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實用篇一
關于風險揭示書,有人可能會以為這不就是制式條款嗎?而且內容又多又繁瑣。如果有此類的潛意識,那就錯了,風險揭示書部分是當前股權類產品備案被退回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8年1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備案須知:(九)【風險揭示書】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情況,充分揭示各類投資風險。私募投資基金若涉及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私募投資基金未能通過協會備案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向投資者進行詳細、明確、充分披露。
備案須知:(二十二)【維持運作機制】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應當明確約定,在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
風險揭示書應如實、詳盡的進行披露,根據產品結構的不同,個性化調整相關條款,按照協會要求把相關風險事項寫全,這里跟大家分享一個備案反饋:“補充意見:1、基金合同:未約定維持運作機制;2、風險揭示書:未約定維持運作機制”。
提示:因風險揭示書備案被反饋的情況較為常見,風險揭示書條款應按照相關規定盡可能寫全;同時,風險揭示書內容較多,擬定時應多加細心,避免出現文本錯誤、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實用篇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快樂購”為2015年1月21日上市的企業,對于目前的穿透核查標準僅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并且,西藏弘志作為僅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股東,并不作為發行人的主要股東但是仍受到證監會的關注,其特殊性在于西藏弘志屬于發行人在等待審核過程中因受讓發起人股東的股份而新進入發行人的股東。說明在一定程度上,ipo的核查并不以股東的持股比例及重要性作為其參考標準,而是存在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核查標準。
2、根據“久吾高科”的案例,其作為現在待審核的ipo企業,具有更大的參考意義。根據筆者對其公告文件的核查,發行人的中介機構在2014年6月19日的首次申報文件中即對“青騅躡影”、“維思捷朗”進行了穿透至自然人、國資部門的核查及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如筆者對于“久吾高科”上述機構投資者的查驗情況,上述穿透的各主體既屬于經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存在“成立時間較早,且不屬于單純投資于發行人的持股平臺”的解釋理由,但中介機構仍然對其進行了穿透核查并披露,其原因可能在于:(1)該兩名股東屬于發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2)經查驗,發行人全部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國資部門核查后的股東人數仍不超過200人的紅線,穿透核查與否并不會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在該案例中的穿透核查為中介機構的自主披露,不屬于經證監會關注后的應對措施。
3、針對“指南針”、“凌志軟件”等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企業申報ipo的情形,目前市場予以了普遍關注。主要是基于“4號指引”中對于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在經過了證監會非公部的審核之后,是否可以得到ipo審核部門的認可,并是否具備推廣適用的作用。根據已經公開披露的相關掛牌企業ipo申報文件,相關企業對于其股東超過200人的過程予以了披露,并對證監會相關部門對歷次超過200人情形的審核結果予以了說明。通過證監會對相關企業的申報文件予以正常受理的情況來看,說明了證監會對該種情形給予了一定的認可,但目前仍需要繼續關注后續的反饋情況,以明確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新三板融資后實施ipo方案的可行性。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實用篇三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協議(下)
第八章資 金 托管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托管銀行進行資金托管,由托管銀行根據合伙企業約決定劃轉合伙企業資金,通過托管銀行對資金的管理以確保合伙企業資金的安全。合伙企業向托管銀行支付托管費用。托管銀行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銀行簽訂的資金托管協議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轉人本合伙企業在托管銀行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合伙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三十二條其他由合伙企業同意的資金托管具體規定。
第九章入伙與退伙
第三十三條 新合伙人人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伙人(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xx%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原因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未依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有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浪。
第三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提前xx日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通知后×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全體合伙人(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經合伙人的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出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伙人退伙或除名時合伙企業的凈資產證行評估。對于評估后的合伙企業的凈資產按照該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
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并由執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評估費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擔。
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伙人(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決定采用其他方式退還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者液除名時,對其他合伙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章保密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金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列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四十條 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一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四十一條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合伙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合伙人不愿意協商、調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北京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章合伙企業的散伙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x x天;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三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xx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尚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寄給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x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四十五條通知及通知的送達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有相關的通知都要通過傳真、特快專遞進行傳送。各合伙人之間、本合伙企業與各合伙人之間的通知和通信,應當被送往詳細注明的地址和傳真號碼。
本合伙企業和各合伙人的聯系方式如下:
(1)xx(有限合伙)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傳真號碼:
(2)××
收件人:
郵編:
傳真號碼:
(3)(其他合伙人的聯系方式)
為了確保能夠順利通信,任何一方應當以傳真發送,,或者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將其地址、傳真號碼的任何變化,在變化之日起3日內通報合伙企業和全體合伙人。
任何一份通知或者通信在如下情況下應當被視為已經送達:
在發送傳真的情況下,在傳送當日視為已經送達(如果傳送的日期在收件的地區不是營業日,應當視為在下一個開始營業日送達,送達的證據應當是對方收到傳真的確認單);如果傳送特快專遞郵件,應當由郵政特快專遞的送信人親自將郵件傳送給收件人簽收確認,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條 不可抗力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xx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廷期履行的書面材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伙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全體合伙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伙人可以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廷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協議所稱xxx不可抗力xxx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宜戰)、動亂、*、*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x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xx的違約金,并承擔補繳義務;逾期超過x x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限制:
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本協議約定的經營范圍之外的投資項目。
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本合伙企業不得進行*境內外的二級證券市場投資。
除經全體合伙人(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其他風險投資基金。
除經全體合伙人(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合伙企業對一個項目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入xxx幣x x萬元。
第五十一條 執行合伙人不得將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和財產份額出質或轉讓。
第五十二條 未經其他合伙人過半數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五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若干份,含伙企業、各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條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布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原則處理。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文本來源于《公司法律顧問實務指引》 喬路主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實用篇四
(1)是投資經理,如果合同中體現了投資經理,一定需要注意確保其具有從業資格。
(2)投資目標、投資策略
個性化條款,管理人可以根據產品實際情況個性化調整,但原則是不能出現不合理或過于夸張表述,否則可能會被反饋解釋相關合理性。
(3)投資范圍
投資范圍條款非常重要,事關投資運作能否順利進行,建議投資范圍條款與托管人充分溝通,保證相關條款內容無歧義且與實際情況一致,對應的投資協議可提前發送托管人審核。
此外,備案須知:(十二)【備案前臨時投資】私募投資基金完成備案前, 可以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現金管理工具。
協會對備案前能否投資、以及可投資品種作出了規定,如果管理人確有需求在備案前進行以現金管理為目的的臨時投資,可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備案須知:(三十五)【股權確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入股或受讓被投企業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應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管理人應及時將上述情況向投資者披露、向托管人報告。
協會明確要求了投資完成后,管理人應及時進行工商確權變更。
備案須知:(三十六)【防范不同基金間的利益沖突】在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尚未完成認繳規模 70%的投資(包括為支付基金稅費的合理預留) 之前,除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之外,管理人不得設立與前述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階段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
關于此規定,這里也有一個備案反饋分享:“請結合電話溝通,說明同時設立架構相同、投資者相同、投資標的相同的三只基金的原因,是否是為了規避200人限制,請結合項目實際運作安排,合理安排備案基金數量”。
(4)關聯交易
這部分內容對股權基金是非常重要而且比較敏感的。
備案須知:(十九)【關聯交易】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防范利益沖突,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和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
管理人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不得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與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
管理人應當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時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范。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后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可以看出,關聯交易不是不能做,但如果確實涉及關聯交易,一定要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不能通過關聯交易損害投資者利益,涉及的關聯交易必須是真實的投資行為,不能通過關聯交易套取私募基金財產。
(5)風險收益特征
風險收益特征需要遵循客觀原則,對于股權類的產品,一般來說風險相對較高,如果說合同中寫低風險或中低風險,除非能給出合理解釋,否則是不行的。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實用篇五
相信大家都有感覺,盡管當前合同版本眾多,但從合同框架到文本內容不會有太大的差別,這是因為都參考了2016年7月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合同指引發布實施前,市場沒有相對固定可參考的合同版本,合同形式多樣化,合同指引的發布實施,規范了各類合同的文本形式、條款章節等。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2017年6月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8年1月
《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2018年11月等
1、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年12月(簡稱備案須知)
協會于2019年12月23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協會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
2、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2020年9月 (簡稱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從管理人主體、基金產品的募集、投資、運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于備案須知,市場解讀較多,其從托管要求、風險揭示書、募集完畢、封閉運作等方面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了規范,影響較大。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雖然尚處于征求意見稿階段,但其中相關要求亦值得管理人充分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