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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會議記錄(實用5篇)

時間:2023-10-02 17:43:51 作者:筆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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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會議記錄篇一

20xx年,朗青公司的監事工作在設計院的正確領導和支持下,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權限和職責,正確開展監事工作,行使監事職權,對公司全年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公司緊緊圍繞生產任務這個中心開展各項工作,不斷加強管理水平,加大經營和管理力度,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工作理念,提高設計和施工質量,各項工作均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一、生產任務情況

按照《二0一0年度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公司在20xx年度的經濟效益目標是300萬元。截至12月1日,公司已圓滿完成了設計院下達的生產指標,全年共完成生產任務30多項,其中通過設計院承攬的生產任務近20項,獨立承攬生產任務15項。

這其中,與朗青公司主管領導的辛勤付出是密不可分的,全年據不完全統計,總經理和主要經營人員半數以上的時間是在外地談業務,接投標,辦資質,跑市場,他們不計個人得失,為了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收集市場信息,捕捉工作機遇,全年近2/3的休息日都是在旅途中度過的,他們的辛勤付出換來了朗青公司今天的收益,同時也正因為朗青擁有這樣一個凝聚力強的領導班子,才使得朗青公司的員工隊伍具有了穩定。

二、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

截止20xx年10月31日止,公司資產總額*萬元,其中:流動資產*萬元,固定資產*萬元(固定資產原值*萬元),無形資產*萬元;負債總額為*萬元(全部為流動負債);所有者權益總額為*萬元,其中,實收資本*萬元,盈余公積*萬元,未分配利潤*萬元。

三、監事工作情況

四、20xx年度的計劃和打算

朗青監事將嚴格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權行事,不越權,不代辦,掌握和了解國家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真正做到配合、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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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會議記錄篇二

11月9日上午,xx省拍賣業協會新一屆監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在xx市東山賓館召開。協會xxx會長,監事會全體成員xxx出席會議,xxx長列席會議。會議由監事會負責人xxx主持。

會議的主要議題是:1、聽取協會秘書處匯報換屆后的工作情況;2、傳達協會8月4日會長辦公會議的情況;3、學習監事會制度,討論、修改監事會工作職責;4、研究部署監事會下一階段的工作。

一、會議首先聽取了鄭曉星秘書長代表協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匯報協會換屆后三個月的工作情況。協會完成換屆后,xxx會長和鄭曉星秘書長立即組織召開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會議,要求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務必“講正氣”、“講團結”、“講效率”。從7月18日換屆至今,協會秘書處主要從解決事關行業命運的司法強制拍賣問題、制定xx省拍賣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和加強宣傳工作、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等方面著手,一共做了21件實事。鄭秘書長鄭重承諾,在任期內走遍全省各地會員企業,聽取廣大會員單位的心聲和建議,幫助廣大會員企業克服困難、解決問題。

會議認為,協會換屆至今短短三個多月時間里,協會秘書處在新一屆領導的帶領下,面貌煥然一新,工作人員精神飽滿、工作高效,完成了大量而且成效明顯的工作。這些工作不僅有點有面,而且縱橫交錯。會議給予秘書處工作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二、監事會負責人xxx向會議傳達了8月4日在惠州召開的會長辦公會議的精神和有關情況。會長辦公會議共商討了xx省拍賣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調研工作方案、籌備司法強制拍賣研討會相關事宜、協商協會領導班子分工、提名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人選、修訂秘書處工作制度等十項議題,內容充實、安排緊湊。此外,辦公會議還由協會副秘書長朱啟強向與會人員通報了第四次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監事的得票情況,體現了協會工作的公正民主和公開透明。從秘書處隨后的工作落實情況來看,協會工作是有條不紊、務實高效的。

三、全體監事認真學習了協會監事會制度,并逐條討論、修改了2006年制訂的監事會工作職責(修改后的工作職責詳見附件)。會議認為,修改后的工作職責更加具體、細致、全面,有利于監事更好的行使監督職責。

四、會議研究、部署了下一階段的工作安排:1、進一步學習協會各項規章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列席有關會議,檢查確認會議的`合法有效性;2、收集廣大會員對協會各項制度和秘書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協會反映,并就有關問題做好協調、疏導工作;3、計劃明年初再開一次監事會工作會議,對新一屆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審議。

全體監事一致認為,當選監事,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定將盡心盡責、秉公辦事。

監事會負責人xxx要求全體監事:1、與時俱進,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2、各司其職,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秉公辦事;3、團結一致,加強監事會成員之間的溝通和聯系;4、嚴于律己,積極向上,不辜負會員大會的重托。

xxx會長在會議最后講話,對秘書處和監事會換屆以來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她指出,協會換屆后,短短三個多月的時間里,秘書處的工作態度、精神面貌和公信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是廣大會員值得欣慰的事情。各位監事關心協會、熱心協會工作,各司其職、秉公辦事,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她要求,秘書處要繼續有條不紊、務實高效的開展各項工作。監事會在行使監督職權、保證協會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時,還要關注行業發展的前景,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監事會秘書由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并負責會議記錄、歸檔管理等工作。

監事會會議記錄篇三

x年7月2日上午,陳小雄總監事在眾同信律師事務所會議室召集并主持了韶關市第六屆律師協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全體5名監事出席了會議,市司法局、市律協秘書處應邀派員列席了會議。紀要如下:

一、會議確定了監事的分工:

(二)理事會會議一般由全體監事列席;

(三)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由監事根據分工列席;

(四)由馮水清副總監事負責財務監督。

二、會議研究了《韶關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的起草工作。會議決定,由歐陽楚平監事負責執筆起草,監事會開會討論定稿。

三、會議討論了監事會今年的工作計劃和四年的工作規劃:

(一)今年內出臺《韶關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二)推動三項工作:

1、推動理事會解決律師“會見難”的問題;

2、推動各縣(市、區)律師參政議政,增加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名額;

3、推動理事會加強韶關律師的宣傳工作。

四、會議根據市律協秘書處的建議,建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的聯絡員制度。副總監事馮水清作為監事會派出的聯絡員,李俊霞副秘書長作為理事會派出的聯絡員,負責理事會、監事會的日常聯絡工作。

參會人員:

列席人員:

x年七月四日

監事會會議記錄篇四

11月9日上午,xx省拍賣業協會新一屆監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在xx市東山賓館召開。協會會長,監事會全體成員出席會議,長列席會議。會議由監事會負責人主持。

會議的主要議題是:1、聽取協會秘書處匯報換屆后的工作情況;2、傳達協會8月4日會長辦公會議的情況;3、學習監事會制度,討論、修改監事會工作職責;4、研究部署監事會下一階段的工作。

一、會議首先聽取了鄭曉星秘書長代表協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匯報協會換屆后三個月的工作情況。協會完成換屆后,會長和鄭曉星秘書長立即組織召開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會議,要求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務必“講正氣”、“講團結”、“講效率”。從7月18日換屆至今,協會秘書處主要從解決事關行業命運的司法強制拍賣問題、制定xx省拍賣行業“”發展規劃和加強宣傳工作、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等方面著手,一共做了21件實事。鄭秘書長鄭重承諾,在任期內走遍全省各地會員企業,聽取廣大會員單位的心聲和建議,幫助廣大會員企業克服困難、解決問題。

會議認為,協會換屆至今短短三個多月時間里,協會秘書處在新一屆領導的帶領下,面貌煥然一新,工作人員精神飽滿、工作高效,完成了大量而且成效明顯的工作。這些工作不僅有點有面,而且縱橫交錯。會議給予秘書處工作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二、監事會負責人向會議傳達了8月4日在惠州召開的會長辦公會議的精神和有關情況。會長辦公會議共商討了xx省拍賣行業“”發展規劃調研工作方案、籌備司法強制拍賣研討會相關事宜、協商協會領導班子分工、提名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人選、修訂秘書處工作制度等十項議題,內容充實、安排緊湊。此外,辦公會議還由協會副秘書長朱啟強向與會人員通報了第四次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監事的得票情況,體現了協會工作的公正民主和公開透明。從秘書處隨后的工作落實情況來看,協會工作是有條不紊、務實高效的。

三、全體監事認真學習了協會監事會制度,并逐條討論、修改了20xx年制訂的監事會工作職責(修改后的工作職責詳見附件)。會議認為,修改后的工作職責更加具體、細致、全面,有利于監事更好的行使監督職責。

四、會議研究、部署了下一階段的工作安排:1、進一步學習協會各項規章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列席有關會議,檢查確認會議的合法有效性;2、收集廣大會員對協會各項制度和秘書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協會反映,并就有關問題做好協調、疏導工作;3、計劃明年初再開一次監事會工作會議,對新一屆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審議。

全體監事一致認為,當選監事,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定將盡心盡責、秉公辦事。

監事會負責人要求全體監事:1、與時俱進,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2、各司其職,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秉公辦事;3、團結一致,加強監事會成員之間的溝通和聯系;4、嚴于律己,積極向上,不辜負會員大會的重托。

會長在會議最后講話,對秘書處和監事會換屆以來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她指出,協會換屆后,短短三個多月的時間里,秘書處的工作態度、精神面貌和公信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是廣大會員值得欣慰的事情。各位監事關心協會、熱心協會工作,各司其職、秉公辦事,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她要求,秘書處要繼續有條不紊、務實高效的開展各項工作。監事會在行使監督職權、保證協會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時,還要關注行業發展的前景,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監事會秘書由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兼任,并負責會議記錄、歸檔管理等工作。

監事會會議記錄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監事會的運作,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擔任和兼任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及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公司監事應由至少一名具有會計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股東會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時,方能產生或更換股東方監事。

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監事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由出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時,方能產生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連續兩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七條監事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的,遵從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的工作并對監事會的工作全面負責;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作工作報告。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可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審閱;審閱公司月份、季度財務報表;可深入公司業務部門及被投資企業了解財務狀況;可要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財務異常狀況作出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2)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聽取董事會議事情況并可了解、咨詢及發表獨立意見;監督董事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議事規則》審議有關事項并按法定程序作出決議;對于董事會審議事項的程序和決議持有異議時,可于事后由監事會形成書面意見送達董事會。

(3)監事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發現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時,應向監事會報告,并由監事會書面通知有關違規人員,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監事會可以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4)監事會可以在年度股東會上提出臨時提案;提案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應符合《股東會議事規則》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5)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時,應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 1

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監督董事會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后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股東會的通知。

第十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通知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必要時,經監事會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至少應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監事。

第十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議題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會議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傳真方式,但應將議事過程做成記錄并由所有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字。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僅在名以上的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監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第十八條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十九條監事除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對尚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條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在公司股東會通過后生效,與《公司章程》沖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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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章概述

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公司經營規模較小的,設一至兩名監事。監事會的基本職權有: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因此,監事會是對股東負責的。為保證監事會正常開展工作,應當有相應的議事規則。

(二)主要內容

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監事會的權利義務、監事的職責、監事會議事程序、監事會決議的執行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該規則的要求是:要考慮充分保障監事行使監督公司管理活動的權利;明確監事在監督檢查公司活動時的權利,包括檢查權、建議權、督促權等;對于重大的違法違紀行為隨時可以提出監督意見;必要時,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

(四)范本

____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年 月 日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利、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監事機構,其工作報告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會下設秘書處,是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隨時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二)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并將審核意見向股東會報告;

(四)當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五)必要時(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六)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八)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機構;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必須對公司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

(三)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各監事,但遇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

第八條 監事開會時,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授權范圍,一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為限。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議主席可增加一票表決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做成議事記錄。議事記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場所、出席者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于記錄上簽字。議事記錄應在會后3日內分發給各監事。 第十二條 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10年內任何人不得銷毀。

第五章 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公司管理流程;

(二)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3年;

(三)擁有經濟、法律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資格或職稱;

(四)國家公務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會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為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一)任期屆滿;

(二)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經證實的;

(三)監事自動辭職。

第十六條 監事的報酬及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的日常經費由股東大會據實確定后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公司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四)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八)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監事會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章 監事會的召集和召開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6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10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通知應當分別于會議召開10日前和3日前以專人送出、傳真、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書面送達全體監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知。

第九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和會議期限;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七)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1/2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監事會會議可用傳真、視頻等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并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涉及表決事項的,委托人應在委托書中明確對每一事項所持同意、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十四條 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支付。這些費用包括監事所在地至會議地點的交通費、會議期間的食宿、當地交通費等費用。

第四章 監事會議事程序

第十五條 監事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廉潔公正的精神,就其職權內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分析。

第十六條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和員工利益時,可作出決議,建議董事會復議該項決議。董事會不予采納或經復議仍維持原決議的,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決。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可以采取書面記名或舉手投票的表決方式,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與會監事表決完成后,會議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監事的表決票,由會議工作人員在一名監事的監督下進行統計。

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統計結果;其他情況下,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董事會秘書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監事表決結果。

監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后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

第十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二十條 會議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會議工作人員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二十一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決議由監事或監事會監督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實質性決議,如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的決議等,應由監事負責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建議性決議,如當董事或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總經理予以糾正的決議,監事會應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10年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中未予規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為公司章程細則,經公司監事會審議并報經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2015年9月25日

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監事工作,提高會議質量,依據《xx-xx有限公司》,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會議分類

公司監事會會議分為例行監事會會議、臨時監事會會議,同時監事會還實行集中學習制度。

(一)例行監事會會議是監事會議事的主要方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召開一次。

(二)臨時監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監事會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或經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提議可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集中學習。為學習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文件、業務知識,傳達有關會議精神,交流工作經驗,探討有關問題,監事會根據情況,實行集中學習。

第三條 會議準備

(一)會議準備要充分,內容要具體,資料設施要齊全。

(二)會議通知要落實到人,例行監事會會議要提前10天,臨時監事會要提前3天(特殊情況除外),集中學習要提前1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參加會議的監事和有關列席人員,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期限、事由或議題、發出通知時間等內容。

(三)會議的準備工作有監督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會議要求

(一)準時開會,注重實效。凡參會人員不準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監事會主席,監事不能參加會議的還應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委托書見議事規則)

(二)監事會會議須超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才能舉行。列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根據會議議題確定會議能否按時召開。

(三)與會人員要做好會議保密工作。

第五條 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可授權其他監事或半數以上監事推薦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六條 會議記錄資料及整理、歸檔上報

(一)與會人員要認真做好個人會議記錄;

(三)會議討論研究有關議題和事項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發言做出說明、記載。

(四)會議形成的紀要、決定和上報的報告由監事會主席簽發。

(五)會議記錄及有關資料由監督辦公室負責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4日公司201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修訂并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事會議事示范規則》和《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全體股東負責;根據《公司章程》及全體股東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相關的工作經驗。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

1

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辦公室,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保管監事會印章。監事會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室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第八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監事會辦公室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監事會辦公室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二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監事會辦公室。監事不應當只寫明投票意見而不表達其書面意見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五條 監事會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一)公司依法運作情況,對公司決策程序,內部控制制度,董事、總裁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無違法、違規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作出評價。

(二)檢查公司財務情況。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所涉及事項作出評價,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作出評價。

(三)對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使用效果、變更投向及募集資金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評價。

(四)對公司收購、出售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方式、有無內幕交易、關聯交易、有無損害股東權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作出評價。

(五)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釋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應明確表示評價意見。

(六)對公司報告期利潤比上期升降幅度超過50%或出現虧損時,應明確表示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有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八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十九條 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

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二十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至少為10年。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負有保密義務。對在履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時了解的公司商業機密和監事會審議的議案,公司未實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未及之處,參照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制訂,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

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在本規則所稱的“以上”、“超過”含本數;“過”、“低于”不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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