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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糾紛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將國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訂立的約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并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特征為:1.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一種權利,是具有特殊性的無體物;2.是一種債權合同,因為土地使用權本身的轉移,須依登記等物權行為公示后,方可生效;3.為要式合同,須采取書面形式,這樣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相關條款
由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在我國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較多,而且內容繁雜,因此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具備相應的、完善的各種條款。一是使之具備當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規避轉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交易風險。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起碼應具備: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名稱及編號;3.土地的位置、面積、范圍等;4.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質;6.成交價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權的交付時間;8.違約責任;9.其他事項。
應當說明的是,除上述條款,雙方當事人還可根據土地的實際情況,如涉及到拆遷、補償、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等事項,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詳細具體的約定。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大多數發生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但有時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關系主體,如政府主管部門、土地使用權上的他項權利人、被拆遷人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出讓方無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存在權利瑕疵。
合同無效。另外土地使用權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并具備權屬證書,但其在轉讓前在土地使用權上設置了其他的權利負擔,如抵押、租賃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權利限制而造成轉讓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終實現,則在轉讓人和出讓人之間就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履行與補正等問題上,必然會出現當事人所不愿見到的矛盾和糾紛。
(二)合同雙方采取合作的方式進行開發建設,一方出資另一方提供開發所需的用地。 這要求供地方必須具有完整、真實的土地使用權,這是雙方合作的前提。如雙方采取合伙的方式開發,即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雙方各負其責,各自履行義務,就有可能出現投入土地使用權方在項目進行中,由于一些原因,準備轉讓其合伙中的份額時,其轉讓的是財產份額還是土地使用權,常常會在合作各方之間產生爭議,因為此時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進行登記變更。如各方組建項目公司進行開發建設,則土地使用權應變更至項目公司名下。但現實中較多的方式都是簽訂合作協議并成立公司后,并沒有辦理使用權更名手續,而將土地使用權繼續保留在原權利人處,則在新公司和權利人之間,在涉及股權轉讓、收益分配、權利行使、義務承擔等方面,會埋下禍根,一旦在合作過程中出現了大家未曾預見到的問題時,往往會因為彼此達不成共識而影響到項目的建設以至于項目的“夭折”。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預約”問題。
在通過法定的招標、拍買、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前(協議轉讓除外),土地轉讓方往往與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宜達成基本的意向或協議,包括土地的位置、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但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由于某些主、客觀原因不能順利實現時,當事人之間往往對達成的協議或意向的性質認定及處理產生分歧,而最終對整個轉讓過程造成了一種實質性的障礙。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應處理
(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書面方式;5.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沒有權屬證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也作出了相應的要求。因此,對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尤其是在合同簽訂之前,有必要對合法性進行一個全面的、細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
(二)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與轉讓登記的關系。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在雙方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合同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讓方在收取轉讓費后負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義務,但此前提是轉讓人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履行變更登記之義務并予以協助,如轉讓方不履行其義務,其向受讓方承擔的是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應強調的是,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只有登記后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對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卻簽訂了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來說,其為無權處分,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但經過了法定的轉讓程序、轉讓主體資格適合的條件下的轉讓,轉讓方是否辦理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最穩妥可靠的做法莫過于在合同簽訂后,應明確辦理使用權變更的時限和條件,并且在合同開始履行后即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否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目的恐怕難以實現。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前期準備。
做好此項工作對保證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其具體方式包括土地現狀的實地查勘、對方提供的權屬證明的真偽、是否存在拆遷尚未完成之情況、是否有第三人主張該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到土地房產部門進行相關的查詢等。此種工作需要較強的專業性,因此不妨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咨詢工作,以保證交易安全。
(四)規避“假合作,真轉讓”的非法交易。
觸國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應予以高度關注和重視的。
(五)有關轉讓的相關義務。
1.轉讓人的義務,包括支付出讓金、取得權屬證書、對土地一定程度的開發等。
2.受讓人的義務,包括交付土地轉讓費、共同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稅費等。
3.若存在變更土地用途的情況,則需看原土地的審批用途以及雙方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土地的用途及變更權限。如果合同已明確了土地用途,則轉讓方有義務保證該土地符合約定用途,此為轉讓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變而應進行審批的情況,則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人已知道受讓人取得該土地的用途與土地現在用途不符,則轉讓人應承擔用途審批變更的責任。如果轉讓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約定,則變更用途只能在受讓方取得后自行辦理。
總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諸多問題,這就需要雙方做更多細致而艱苦的工作,在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去保證交易安全,規避法律風險,求得互利共贏。
近年來中央為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系列舉措都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好地流轉提供了便利。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確定要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1];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創新。[2]隨著市場經濟不斷地向農村發展,農村原有的熟人社會逐漸被打破,農村原有的“辦事規則”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在土地流轉時產生大量合同的糾紛,亟待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不簽訂合同或合同簽訂不明確極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照約定,容易發生合同糾紛,產生違約責任。下文將從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建議。
1 合理明確的訂立合同,有效減少合同糾紛
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五種。五種方式應按類別訂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國農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對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現合同類目的選擇錯誤。在明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幾種流轉方式的區別后,選擇自己所要進行的流轉方式訂立相應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對以下事項作以明確規定:
1.1 流轉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需要寫明流轉土地的具體位置、地類、面積、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編號,原承包合同編號,以及土地流轉后使用方對土地的用途。
1.2 流轉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總結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貓虘斴d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十四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八條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對申請人仲裁申請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書面文件,應當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請人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后,首席仲裁員應當召集其他仲裁員審閱案件材料,了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查核證據,整理爭議焦點。
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自行調查取證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
第二十五條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當事人認為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回避申請或者發現仲裁員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一)被決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喪失仲裁員資格的;。
(四)因個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被仲裁委員會決定更換的。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當事人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向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釋,幫助當事人自行和解。
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當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事由、仲裁請求和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的證據或依據。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放棄仲裁請求并撤回仲裁申請,且被申請人沒有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說明反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組成后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受理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反請求答辯書,不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應當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與申請人的請求合并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反請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仲裁庭組成后變更請求或者反請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四章開庭。
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請求變更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應當在開庭三個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說明理由。仲裁庭決定變更的,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決定不變更的,通知提出變更請求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公開開庭的,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請旁聽的公民,經仲裁庭審查后可以旁聽。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請求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開庭前,仲裁庭應當查明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對身份。
開庭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宣布案由,宣讀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仲裁庭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的機會,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陳述事實、意見、理由。
第四十條當事人、第三人應當提供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向雙方當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第三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仲裁庭應當準許,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
證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第四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交換證據,相互質證。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證人詢問,證人應當據實回答。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辯論權,并對爭議焦點組織辯論。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七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書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請,請求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壞性行為。仲裁庭應當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應當制作先行裁定書,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先行裁定書應當載明先行裁定申請的內容、依據事實和理由、裁定結果和日期,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組成前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組成后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中止仲裁。決定仲裁程序中止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仲裁程序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終結:
(二)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仲裁程序的。
終結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發現終結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裁決和送達。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對案件進行評議,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和依據、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和期限。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補正。補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條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延長期限的,應當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鑒定、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補充申請材料和補正裁決的時間。
第五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達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項: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決書所確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獨任仲裁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仲裁規則由仲裁委員會依照本規則制定。
第五十八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條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六十條仲裁文書格式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共同制定。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鑒定等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糾紛申請書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兩被申請人在租賃場地投資建造的不動產歸申請人所有,申請人予以適當補償;
2、本案仲裁費用由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關費用等。經審理,貴委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京仲裁字第0017號裁決書,支持了申請人的絕大部分請求,對于不動產無償歸申請人所有的請求,仲裁庭認為沒有合同依據,不予支持。后,因兩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決,我們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經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現已順利收回租賃場地。由于對上述不動產的歸屬問題沒有解決,嚴重妨害了申請人行使所有者權利。因此,申請人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及相關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請求,并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北京京豐世紀汽車配件市場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北京京豐世紀汽車配件市場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紀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就上述未決事項提請貴委裁決。
此致
北京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北京國元通投資管理公司。
2012年10月29日。
土地糾紛協議
甲方:
乙方:
為切實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鄉 村組村民(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承包租賃乙方在 村 區范圍內水田面積畝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租賃時間:共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承包租賃費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由甲方按 元每畝的標準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賃費用每間隔三年根據市場價格變化再協商并進行相應異動。
三、費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須在每年的月日前將土地承包租賃費用支付給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則視同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關注意事項:
1、在承包租賃期內,該土地的`管理、使用權歸甲方所有,對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無理要求或干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承包租賃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進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進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設的臨時建筑及附屬設施在承包期滿后,甲方必須無條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賃期滿后,甲方必須將該土地按水田標準予以平整恢復,土中的葛種、巖石及其它雜質要清除干凈,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便恢復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 鄉人民政府、 村民委員會各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土地糾紛申請書
申請人:_扎賚特旗__巴彥高勒鎮__和平村__瑪爾吐組_馬蘭生_農戶申請人戶主(或代表人)姓名_馬蘭生__,性別__男_,民族__漢,出生年月_19361119__,職業_農民__,家庭住址興安盟扎賚特旗巴彥高勒鎮和平村瑪爾吐屯,郵政編碼_137615__,聯系電話_***或***_。
一、仲裁請求。
__請求本人及老伴土地31.4畝土地所有權。
二、事實和理由。
本人由于95年尾欠三提五統(提留)于是將所有70畝土地由長子馬奎祥、次子馬奎林代種,后經過土地調整后本人擁有的31.4畝也由馬奎祥、馬奎林耕種并享受地補、本人年事已高經多次索要無果、司法調解無效,(村委會于今年9月份已經將土地補貼轉給本人,但土地不肯歸還)故提出申請要求給以仲裁土地所有權,同時附村委會裁決意見書。
此致
_扎賚特旗_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簽名/指?。?。
_2013_年_11月_19_日。
注意:1.同時要提供有關證據(注意收集以前判決、裁定、調解、協商的有關材料)。
2.本申請書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要相應增加份數。
土地糾紛協議書
申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
被申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區××鎮××村×組。職業:××××。
糾紛簡要情況:200××年××月××日晚××時左右,××××××××××××××××××,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余元。雙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由××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一次性補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元;。
3)××與××即日起終止一切關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雙方無關。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本協議簽定之時,由××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
現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為××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年月日。
土地糾紛協議書
甲方:**,男,住**,身份證:***,聯系電話**。
乙方:**,男,住**,身份證:***,聯系電話**。
監證人:**,男,住**,身份證:***,聯系電話**。
茲有乙方原分責任田一塊,與甲方在分配、管種上發生糾紛,經與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土地位置,該土地位于原試量棉花廠北邊,東鄰試高鄉鎮公路沿,南鄰原生產隊小路,西鄰:、北鄰:、南北長:米、東西寬: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東鄰丁軍廷宅基。西鄰。北鄰丁新愿宅基。南鄰。南北長米,東西寬米。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調換,互不找補土地及財物。
四、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生產隊分給乙方的兩塊地,即:本協議第一條標明的土地及鹿新運河北沿一塊土地三畝(東鄰、西鄰。)的土地使用、所有權歸丁建偉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監證人:
土地糾紛協議
甲方:
乙方:
為切實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鄉村組村民(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承包租賃乙方在村區范圍內水田面積畝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租賃時間:共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承包租賃費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由甲方按元每畝的標準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賃費用每間隔三年根據市場價格變化再協商并進行相應異動。
三、費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須在每年的月日前將土地承包租賃費用支付給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則視同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關注意事項:
1、在承包租賃期內,該土地的'管理、使用權歸甲方所有,對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無理要求或干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承包租賃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進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進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設的臨時建筑及附屬設施在承包期滿后,甲方必須無條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賃期滿后,甲方必須將該土地按水田標準予以平整恢復,土中的葛種、巖石及其它雜質要清除干凈,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便恢復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各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土地糾紛協議
與相鄰的土地權屬界線,根據歷史上形成的`權屬界線和有關文件規定,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于年月日,經相鄰雙方實地核實,確認土地權屬界線正確無爭議。
本協議一式三份,界線雙方和縣國土資源局各存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附圖:_______________。
繪圖員:_______________繪圖日期:_______________
界線敘述:_______________。
敘述人:_______________。
界址簽章表。
界址線。
鄰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點號。
中間點號。
終點號。
相鄰宗地權利人。
(宗地代碼)。
指界人姓名。
(簽章)。
指界人姓名。
(簽章)。
簽訂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糾紛申請書
近年來,農村土地糾紛問題日益凸現,農民因土地糾紛而申請仲裁的案件也越來越多。下面是的關于農村土地糾紛的仲裁申請書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申請人戶,隸屬單位(村組),聯系電話(手機)。
戶主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家庭成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戶主關系。
申請人全權代表姓名,性別,民族,工作單位或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
(1、非戶主家庭成員作申請人代表時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書面委托;。
2、申請人眾多時使用,但必須是申請人之一)。
被申請人姓名(或戶名),(戶主)性別,民族,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
(訴個人時用)。
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系電話(手機)。
(訴村、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時用。
選訴村委會還是村經濟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蓋章單位為準。)。
第三人姓名(或戶名),(戶主)性別,民族,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
(本案處理結果與第3方有利害關系時使用。)。
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系電話(手機)。
(第三人是企業或其他單位時用)。
一、仲裁請求。
1、(必須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轉或土地承包權益等有關)。
二、事實和理由。
(事實經過整個過程過來龍去脈一定要講清楚;第三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本案的利害關系等要講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請求的若干理由,但具體仲裁請求不需要重復再提。)。
此致
平陽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指印)。
201年月日。
注意:1、同時要提供有關證據(注意收集以前判決、裁定、調解、協商的有關材料)。
2、本申請書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要相應增加份數。
申請人:___________縣_________鄉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指戶主)農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時使用)。
申請人戶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職業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非戶主作代表人時,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書面委托)。
或: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職業,家庭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以個人名義申請時使用)申請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手機)_________。
(群體糾紛案件使用,但必須是申請人之一,并獲得其他申請人特別授權,最多不超過3人)。
被申請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齡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訴個人時使用。
訴農戶時,參見申請人戶格式)。
被申請人單位名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_________和職務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訴村、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時用。
選訴村委會還是村經濟合作社,視其行為時明示的身份;不清楚的,以承包合同上的發包單位為準)。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齡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手機)_________。
(本案處理結果與第3方有利害關系時使用。
第三人為農戶的,參見申請人戶格式)。
或:第三人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第三人是企業或其他單位時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________和職務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必須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轉或土地承包權益等有關)。二、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經過整個過程過來龍去脈一定要講清楚;第三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本案的利害關系等要講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上述仲裁請求的若干理由,但具體仲裁請求不需要重復再提。)。
此致
________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注意:1.同時要提供有關證據(注意收集以前判決、裁定、調解、協商的有關材料)。
2.本申請書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要相應增加份數。
土地承包糾紛案例
200x年12月末,雙廟村委會召開二組村民代表會議,專門討論該組果園發包一事。但會議未能就果園承包期限、競標底價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代表們也未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次年1月初,村委會張貼招標廣告,明示將二組果園發包,并確定發包底價及期限。1月8日村委會又召開二組村民會議,但發包方案未被村民通過。而村委會于1月19日與他人簽定了4份承包合同,將果園全部發包。二組村民不服,集體向法院提出起訴。
【判決】。
朝陽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陽縣楊樹灣鄉雙廟村二組全體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違法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一案。經過依法審理,村委會與他人簽定的4分果樹承包合同均被判無效。依法保護了全體村民的合法利益。
【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與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見,又未在全體村民村民集體會議上通過村委會公告的發包方案,發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該4份果園承包合同均無效。
個人土地糾紛工作總結
回顧檢查自身存在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三點:。
一、自己作為分管建筑公司的總經理,沒有能盡職盡責,有負于集團領導和全體的期望。
二、自己主要分管的對外承接施工任務工作,還沒有見成效,對公司的發展造成一定影響。
三、自己的自律性不強,在工作較累和遇到困難的時候,也有過松弛思想。
今后,我想,絕不能辜負集團領導和全體員工對自己的重托和期望,一定要努力做到以下三點:
1、放下包袱,拋開手腳大干,力爭當一名合格的總經理。
一個公司總經理的擔子是很重的,其工作職責就是處理日常事務,宏觀把握全局,微觀處理各種熱點難點,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促進公司發展。自己一定要顧全大局,把公司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克服消極埋怨情緒,為了公司的發展,與公司全體員工搞好團結,放下包袱,積極主動抓工作。
2、努力學習,提高素質,提高工作能力。
今后我要積極參加各種理論學習,提高管理水平。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及時處理各種問題,為領導宏觀決策當好參謀。
3、嚴格要求,廉潔自律。
今后,我一定要更進一步嚴格要求自己,廉潔自律,絕不搞權錢交易,絕不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絕不干有損于集體和全體員工的事情,一定要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辦事,同時對社會上的各種歪風邪氣,敢于反對,敢于抵制。
謝謝大家!
土地轉讓糾紛答辯狀土地轉讓合同糾紛
答辯人:
20xx年1月原告對答辨人提起訴訟并于20xx年2月25日變更訴訟請求,兩次請求自相矛盾(無效合同依法至始無效不存在變更問題)依法本案應審理原告最后的訴請。
依據原告最后的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本案系合同變更是否成立的爭議而非無效合同的確認問題,因此一切有關合同無效的問題都不是本案審理范圍。
答辯人依據與原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履行了相應的交付承包費的義務不欠承包費。
原告訴請要求縮短原承包協議約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費問題均屬合同變更事宜,依法應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議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答辯人不同意變更原合同。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答辯人:
20xx年3月19日。
土地糾紛協議書
一、因中間方土地短缺和沒有,特向左右方提出找回原有土地。
二、如在商談中,找回原有土地各大歡樂,中間方不提舊事。
三、如在商談中依然找不回原有土地,中間方理應向占土地的一方提出經濟要求,要求如下:
1、在找回原有土地后,占土地一方應付中間方每年每畝土地340元的土地使用費。
2、如占有土地一方還想繼續種中間方土地,應經中間方同意后商議其使用土地每年每畝的費用。
中間方:張天尚。
豬留地左方:郎玉貴如果說沒占請簽字按手印豬留地右方:賈亮。
小海畔地左方:郎玉貴如果說沒占請簽字按手印小海畔地右方:王悅。
鄉鎮土地土地糾紛調解書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向_______________鎮(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_______________鎮(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各方達成共識內容,各方當事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履行協議的期限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調解員:_______________。
鎮(村)調解組織蓋章。
時間:_______________。
土地糾紛協議書
原甲乙雙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書:
1、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書經雙方簽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程款人民幣________萬元(除本協議書第4條約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維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擔),該款從法院業已凍結的款項中支付,且甲方同意從凍結款項中另行劃款_______萬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支付;同時乙方同意申請法院解除對________萬元外款項的凍結。
2、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書簽定之日起的2日內將__________全部安裝完畢;
3、在乙方完成上條之同日,甲方同意將乙方支付的_____萬元保證金及其銀行利息由甲方簽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銀行遞交解封憑證。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案工程的主體結構工程、基礎工程承擔設計合理使用壽命期限內的保修責任,并出具必須的質量保修書。
5、對于_______建設局質監站提出的'應由施工單位提供的驗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資料和手續,乙方同意在協議書簽定之日起的30日內提供,并同意負全部提供責任,否則乙方每遲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萬元給甲方。本條義務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縣建筑局監督站書面意見同意后由法院將______萬元予以轉付。
6、甲方雙方均放棄追究對方的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
7、在上述條款履行完畢后,雙方就施工合同已無其他經濟糾葛,雙方經濟糾紛已經解決。
8、本案訴訟費用由乙方承擔。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糾紛起訴狀
被告:性別:男住址:
訴訟請求:
1:返還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雜物;。
2: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3:案件受理費等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第三人:黃xx。
事實和理由:
4月日,原告經發包方同意,與第三人簽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將其戶的承包土地委托給原告代為承包經營合,2011年被告無視原告作為該地塊合法承包經營者之事實,以無端理由強占原告之承包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承包地上,妨礙了原告對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原告對物權的行使。經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繼續無理侵占該訴爭土地,又經村、組、鎮相關部門和組織調解,被告態度惡劣,拒不執行。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已經合法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被告不視原告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者的實事,強行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并將石頭等雜物推放在原告的承包土地之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今特具訴狀于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謝!
此致
廣南縣人民法院。
土地糾紛協議書
甲方:丁建廷,男,住試量鎮北丁樓西二隊。
乙方:丁建偉,男,住址同上。
茲有乙方原分責任田一塊,與甲方在分配、管種上發生糾紛,經與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土地位置,該土地位于原試量棉花廠北邊,東鄰試高鄉鎮公路沿,南鄰原生產隊小路,西鄰:、北鄰:、南北長:米、東西寬: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東鄰丁軍廷宅基。西鄰。北鄰丁新。
愿宅基。南鄰。南北長米,東西寬米。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調換,互不找補土地及財物。
四、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生產隊分給乙方的兩塊地,即:本協議第一條標明的土地及鹿新運河北沿一塊土地三畝(東鄰、西鄰。)的土地使用、所有權歸丁建偉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監證人:年月日。
土地糾紛協議書
一、流轉承包土地的種類、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二、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四、流轉承包地用途。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六、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蓋章)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簽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糾紛協議書
身份證號:___
乙方:___
身份證號:___
見證人:___
甲方與乙方系親兄弟關系,雙方在__縣__鎮__村__路池塘邊受讓宅基地一宗,為明確雙方該宅基地面積及使用中的權利義務,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在該宅基地上共同修建房屋,現就房屋修建方式及受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基本情況:現有位于__縣__鎮__村__路池塘邊宅基地一宗,總面積共計104平方米,四至分別為:東至:__西至:__南至__北至:__。目前該宅基地已由甲方取得了由__縣國土局頒發的(_)_地續字第_號《__縣建設用地許可證》,而乙方在該宅基地東側部分已建成二層半的樓房(建筑占地面積_平方米),西側部分目前___在建(建筑占地面積_平方米)。
2、受讓方式: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贈送乙方宅基地_平方米,___受讓人宅基地的具體方位按如下方式劃分:從東至巷西至_墻南至:_北至:_。
3、費用抵扣部分:甲方辦理土地房屋證件的'費用與乙方建好的共墻費用相互抵扣。
4、甲、乙雙方有義務配合對方辦理各自土地房屋證件所需的相關材料,受讓拆戶辦證乙方負責辦理,5000元以上部分費用由乙方承擔,5000元以下部分費用由甲方承擔。
5、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受讓___的建設用地許可證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6、雙方應誠實諾守本協議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若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村委會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見證人各持一份,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
見證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土地糾紛起訴狀
第一被告:木里縣喬瓦鎮政府;。
第二被告:伍xx,男,漢族,70歲,木里縣退休職工,住本案有爭議之地:
第三被告:張xx,男,漢族,木里縣下麥地鄉三村農民。
訴訟請求:
2、判令三被告將爭議之地返還給原告經營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鎮政府補償原告8年來失去約8畝土地的損失費共計32萬元;。
4、判令喬瓦鎮政府補償自以來的國家糧食直補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鎮政府賠償原告的訴訟成本費五萬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屬于喬瓦鎮娃日瓦村五一組的老農戶,從未遷居過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以余正祥(系楊xx的前夫)為戶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畝的承包地,該土地在黃xx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經營耕種這塊土地,同時原告還在周圍開墾了好幾畝的荒坡,以此來維持著全家人的生活。4月木里縣政府簽訂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時,原告的土地面積和地點均未發生變化,并頒發了編號為“(h)0005794”《涼山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實際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載明了合同的甲方是喬瓦鎮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當時的社長楊六斤,承包方戶主為本案的原告楊盛慧(因在此之前楊xx與前夫余正祥已經離婚,隨后與現任丈夫張xx結為夫婦),承包內容是“甲方將3.54畝旱地承包給乙方耕種,期限從19元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笨墒窃谠趽Q發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鎮政府在沒有原告的口頭或者書面申請,也沒有出現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將原告的3.54畝承包地面積更改為1.0畝,在原告領取該證書時行政人員也沒有告知原告實情和減少面積的'原因,而原告因沒有文化,加之對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沒有翻看其中的內容,也沒有詢問承包地的變動情況。之后鎮政府就將其中的0.8畝土地賣給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萬華,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直到伍xx父子在該土地上修建房屋時原告才得知內情,同時也由于鎮政府和伍xx之間暗中的買賣行為,導致了第二被告伍萬華膽大妄為,侵犯原告的土地經營權,強行將原告其余的2.74畝土地據為己有,并非法轉賣給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環境,于1987年搬遷至縣城扎昌街坎下邊即現在的所在地居住,原處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約兩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之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可是鎮政府唯獨將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賣給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張xx,張xx又轉賣給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實有人口11人,均沒有正式穩定的職業,生活沒有保障,自20以來,由于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沒有生活來源,同時也沒有享受過國家對“三農”實行的一切優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兒子張xx、女兒張xx打點小工維系著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見肘,加之原告之夫張xx已年過七旬,體弱多病,給本來就貧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經濟負擔。由于喬瓦鎮政府的行政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嚴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導致原告8年來喪失了加上開墾的荒坡共計8畝土地。幾年來,原告四處求告,討要說法,先后找過村社領導和鎮政府領導,請求糾正錯誤,返還原本屬于原告的土地,可他們都相互推諉,難說其究,無賴之下,原告以伍xx為被告向木里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由于所請律師對案件定性有誤,導致原告民事官司敗訴。當時的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法官建議,根據案情,本案應屬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向木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真相,依照法律之規定,判令三被告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訴求,確保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呈
木里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xx(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