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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工作匯報篇一
為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等主體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工作在完善市場主體拯救和退出機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助推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
接管過程中,對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可以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訴訟期間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9.管理人需要委托中介機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評估、鑒定、審計的,應當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包括完成相應工作的時限以及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可以包括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權另行委托,原中介機構已收取的費用予以退還或者未收取的費用不再收取等內容。
(4)案件符合終結破產程序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相關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
19.破產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不宜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無法在本意見第15條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應當轉換為普通方式審理,原已進行的破產程序繼續有效。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應當將轉換審理方式決定書送達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將上述事項通知已知債權人、債務人。
五、強化強制措施和打擊逃廢債力度20.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有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銷毀債務人的賬簿等重要證據材料,或者對管理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打擊報復等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除依法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外,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等規定予以處理。21.債務人財產去向不明,或者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提供了債務人相關財產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隱匿等情形初步證據或者明確線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對有關財產的去向情況進行調查。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等規定的行為的,管理人應當依法追回相關財產。22.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因企業經營不規范導致債務人財產被不當轉移或者處置的,管理人應當通過行使撤銷權、依法追回財產、主張損害賠償等途徑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有惡意侵占、挪用、隱匿企業財產,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的提請或者依職權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刑事案件工作匯報篇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指南
為促進和規范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確保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有序銜接、高效聯動,推動切實解決“執行難”,有效化解“破產難”,根據《xxx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xxx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一級登記機關核準登記被執行人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登記機關核準登記被執行人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經報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將案件交由具備審理條件的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三)案件類型。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以對被執行人進行破產清算為主;具備重整、和解條件的,也可以申請適用破產重整及破產和解。
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由該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四)爭議協調。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屬于在同一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立案部門、破產審判部門之間移轉的,由執行部門直接向立案部門移送立案,立案部門登記立案后,移送破產審判部門審查,發生爭議的,應及時協調處理。
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案件,屬于所屬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直接向相應法院移送破產審查,發生爭議的,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案件,屬于省內其他法院管轄的,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向相應法院移送破產審查,發生爭議的,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外省人民法院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案件,由省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查,發生爭議的,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層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二、征詢、決定程序
(五)告知與釋明。執行法院在向申請執行人送達《立案通知書》、向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送達《執行通知書》時,應當同時告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有關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相關規定。
執行法院應重點向被執行人、持有勞動債權的申請執行人或財產控制措施順位在后的普通債權人的申請執行人釋明,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意見。
釋明及征求意見應制作筆錄,詳細記錄當事人意見。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單獨出具的《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申請書》,或確認同意執行移送破產審查的書面說明,以及明確記載當事人同意執行移送破產審查意思并由其簽字確認的釋明或征求意見的筆錄,均可作為執行法院移送破產審查的啟動依據。
(六)擬終本案件的告知與釋明。以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執行法院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前,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執行程序移送破產審查的相關規定,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意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執行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的,應將釋明筆錄歸入卷宗。
(七)已終本案件的告知與釋明。對于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執行部門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第二款要求每六個月重新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再次釋明并征求當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意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同意的,直接移送破產審查。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的,應將釋明筆錄歸入卷宗。
3.執行法院窮盡查控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九)重點移送情形。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為移送破產審查的重點:
1.已窮盡執行查控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2.涉及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眾多,且申請執行標的總額明顯超過已查明可供執行財產價值總額的;3.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交易、偏頗性清償等行為造成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總額較大幅度減少,通過執行程序無法解決,但通過破產程序中的否定效力、撤銷交易、追回財產以及實施合并破產等制度可以解決的;4.仍在生產經營且具有持續營運價值,通過執行程序難以妥善處置,但通過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可能實現事業延續的。(十)不宜移送情形。執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啟動移送破產審查程序:1.被執行人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對其負有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不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2.被執行人涉及職工人數眾多、職工債權數額較大,有社會穩定風險,地方和有關職能部門明確不支持破產的;3.被執行人存在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未審結的刑事犯罪案件的;4.僅有被執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產審查,但其財產去向不明、有破產逃債可能的;5.其他不宜移送破產審查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影響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也不影響破產管轄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
(十一)審查時限。對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主動申請移送破產審查,或者簽署同意移送破產審查書面意見的執行案件,執行法院應在十日內對案件是否符合移送破產條件進行審查。
(十二)審批程序。經審查認為符合執行移送破產審查條件的,由執行案件承辦人提出決定移送意見,經合議庭合議并報請本院院長審批同意后進行移送。
基層人民法院擬將執行案件移送異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的,在作出移送決定前,應報請其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審批同意。
(十三)移送告知及異議處理告知。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于五日內將《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并告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如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期間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處理。
(十四)中止執行。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同時作出中止對被執行人執行的裁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執行法院中止執行。該裁定不影響對同一執行案件中其他被執行人的執行。
(十五)應當先行處置的財產。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及時變價處置,但處置價款不作分配:
1.季節性物品;2.生鮮物品;3.易腐敗變質物品;4.保管費用過高物品;5.易損、易貶值物品;6.其他不宜長期保存或需要及時變價處置的物品。
(十六)保全措施的延續。執行法院決定移送后,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對被執行人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解除。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在破產審查期間期滿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由執行法院負責辦理續行保全措施。
(十七)不予移送處理。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條件的,執行法院應于五日內將不予移送決定告知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對不予移送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另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產申請。
(十八)撤回申請審查。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撤回申請或不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執行法院應當停止審查。
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破產法院裁定受理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撤回申請或不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由受移送的破產審查法院依照破產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審查處理。當事人向執行法院或執行部門提出上述意見的,執行法院或執行部門應及時將異議材料移交受移送的破產審查法院或破產審判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破產審查法院或破產審判部門經審查準許撤回的,應當作出準許撤回的裁定,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移送的材料退回執行法院或執行部門。
6.通過執行系統查詢生成的被執行人關聯案件清單。清單中應載明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被執行人作為單一被執行主體的案件數及尚未執行標的額、涉勞動爭議案件數及尚未執行標的額、涉民間借貸案件數及尚未執行標的額。如存在重大涉穩、刑民交叉、少數民族情形的,應一并說明。
刑事案件工作匯報篇三
全國xxx常務委員會:
民事審判是通過司法手段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一項重要司法工作,與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共同構成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主干。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事審判工作呈現許多新特點:一是涉及范圍廣。包括婚姻家庭、權屬糾紛、債權債務、損害賠償等傳統民事審判,公司、金融、證券、房地產等商事審判,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審判,以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審判,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諸多方面。二是案件數量大。20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萬件,占人民法院全部訴訟案件的,結案標的額億元。三是增長速度快。20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年均審結各類民事案件萬件,比前五年年均結案數增長了。四是新型案件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深刻變革,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公民權利意識日益增強,新類型案件大量出現,涉及勞動爭議、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方面。五是審理難度大。民事審判關乎群眾切身利益,涉及諸多利益沖突,實現利益平衡和案結事了的難度很大。
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等37個有關民事審判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文件。今年以來,為確保xxx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戰略部署的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了《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等指導性文件,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妥善審理在調結構、促轉變、擴內需中發生的各類糾紛。地方各級法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推出了許多好的舉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公司、借款、保險、破產等民事案件萬件,結案標的額億元,在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澳案件769件、涉臺案件9022件,分別比前五年年均增長、和。
(二)堅持為民司法,著力服務民生
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妥善處理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切實保障群眾權益。針對汶川特大地震災害、嬰幼兒奶粉事件和玉樹特大地震災害等突發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相關司法政策,指導地方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因公共突發事件引發的各類民事糾紛。20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婚姻、贍養、撫養、繼承等案件萬件,勞動爭議案件萬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萬件,電信、服務及產品責任案件萬件。為落實黨的農村政策,更好地服務“三農”工作,2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審理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征收征用、農民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以及汽車、家電、農機具下鄉等案件,201*年至今年上半年,共審結涉農民事案件萬件,比前五年年均增長。為更好地聽取群眾意見,2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推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人士旁聽案件制度,法院開放日制度,新聞發布制度以及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暢通民意溝通渠道。為更好地方便群眾訴訟,2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導各級法院不斷完善民事審判遠程立案、預約辦案、視頻審判、電子簽章等工作規范;在偏遠地區設立巡回辦案點,就地審理案件,減輕當事人的奔波勞苦;加強民族地區雙語法官培養,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訴訟;加快訴訟場所無障礙建設,方便殘疾人訴訟;完善對經濟困難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條件與程序,加強司法救助工作。
刑事案件工作匯報篇四
如何匯報案件,如何匯報好案件,特別是一些大案、要案、疑難案件或上級交辦的特定案件,是擺在民警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提高民警的匯報案件水平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一、匯報案件前的準備工作
(一)認真閱卷。匯報案件之前首先要認真閱卷,熟悉案情,對案件的主要事實、重要證據和可能有爭議的地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要認真了解熟悉,必要時進行摘記,確保匯報案件前對案件掌握全面、正確,避免匯報時模棱兩可,含糊其辭。
(二)拿出意見。運用法律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對案件的初步處理意見。當然,這種處理意見又可以分為兩種:程序性的處理意見和實體性處理意見。前者如將該案應移交管轄處理等,后者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等。
(三)擬寫提綱。為了使案件時表述清晰,主次分明,邏輯合理,應當制作匯報案件提綱。一般的匯報提綱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情況;第二部分是案件事實;第三部分是認定依據;第四部分是處理意見。同時,對處理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也要準備好,認真核對。如果聽匯報者需要,應予以提供。
二、匯報案件的主要內容
匯報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材料為基礎,全面分析案情,這樣,才能對案件進行正確定性和適度裁量。一般來說,匯報案件主要有以下四個內容。
(一)案件概況。主要包括三個要點:一是匯報案件的來源和破案經過。說明所匯報案件是被動受理的、工作中發現的、還是上級交辦的。同時,要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如何查獲歸案情況簡要介紹。這一部分要高度概括,只要能講明案件受理情況,給聽匯報者一個初步印象即可。二是匯報案件的起因和研究問題。匯報者要將提交匯報案件的原因進行說明,指出這起案件為什么要提交討論,同時要說明重點匯報什么,要求解決什么問題。三是匯報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匯報時要在全面匯報違法嫌疑人姓名、性別、籍貫、住址等基本情況外,重點匯報與能否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情況或者比較敏感的項目,包括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民族、職業、是否是本地人以及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
(二)案件事實及證據。這是匯報案件的主體部分,是匯報的關鍵環節,一般包括案件的事實、證據情況以及法律適用三部分。
1.案件的事實闡述。必須按照_七何要素_進行,即違法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動機、目的和危害結果,做到敘述清楚、完整,以便根據客觀事實對案件定性處理。實踐中,匯報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的特點采取不同的匯報方法,匯報順序可以采用順序、倒敘和插敘等不同形式。對于多人參與犯罪或一人、數人犯數罪的案件,匯報時應突出重點,層次分明。對多人犯一罪案件,首先可將該罪的全過程匯報清楚,使領導對全案有基本了解;其次匯報每一個參與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對多人犯多種罪的案件,先簡要匯報該案所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罪行的性質、次數,再按照從重罪到輕罪的順序,或者按犯罪的時間順序逐條匯報,最后綜合說明各犯罪嫌疑人參與了哪些犯罪活動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對一人犯數罪的案件,可按從重罪到輕罪的時間順序進行匯報。
2.案件的證據認定。一般來說,匯報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可以在匯報案件的事實部分就包括了有關證據情況或者在講清全部的犯罪事實后再講證據。但我們要明確匯報案件的證據不僅僅是匯報收集證據情況,還要匯報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情況,要有對本案證據的具體評價,特別是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案件、多人多起的案件,將收集證據情況與審定案件事實同時進行匯報,容易造成混亂,為此我們可把事實分為若干問題或過程,分別說明證據,同時,對不同性質的案件,要做到證據主次分明,重點匯報對案件起主要證明作用的證據或關鍵環節的證據,如對于盜竊案件要重點匯報如何認定的涉案物品價值以及盜竊的目的;對于傷害案件要重點匯報致傷責任和對傷情的認定;對于殺人案件要重點匯報現場勘查、尸體檢驗、兇器認定、血跡鑒定等證據情況。
3.案件的量罰情節。案件的量罰情節是指影響到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從寬或者從嚴處理的相關情形,簡單的說,是指違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量罰情節又分為法定量罰情節和酌定量罰情節。前者如違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現,是否是未成年人等,后者包括行為人在案發后是否積極搶救被害人,是否積極退賠,認罪態度如何,日常人格表現如何等等。
(三)案件處理意見。匯報人在匯報完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后,應闡明自己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違法犯罪的性質的認定,并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闡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理由及法律依據,供領導決策參考。如果案件經過法制部門或其他部門審核的,要分層次如實講明各級部門的意見,如果意見不一致,要講明分歧的焦點和各自的理由。匯報處理意見應說明依據的法律和政策的出處,需要繼續查證的,要講明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四)案件情況說明。案件情況說明不是所有匯報案件都必須的,而是在一些較為復雜或影響較大或有較大爭議的案件中,對辦案單位辦案經過以及獲取重要證據等情形的說明。當前,我國法制監督機制越來越健全,有的案件受到轄區發案單位、轄區群眾,黨委、政府機關以及人大、紀委等執法監督部門的關注,有的案件甚至尚未處理完畢就被新聞媒體報道,所以制作案外說明尤為重要。同時,匯報案件中也往往忽視對違法獲取證據等程序問題的匯報,如果在匯報案件時不說明這些情況,很容易給執法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三、匯報案件的基本要求
匯報案件是公安機關的一項嚴肅工作,除了應遵循忠于事實真相、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人民利益的基本原則,還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匯報要客觀公正。在案件匯報中,匯報人必須堅持_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_的原則,要如實反映案件的真相,所匯報的案件事實必須是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的事實。對沒有確定的證據,有時研究案件不能越過的事實或情節,在匯報中應如實說明。同時,匯報時不能感情用事,帶有自己的傾向,不能只匯報符合自己意見的事實和證據,更不允許弄虛作假,隱瞞案情。
(二)匯報要注重證據。匯報的案件事實必須有證據在案卷。沒有證據不行,證據不在案卷中也不行,匯報案件中不能舉_口中有、卷中無_的證據。實踐中,辦案民警在收集證據工作中,辦案人員很可能圍繞同一證明對象收集到證明方向不一致的證據材料,匯報之前要進行審查判斷,去偽存真。匯報時既要向領導匯報有罪或者罪重的證據,也要匯報有關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并說明證據間相互矛盾的情況,便于領導正確分析討論,準確定案。匯報時不能隨意取舍證據或者隱瞞相反證據,這樣,將影響領導對案件作出正確決策。
(三)匯報要有所區分。匯報案件要根據匯報對象、目的和具體案件進行適當調整取舍內容。如向業務部門匯報一般應詳細、全面;向黨委和領導匯報,一般應簡要概括,應匯報主要內容和問題,在匯報基本事實的基礎上著重闡述案件性質、社會反映和處理意見。同時,在匯報內容上也應注意區分,做到匯報詳略得當。如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簡明扼要匯報,對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案件要詳細匯報,不能遺漏重要案情和問題。
(四)匯報要用語準確。匯報中要提高語言表達效果,堅持使用_法言法語_,做到口齒清楚、用語恰當,層次順序符合邏輯、速度快慢有致。同時,對匯報中別人的提問要注意態度和語氣,如提問是匯報材料中所沒有的,可作適當補充,需要調整匯報順序的,應就提出的問題,一次性講清,后面不再重復;不便提前匯報的,作簡要說明,告知提問人后面將要匯報。
刑事案件工作匯報篇五
我局根據黃綜治委【20xx】15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全面落實市綜治委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黨的治優勢,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集中排查調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形成全局上下聯動,強化排查,重點整治工作。
穩定是第一要務,我局把積極開展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確保安全穩定,作為構建平安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擺上局每月的議事日程。一是建立組織機構。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將矛盾糾紛排查整治工作納入全年綜治中心工作,深入排查,宣傳教育,確保活動的順利開展。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及公共安全隱患早發現,早控制,早解決,夯實綜治基礎工作,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推進和諧平安建設,促進統計事業平穩較快發展。三是明確職責分工,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抓好排查、調處、整治工作,局、科、室、隊、站層層抓落實。
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安排每位干部職工認真學習黃綜治委【20xx】15號文件,同時局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專項整治活動的宣傳教育和綜治宣傳月活動結合起來,廣泛宣傳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整治的重要意義,充分調動全局干部職工和基層參與此項活動的積極性,形成全體干部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氛圍。
一是繼續強化內部教育,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人人參與,人人知曉。
二是繼續加大排查工作,強化排查工作力度,實現排查工作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