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寫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成長和收獲。假如你對心得體會還不太熟悉,下面為你推薦幾篇經典的心得體會范文,供你參考。
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勞動合同法對女性有哪些特殊保護?
(一)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我國,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就業機會。婦女就業問題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從經濟角度看,婦女是偉大的人力資源,只要安排適當,就會形成強大的生產力。要充分發揮婦女的作用,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安排婦女的工作。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凡是適合婦女從事的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工,不得提高錄用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已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而拒絕招收女職工,在安排婦女工作時,凡適合婦女從事的職業應盡可能多地使用婦女,對那些使婦女的生理機能不能處于正常狀態,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職業應當禁止或者限制女職工參加。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職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堅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視婦女。
(二)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
由于女性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結構都與男子不同,各種不良勞動條件及各種職業危害會對婦女的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因為礦山井下一般勞動條件都是非常艱苦的,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從事礦山井下勞動這里是指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不包括臨時性的工作,如醫務人員到井下進行治療和搶救等。目前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禁止婦女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
勞動法規定:禁止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根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就越少。《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一級;指數大于15小于20,體力勞動強度為二級;大于20小于25,體力勞動強度為三級;大于25,體力勞動強度為四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也就是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2700千卡/人,勞動時間率為77%。即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于“很重”強度的勞動。
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其他禁忌性勞動,按照1990年1月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這些禁忌從事的勞動除礦山井下作業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業、歸楞及流放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三)對女職工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薄安坏冒才排毠ぴ趹言衅陂g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薄安坏冒才排毠ぴ诓溉槲礉M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p>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年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了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20xx年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號。
省長李錦斌。
20xx年1月27日。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
勞動合同。
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四)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為了維護女性職員合法權益,保障女性職員的健康安全,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自20xx年10月1日《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山西各級工會持續發力、篤定前行,有效推進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進程,讓紙上的“美好愿景”實實在在溫暖每一位女職工。
《條例》甫一公布,就引發社會關注。但如何將之落到實處,山西省總強化宣傳擴大《條例》知曉率和覆蓋率的這條主線分外鮮明:落實學習宣傳月,在近130個地點統一啟動現場宣傳活動,印發《條例》單行本4萬冊、宣傳海報20xx份、掛圖4000份、彩色畫圖6萬份等;通過設專欄專版、組織宣講團、專家解讀等進行宣傳,先后組織4期500人次參加的專題師資學習培訓班,建立起全省各級宣講員隊伍;連續兩年,在全省組織開展了有11180家基層單位,118.6萬名職工參加的《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活動。
《條例》不應是寫在紙上的“美好愿景”,落在實處、讓女職工享實惠,才是根本目的。為了保障有效落地,山西省總開展一系列舉措:
連續3年組織開展“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以“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月”活動為契機,注重將《條例》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協商范圍,納入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網絡和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條例》落實情況和專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條例》貫徹落實。并將“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作為女職工重點工作,納入山西省工會女職工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加強與地方人大及勞動、衛生、安監等部門的合作,對《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檢查。省總就女職工衛生費和2%一次性營養補助等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并及時與省人大溝通,對機關事業單位發放女職工衛生費和營養補助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女職工相對集中的企業廣泛開展了女職工勞動安全隱患自查活動,保障了女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該省各級工會結合各地、各行業和生產經營實際,因地制宜地細化《條例》,做到了靶向精準,服務到“最后一公里”。
“媽咪小屋”為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特定生理期的女職工提供私密、安全、衛生的休息、哺乳場所,是落實《條例》女職工“五期”保護的創新實踐和具體措施。今年以來,“媽咪小屋”的內涵不斷擴大,還為開展女職工活動搭建了平臺,使女職工有了更好的體驗,也使“媽咪小屋”的使用更加高效便捷。
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性職工的產假分類、福利。
(一)產假分類。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p>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二)產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2、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3、生育保險。
a.生育就醫手續。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b.生育津貼。
以生育時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記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c.醫療費。
a.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b.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并發癥按核定數報銷。
c.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d.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a.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b.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e.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女職工產假工資由誰發。
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仍是就業的弱勢群體,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恫莅刚髑笠庖姼濉穼ε毠て降染蜆I權方面作了細致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女職工招用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工會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給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女職工占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協商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通過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國家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崗位工作可能對女職工的職業危害;女職工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孕期:早期妊娠和懷孕7個月以上每天休息可1小時。
《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女職工孕期待遇進行了細化分解: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早期妊娠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長其勞動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早期妊娠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勞動時間內每天安排休息1小時;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時間需3個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不低于其原工資8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產期: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生育保險,正常分娩產假98天。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女職工生育的,享受產假等特殊勞動保護: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初產婦,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30天,男方休護理假10天;夫妻異地生活的,男方休護理假20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休產假98天。女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也享受休假。
對女職工產假,《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休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住院分娩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的標準為:4個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哺乳期:每天有1個小時哺乳時間。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個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個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孕婦休息室,為女職工哺乳嬰兒提供哺乳室。
經期:痛經可請1至2天病假。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休1至2天病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安排。女職工申請休病假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交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向女職工發放特殊勞動保護衛生費。
更年期:可調整崗位,減少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整適宜的工作崗位,或者適當減少其工作量。
明確監督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可投訴舉報。
《草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監督主體?!坝萌藛挝贿`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舉報、投訴的女職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精選】
答: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規范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三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現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是原勞動部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的?!兑幎ā穼⑴毠そ蓮氖碌膭趧臃秶旁诟戒浖右粤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問:《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于90天”。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問:《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答:一方面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上升為行政法規,作為《特別規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提升了其重要性,從法律意義上對企業行為進行規范,要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執行;對女職工來說,保護她們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權益;同時規定了執法的主體,對于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與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考慮到《特別規定》的延續性,而《女職工勞動禁忌范圍》更具有時效性,隨著經濟文化生活和社會生產環境的變化(用工制度、生產條件、科學技術水平的變化),《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
答:1)這次修訂的第一個主要調整是在《特別規定》中強調了用人單位在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法律責任,要求用人單位不僅要遵守《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應當主動采取措施保護她們有健康權益,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并且主動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2)這次修訂的第二個主要調整是在附錄中減少了一般性限制,突出了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尤其是增加了孕期保護的內容。
一般性限制由原來的5條改為3條,廢除了“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等條款。在孕期保護中則增加了異常氣候條件、噪聲、振動、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等勞動禁忌。
3)第三個主要調整是保留了某些開放性的條款,如第三條第一項采用了“……等有毒物質”,所列舉的有毒物質為前條例(88年)已經明確規定的、確定對女性有特殊健康影響的,但不是全包括,這20多年來,每年都有大量新化學物投入使用,在生產、使用、運輸、銷售等環節中是否對女性帶來特殊的健康損害,相關研究不是很充分,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斷加以補充與更新。保留開放性條款體現了政府決策部門實事求是,講求科學性、時效性,以人為本、與時俱進的執政理念。
答:修訂原則主要強調,新時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重點在于保護女職工免受特殊的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及職業相關疾病的發生與發展,同時突出對她們的下一代身心健康的保護。因此重點在于保護女職工的特殊生理時期,減少一般時期的保護性勞動限制。
其主導思想是強調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加強勞動保護、提高女職工自身素質來主動保護女職工的健康。
修訂過程參照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如《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也參考國際社會的要求以及發達國家的法律法規,并且充分考慮我國女職工的生理心理特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企業的用工模式與社會保障等情況。
答:月經、懷孕、哺乳是女性特殊的生理時期和現象,加強女職工經期、孕期、哺乳期勞動保護有利于女性整體健康和和諧發展,有利于保護下一代的健康,維護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在月經期間女性的末梢血液循環受影響、基礎代謝降低,卵巢功能、子宮血液循環均會發生明顯變化。女性表現為容易疲勞、腰酸背疼、腹痛、肢體怕冷等,機體抵抗力下降。因此在經期進行適當的保護,有利于保護女性機體健康。
孕婦在工作場所接觸某些職業危害因素,可能導致胎兒發育異常、死胎、早產、自然流產率增高等危險,因此孕期是需要重點保護的時期,避免孕婦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是《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重要內容。
哺乳期的保護重點是避免產婦在工作環境接觸到的職業危害因素通過各種途徑使嬰幼兒受到健康損害,尤其是一些有毒物質可以通過乳汁輸送給乳兒,對乳兒造成健康損害。所以哺乳期婦女應當避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答:《特別規定》的修訂歷時四年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是修訂中的一個難點問題,爭論的焦點是保護女性健康與女性就業限制的關系問題。
從女性平等就業角度來講,規定禁忌范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就業選擇范圍,同時也使企業用工過程中增加了女性的就業門檻,過度地限制勢必會影響女性就業,對于女性全面和諧發展是不利的。
但是不保護或者保護過少也是不行的,在現代用工制度下,女職工面臨的健康風險很大,因為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與社會轉軌時期,大批女職工就業于工作環境條件較差、工作制度不完善的非公企業,接觸復雜的職業危害因素,加上女性的整體素質還不夠高,缺乏自我保護的知識與技能,對其自身及其子代帶來嚴重的健康風險。因此目前情況下規定女職工禁忌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此次修訂本身就是一次促進女性健康與發展的大討論,在保護女工健康與促進就業的關系之間找到了一個妥貼的平衡點,既達到了保護女性健康的要求,也在尊重與促進女性就業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強調婦女在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也享有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20xx年修訂的ilo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公約)認為保護生育不成為就業歧視的原因,也提到了一個條件“屬于對婦女和兒童有公認的或重大危險的工作”除外。
也就是說,女性不僅享有就業平等的權利,也享有健康安全的權利,當兩者發生矛盾時,應當充分尊重女性自身的選擇。作為企業在女性就業安置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工作崗位對女性健康(尤其是生育)帶來的不良影響,避免職業危害因素對女性造成特殊的健康損害。
答:改善就業環境、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是保護女職工健康的根本,政府與用人單位應當共同努力改善工作場所的環境與條件,為女性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用人單位有責任把存在職業危害的工作崗位告知女職工,尊重女職工自身的就業選擇;另外要加強女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讓女職工主動辨識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現工作環境存在不安全或不健康因素時,能夠主動要求雇主改善工作條件或更換工作崗位,減少危險。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和女性素質的提高,工作制度更加人性化,人們的觀念越來越開放,女性的就業限制也會逐步減少與消除,男女、殘疾人都能平等享有就業機會與權利。
關于礦山井下作業,ilo(婦女)井下作業公約(第45號)(1935年)規定:任何婦女,不論其年齡如何,一概不得受雇從事礦山井下作業。但同時指出,國家法律或條例可規定下列人員不受限制:任管理職務,而非從事體力勞動的婦女;從事衛生及社會服務工作的婦女;學習期間被允許在礦山井下接受職業培訓的婦女;偶然進入礦山井下,從事非體力勞動的任何其他婦女。
一些歐美國家工業化進程已經經歷了數十年,生產過程高度自動化,工作環境條件相對較好,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越來越少,女性受教育程度也較高,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長時間不斷地更新,在充分尊重人權和民主方面有其進步性。有些公約(如ilo第45號公約)已經不起作用,退出是必然的。比如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規定女性不應從事礦坑內作業,但女性自身愿意的除外。
我們采礦業正處于逐步規范進程中,大批小型煤礦、非煤礦山(以及各類礦山野外露天采礦、井下采礦、開鑿隧道、修地鐵、地下工程建筑等)存在多種影響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如作業環境條件差、重體力勞動、長時間不良體位,接觸某些化學毒物等,對女性健康造成風險。
因此此次修訂仍然保留“礦山井下作業”禁忌,我理解應該主要針對礦坑內、井下(地下)、重體力勞動的作業,而對管理崗位、非體力勞動、衛生與社會服務等并沒有明確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保護事項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在集體合同中規定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章)。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三)所從事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四)所從事崗位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五)所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告知女職工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等,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每年至少應當對女職工進行2次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新入職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應與上崗培訓同步進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1至2天。
(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天。
第十一條經本人書面提出,用人單位對已婚待孕女職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六)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息。
上述(三)、(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
上述(五)、(六)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2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
(五)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
(六)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
(七)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實行輸卵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調動至工資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女職工休產假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延長勞動時間;。
(二)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
哺乳期時間為1年,從嬰兒出生至滿一周歲止。
第十八條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可休哺乳假,待遇由雙方協商。
第十九條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勞動場所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開展防治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三)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四)及時處理性騷擾的投訴,并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五)其他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托幼機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做好以下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
健康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女職工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用人單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89年2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知識競賽試題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相關鏈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今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討論通過《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會議指出,自5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以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顯著進展,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支出等信息公開邁出較大步伐。實踐表明,這項工作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防治腐敗,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堅持把政務公開作為政府施政的基本準則,繼續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快公開步伐,擴大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提高公開的質量和實效。今年要重點推進以下幾方面的政府信息公開:(一)推進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公開。報送全國人大審查部門預算的國務院部門和單位,要公開財政部批復的全部預算表格并細化到款級科目,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農林水事務、住房保障支出等要細化到項級科目。中央部門要細化“三公”經費的解釋說明,公開車輛購置及保有量、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接待有關情況,公開行政經費支出情況。省級政府要在兩年內全面公開“三公”經費,并推進公開部門預決算。(二)推進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地址和建設套數等,全面公開分配的政策、程序、房源、對象、過程和退出情況等。(三)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依法公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等日常監管信息。強化食品安全標準公開,拓寬公眾參與標準起草的渠道。(四)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推進建設項目環評等信息的主動公開,加大超標污染物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布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情況。(五)推進招投標信息公開。全面公開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名單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依法應招標的項目,要準確公開招投標信息、投標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等。(六)推進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事故應對、處置、調查處理信息,主動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七)推進征地拆遷信息公開。嚴格履行公告、告知、論證和聽取意見等程序,全面公布補償方案、補償標準和補償結果等各環節信息。(八)推進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時,要公開原因、標準和執行期限。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及時公開收費的依據、項目、范圍和標準。
會議討論通過《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會議指出,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對于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推動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a、工會、婦女組織b、衛生行政部門c、婦女組織d、工會。
第二題。
對哺乳未滿()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a、6個月b、9個月c、1周歲d、18個月。
第三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19號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b、5月1日c、5月28日d、4月30日。
第四題。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a、1b、1至2c、2d、2至3。
第五題。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
a、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b、解除勞動合同c、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題。
a、工作b、休息休假c、勞動安全衛生d、收入。
第七題。
女職工生育享受()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a、56b、90c、98d、120。
二、多選題。
第八題。
()屬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范的女職工特殊勞動權益保護。
a、經期勞動保護b、孕產期勞動保護。
c、哺乳期勞動保護d、更年期保護。
第九題。
女職工不可以從事的工種或作業有:()。
a、修建地鐵b、制藥企業化驗員c、井下采礦d、露天煤礦作業。
第十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a、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b、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c、女職工產前檢查。
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四)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第六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九條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第十條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第十一條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第十五條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流產假工資結算。
根據《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休息天數已被新法規替代,見下文)。
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二、符合計劃生育多次流產的,根據醫生假條,按病假處理: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后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后,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采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并發癥。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