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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總結大全(15篇)

時間:2023-10-25 06:16:49 作者:書香墨

對于少先隊活動的總結,我們不僅需要回顧所進行的活動內容,還要評估活動的效果和影響。小編為大家精選了一些精彩的銷售工作總結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總結

尊敬的xx市環境保護局領導:

xx有限公司經過近幾年來的努力發展,公司現已經發展為裝置搭配合理、人員配備齊整、綜合實力較強的現代電子制造企業。

xx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研制、開發、生產新型電子元器件:高密度互連積層板、高精密度多層印刷線路板、新型印刷線路板、新型機電組件及相關產品,銷售本公司自產產品,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近年來,公司領導一直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嚴格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總體思路,明確目標、健全組織、嚴格考核的原則,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現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匯報如下:

一、公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設設危險廢物儲存倉庫。

二、公司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采取防治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措施,對危險廢物進行了分類收集、貯存并設置危險廢物標志;制訂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處置管理制度。

三、轉移聯單制度執行情況。公司產生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處置工作嚴格按照《江蘇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執行。

四、為了進一步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公司積極開展業務培訓,考核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工作人員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熟悉本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培訓計劃和應急預案,掌握正確方法和操作規程。

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確保人與生態的和諧是我們的責任??偨Y完畢,不足之處,請領導指正。

謝謝!

xx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6日。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公司的危險廢物名錄由公司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進行公布(附2022年公司危險廢物名錄)。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安全環保部是公司危險廢物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負責審查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資質并組織處理;負責向當地環保部門及時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并組織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標識等情況;負責定期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負責危險廢物出門證的管理。

(二)財務部負責核算處置危險廢物發生的費用。

(三)保衛部負責監管危險廢物按規定程序出廠。

(四)物流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廢油進行處置。

(五)能源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含鋅除塵灰進行處置。

(六)銷售部負責組織對公司廢焦油(次品焦油)進行處置。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職責

(一)對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收集、貯存點、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臺帳。

(四)負責危險廢物出廠現場監裝。

第六條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職責

(一)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

(三)建立危險廢物處置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處置情況。

第七條 危險廢物處置流程

(一)危險廢物產生(回收)單位將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處置單位、處置方案等報安全環保部。

(二)安全環保部會同監察審計部對危險廢物回收處置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包括審查“四證”,即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其處置工藝進行審查后,簽訂回收處置合同。

(三)財務部會同安全環保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核定危險廢物回收處置費用,核定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外銷價格。

(四)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五)無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六)安全環保部在地方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對危險廢物的回收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七)產生(回收)單位核對危險廢物出廠數量,及時統計、匯總,按月報送安全環保部。

(八)固體廢棄物處置(理)后,由產生單位填寫《固體廢棄物處置臺帳》。

第八條 公司暫不能處置的危險廢物,由安全環保部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按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第九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和處置。

第十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亂存亂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嚴禁將危險廢物倒放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填埋場地。

第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二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括該類廢鋼鐵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公司相關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二級單位必須制訂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接受調查處理。

(一)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無臺帳,現場收集和貯存無標識,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處理危險廢物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處置的。

(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處置的。

(五)擅自停運或者閑置危險廢物處理裝置、設備的。

(六)在運輸、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條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責任者,扣責任單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責任者500-1000元/次,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6、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7、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8、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9、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1、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2、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1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1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1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規定,我公司生產系統各環節在檢修和使用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各類廢機油屬危險廢物(規屬目錄中的廢礦物油)。為了加強廢機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環部對公司范圍內產生的危險廢物作統一監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廢機油貯存庫,按要求標注危險廢物標識。

3、回收的廢機油如需外銷,由公司銷售部統一售予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接受單位及時轉移。

4、各廠在檢修、使用等過程中產生和到期或變質而更換下來的廢機油要全部分類回收,報公司倉庫辦理相關入庫手續,本廠如需利用廢機油再到倉庫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數量按噸計)。

5、公司倉庫要分類建立廢機油回收臺帳,注明入出庫的廠名、日期、油的類別、數量。

6、本廠回收的廢機油如不夠本廠使用,倉庫可做相應的調配,辦理相關手續。

7、各廠臨時存放廢機油的地點必須保證遠離火源、電器及要害崗位,存放地不得影響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凈整潔,盛放廢機油的容器要有蓋并蓋好,雨水及雜物不能進入容器內。

8、廢機油包括各類廢汽輪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及各類廢油脂等。

危險廢物管理總結

根據省環保廳文件要求,我局進一步加大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工作力度,落實責任部門,制定了專門考核工作方案,規范化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推進?,F將我縣20xx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檢查考核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為認真做好20xx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我局組織污控股和環境監察隊聯合行動,對全縣危險廢物產生及經營單位進行了篩查,重點對3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和《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進行了現場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對不達標內容,提出了整改要求并下發了整改通知。

按照省環保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縣20xx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按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和《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對轄區內重點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及經營單位組織開展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如下:

(一)考核重點危險廢物產生企業3家,達標企業1家,基本達標2家;

通過對本次檢查情況進行匯總梳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企業未對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利用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危險廢物貯存間未設置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的標識。

(三)部分企業環評文件中未對危險廢物貯存間進行評價。

(四)部分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期超過一年,未獲相應環保部門有效批準。

(五)部分企業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臺賬不規范。

20xx年我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有效開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我縣將繼續把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執法,并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不斷提升我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一)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各項指標要求,全面落實內部管理、申報登記、建立臺帳、設置標識標志、應急預案備案、業務培訓等各項管理制度,并且不定期對企業進行檢查。

(二)組織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進度緩慢的企業到危險廢物管理規范、制度完善的企業進行參觀學習,以便督促企業負責人能更有效地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三)加強對企業的現場監管,對存在問題企業及時限期整改,確保規范化管理常抓不懈。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第一條危廢倉庫必須由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庫內。

第二條危廢倉庫規定開放時間,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開放,各企業應按時收集、存放,其他時間封閉,以防止危險廢物流失。

第三條各企業在指定時間內應有專人將危險廢物送入倉庫,不得將危險廢物在倉庫外存放。

第四條各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次送入危廢倉庫要進行登記,并作好記錄保存完成,每月匯總一次。

第五條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暫)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暫)存。

第六條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暫)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第七條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方可存放。

第八條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第九條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危險廢物管理總結

根據市宜昌衛生局《關于加強危險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加強醫療廢棄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醫院感染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等規定,我院組織了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貯存和處理等環節進行自查,完善各種管理制度,規范從業人員行為。在檢查中沒有發現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和擴散等情況。

完善制度我院成立了醫院感染管理小組,醫療廢棄物管理由醫院感染管理小組負責,制定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制定了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設立“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表”,“醫療廢物處理流程圖”,“醫療垃圾廢物回收登記表”等以保障醫療垃圾安全處置。

1、將醫療垃圾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杜絕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裝,統一規定醫療廢物使用黃色塑料袋盛裝,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裝,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中。

2、將醫療廢棄物分別放入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損傷性廢物放入專用銳器盒內,不得再取出。當醫療廢棄物達到包裝袋的3/4滿時,做好有效封口,并貼上標簽,標簽內容有廢物類別、生產日期、科室。

3、對醫療廢物進行秤重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交接時間、經辦人簽名。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用后,按醫療廢物分類處理,禁止重復使用和回流市場,并做好登記工作。

1、專人收集管理:收集醫療廢棄物人員在收集時穿戴防護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和防護鞋等。

2、運送前應檢查醫療廢棄物標記,標簽,封口,防止運送途中流失,泄露。

3、醫療垃圾廢物由潮州市綠保危險廢物處理公司專職人員統一運送。

1、醫療廢棄物暫存點警示標記清楚。

2、暫存點消毒管理:配備相應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設備,醫療廢物轉出后對暫存點及時清潔、消毒,并有記錄。

3、嚴格交接記錄,對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時間、去向、經辦人簽名等內容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3年。

4、及時轉送醫療廢物,本院的醫療廢物沒有在暫存點存放沒有超過2天,也沒有發生自行處理、轉讓、買賣事故等情況。

通過這次對我院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們發現了一些不足,主要問題有:

1.工作人員有時會把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混裝;

2.醫療轉送時科室記錄不及時;

3.醫療廢物存放點存放于露天,無密封、無防蚊、防鼠措施。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我們做了具體的整改措施:對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提高醫療廢物分類的熟悉度;各科室規范醫療操作流程,及時做好登記;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收集工具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將通過不斷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努力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銷售、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安全,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環節。

3.1銷售部負責在開具提貨單前對提貨單位及車輛的各項資質進行查驗,裝載后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建立查驗、銷售臺帳和客戶檔案(一戶一檔)。

3.2供應部負責在購進危險化學品前對供貨單位、運輸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向供貨企業索取有關規定必需的說明書、標簽等。

3.3化產車間負責裝載前對車輛的安全狀況進行查驗,對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進行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應急措施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和現場考試,負責裝卸過程中隨車人員及本單位操作人員按要求操作。裝載后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等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進行登記,建立相應臺帳。

3.4安全環保部負責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狀況、人員資質及銷售、裝卸環節過程中部門、車間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5銷售部、化產車間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環節“十嚴禁”規定》,履行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流程。

4.1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

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據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五項資質和要求:

4.1.1購貨單位的資質

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

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1.3運輸車輛的資質

具備:

(1)機動車輛行駛證

(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

(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

(5)運輸車輛罐體檢驗合格有效報告書

(6)《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4.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

具備:

(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1.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車輛罐體定期進行檢驗,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13392《道路運輸車輛標志》要求,罐體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標志燈,粘貼噴涂反光帶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4.2裝載前的車輛安全狀況查驗制度

裝載危險化學品前,隨車人員和車間工作人員要認真檢查運輸車輛安全狀況,車間工作人員還應查驗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如阻火器、滅火器、三角頂燈、矩形標牌、導靜電帶、呼吸閥等),運輸粗苯車輛充裝前必須查驗緊急切斷閥,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4.3裝載過程中的操作制度

裝載過程中,運輸車輛發動機必須熄滅,必須有提貨(或運輸)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和裝載單位操作人員在場,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操作規程,嚴格控制進場車輛數量,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充裝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且承壓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最大充裝量。

4.4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制度

裝載完畢后,化產車間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銷售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為運輸車輛依法提供“一書一簽”,對不符合規定的,嚴禁駛離單位。

4.5登記制度

銷售部門、化產車間要以《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詳見附表)為基礎,結合實際對發貨和裝載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流通手續,建立工作臺帳,并明確責任,確保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載環節的安全,相關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裝卸作業要求

(1)裝卸作業前,作業人員先用手觸摸靜電接地裝置,消除人體靜電,然后連接好靜電接地,穿戴好勞保用品,使用銅或銅合金工具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卸料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抗潭ㄎ锏轿坏?。

(3)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車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5)夏季充裝粗苯時,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17時后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充裝。

(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4.7不適宜裝卸的情況。

凡出現下述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裝卸作業,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雷雨天氣

(2)附近有明火

(3)檢測出介質泄漏

(4)液壓異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5.1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在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按操作規程正確操作,確保裝卸現場安全。

(3)操作人員在裝卸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裝卸硫酸、燒堿時,操作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5)裝卸洗油、粗苯、焦油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

(6)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7)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8)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

(9)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對作業駕駛員、押運員的工作要求

(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阻火器,不準隨身攜帶火種,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裝載作業前,駕駛員、押運員必須進行安全知識現場考試。

(5)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6)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禁止在作業現場打手機。

(8)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9)在裝卸點作業時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檢查有無溢漏;。

(3)堆砌處穩妥安全,不能倒下;。

(4)不相容廢物的要單獨貯存;。

(5)須有一份理明種類與數量的記錄,并經常填上最新資料;。

(6)存放場所內禁止吃、喝、吸煙,并在附近張貼標簽;。

(7)閑雜人員不得入內;。

(1)貨架上應安裝防撞設施;。

(2)貨架安裝與墻面之間應設有巡檢通道;。

(3)貨架上所有固定鎖應安裝到位,并定期檢查;。

(4)在貨架上堆放貨物時,確保貨物固定完好,散裝貨物應放置在貨架的底部;。

(5)員工進入貨架堆放區必須戴安全帽;。

(6)防止上面重上面輕的現象,保證儲藏貨架穩定;。

(7)防止使用不標準的地板板材(卡板)放在貨架上;。

(9)注意貨架攀爬作業的安全。

3、防火措施。

(1)嚴格把關,嚴禁火種帶入暫存庫。

(2)嚴格管理庫區明火。

(3)電氣設備防火。

(4)作業機械防火。

(5)入庫作業防火。

(6)安全選擇貨位。

(7)保留足夠安全距離:庫房內按類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之間的距離不少于1m,垛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少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m,貨垛與水暖取暖通道、散熱器間距不小于0.3m,庫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8)貨物防火保管。

(9)及時處理易燃雜物。

(10)危險品消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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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硫酸儲存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硫酸倉庫內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必須做到“雙人保管、雙人領用、雙把鎖、雙本賬、雙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應立即返庫。使用部門禁止存放保管。

3、倉管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能、特點、分類、分層,對性能互相有抵觸的物品要分開貯藏,并有明顯標志,不可混放,防止錯發,開啟危險品包裝容器的工具,要用銅質,不能用鐵質工具,防止引發火花造成意外事故。

4、危險品倉庫一切電氣設施(如開關、閘刀、照明燈、電動機等)均應為防爆型,并應定期檢查電器設備及照明開關線路防爆性能良好與否,發現損壞應及時修理,防止破裂閃烙而引起火情,倉庫內不準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和燈頭,房屋不能漏雨,通風良好,并裝有通風設備。

5、在裝卸物品時應輕裝、輕放。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6、保管人員必須提高警惕,下班時應仔細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節日休假要有專人值班巡邏。

7、生產所需設備、轉運容器、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硫酸灌區要密閉,嚴禁跑、冒、滴、漏。

8、在生產、轉運、儲存過程中發現被盜、流散等情況,應及時匯報主管安全副總,并由副總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備案。

9、作業現場嚴禁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沐浴更-衣,單獨存放污染衣物。

10、硫酸的安全管理責任部門不定期對車間的硫酸生產、轉運、儲存和食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及隱患立即通知責任部門整改,同時上報主管安全副總。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公司安環部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姜志軍、戴元海。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及時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等;危險廢物轉移時應當將廢物出庫日期、種類、數量及接收單位名稱登記好,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公司安環部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且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0、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公司安環部門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由當地環保部門或處置單位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5、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危險廢物貯存前管理人員檢查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不接收無標簽的危險廢物),安排放置在指定的區域,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臺帳》。

2、危廢倉庫必須執行標識制度,按要求懸掛、粘貼、設置與廢物類別和性質相應的識別標志。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和標簽、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褪色、擺放不整齊等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但須在國家規定的高度范圍內,放危險廢物的高度也應考慮地面承載能力。

4、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也不得將非危險廢物混入危險廢物中貯存。管理人員應抓好進倉源頭及定期檢查。

5、每個堆放區域應留有搬運通道。

6、裝卸、搬運危險廢物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7、對危廢倉庫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并定期將滲濾液送至污水處理站處理。

8、危險廢物貯存期不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9、危險廢物貯存區域內嚴禁有明火,管理人員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并記錄有案。

10、管理人員定期檢查照明設施及電線線路,確保照明設施及電線電路正常運行,無安全隱患。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本標準以明確制定公司產生廢棄物的分類、收集、保管及處置的方法為目的。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場范圍內產生廢棄物的管理。

3.用語定義與分類。

所謂廢棄物是指公司生產、辦公或進行其他活動所產生的污染環境的物質。公司根據廢棄物的性質和實際狀況,將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生產廢棄物、一般廢棄物三大類。

a.危險廢棄物:可能對周邊環境或人體安全健康有害的劇毒、易爆、輻射、放射、感染性的廢棄物質。

b.生產廢棄物:因公司生產活動而產生的.非危險的廢棄物質。生產廢棄物根據性質分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兩類。

c.一般廢棄物:不屬于危險廢棄物和生產廢棄物,因公司日常活動(辦公、生活等)所產生的廢棄物。

4.管理職責。

4.1、全體管理責任者。

公司成立危險廢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公司廢棄物處理的全體監督和對外部各方的協調,各部門處理責任者的任命并明確其職責。

4.2、廢棄物處理責任者。

廢棄物處理責任者為各車間主任,擔負有以下職責:

1)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生產辦公等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正確妥當處置。

2)自部門廢棄物種類把握,并調動本部門的全體力量,為廢棄物的再利用和減量化而不斷努力和改善。

3)協助全體管理責任者順利完成國家及地方對廢棄物的管理規定事項。

4.3、廢棄物處理擔當者。

廢棄物處理擔當者由各部門經理,主要擔負以下工作:

1)確實按照規定方法對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

2)廢棄物放置場所的標識和整理。

5.廢棄物處理的委托。

公司全體管理責任者對廢棄物處理的外部回收站進行調查,挑選具備資格的外部回收站。與之協議完畢后,委托其對公司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6.《廢棄物一覽表》的作成與維持。

6.1、作成。

各部門作成附表《廢棄物一覽表》,并取得部門經理承認后送交環境管理事務局;其中,危險廢棄物應指定處理擔當者,其他廢棄物不必指定。

6.2、維持。

1)各部門在有新的生產活動,如:生產線變更、新制品或新設備導入,部品出貨形態變更時,應對《廢棄物一覽表》進行重新評審或修訂(必要時)。

2)正常情況下,每年重新評審一次,必要時進行改訂。

另外,新的廢棄物種類區分困難時,向環境管理事務局查詢。

7、廢棄物分類的教育。

各部門應利用會議或其他形式向各級人員說明廢棄物分類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廢棄物分類成為全體員工的常識。

各部門應對自部門產生的廢棄物擔當管理處置責任,度要實施以下事項:

8.1、暫時放置場所標識。

在簡單易行的前提下,和各部門自行設定廢棄物暫時放置場所。并按照分類明確標示,使人一目了然,以下為一般原則供參考:

1)同一場所廢棄物箱設置數量應不影響工作的方便性為宜。

2)大量同類廢棄物產生場所應設專門廢棄物放置箱。

3)種類多數量少之廢棄物產生場所,暫時將可回收與不可回收的廢棄物分開,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暫置場所投放時再按分類進行投放。

8.2、投放。

各部門可將廢棄物暫時投放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廢棄物投放時,應按照分類進行準確投放,防止混放、飛揚和異味產生。

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的廢棄物由生產管理部搬運工每日運送公司指定垃圾場。

8.3、放置場所的維持。

廢棄物放置場所應經常整理、整頓、清潔、清掃,防止異味、蒼蠅、蚊子產生。

9、廢棄物稱量。

生產管理部對公司產生的廢棄物進行銷量,結果記錄在附表《廢棄物稱量記錄表》中。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p>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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