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那么什么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違規經營責任自查工作報告總結篇一
為確保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全面覆蓋,根據省政府國資委組織召開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會議要求,集團公司組織召開專項會議,傳達關于進一步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實追責工作體系建設相關事宜,并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設置工作辦公室,抽調人員組成專門機構,統籌開展相關工作。同時,要求各權屬企業及相關單位按照文件精神設置相應機構,設置專責部門和專職人員,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具體情況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全覆蓋”的總體目標和“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工作機制要求,對責任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建立完善組織體系和專門制度,制定具體工作內容和任務,確保改革目標任務落地。
(一)組織體系方面。
一是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機構。集團公司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加強工作領導,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批準問題線索的處置建議,對重要問題線索進行掛牌督辦,統籌安排部署審議核查及處理實施等工作。
二是成立責任追究職能部門。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室作為責任追究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工作程序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已明確2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承辦相關違規追責工作。
三是明確建立協同配合體系。建立內部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反饋機制,成立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綜合管理、組織人事、財務、企管、監事會辦公室等各部門組成的違規經營核查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報告,并提供相關支持保障工作等。
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評估體系。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充分發揮自身潛力的基礎上,擬與第三方中介機構合作,建立能有效對企業投資風險和資產損失進行科學評估的工作平臺。
五是探索設立其他相關機制。在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結合實際嘗試建立損失認定、責任認定、離職退休人員違規責任追究處理及容錯機制等工作機制。
(二)制度建設方面。
一是制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規范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行為,實現有章可循,集團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發了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
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為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工作規則,集團公司根據省政府國資委通知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三是強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設。集團公司規定權屬企業結合實際合理設置責任追究機構,配備責任追究工作人員。出臺專項制度,細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標準、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等,將責任追究工作層層壓緊壓實。
(三)加大追責力度方面。
一是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集團公司下發專門通知,要求各權屬企業認真梳理各類投資項目,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向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工作情況。
二是實行問題線索臺賬管理。建立xx鹽業集團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臺賬,對當前的問題線索統一編號,登記入賬,全流程跟蹤記錄辦理情況,辦結后予以對賬銷號。
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強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臺發布有關違規經營內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讓廣大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抓好經營投資風險教育預防。
一是將責任追究嵌入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使該工作納入集團年度考核目標中,同時在起草的相關經營管理制度中加入違規責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
二是在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下發到各權屬企業之后,第一時間要求各企業深入領會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進行自查,并對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整改。
一是權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有待加強,需盡快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和細則。
二是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參與此項工作人員相關工作經驗欠缺,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追責工作提供支撐。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國資委工作要求,盡快接入國有資產損失風險動態監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等系統,并探索建立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有關信息系統。
1.組織領導方面。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集團公司各權屬企業盡快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促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開展,做到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全覆蓋,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上下貫通,有效實施。
2.制度建設方面。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集團公司投資經營活動。同時從制度層面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原則,既要對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又要保護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為敢擔當、敢作為、敢負責的同志營造良好氛圍。
3.工作協調方面。堅持各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推動各方監督力量協作,提高監督效能。對于制度執行和工作推進中的有關情況,核查工作組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及時總結反饋,加強交流,取長補短。
4.建立長效機制。將責任追究情形和多發問題與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并購等業務逐一對應,不斷完善內控制度,提高預警防范和化解風險能力。突出典型問責,通過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及時進行通報曝光,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違規經營責任自查工作報告總結篇二
于家務鄉鄉中心a01地塊
20xx年08月27日9:00
物體打擊
輕微傷害
裝容器平穩著陸后,木工摘鉤將保險卡環掛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夠將容器內的扣件倒放出來,信號工在未觀查清楚掛鉤木工是否在安全距離,就指揮塔吊司機起吊從而造成將倒出來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體上,后送醫院拍片檢查,醫生診斷,沒有造成過大傷害。
信號工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識不強。
識差,本項目部根據本次
1)加強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3)加強安全防護巡查工作。
5)經公司決定對本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決定對項目經理吳寶成處罰500元,對生產經理李志起處罰500元,對現場安全員侯友茹處罰500元,對勞務施工單位處罰5000元,對勞務隊長處罰1000元,違章指揮的信號工給予清場處理并給予處罰500元。對施工班組違章作業,給予處罰500元。
7)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進行自檢,誰的責任誰承擔,加強安全意識及安全管理,把安全問題提高到議事日程上來確保本工程項目無安全事故。
違規經營責任自查工作報告總結篇三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2.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3.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4.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一)集團管控方面。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四)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投資并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
(一)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其他責任追究處理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
(三)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干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責任追究處理
(一)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1.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2.扣減薪酬??蹨p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5.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及前一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2.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4.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六、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開展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2.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國有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違規經營責任自查工作報告總結篇四
(一)企業概況
(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機制工作體系建設情況
已基本建成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制度體系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組織體系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一)工作總體情況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把責任追究體系建設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企,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系統企業活動的重要抓手,整體謀劃、系統推進。成立了以黨委書記、董事長xxx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xxxx、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為副組長,領導班子為成員的違規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推動責任追究工作,為此項工作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組織班子注意深入學習xxx公司《“三個體系”建設實施方案》《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圍繞如何加強企業決策體系、內部控制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熱烈討論,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強化了責任意識。同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及報告制度,明確了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認定、經營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組織實施5方面具體內容,為深入推進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強化隊伍建設。明確辦公室作為責任追究工作的具體負責部門,實現責任主體有效覆蓋;同時進一步充實責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專業化水平,強化防風險的能力。
四是拓寬線索渠道。要求內部部門,在發現問題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訪舉報、審計監督發現、談話發現,把群眾監督與專業監督相結合。聚焦權力、資金集中的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關鍵人”,同時嚴格執行定期報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機制建設方面。建立健全《重大決策事項履職記錄制度》,全面記錄、反應重大決策事項履職過程,提高領導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組織領導方面。進一步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建設,提高部門協作能力,逐步形成違規經營投資追究工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3.具體工作開展方面。要加強督辦整改工作,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國有資產損失,降低損失風險,發揮以追責促追損的正向作用。要在適當范圍總結通報案件核查處理情況,發揮“追責一個、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強化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合規履職和責任意識,有效促進企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加強追責隊伍建設,希望公司加強對基層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指導,提升基層追責隊伍專業能力和工作水平,促進公司做大做強,提高運營效率,實現高質量發展。
違規經營責任自查工作報告總結篇五
第五十四條開展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條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二)審計、巡視、紀檢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
(三)中央企業報告的。
第五十七條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
第五十八條初步核實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二)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三)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
(四)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條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
第六十一條分類處置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屬于^v^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v^專門責任追究機構組織實施核查工作。
(二)屬于中央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交和督促相關中央企業進行責任追究。
(三)涉及中管干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報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四)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六十二條^v^對違規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開展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
第六十三條結合中央企業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工作進展情況,可以適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條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一)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二)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條在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六十六條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負責核查的部門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條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八條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第六十九條^v^根據核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條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七十一條^v^或中央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第七十二條^v^和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七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經營投資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七十四條中央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v^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七十五條^v^和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逐步向社會公開違規經營投資核查處理情況和有關整改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六條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逐步建立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和責任追究工作信息報送系統、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發現問題線索、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運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