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租賃解除合同精選篇一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
租賃房屋與其添附物,屬于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對原物雖然尚能分明,但無法分離或者分離后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民法理論認為,不動產所有人可以取得添附于不動產的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一般以不動產為主物,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其上的從物的所有權。對于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后,動產所有人能享有何種權利的問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16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原動產所有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其動產的價值相當的補償。
從以上規定看出,各國法律對添附物的處理都較為籠統,我國《合同法》將其區分為經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兩種情況,但該規定還是比較原則、簡單,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而且僅僅規定了是否可以進行添附或者裝修,而沒有規定對于添附物如何處理。
租賃解除合同精選篇二
乙方(承租人):
絕于: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 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 的土地租憑給乙方作_茶樓_之用。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現因租憑合同期限已滿,甲方提出(口清理/口整改/口撤除)和終止租賃合同的要求。
一、租賃期間,除甲方已有建筑和設施外,在該土地上新建、新搭設的所有建筑和其他設施與甲方無關,租憑期以滿,甲方如要求撤除乙方應無條件撤除,撤除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可自行撤除,造成的所有費用和物品損壞由乙方承擔。
二、未繳納的費用
乙方在租憑期間的所有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應在租賃合同解除當日全部繳納,雙方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如因未繳納造成的費用和損失,甲方將追究法律責任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三、補充協議
四、本協議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協議生效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租賃解除合同精選篇三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追討后補交上。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后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后,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租賃解除合同精選篇四
乙方:
丙方:
1、上述融資租賃合同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甲方權利及義務: 乙方權利及義務:
丙方的權利義務:
3、任何一方不履行該協議,應向所有守約方支付元作為違約金;
5、本協議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租賃解除合同精選篇五
乙方(承租人):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乙方交存甲方的押金為兩個月租金人民幣xx元。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兩項沖抵,剩余人民幣元,該剩余部分將在乙方向甲方交房后返還。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于xx年xx月xx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簽訂。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租賃解除合同精選篇六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
租賃解除合同精選篇七
身份證號:
年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20xx年11月29日提前終止雙方于20xx年1月2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基于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實際返還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時,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元的補償,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該補償包括因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可能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乙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前將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交付給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補償。
期限內返還房屋,乙方自愿承擔甲方就該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約定的全部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不得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再主張任何權利。
六、乙方自始放棄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賦予的對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七、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于20xx年1月2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