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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調取章程介紹信 調取公司章程介紹信(模板5篇)

時間:2023-09-28 17:54:17 作者:薇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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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取章程介紹信篇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介紹我公司****同志,身份證號碼:******,到貴局辦理 事項,請給予辦理,為感!

公司名稱(公章):

單位介紹信 | 公司介紹信 | 行政介紹信 | 實習介紹信

單位介紹信 | 公司介紹信 | 行政介紹信 | 實習介紹信

調取章程介紹信篇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人員已被我單位招用,茲介紹我單位前往你處調取其檔案。

檔案簽收人:

單位:(蓋章)

年月日

備注:

1、本單位承諾提供調檔資料真實有效;

2、本單位查驗代理人員檔案資料齊全和完整;

3、代理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一并轉入本單位。

調取章程介紹信篇三

公司章程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人議由董事長召集和方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三)監事會

1、本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五)公司董理、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各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樂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呈、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司財務、會計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3、公司應當把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各股東,供股東查閱。

4、公司他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記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本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5、公司的公積金用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2、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4、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的債權務進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部門確認。

公司財產能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會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8、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9、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附則

1、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注冊之日為正式成立時間。

2、股東認為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股東簽字、蓋章

1、法人股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自然人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相關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調取章程介紹信篇四

公司章程樣本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

調取章程介紹信篇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 年*月**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具體已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 。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號

身份證號碼:************

股東:劉靜

住所:新疆昌吉市商城路1號水泥廠28幢樓3單元601號

身份證號碼:652301196706151920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 潘傳新 :認繳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時間: *年*月*日。

股東 劉遠:認繳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出資時間: *年*月*日。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如下: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東會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 1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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