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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年度計劃(精選5篇)

時間:2023-10-02 23:28:31 作者: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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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年度計劃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靜安區社會組織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靜安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培育發展、管理協調、指導服務功能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社會組織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黨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照《上海市靜安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充分發揮樞紐型社會組織的作用,整合資源,增強活力,提升公信力,提高影響力,為實現靜安現代化國際城區目標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靜安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靜安區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萬航渡路485號501室。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堅持黨建引領,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保證社會組織正確的政治方向,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凝聚人心、推動發展、促進和諧的重要作用。

(二)圍繞社會組織發展需求,開展調查研究,為黨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三)培育發展社會組織,開展指導咨詢、人才培育、品牌建設,引導社會組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公益招投標創投、規范化建設和文明單位創建,提升能力,促進自律。

(四)發揮平臺優勢,開展交流合作,推動社會組織資源共享和跨界合作。

(五)緊貼社情民意,積極為社會組織提供各類服務,暢通反映訴求渠道,維護社會組織合法權益。

(六)完成黨和政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黨建指導、調查研究、指導咨詢、業務培訓、交流合作、反映訴求、協調服務、維護權益、宣傳聯絡、評比表彰。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召開重大會議、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事項及在活動中發現重要社情動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本會義務,自愿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話語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后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須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審批會員入會、除名和申訴;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調整或增補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可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督查工作計劃;

(二)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四)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會內設秘書處、業務指導部、宣傳聯絡部、黨建工作部等辦事機構。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關于社會團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政府委托項目的收入;

(二)政府資助收入;

(三)社會捐贈收入;

(四)其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不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和捐贈的有關情況,并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單位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機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理事會對上工作報告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議,并由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本會上財務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合法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年度計劃篇二

第一條 本社區社會組織名稱為東寶區。

第二條

本社區社會組織性質:由社區居民自愿組成以及由社區居委會舉辦,主要在社區地域內活動,以服務社區居民、滿足社區居民的不同需要為出發點,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眾自發組織。

第三條

本組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條

本組織接受

社區居委會和

街道民政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組織辦公地址或活動場所為

。第六條

業務范圍: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組織的會員須擁護本組織的章程,1

填寫會員申請表,并積極參加本組織的各項活動。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民辦非企業不需要此項)

第七條

本組織實行負責人會議制度。負責人會議主要是商議財務收支及召集會員對組織重大事項或活動進行決策。負責人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八條

本組織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規章制度。第九條

負責人人選由社區提名,熱心公益,本人自愿產生,報所在社區居委會批準。負責人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十條

本組織在本社區區域外開展活動,須事先報社區居委會同意。

第十一條

本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討論通過后報社區居委會審查,經街辦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

街道核準之日起生效。

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年度計劃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及從事社會組織管理和研究的單位、個人自愿參加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服務、規范、發展”的原則,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引導和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密切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系和信息交流,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擴大社區社會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交往與合作,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并整合組織資源推進社區服務和民主自治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鎮海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勝利路200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積極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會員自律和互律,引導和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規范發展。

(二)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和信息交流,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和宣傳,擴大社區社會組織的社會影響。

(三)整合會員資源,發揮組織優勢,開展各種社區公益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區服務。

(四)加強與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溝通和合作,積極承接政府公共服務項目,在政府和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

(六)培育和發展符合社會發展要求及社區建設需要的各類公益性、服務性社區社會組織,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七)建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發揮其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的職能,構建社區居民生活服務體系。

(八)通過項目運作的方式,采取補貼、獎勵的方法,為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評選表彰管理規范、作用發揮好的社區社會組織。

(九)承擔和完成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與社區建設相關的招寶山街道范圍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會員為從事、關心和支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實際工作者,或從事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理論研究的個人。凡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咨詢、維權等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和退會的自由;

(六)新增會員的推薦權。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自愿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通過聘請名譽會長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機構;

(八)決定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本會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組織協調能力強;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主要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 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批本會經費開支;

(五)處理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長負責,受主管副會長的領導;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工作計劃,協調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任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銀行存款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自愿交納的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任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務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本會終止時,債權債務由本會及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年度計劃篇四

走進非洲企業聯合會章程(草稿)

廈門新迪集團“聯合會籌備小組”

2013年10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合會的名稱是走進非洲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是 enterprises joint association of entering africa,縮寫為 ejaea。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在非洲從事經貿合作以及有意愿“走進”非洲從事投資及經貿合作的企業、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聯合會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組織企業抱團形成合力并與國際組織一起為非洲的工業革命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多貢獻;充分利用協會與政府暢通的溝通渠道,架起企業與政府聯系的橋梁;發揮協會影響力,與非洲國家及其他國際組織建立和發展關系;與國際組織和銀行合作,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四條 本聯合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范圍: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暫不接受個人成為會員。

(三)在非洲有實體或注冊的中國企業,尤其重點發展基礎設施(公路、鐵路、能源、石油等)、農業、制造、物流、旅游、房地產等行業企業。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遵守本聯合會的自律公約;

(二)有自主加入本聯合會的意愿;

(三)在本聯合會所涉及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聯合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聯合會委托或交辦的工作;

(六)其他。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本聯合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十六條 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聯合會的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 5 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決定;

(五)審議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聯合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合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聯合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理事會議進行確認。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經民政部批準后,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會長為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經民政部批準,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最多不超過 7 名,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報理事會批準。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由理事會聘任,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聯合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第三十四條 罷免程序:

(四)會長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序。在新會長產生前,由副會長主持聯合會工作。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聯合會章程和本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聯合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理事會進行確認。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 5 至 7 人組成,其中監事長 1 名,副監事長 1 至 2 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第三十七條 監事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周歲。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第四十條 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其職權是:

(三)檢查聯合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議紀要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聯合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為企業服務的專項業務服務費;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務項目的定額補貼或政府資助;

(五)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聯合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對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十六條 本聯合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 2 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

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年度計劃篇五

二〇一四年六月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章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服務、規范、發展”的原則,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引導和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密切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系和信息交流,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擴大社區社會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交往與合作,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并整合組織資源推進社區服務和民主自治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民政局等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按時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市。

第六條 本會設在**區**大道8號****中心。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換屆,舉辦大型培訓、聯誼交流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在活動前主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 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積極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會員自律和互律,引導和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規范發展。

(二)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和信息交流,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和宣傳,擴大社區社會組織的社會影響。

(三)整合會員資源,發揮組織優勢,開展各種社區公益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區服務。

(四)加強與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溝通和合作,積極承接政府公共服務項目,在政府和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

(六)培育和發展符合社會發展要求及社區建設需要的各類公益性、服務性社區社會組織,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七)建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發揮其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的職能,構建社區居民生活服務體系。

(八)通過項目運作的方式,采取補貼、獎勵的方法,為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評選表彰管理規范、作用發揮好的社區社會組織。

(九)承擔和完成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團體會員為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與社區建設相關的**中心轄區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會員為從事、關心和支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實際工作者,或從事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理論研究的個人。

(四)是本行業(業務、學科)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咨詢、維權等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和退會的自由;

(六)新增會員的推薦權。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會員單位及個人必須定期舉辦或參加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 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

(三)審議通過聘請名譽會長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機構;

(八)決定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領導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本會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組織協調能力強;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要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批本會經費開支;

(五)處理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長負責,受主管副會長的領導;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會機構、服務中心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在核準的任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任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收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務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本會終止時,債權債務由本會及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市**區**中心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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