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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訴訟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委托書(精選10篇)

時間:2023-10-01 22:17:34 作者:雁落霞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一

一般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具體的`寫法大致應包括:聲明人的個人信息、與被繼承人關系、放棄的遺產的相關信息。

那么交通事故委托書怎么寫?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哪些條款是必備的內容?下面為你介紹交通事故授權委托書樣本,歡迎大家借鑒!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律師為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本委托書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二

刑事訴訟制度是保障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法律安排。它的實施,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的實現。在接觸刑事訴訟案例的過程中,我深感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性,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刑事訴訟制度是權利保障的根本。在一起搶劫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提出了無罪辯護。辯方律師在法庭上詳細分析了證據鏈的脆弱環節,最終成功勸說法官裁定了被告人無罪并當庭釋放。這個案例讓我深刻認識到刑事訴訟制度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任何涉及刑事責任的人提供了公正的審判環境。無論案涉多么嚴重的罪行,只要法庭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罪行,被告人都應被保持無罪的狀態。刑事訴訟制度作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利保障和證據要求,讓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中能夠公平申辯、應有程序保障。

其次,刑事訴訟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另一起涉及腐敗案件的刑事訴訟中,通過對相關證據的展示和辯方律師的反駁,法庭最終認定其確有犯罪事實。案件的審理過程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原則的執行。在刑事訴訟中,法官要嚴肅而公正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保障當事人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確保案件的審理過程公正透明。司法公正是確保每一個人都能夠享有公平的審判和法律保護的關鍵,也是刑事訴訟制度能夠有效運行的前提。

再次,刑事訴訟制度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在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訴訟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問題在審理中引起了廣泛關注。由于財產狀況差,被告人的親屬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代理他的案件。因此,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為被告人提供了一名辯護律師,并承擔了一部分法律費用。這個案件反映了刑事訴訟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不足之處,尤其是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政府應當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夠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并獲得公正的審判。

最后,刑事訴訟制度需要與時俱進,保持時代的活力。在一起涉及網絡犯罪的刑事訴訟中,對于證據的獲取和使用提出了新的挑戰。網絡虛擬世界的特殊性,使得案件的審理需要更具技術性。律師們在法庭上用專業的技術手段,成功地證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這個案例讓我明白,刑事訴訟制度需要與時俱進,以適應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不斷涌現的新型犯罪。只有不斷更新和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才能更好地應對新形勢下的各類犯罪活動。

總之,通過接觸和研究刑事訴訟案例,我認識到刑事訴訟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的基石。五年來,我深刻體會到了刑事訴訟制度作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公正與保護人民權益方面的重要性。同時,也發現了刑事訴訟制度在具體運行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值得我們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只有通過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適應新形勢下的挑戰,才能更好地保護人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三

《新課標》明確指出“小學各個年級的閱讀教學都要重視朗讀。要讓學生充分地讀,在讀中整體感知,在讀中有所感悟,在讀中培養語感,在讀中受到情感的熏陶”。然而朗讀訓練是小學語文教學的關鍵,也是小學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朗讀訓練不僅能培養學生的基本口頭表達技能,也可以培養學生掌握主動理解課文的學習方法,從而更深入地去理解文本。

一、嚴格按照新《大綱》要求,進行朗讀訓練。

《大綱》指出:“朗讀,首先要做到正確的讀,要用普通話,發音清楚響亮,不讀錯字,不丟字,不添字,不唱讀,不重復字句。在正確的基礎上,做到流利地讀,有感情的讀?!笨梢?,朗讀是閱讀教學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基本功訓練,是進行閱讀教學的重要方式。作為語文教師,應明確它的地位和意義,擺正讀與講的關系?!皶x百遍,其義自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不單是靠教師講出來,而是在教師的引導和指點下,由學生去讀、去領悟、去積累,從而為日后在生活中運用語言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教師要一身示教,做好示范朗讀。

成功的范讀能收到直觀、生動、形象、感人的效果,可以幫助學生正音,明確詞義和了解詞的感情色彩,以激發學習語文的興趣。朗讀訓練是師生的雙邊活動,教師的示范朗讀,可以融情于聲、聲情并茂地感染學生,創設富有感染力的語感氛圍,從而提高學生的朗讀水平。教師還可以根據教材的情況,結合學生的實際,在讀時給學生提示、暗示,引起學生的注意,強化他們的記憶,幫助學生揣摩教師是怎樣讀的,感情又是怎樣變化的,讓學生更深刻地理解課文的內容,引起學生的共鳴。

三、創設情境,激發學生的朗讀興趣。

人在不同的情境里會產生不同的心情。由于小學生生活閱歷淺,再加上和作者所寫的內容時空差距較大,朗讀時很難體會出作者當時的心情。在科學現代化的今天,教師可借用多媒體課件、音樂、圖片、語言來表達創設適當的情境。情境的創設非常重要,它不但有利于拓寬學生的視野、幫助學生想象,同時更有利于促使學生去感情課文中的`情和境,能更深刻地、創造性地理解課文。從而激發了學生地朗讀興趣,深厚的興趣會激發起無窮的潛能。例如《草原》一課,為了使學生深入體會中心,有身臨其境的感覺,老師讓學生聽配樂朗讀,在優美的音樂中,在腦海重現課文敘述的優美意境,使學生沉醉于祖國江山分妖嬈的美感之中,使學生更能體會到作者當時的思想感情。

四、朗讀形式要靈活多樣。

小學生的心理特點決定他們對朗讀缺乏持久性和穩定性。在教學中,教師要變換多種朗讀方式,點燃學生的朗讀興趣,激發情感,促進學生的朗讀訓練。如齊讀。齊讀在低年級或需要渲染氣氛,激發情緒,推動情感達到高潮時用。自由讀。給學生時間、自由,讓他們心情體驗、表現,語調、語速、感情可以反復讀體會,不受集體約束。再如有感染力的分角色朗讀。分角色朗讀不但能集中學生注意力,還能在活躍的氣氛中潛移默化地讓學生更深刻地理解課文內容。朗讀的方法、經驗還有很多很多??傊?,任何形式的朗讀都要在具體的語言環境中去選擇,恰當地應用,學生才能讀有所獲。不可牽強使用。

五、朗讀的目的要明確恰當。

教師在備課過程中,不但要考慮不同年級的學生不同的朗讀要求,而且應該認真地設計好每一節課的朗讀形式和要求,也就是為什么要讀,讀后要達到什么目的,什么時候進行理解性朗讀,什么時候進行表演性朗讀,教師一定要根據教學目標、課文特點、學生實際等因素,做細致而科學的階段性安排。一般來說,初讀課文時,主要目的是讓學生通過朗讀,了解主要內容,朗讀的基本要求是:正確流利。分段講讀時,朗讀的目的是幫助學生理解課文內容,體會思想感情,積累語言,培養語感,并傳達出每部分的課文表現的情境和感情。在學習完全篇課文后,朗讀的主要目的使學生對課文能有一個更高層次的整體與部分相結合的把握,要求學生能通過朗讀體會并表現出作者感情的變化過程。

綜上所述,抓好朗讀訓練,教師有意識地依據教材,抓住重點有感情地范讀,有目的地指導朗讀,不但能使學生從正確的朗讀去理解課文,感受課文的思想感情,而且能喚起學生的讀書熱情,調節課堂氣氛,讓學生的感情和作者的感情產生共鳴,達到陶冶情操的目的??傊?,語文學科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激發學生的學習,堅持讓學生充分地讀,在讀中整體感知,在讀中有所感悟,在讀中培養語感,在讀中受到情感的熏陶。長此下去,我們的一堂堂朗讀訓練課,應是目標清楚而富有層次、訓練目的明確而富有成效,訓練過程簡潔而又具有風格,這也就是我們語文教師需要追求的高效率的朗讀訓練。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四

刑事訴訟價值,是指刑事訴訟立法及其實施對國家、社會及其一般成員具有的效用和意義。刑事訴訟價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價值:

(1)通過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2)懲治犯罪活動的本身應當是有序的;

(3)應當嚴格依刑事程序法辦事。

公正價值:是諸價值的核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贅述。

效益價值:注意效益與效率的區別,刑事訴訟效益既包括效率,還包括刑事訴訟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價值之間的關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價值中任一價值都會造成訴訟不公和冤獄。

三大價值是通過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來實現的,只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就可以實現秩序、公正和效益,這就是刑事訴訟法自身的獨立價值,不需要依賴于刑法而實現。同時,刑事訴訟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確實施的功能,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工具價值。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五

在刑事訴訟中,要進行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的審查,詢問,訊問,勘驗檢查,搜查,審查批準或決定逮捕,審查起訴,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執行等活動。這些按照一定順序進行的相互連接的一系列行為過程,可以劃分為若干相對獨立的單元,稱為刑事訴訟階段。

刑事訴訟階段的特點,是每一個訴訟階段都作為一個相對獨立和完整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務和形式。劃分刑事訴訟階段的標準是:

1.直接任務。例如,偵查階段的直接任務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確定并在必要時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訴階段的直接任務,就公訴案件來說,是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參加訴訟的機關和個人的構成。偵查階段參加訴訟的機關主要是具有偵查權的機關,起訴階段主要是檢察機關,而審判階段則主要是法院。

3.訴訟行為的方式。各訴訟階段訴訟行為的方式有明顯不同。例如,偵查階段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與審判階段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訴人(在公訴案件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開庭審理和宣判活動,在方式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同。

4.訴訟法律關系。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進行或參加刑事訴訟的機關或參與人基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產生的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訴訟階段法律關系也有所不同。起訴階段體現為犯罪嫌疑人和檢察機關的雙方關系,沒有獨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在審判階段,則體現為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三方關系。

5.訴訟的總結性文書。例如,起訴階段的總結性文書為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而審判活動的總結性文書為判決書、裁定書等。

按照上述標準,可以將我國的刑事訴訟劃分為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六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職責、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訴訟參與者所承擔的職能,與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參與訴訟的目的密切相關。

為了使訴訟的參與者履行或實現法律規定的訴訟職能,法律相應賦予一定的權限和訴訟權利。

傳統訴訟理論認為,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辯護和審判。

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并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和自訴人行使,被害人則在公訴案件中承擔輔助性的控訴職能;辯護職能相對于控訴職能,指提出對被控訴人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被控訴人的合法權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人協助行使;審判職能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法院行使。

由于偵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是追訴活動的組成部分,因而從廣義上可以將偵查視為行使控訴職能。

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需要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律關于各基本職能承擔者的訴訟地位、相互關系及不同訴訟職能的發揮程度的規定會有所差異,從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訴訟結構。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七

摘要:1月1日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刑訴法”)正式施行,面對新形勢,本文結合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實施的背景,從刑事技術現場勘查的角度,以證據鏈條的完善性方面,通過列舉一樁故意殺人案的實際案例,對故意殺人案件現場勘查的探討分析。

關鍵詞:新刑訴法;故意殺人;現場勘查;證據

201月1日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刑訴法”)正式施行。為了更好的適應新刑訴法剛剛出臺的大環境,便于案件的順利訴訟,這就要求刑事技術人員就以下幾方面做出改變:一是要解放自身思想,著力調整長期工作中形成的`慣性思維從思想根源逐漸適應新刑訴法的規定;二是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水平,重點提升三個“工作能力”———提高現場勘查能力、提高檢驗鑒定能力、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三是要從思想上提高認識,在行動上精益求精,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證據的發現、固定,提取,提高證據的利用率,力爭為案件的認定起到關鍵的技術支持作用。2013年新年伊始,我們對一起故意殺人案現場進行勘查,為了符合新刑訴法對證據的要求,以該案為例筆者將一些做法歸納總結如下:

一、簡要案情

2013年1月8日晚19時許,在哈爾濱市道里區某小區內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與朋友在其家中喝酒,酒醉狀態下與犯罪嫌疑人發生口角,后被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后投案。

二、現場勘驗分析

這樣一起事實清楚“一發一破”的殺人案件,往往因為刑事技術人員的麻痹大意,造成證據鏈條不充分,給案件后續的審理過程帶來很大困難。因此,筆者認為,對待此類命案要以未破命案的標準來認真對待,結合現場情況制訂詳細周密的現場勘查計劃。

(一)詢問調查犯罪嫌疑人

此案中,我們要求派出所保護好犯罪現場,首先前往哈爾濱市道里區某派出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調查,到達派出所后我們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然后細致觀察犯罪嫌疑人的著裝、身體部分,敏銳地觀察到在犯罪嫌疑人左手上有疑似血跡的斑跡,拍照固定后采用紗線轉移的方法提取該處疑似血跡的物質(經抗人血實驗后呈陽性,確定為人血)。隨后我們詢問撫順派出所是否找到作案兇器,經過與派出所核實,作案兇器匕首已被派出所扣押,我們進行拍照固定并原物提取該匕首。

(二)犯罪現場勘查

在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調查詢問后,隨即奔赴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在本案的現場勘查過程中,刑事技術人員不僅承擔著繁重的現場勘查工作,同時還要安撫被害家屬的情緒、維護現場秩序穩定?,F場技術民警有條不紊地迅速開展現場勘查工作,通過細致反復的現場勘查,技術人員在凌亂的現場地面發現甄別,初步排查,共發現兩種不同類型的血鞋印,其中一種血鞋印確定為犯罪嫌疑人腳穿的鞋所留并拍照固定,另一種為被害人在家所穿的脫鞋所留。在發生打斗的門口附近墻面,發現疑似潛在血手印的痕跡,通過用四甲基聯苯胺化學試劑的顯現,在該處發現右手連指血指紋,后期通過指紋比對確定該連指血指紋為被害人所留。在對現場血跡的分布進行詳細的拍照固定后采用紗線轉移法提取多處現場血跡,通過血跡的形態特征分辨出滴落血、噴濺血、擦拭血、血泊等多種形態特征,從而刻畫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過程。

三、探討分析

該案中,雖然犯罪嫌疑人案發后立即投案,但強有力的證據鏈條———犯罪嫌疑人手上的血,作案兇器匕首一把,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血指紋和血鞋印,生物物證現場血跡及其形態分布無疑都為案件之后的順利訴訟提供強大的證據支持,確保案件在訴訟階段萬無一失。綜上所述,在新刑訴法的大環境下,對證據鏈條完善的要求愈來愈高,刑事技術民警只有在這種大環境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能力、強化業務水平和證據意識,才能通過強有力的證據支撐為案件順利訴訟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八

今后在門頭溝法院受審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不僅會收到判決書,還會收到一份法官為其個人寫的“個人鑒定”,上面除記錄了其犯罪分析外,還特別著重加入了法官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未成年罪犯的優點,以幫助他們重塑信心,避免二次犯罪,刑事法官個人鑒定。昨天,兩名打架傷人的少年成為第一對收到“個人鑒定”的未成年罪犯。

案情回放:

為“哥們兒義氣”打架致人重傷

2005年5月2日15時許,未成年人小潘、小魏為了幫朋友,與他人在門頭溝區三家店新河小區附近發生沖突,在爭執中,小潘持刀將人扎傷,后經鑒定,傷者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系重傷。

庭審現場:

法官勸說倆少年淚灑法庭

在庭審過程中,小潘、小魏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均不持異議,最終法院認為二人系未成年人且認罪態度較好,做出從輕判決。宣判后,檢察官、二人父母、社會調查員等都對二人做出中肯的規勸。最后,由法官根據案前、案中對二人的了解,做出了“綜合評價”。法官把重點放在了對二人閃光點的發掘:小潘很樂觀也很自信,有一定的是非判斷能力,只要好好改正,將來一定有出息;小魏自尊心強,善于與他人交往,善加引導自身素質能夠大幅提高……聽到法官對自己的家庭和性格都“了如指掌”,并且充分肯定了自己的價值,兩名少年在法庭上感動地低聲哭了起來,不住地向在場每一個人保證:我要變好!!

“個人鑒定”:

著重發現孩子好的一面

據了解,法官綜合評價制度是門頭溝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首次實施的新制度,是法官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過程中審判職能的.延伸,個人鑒定《刑事法官個人鑒定》。法官介紹,這一綜合鑒定是法官對未成年犯罪個體情況的全面調查,是一對一的調查,因此針對性很強,易于未成年人接受。雖然未成年罪犯存在消極因素,但是法官表示他們更要發現其身上的閃光點。

根據鑒定目的的不同,親子鑒定可以分為司法鑒定和個人鑒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是我國主要的法律鑒定制度。司法鑒定的原則規定:

1、司法鑒定只能適用于訴訟活動,是在特定的訴訟審判程序過程中,由法官啟動的一項科學鑒定活動。換言之,不參與訴訟活動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親子鑒定;需要打官司,訴訟到法院后,由法院啟動的鑒定,才叫司法鑒定。

2、司法鑒定活動必須遵循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進行,程序違法的鑒定結論不能成為鑒定材料。司法鑒定要做到: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合法,鑒定方法、標準合法。司法鑒定必須由相關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書,經過一系列司法公證程序所完成的鑒定,才叫司法鑒定,并只作為法庭證據使用,鑒定結論必須接受法庭質證方為有效。目前親子鑒定80%以上都沒有啟動司法鑒定,都屬于個人鑒定。

個人鑒定是鑒定機構對個人的遺傳基因所做的生物學鑒定,在取樣環節,不需要公檢法出具委托書,也不完全需要申請人提供身份證等證件和同意書,僅做為鑒定人親權鑒定的一個憑證,并可作為證據之一,但鑒定流程、鑒定結果準確性是和司法鑒定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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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九

一、離婚訴訟中如何申請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是離婚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向法院提出的一種附隨的鑒定申請,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經法院同意受理后,有夫妻雙方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進行鑒定;若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另外,申請親子鑒定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作親子鑒定,法院不會受理,它是附隨與訴訟離婚或索要撫養費的一種申請。

2、如果子女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對于子女堅決不同意鑒定的,則不能鑒定。

二、離婚訴訟中一方拒絕親子鑒定怎么辦

親子關系訴訟中直接證據的缺乏和親子關系證明責任的高標準,使得親子鑒定成為認定或否定親子關系的.關鍵性證據。

由于親子鑒定事關重大,涉及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一方要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相適應的舉證責任。如果過分強調請求一方的證明責任,勢必使請求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但如果忽略請求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隱私的保護。

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篇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這個“決定”對司法鑒定的性質、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作了重新界定,這對于筆者目前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課題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為了體現“決定”的精神,在筆者主持的“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下稱“擬制稿”)中,對有關刑事司法鑒定的規定作了重新設計。鑒定不再是偵查行為的一種,也不再是司法機關的專屬權利。

無論是79年刑事訴訟法還是96年刑事訴訟法,都把鑒定規定為偵查行為之一種,特指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并作出鑒定結論的偵查活動。對鑒定的這種定位,使鑒定一直成為偵查機關的一個特權領域,使偵查機關的“自鑒自證”獲得一種合法包裝,法律雖然賦予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并無實際意義,且鑒定人往往因其身份特殊而不到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又總以“科學的法官”的面目進入訴訟,致使一些錯誤的鑒定結論總是順利地成為庭審法官認定事實的根據。實踐中,不少錯案的“罪魁禍首”就是這種錯誤的鑒定結論。

法院系統原來也有少量法醫之類的鑒定人員,他們主要是被指定進行有關傷情方面的重新鑒定,所作的鑒定結論一般都被庭審法官采信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使法院同樣存在“自鑒自證”的問題,影響法院作為裁判者的中立形象。

筆者在“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中,仍將“鑒

定結論”列為證據的一種,這與傳統規定并無不同。但在偵查程序中已將鑒定作為偵查行為之一種的規定取消,而在“證據編”的“證據的收集”這一章中設專節“鑒定結論的收集”,對鑒定問題作出規定。這樣規定并不否定偵查機關運用技術手段對與案件有關的物證進行檢驗。筆者把這種檢驗界定為“技術偵查行為”。具體條文設計是:“公安機關設立的技術偵查部門,可以對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的物證進行檢驗,為確定偵查方向,進一步開展偵查工作提供依據。檢驗時,應當保留能夠用于委托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檢材?!边@里明確劃清了一條界限:偵查機關的技術部門對物證的檢驗結果,只是為偵查人員確定偵查方向,確定犯罪嫌疑人服務,不再是訴訟意義上的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據資格,如果考慮這種檢驗結果將來要作為認定案件中某個事實的依據,偵查機關應當委托經合法登記的鑒定機構中具有相關業務能力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所作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因此公安機關的技術部門在進行物證檢驗時,應當保留用于委托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檢材。

“擬制稿”不再把啟動司法鑒定作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專屬權利,而認為控、辯雙方都有權提起鑒定。擬制稿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可以聘請鑒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皵M制稿”對法院啟動鑒定也作了限制,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可以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這樣規定的目的十分明顯,就是要使鑒定結論在一個完全中立而且科學技術水平較高的專門機構中由其合格的鑒定人作出,以保證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有效地克服過去“自鑒自證”帶來的弊端,提高鑒定結論的公信力。

與刑事鑒定的上述定位相聯系,筆者在“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中,對與刑事鑒定的定位相關的下列問題作了相應設計。

1.關于鑒定人

“擬制稿”規定,“鑒定人應當是依法取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資格的自然人”。這里“依法取得資格”的“依法”,專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未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合法登記和審核,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予以公告的人,不得從事鑒定業務。且鑒定人應當在“依法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鑒定業務”,不允許從事核定的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鑒定業務,以此來保證鑒定結論的可靠性。

2.關于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鑒定人是重要的訴訟參與人,他在訴訟中的任務是對委托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采用科學技術方法提出分析判斷意見。為了保證鑒定人能夠正確有效地履行職責,在刑事訴訟中規定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十分必要的?!皵M制稿”規定,鑒定人享有以下權利:(1)要求委托人提供進行鑒定所必需的檢材;(2)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信息;(3)依法收取鑒定費用和出庭費用。與此相適應,鑒定人應履行下列義務:(1)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如實出具鑒定結論;(2)如期提交鑒定結論;(3)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出庭接受質詢;(4)保守鑒定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案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擬制稿”作上述權利、義務規定,旨在保障鑒定人獨立地、中立地、正確地行使鑒定權,以保證鑒定人所作的鑒定結論具有可采性和證明力?!皵M制稿”同時規定,如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因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關于委托鑒定前的告知

筆者認為,由于鑒定主要是公安司法機關委托中立的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與分析,旨在獲取鑒定對象中蘊涵的案件信息,為指控犯罪提供證據。公安司法機關的這種取證行為,應當具有公開性,且鑒定結論這種證據與當事人和案中某些訴訟參與人的利害關系極大,所以法律賦予當事人和某些訴訟參與人申請鑒定人回避、申請重新鑒定等權利。與此相適應,“擬制稿”規定了委托鑒定前公安司法機關的告知義務,要點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下列事項:(1)需要鑒定的事項;(2)選定的鑒定人的姓名、職務、職稱及所在鑒定機構的名稱;(3)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權利,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規定上述告知程序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同時也有利于對鑒定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4.關于委托人的義務與限制

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在委托鑒定人的時候,都應當向鑒定人送交有關的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檢材和有關樣本的數量應滿足進行該項鑒定的需要。委托人可以明確提出委托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也可以介紹與要求鑒定的問題有關的案件情況,但委托人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特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委托時,不應將自己的技術部門原來所作的檢驗結果告知鑒定人,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鑒定時,也不應將有爭議的鑒定結論提交鑒定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鑒定人既有作出科學鑒定的充分條件,又不致受到委托人主觀意愿的影響。

5.制作鑒定結論的程序法要求

鑒定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鑒定結論則與判斷涉案公民有罪無罪關系極大,故鑒定人必須以極度認真的精神和科學求實的態度對待鑒定工作,如實作出鑒定結論,并對鑒定結論負責。因此,“擬制稿”規定,“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結論負責并在鑒定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進行鑒定的,應當共同出具鑒定文書。對鑒定結論意見一致的,共同簽名;意見不一致的,以多數人的意見做出鑒定結論,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鑒定文書?!碑旇b定人因作虛假鑒定或因失職作了錯誤鑒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時,才能分清責任,有效地進行追究。過去那種由單位蓋章的做法,不但不能在實質上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與客觀性,相反使一些虛假鑒定多了一層堂皇包裝,一旦造成嚴重后果,卻又難予追究責任。

此外,“擬制稿”明確規定,鑒定報告不完整或者鑒定結論不明確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樣就杜絕了那種以似是而非的鑒定意見來認定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6.關于鑒定結論的告知

由于鑒定結論具有直接證明某種案件事實的特點,故對控、辯、審三方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對鑒定結論的及時告知,應是公安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一項特別義務?!皵M制稿”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并為其查閱、摘抄、復制鑒定結論提供方便,或者為其提供鑒定書副本。以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等及時了解鑒定情況,考慮是否申請重新鑒定。另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鑒定的,其鑒定結論能夠排除犯罪嫌疑或者能夠證明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亦應在證據開示時告知人民檢-察-院。

7.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

所謂申請重新鑒定,指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控方或辯方對他方提出的鑒定結論有疑議時,申請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對同一鑒定事項進行鑒定,或者法院對有爭議的鑒定結論依職權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皵M制稿”對重新鑒定及其理由作了如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或者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另行委托鑒定人重新進行鑒定:(1)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持有合理懷疑的;(2)鑒定結論缺乏科學根據的;(3)鑒定結論與其他已經查證屬實的證據有矛盾且不能排除的;(4)鑒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5)鑒定人徇私枉法的;(6)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7)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的。只有符合上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人民法院才可能作出重新鑒定的決定。

鑒定結論雖是一種重要證據,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有重大作用,但由于鑒定人的鑒定活動總是受到主觀和客觀多種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必將或多或少地影響鑒定結論的準確性。不同鑒定人,對同一檢材所作的鑒定結論,不一定完全相同。鑒定結論所反映的案件事實與實際發生過的案件事實可能有出入甚至相互沖突,因此鑒定結論沒有當然的證據效力,它同其他證據一樣,必須經過嚴格審查,經法官采信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訴訟中對鑒定結論持異議的一方往往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所作的鑒定結論與原來的鑒定結論如果不同,另一方也可能再次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如果雙方沒完沒了的反復申請重新鑒定不但沒有必要,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因此“擬制稿”規定,重新鑒定以兩次為限。無論是那方申請,法院最多只能兩次委托(不同的)鑒定人作重新鑒定。法院在面臨多個鑒定結論意見不同的情況下,采信那份鑒定結論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應由法官自由判斷。因為鑒定機構彼此沒有隸屬關系,無高低之分,鑒定人之間也沒有誰服從誰的問題,都只能服從真理。法官通過法庭審理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包括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對鑒定結論的可采性和證明力作出判斷。法官既要十分重視鑒定結論,又不能盲目輕信鑒定結論,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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