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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政府的情況報告篇一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根據沈陽市和平區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現向和平區人大常委會,作我院辦理和平區第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代表建議和意見情況的報告,請予審議:
一、建議辦理情況
和平區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我院共收到區人大轉來的代表建議6件,現已辦結4件、辦復2件。
1、李雅萍代表針對我院審結的和平區北站街道辦事處與沈陽正大房屋開發公司回遷安置糾紛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執行力度,盡快解決居委會辦公用房”的建議。此案經我院和民初字第2073號判決:要求沈陽正大房屋開發公司在原動遷范圍內安置居委會辦公用房二處,總建筑面積39.5平方米,設施齊備并一次性給付原告北站街道辦事處補償四萬三千八百元,判決于11月20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議要求我院加大執行力度,盡快解決居委會辦公用房問題,我院對此建議非常重視,派專人對這一情況做了調查,并及時與代表溝通解釋。具體情況如下:對于該判決的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為法人,其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即北站辦事處應當在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來我院申請執行,該案方可進入執行程序。按法律規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現因北站辦事處超過申請執行期限未來我院申請執行,已喪失了通過司法機關解決問題,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只能通過雙方協商等方式促使對方履行判決。
2、張道立代表提出“關于李康英訴砂山街道辦事處倉儲保管合同糾紛案申請再審”的建議。我院對此建議非常重視,經調查具體情況是:我院對李康英訴砂山街道辦事處倉儲保管合同糾紛案判決后,李康英于20初申請執行生效的判決,要求沈陽市和平區砂山街道辦事處給付欠款。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因砂山街道辦事處經濟能力有限,自當年5月起,每月給付一部分欠款(3000、5000元不等)。到2000年10月,砂山街道辦事處以原判決認定欠款數額不公為由向我院申訴要求再審。
和平區砂山街道辦事處提出的再審申訴未能進入再審程序的理由:一是我院于2000年10月10日向二審法院作了書面再審請示,6月6日二審法院作出(2000)沈經監字第91號函,答復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不宜提出再審,應維持原判”。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我院無法啟動再審程序。但考慮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經我院審判人員的耐心調解工作,此案至2月,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李康英放棄一部分賠償金,余款由被執行人一次性付清。雙方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
向市政府的情況報告篇二
第一條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全國人大及其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三條全國人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全國人大及其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實際內容的;
(五)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六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并親筆簽名。
第三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八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九條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受理。
向市政府的情況報告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全國人大及其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三條全國人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全國人大及其會、國務院及其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實際內容的;
(五)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六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并親筆簽名。
第三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八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九條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受理。
第四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條代表向全國人大及其會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代表對政府及其部門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和國務院辦公廳共同交辦,具體協調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代表對地方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交由有關省級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代表對全國人大機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分別交由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處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統一做出答復。
第十一條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應當進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報告,擬定各項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誰承辦的計劃。經全國人大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及時召開交辦會議,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具體落實。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交辦。交由政府及其部門研究處理的,同時抄送國務院辦公廳。
第十二條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會同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共同研究后確定,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處理的,由有關單位會同處理。對會同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有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由交辦機構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第五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處理程序,努力提高處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條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進行分析,擬定處理工作方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主要問題或者同類問題,應統一研究處理措施。
對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交辦的需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作為重點,由主要負責人親自負責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承辦單位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的溝通、聯系,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對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統一答復代表。主辦單位答復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處理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處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處理,并分別答復代表。國務院有關部門因意見不一致,需要上級進行綜合協調的,國務院辦公廳應當進行協調。
第十九條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結果答復代表:
(一)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盡快解決并明確答復代表;
(三)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對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
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可以通過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復每位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后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條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及時告知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
第二十三條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同時抄送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
承辦單位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全部辦結后,應當及時向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綜合報告辦理情況。
第六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
第二十四條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系,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應當加強對政府及其部門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確定需要重點處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跟蹤督辦,會同有關承辦單位切實抓出成效。
第二十六條全國人大會辦事機構每年向全國人大會報告關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將報告印發下次全國人大會議。
代表所提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回眸
代表滿意的占建議總數的90.84%
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及會后共收到代表建議315件,經過逐件分析分類批辦,分解為415件。這些建議已辦理答復完畢。從辦理結果看,代表所提建議已經采納并納入工作規劃逐步實現的386件,占建議總數的93.01%;因受政策和客觀條件限制,尤其是受我市財政困難制約暫不能或不宜解決的26件,占6.27%;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3件,占0.72%。從代表反饋意見的統計看,代表對辦理結果表示滿意的377件,占建議總數的90.84%;基本滿意的21件,占5.06%;理解的17件,占4.1%;沒有不滿意件。
為了推進辦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協助下,市人大會各委辦不斷深入對口聯系單位,檢查督促建議辦理工作,還通過走訪、座談和電話聯系等方式,對代表開展回訪活動,聽取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推動建議辦理工作。各承辦單位把建議辦理情況報到市人大會后,有關工委對其逐件進行審查,對代表不滿意的,要求承辦部門重新辦理、答復。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呈現以下顯著特點:
強化領導,責任更明確。各承辦單位從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高度,進一步提升對建議辦理工作的認識,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堅持“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了辦理工作“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責任落實制度,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指定專人落實的辦理工作機制。
加強溝通,聯系更密切。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系,努力解決實際問題,提高了代表滿意度。一是堅持“先協商,后答復”。在辦理前,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了解代表建議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建議提出的背景;在正式答復前,通過面商、座談、調研、走訪等,充分聽取代表提出建議的深層次想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二是加強單位內部科室之間的溝通協調。不少承辦單位針對代表建議涉及多個科室、多件建議涉及同一業務的實際,合理劃分主辦科室、協辦科室,并嚴格界定職責,保證了對建議的統一、準確答復。
突出質量,效果更顯著。各承辦單位以解決問題、推動工作為目標,認真分析研究并積極采納代表建議,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在具體落實上見成效。對能夠解決的問題,及時做出安排部署,迅速組織實施,盡快予以解決;對應該解決但需創造條件解決的問題,納入工作計劃,以積極態度推進解決。通過對代表建議的辦理,一些社會普遍關注、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得到不同程度的解決;一些破解改革穩定發展難題的建議,被吸收采納到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中;一些具體意見被落實到實際工作中,使正在實施的規劃方案和工作措施得到進一步充實完善。
向市政府的情況報告篇四
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及會后共收到代表建議315件,經過逐件分析分類批辦,分解為415件。這些建議已辦理答復完畢。從辦理結果看,代表所提建議已經采納并納入工作規劃逐步實現的386件,占建議總數的93.01%;因受政策和客觀條件限制,尤其是受我市財政困難制約暫不能或不宜解決的26件,占6.27%;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3件,占0.72%。從代表反饋意見的統計看,代表對辦理結果表示滿意的377件,占建議總數的90.84%;基本滿意的21件,占5.06%;理解的17件,占4.1%;沒有不滿意件。
為了推進辦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協助下,市人大會各委辦不斷深入對口聯系單位,檢查督促建議辦理工作,還通過走訪、座談和電話聯系等方式,對代表開展回訪活動,聽取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推動建議辦理工作。各承辦單位把建議辦理情況報到市人大會后,有關工委對其逐件進行審查,對代表不滿意的,要求承辦部門重新辦理、答復。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呈現以下顯著特點:
強化領導,責任更明確。各承辦單位從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高度,進一步提升對建議辦理工作的認識,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堅持“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了辦理工作“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責任落實制度,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指定專人落實的辦理工作機制。
加強溝通,聯系更密切。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系,努力解決實際問題,提高了代表滿意度。一是堅持“先協商,后答復”。在辦理前,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了解代表建議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建議提出的背景;在正式答復前,通過面商、座談、調研、走訪等,充分聽取代表提出建議的深層次想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二是加強單位內部科室之間的溝通協調。不少承辦單位針對代表建議涉及多個科室、多件建議涉及同一業務的實際,合理劃分主辦科室、協辦科室,并嚴格界定職責,保證了對建議的統一、準確答復。
突出質量,效果更顯著。各承辦單位以解決問題、推動工作為目標,認真分析研究并積極采納代表建議,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在具體落實上見成效。對能夠解決的問題,及時做出安排部署,迅速組織實施,盡快予以解決;對應該解決但需創造條件解決的問題,納入工作計劃,以積極態度推進解決。通過對代表建議的辦理,一些社會普遍關注、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得到不同程度的解決;一些破解改革穩定發展難題的建議,被吸收采納到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中;一些具體意見被落實到實際工作中,使正在實施的規劃方案和工作措施得到進一步充實完善。
向市政府的情況報告篇五
興辦公益事業,按政策規定每立方米收取預留造林更新費10元,共計15000元,現已返還里古白村委會。陸自美代表提出的《要求解決團結村委會老二寨小組過河難建造簡易橋》(第9號建議),在省州對鄉村驛道橋建設沒有??钛a助的情況下,縣政府籌集資金給予了補助,解決了建造簡易橋的問題。張幫云代表提出的《建議縣政府解決縣城幾個大理石廠的石漿污染農田的問題》(第16號建議),縣城內的大理石廠在縣環保部門的督促下,修建了沉淀池,對生產中排出的污水進行處理,但由于打撈不及時,石漿污水外溢,流入農田,造成污染??h環保部門通過實地調查取證后,認為反映情況屬實,督促廠方對受污染的農田進行了經濟補償,并加強了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李國清代表提出的《關于請求檢測黃磷廠是否有粉塵污染》(第24號建議),1996年群眾反映過黃磷廠粉塵污染一事,縣農環站到實地摘取了植物標本到省農業環境監測中心檢測,經過監測,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同年該廠請個舊市環境監測站對該地區的大氣環境作了監測,結果表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2000年經州環境監測站對該廠排放的煙、粉塵進行監測,各項指標均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鄒開德代表提出的《建議為白云鄉2002年“普九”解決中學校舍設施的問題》(第51號建議),經縣人民政府多次匯報,爭取了國家第二期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項目土建經費885萬元,省州將按年度項目計劃于2005年前撥付完畢??h教委已對白云中學預安排70萬元的擴建經費,待項目經費到位,便可動工。張學柱代表提出的《建議加強城區交通秩序管理,治理整頓城區交通混亂》(第59號建議),縣委、縣政府歷來都十分重視城區交通安全工作,2001年6月28日
縣政府下發了《關于整頓城區交通和市場秩序的通知》(屏政發〔2001〕48號),成立了城區交通管理領導小組,指定了客運車輛停放地點,加強了對城區機動車輛亂停亂放的管理。同時在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專門增招了4名城區交通協管員,并以公安為主,組建了城區交通秩序執法隊,有效改善了城區道路交通秩序。張永庭等2位代表提出的《請求幫助解決新現鄉村公路遺留問題》(第3號建議),昆河公路改道后,原穿越新現集鎮的過境公路,因交接手續不清,致使該段公路一直無單位管養,經縣交通局的努力,已納入xx縣地方公路養護范圍,同時縣地方公路段已與新現鄉政府達成協議,該路段交由新現鄉政府負責管養,地方段每年補助鄉政府養護資金2400元。另外,坐斗公路系村委會公路,每公里有8000元的補助資金,經縣政府及縣交通部門的努力,已于2002年2月竣工通車。王秀華等10位代表提出的《關于修建金廠河橋》(第14號建議),金廠河橋屬人白公路配套工程,縣財政已借出5萬元??钔度牍こ探ㄔO。經過努力,金廠河橋已于2001年9月竣工通車。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拉網式”排查無牌無證機動車,查出一批被盜搶的機動車和595輛無牌、無證、無照車輛,并對無牌無證機動車輛采取“先納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規范,先規范、后完善”的辦法進行管理。李家春代表提出的《建議縣人民醫院強化服務意識,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第53號建議),2000年,縣醫院針對全院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問題,在全院開展了行風建設工作。通過開展行風建設,使醫務人員增強了服務意識,服務態度有了明顯改變。醫療技術水平方面,縣衛生局適時選送縣醫院、鄉衛生院醫務人員到省州醫院進行業務培訓,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醫療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李春榮等10位代表提出的《關于給予安排解決灣塘鄉有線電視聯省、州網絡》(第55號建議),原計劃納入全州光纖網建設第一期工程的滴水、新現、白河、灣塘四個鄉有線電視網絡,由于經費未能落實,在第一期建設工程中未能與州同步實施。根據灣塘鄉的實際,計劃在第二期光纖網建設工程中予以考慮。侯有興代表提出的《要求縣政府考慮將平田老鷹坡幾戶農戶異地搬遷》(第60號建議),目前,我縣特困群眾大都居住在基本喪失生存條件的深山區和石山區,自國家實施異地扶貧開發以來,縣委、縣政府對異地搬遷工作非常重視,已規劃將這部分特困人口轉移到縣境內低海拔地區的馬衛、熱水、五家、卡口片區實施異地移民開發,現已規劃的開發區內,已以“公司+農戶”的模式進行小規模異地移民。此外,我縣編制上報的6000人異地扶貧開發項目已經省政府批準,待派專人對平田老鷹坡農戶搬遷進行調查后,可納入總體規劃一并實施。羅福應代表提出的《白云鄉農村基金會存款取不到的問題》(第28號建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關于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通知精神,我縣農村合作基金會于2000年3月3日
統一關門停業,由縣基金會清理小組對全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縣政府于2000年8月15日
下發了《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情況的通告》,全縣農村合作基金會于2000年8月15日起
,按照《通告》規定,兌付股金和代管資金80%。白云基金會到2001年7月28日
止,兌付股金44.81萬元,未兌付4.64萬元。未兌付股金和代管資金將按縣委、縣政府下發的《關于清收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的緊急通知》(屏發〔2001〕30號)辦理。王得強代表提出的《采取傾斜政策,加大新現河沿岸村寨沼氣建設力度》(第30號建議),縣委、縣政府十分重視對新現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于2000年11月23日
出臺了《關于新現河流域綜合治理的決定》(屏發〔2000〕26號),提出了明確的治理目標和治理措施,對新現河沿岸村寨沼氣建設給予了政策優惠。在資金扶持上,執行《決定》中提出的“建一口‘三配套’沼氣池,縣級補助350元”的政策,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水泥、灶具等,同時還安排人員給予技術上的指導。李平華等11位代表提出的《關于新華鄉機關人畜飲水工程的問題》(第40號建議),為了解決新華鄉機關的人畜飲水困難問題,縣委、縣政府已決定興建余家旦水庫,縣水電部門已完成水庫勘測和內業設計,目前已全面啟動工程建設。張學柱等11位代表提出的《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抵御自然災害能力,保證旱澇保收》(第27號建議),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在我縣農業發展中一直處于首要位置,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資金加強建設。2001年初,縣農業部門向省州上報了我縣農田水利建設和中低產田地改良可行性報告,目前,省州已批了200萬元資金,解決8000畝的旱作節水農業。深入木梯黑村民小組與村干部協商,但由于種種原因,協商未果。9月14日
,縣經貿委又到滴水鄉就此糾紛問題與鄉領導交換意見,由鄉人大幫助協調,至今仍未有結果。此問題在意見難以統一的情況下,建議雙方通過司法程序,由法院裁決。,縣政府召開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交辦會??h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及辦公室主任參加了會議??h人民政府縣長鄧小禮、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蔣子庭、縣政協副主席萬元書在會上分別作了重要講話和發言,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辦理要求,指出對建議辦理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并細化和落實到具體工作之中,結合我縣正在開展的“三個代表”學習教育活動,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擺正位置,端正態度,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深入踏實的工作作風,認真研究和解決代表們反映的情況及提出的要求,使建議辦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二)健全制度,明確責任
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和完善,辦理代表建議越來越得到政府領導及承辦部門的重視,自覺地把辦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縣政府辦作為縣政府的綜合職能部門,專門安排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具體負責協調、批辦,督辦科具體抓督促檢查落實。各承辦單位建立了“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分管領導親自掛帥,職能科室具體承辦,辦公室督促協調”的責任制。政府的一些部門在“交辦會”結束后,隨即召開會議,認真傳達領會縣長的講話精神,對承辦工作作出了具體部署,要求承辦科室和承辦人員,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和高度的責任感,辦好每件建議,不僅要思想認識到位,而且具體工作上也要到位,要把辦理建議工作與xx縣的“十五”規劃工作結合起來,對能辦理的要及時答復辦理,該列入計劃、規劃的要列入計劃、規劃,因條件限制不能辦到的,要做好解釋工作,保證了交政府辦理的68件建議在規定時限內全部辦理完畢。
(三)改進方法、注重實效
認真辦好每一件建議,是對人民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各承辦部門在辦理過程中,盡力按照建議反映和提出的事項及要求,根據政策規定和現有條件,實事求是地給予辦理和作出答復。凡是應該解決而且有條件解決的就給予盡快解決;對目前解決暫時有困難的,認真研究,列入工作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需要上級部門解決的問題,承辦部門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和請示,爭取落實解決;對一些受目前條件限制、不符合政策規定、確實無法解決的問題,耐心細致、實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釋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四)嚴格要求,提高質量
在去年的建議辦理過程中,各承辦單位嚴格按照縣政府要求,面商在前,答復在后,采取請進來走出去、電話、書信聯系等方法,廣泛與代表進行聯系、溝通和協商,認真聽取代表對辦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見,受到代表的普遍歡迎。19個部門所辦理的建議面商率達100%。通過面商,為承辦部門及承辦人員與代表直接對話提供了機會,代表與承辦部門人員能更深入、更直接地探討問題,陳述意見,共同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和途徑,同時也密切了政府機關及承辦人員與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
(五)加大督促,認真總結
去年,在辦理代表建議期間,恰逢縣級各部門開展“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為保證辦理工作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縣政府辦公室與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委密切配合,加強對整個建議辦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并采取了電話催辦等措施,使各承辦部門圓滿完成了建議辦理工作。建議辦理工作結束后,各承辦部門對本部門辦理工作作了認真總結,凡是辦理2件以上的部門,大都寫出了書面總結,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及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委??h政府辦公室對全年的辦理工作作出全面總結,認真分析辦理過程中的成績、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辦法和措施,促進了建議辦理工作。
三、今后工作意見
總結我縣政府系統近幾年來,特別是2001年度辦理人大代表建議的工作,認識在不斷深化,工作在不斷進步,質量在不斷提高,效果在不斷體現,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體系。然而,與形勢發展的要求和代表們的期望,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辦理過程中對一些辦理難度較大的建議,深入調查研究不夠;二是有的答復過于原則、簡單和空泛,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和辦法;三是對一些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解決的問題,還做得不夠積極主動;四是有一些建議涉及資金問題,因我縣財力有限,一時無法解決。針對辦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我們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今后的辦理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辦理方法,使辦理工作不斷辦出新的水平和新的成效,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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