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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模板21篇)

時間:2023-11-29 04:14:59 作者:琉璃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財產分配的比例和具體的分割方式。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離婚協議范文,僅供參考,希望對您起到一定的幫助。

離婚協議書具有的法律效力

人們普遍認為,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是和諧手段,但實際上,“好離好散”只是局外人看到的表象,因“協議書”引發的遺留問題往往把離婚演變成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蘭州市城關區一對年輕男女,就因登記離婚后的財產處理問題產生糾紛,官司持續進行了一年多。記者對該事件進行了采訪調查,并邀請法律界人士談談離婚協議書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登記離婚約定女方補償50萬。

2003年5月,蘭州姑娘祝玲和張掖小伙范鵬結為伉儷?;楹笠荒?,他們的女兒誕生。祝玲和母親一起照料女兒,范鵬則經常駐外工作。女兒4歲那年,范鵬發現祝玲與一名經商人士產生戀情,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兩人決定友好分手。2008年8月21日,兩人在城關區民政局簽署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祝玲撫養,兩套住房均歸祝玲所有,范鵬放棄對房產分割的權利,也不必承擔女兒的撫養費,而祝玲必須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給范鵬付清50萬元的住房補助金。一系列離婚登記手續辦妥后,經民政局審查,宣布兩人解除婚姻關系,頒發了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會提供離婚協議書嗎?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范本,但是離婚協議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議的都是財產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并根據情況而自行擬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男方____與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協議人: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一、什么是離婚協議書?

所謂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扶養及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不能口頭約定。而且,夫妻雙方當事人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并經法院或者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方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

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之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以及債務處理四項。具體來說,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共同財產的分割(要在協議書后面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10、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時間。

離婚協議書具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彪m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延展閱讀: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男方____與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協議人:

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男方____與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

協議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所簽訂的協議書。

一、離婚協議是什么?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

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

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

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對于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

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后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

但是很多夫妻對于婚前協議書都不怎么了解。

究竟什么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師團隊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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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

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

“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

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

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p>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

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

男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號碼:

女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號碼:

男方與女方于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F因x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經雙方協商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1、雙方婚后育有子女1人。

2、子女姓名:

性別。

出生于xx年x月x日。

該子女撫養權歸甲方,隨其共同生活。甲方應當向該子女支付撫養費人民幣x元(大寫:x元)。

3、撫養費內容為以下第x種:

(1)撫養費僅為生活費。雙方按教育費和醫療費實際支付數額的一半承擔相應費用;。

(2)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4、撫養費支付方式,選擇以下第x項:(三選一)。

(1)x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撫養費x元。

(2)x方于每月x日向銀行賬號。

以匯款或轉賬方式支付撫養費x元(大寫:x元)。

(3)x方于每月x日支付現金x元(大寫:x元)。

5、一方違反本協議未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的,應當按以下約定第x項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1)方應當向有子女撫養權一方支付違約金x元。

(2)方按累計已欠付撫養費總額的2%(百分之2)向有子女撫養權一方支付違約金。

6、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甲方每x個月可以探望孩子x次。探望方式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具體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早上8點到(當天/次日)下午5點。

7、節假日及特殊情況下子女探望權。

1、存款:

(1)男方名下存款人民幣x元,女方名下存款人民幣x元,共計人民幣x元(大寫:x元)。

(2)男方分得人民幣x元(大寫:x元)。女方分得人民幣x元(大寫:x元)。

(3)分配方式: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對方一次性支付差額人民幣x元(大寫:x元)。

2、房產:

(1)男女雙方名下共有房產共1處。

(2)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的房產所有權(房產證號:)歸x方所有。房產證業主姓名變更手續自離婚后x個月內辦理,甲方必須協助對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方負責。

(3)甲方應當于xx年x月x日前向對方一次性支付房產差價人民幣x元(大寫:x元)。

1、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

2、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屬于個人債務,應自行承擔。

1、因x方離婚后生活困難,甲方同意向對方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x元(大寫:x元)。

2、上述經濟幫助金的支付方式選以下第x種:

(1)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現金支付完畢。

(2)甲方每月以現金方式向對方支付人民幣x元(大寫:x元,直至xx年x月為止。

1、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簽名日期:xx年x月x日

簽名日期:xx年x月x日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協議離婚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快捷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總之,協議離婚的雙方要相當謹慎,否則很容易在離婚后帶來不必要的糾紛,雙方已經平靜、有序的生活又會被重新打亂!

為了在離婚時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自身的應得利益,同時也為了把離婚后產生糾紛的風險降到最低,打算走協議離婚這條路的男女一方或雙方可以請律師來幫助把關!在這一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一方的委托對在另一方名下的財產數目進行調查,以及調查一方是否存在背著對方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律師也可以代理一方去和另一方具體協商。雙方自立的協議書可以提交律師進行審查,以確保協議的完備、明確、合理、合法!

防患于未然,可以使我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上,不讓時間和精力無端耗費。如果僅處于一時沖動,為了盡快擺脫對方,而對離婚協議草率處之,那么離婚后打算過正常生活的愿望很可能會再次化為泡影!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

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為準。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后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 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

男方

女方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銀行存款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運營出租車,作價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 元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 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

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具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包括離婚問題、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離婚協議書具備合同的性質,所以涉及效力問題。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其中,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及子女歸誰撫養屬于人身關系,對財產的處理屬于財產關系。所以可以說離婚協議是一個涉及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混合合同。

(一)我國離婚采取登記主義和訴訟主義,即只有通過登記和訴訟的離婚才是有效的,離婚協議書才會發生效力。

(二)離婚的意思表示發生變化。即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后,隨著時間、地點、感情等其他因素的改變又反悔不想離婚了,這時候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一)離婚是前提。

財產分割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離婚,即雙方已經登記離婚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了婚姻關系,不然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雙方的意思表示。

夫妻雙方對于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事項都不會生效。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雙方意思表示的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所以說,離婚協議必須達到以上要求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么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下文律伴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該條款的適用上要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為例,對離婚協議的效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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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協議書之效力認定

何先生與薛女士結婚多年,并在徐匯區購買了一處二手房。兩人曾因感情問題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辭的搬出了住處。薛女士在無法聯系何先生的情況下,起訴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何先生與薛女士結婚多年,并在徐匯區購買了一處二手房。兩人曾因感情問題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辭的'搬出了住處。薛女士在無法聯系何先生的情況下,起訴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房產。法院經過公告送達,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未處理房產。

底,何先生找到陳律師,要求代理離婚時沒有處理的房產分割案件。陳律師接受委托后提起訴訟,但是在庭審中,薛女士提供了一份何先生親筆簽名的承諾書及離婚協議書。原來他們曾因感情不和,在婚姻期間就離婚問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約定房產歸薛女士所有,何先生同時寫了一份內容一致的承諾書。在這種情況下,陳律師明確提出,離婚協議書和承諾書并沒有實際履行,應允許何先生反悔。主審法官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采納了陳律師的代理意見,依法判決爭議房產歸薛女士所有,但應補償相當于市場價值一半的現金給何先生。

這起案件涉及到了離婚時沒有處理的財產分割、以及婚姻期間書寫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離婚時由于各種原因,一些財產并沒有處理,但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要求分割。而婚姻期間因為感情不和而一時沖動寫下的離婚協議書并不是一定就生效,首先離婚協議書是以離婚登記為前提條件的,如果沒有登記離婚,而雙方也沒有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的話,任何一方是可以反悔的。

離婚協議書才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

男方與女方于_年_月認識,于_年_月_日在_登記結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兒子,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女方不需要男方支付任何撫養費。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女方不需要男方任何財產(包括房產、存款),凈身出戶。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共同債務,由男方獨自承擔。女方自己的債務由女方自己承擔。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離婚協議書法律效力

協議人:乙方。

協議人甲方、乙方什么時間在什么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什么時間生于孩子叫丙。因協議人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愿離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撫養;。

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多少元,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具體時間;。

撫養費支付到孩子18周歲止還是大學畢業;。

撫養費是否包括教育費、醫療費;。

包括或不包括,分別如何處理。

三、

有房屋產權的房屋如何折價、如何分割;。

單位福利房(無產權)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權、股票如何分割;。

四、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一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罰。

五、探視權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視權的制約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年月日年月日。

離婚協議書才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

對于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

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后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

但是很多夫妻對于婚前協議書都不怎么了解。

一、什么是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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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

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

“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

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p>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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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一、______與______自愿離婚。

二、兒子______由______撫養,由______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元,在每月____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路____號的____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現協商歸______所有,由______一次性給付______現金____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____萬元,歸______所有,______向張某支付____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______可在____(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____(時間)送回______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__天與______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離婚協議書之效力認定

離婚協議:就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該條款的適用上要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

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在律師同行進行的交流活動中也是各抒己見,北京離婚律師網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對離婚協議的效力論述如下:

(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

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指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而依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頒布實施的中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離婚并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有財產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但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該協議所列財產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為涉及的夫妻共有財產,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決?!庇纱丝梢?,在同一條款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庭的解釋與地方法院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矛盾的地方。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未能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論。

在民事領域遵循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且所附條件成就時應當是有效的。

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生效條款明確約定為:“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且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后發生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最終因種種原因未能協議離婚的,視為所附條件未成就,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未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生效條款明確約定為“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另外一般在離婚協議書中都有這樣的話:甲、乙雙方因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的可能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離婚及財產分割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因該條款比較籠統,且離婚涉及身份關系,離婚協議的效力就容易發生爭執,只能由法官結合案件其他證據,運用“自由裁量權”來裁決。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的生效條款中約定為:“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無論能否協議離婚,本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雙方當事人未能辦理協議離婚而走訴訟途徑的話,離婚協議書如果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法律效力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于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當利益,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假離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雙方為了福利分房、買房、職位升遷等原因;。

(2)一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

(3)雙方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

(4)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但是,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離婚協議書之效力認定

甲方:性別族歲身份證號:戶口所在地:戶口性質:聯系電話:

乙方:性別族歲身份證號:戶口所在地:戶口性質:聯系電話:

事實概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乙方本著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后日內,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等其他各類費用共計人民幣元,甲方須簽寫收條。之后乙方不再負有任何其他經濟或法律責任。甲方同意放棄其他任何權利主張。

三、甲方今后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五、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乙方認可對甲方此事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六、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全部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

xxx8年8月日xxx8年8月日。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

其理由有以下幾種:

二、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性質來看,侵害方所負擔的是一種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而不取決于當事人個人意愿,既然法律對于賠償的項目和計算方法都有規定,賠償權利人又主張相關權利,法院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及賠償權利人的請求予以充分支持,以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對于雙方達成的協議,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權的強制義務而無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九十八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由此可以看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在簽收前都可以無條件反悔。由此類推,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也可以反悔無需任何理由。

四、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是建立在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的基礎之上的。它仍屬于合同的一種,但未經公證的合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在賠償義務方反悔的情況下,賠償權利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雙方因人身損害而產生的利益失衡關系得不到平衡,此時應當允許賠償權利人訴至法院并選擇主張依照協議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張反悔使損害賠償協議無效而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因此在當事人均對已達成的人身損害協議反悔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協議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解除。

五、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建立在侵權法律關系之上,換言之,此時當事人之間形成兩種法律關系,即因侵權而產生的基礎或原始法律關系,以及因達成賠償協議而產生的派生法律關系。在一方對賠償協議反悔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恢復基礎或原始法律關系,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系民事合同的一種,應當認定為有效,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均應當依協議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反悔。

其理由有以下幾種:

一、當事人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不同于事實行為和違法行為之處在于,法律行為會發生行為人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關鍵取決于三點,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法律行為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有效。因此當事人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行為只要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便應當認定為有效法律行為,賠償義務人應當依協議履行賠償義務,賠償權利人也應當依協議要求賠償。

二、在民法領域,誠實信用原則被公認為一般民事行為所應當遵循的帝王條款。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投機欺詐,不得妨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從另一角度講,市場經濟在本質上也是誠信經濟,如果縱容社會不誠信行為,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構建。如果允許賠償義務人對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隨意反悔,不利于受害者權利的保護,如果賠償權利人隨意反悔,會造成賠償義務人訴累。由此看來,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如果不存在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

三、從處分權角度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處分了自己的權利后,并不能無受限制的反悔,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承諾負責,不得隨意違反自己的承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自認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支配,承認對方的訴訟權利構成自認,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反悔。因此,當事人對人身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構成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雙方均不得隨意反悔。賠償權利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主張權利,賠償義務人也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四、人身損害一旦發生,便產生了侵權之債,該債務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但當雙方對該債務進行協商并達成了一致性協議時,該債務便轉化為合同之債,只要雙方在達成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情形以及無效情形,那么該協議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法理依據,之所以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究其原因,價值取向不同而已。第一種觀點注重保護受害者利益,避免受侵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使因侵權行為而失衡的利益關系得不到平衡。該觀點更多的考慮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補償,符合侵權責任法的根本價值追求。從該角度出發,在人身損害領域,當法律規定不完備或不明確時,應當從有利于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進行解釋。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這種解釋不應是無限度的,向受害者傾斜應當注意避免不適當的增加侵害方額外的賠償負擔,否則雖然受害者得到了充分的賠償,卻違背了社會公平的.基本準則,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對法律進行解釋時,應當堅持一定的價值取向,但不能違背更高位階的社會一般原則,不能因維護部分的利益,而喪失了整體的利益。第二種觀點與第一種觀點相反,雖然維護了社會的一般原則,但又有對受害者利益保護不當之嫌,社會現實紛繁復雜,人們在簽訂賠償協議時的心態也各不相同,現實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多種多樣,對此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上述第二種觀點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應當根據情況認定。

一、一般情況下,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反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著重審查,協議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蝻@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無效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一般應認定為有效,雙方均應依協議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顯示公平的情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應當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數額與協議中約定的數額進行對比,如果實際損失數額明顯超過協議約定的數額,應允許受害方撤銷或變更賠償協議;相反,如果實際損失數額明顯少于協議約定的數額,亦應允許賠償義務人撤銷或者變更。對于達到何種程度才可認定為“明顯”,系法官裁量權的范圍,但筆者認為不應隨意擴大,根據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及理論界的通說,一般可以30%為限度,即“超過或者少于30%”便可認定為顯失公平。

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內容應當進行實質審查,探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并未表明詳細的賠償事項,僅概括的列明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認定為雙方對自己實體權利進行了處分,只要該處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該協議就應認定為有效,賠償權利人應就該協議主張權利,賠償義務人只就該協議履行義務。

3、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雖然列明了部分賠償事項,但經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就整個賠償事項的概括約定,這種情況下雙方也只能按照該協議履行,賠償權利人只能就該協議主張權利。

法官在處理該案時,傾向于維護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社會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維穩意識和大局意識,此中所蘊含的智慧和理念是值得充分肯定和贊揚的。進而言之,法院是否應對原告因遭受被告侵權所導致的實際損失與協議所約定的賠償數額差異進行實質審查?以及如何認定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項目為對賠償事宜的概括性約定,進而對主張的協議之外的賠償項目是否應予支持?筆者認為是值得進一步思考和斟酌的。

離婚協議書如何寫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

協議書。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

合同。

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協商目的責任。

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履行條款期限。

6、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落款{簽署}。

8、簽署日期

協議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痢聊辍猎隆寥丈齼鹤印痢痢?。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日期日期

離婚協議書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所簽訂的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

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

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

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凈身出戶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凈身出戶就是離婚后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這樣的協議一般在婚前就已經簽訂,表面看來是對愛情和權益的雙重保障,出軌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則得到金錢作為補償。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于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男方:xxx,男,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

女方:xxx,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

雙方于x年x月認識,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記結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兒子,名xxx。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女方凈身出戶。

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xxx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女方全部負責,女方應于每月的25日前將兒子的撫養費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xxxx(該賬號不得無故掛失銷戶或更改密碼,由男方保存)。

取消女方的探視權。

四、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

(2)婚后購買車牌號為:xxxxx,歸男方所有,與領取離婚證之日起30日之內協助男方辦理過戶手續。

五、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六、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x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七、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男方生活困難,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x元給男方。鑒于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因,女方應一次性補償男方精神損害費x元。上述女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畢。

八、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x元給對方(按x支付違約金)。

九、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女方:(簽名)。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要是夫妻之間簽訂的凈身出戶協議書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同時協議內容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那么該凈身出戶的協議就是有效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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