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承諾在保險期間內按照約定條件賠償被保險人因風險事件而遭受的損失。為了更好地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格式,以下是專業人士所提供的保險合同范文,供大家參考。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斑\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
運輸。
合同。
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交通運輸合同糾紛相關案例分析。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斑\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xx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
協議書。
”,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F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谑姓駯|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于晚上12時前到達???,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诘男谐讨?,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谑姓駯|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游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住址:,身份證號:__,聯系電話:。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請求判令被告連帶支付所欠原告的勞務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原告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與被告簽訂________勞務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被告所在的x部任職_________職務,具體從事_________工作,于________年____月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竣工期間,總工程款為_________元。在工程期間,被告________陸續支付給原告共_________元,現尚余欠款_________元。綜上所述,原告方為被告承建_______工程,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勞務費用,現被告對所欠原告的款項一直拖欠不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裁決。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保險合同糾紛答辯狀
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云南__________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夸大損失。依據《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于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p>
原告發生事故后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保險公司的專門業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險合同糾紛
從9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保險業推出一種名為保證保險的新險種。例如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由于保證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發生分歧。本文的目的是為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參考意見。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亦即從銀行借款用于購買機動車的買車人。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按照這一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就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被保險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我們看到,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而此債務的履行對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利,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不利??梢?,在現實中的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對于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法第十二條關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顯然不合。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借款合同債務的不履行,即債務人違約。
按照保險法原理,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的、偶然發生的危險,換言之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應不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影響。但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此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取決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觀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不發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發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債務,除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等特殊情形外,均屬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梢姳WC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與保險法原理不合。
因為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因此,我們可以斷言,現今所謂保證保險合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合同。又由于保證保險的保險事故之是否發生,實際上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因此保證保險本身就包含著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換言之,保證保險本身包含保險詐騙的危險。
在保險實務中,與保證保險類似的是信用保險,二者容易混淆。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均以債務履行為保險標的,均以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差別僅在于投保人不同。在保證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在信用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在信用保險,投保人(債權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生,不受投保人(債權人)的影響,屬于客觀存在的不確定風險。實質上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將債務不履行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因此,信用保險,完全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定,屬于真正的保險合同。
在保證保險,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生,實際上取決于投保人(債務人)的主觀意愿,不符合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風險的基本原理。保證保險不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定,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合同。
我們已經看到,所謂保證保險,與保險法原理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多有不合,因此所謂保證保險并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實現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換言之,所謂保證保險合同,形式和實質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險形式的一種擔保手段。這一判斷與中國保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認識是一致的。
1999年8月30日,中國保監會在《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法[1999]第1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1999經監字第26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
正確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對于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既然保證保險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就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既然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也應當適用擔保法關于人的擔保(保證合同)的規定。
根據保證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以下法律適用原則:
(一)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均有規定的事項,應當優先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三)對于保險法未有規定的事項,應當適用擔保法的規定。
(一)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借款合同債務履行的目的,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正是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能適用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為由請求確認保證保險合同無效的主張。
(二)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并不是本來意義的保險,而是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保險人所承保的不是不確定的客觀風險。除投保人(債務人)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等客觀原因外,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履行債務),均屬于"投保人"(債務人)故意為之,均可構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如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八的規定,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勢必造成保證保險合同的目的落空,違背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適用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為由請求免于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三)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條能否作為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的法律根據?因為債務人即是投保人,屬于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者",不符合保險法第四十五條關于保險代位權的規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本條作為認可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的法律根據,而應當以擔保法關于保證人代位權的規定作為根據。亦即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換言之,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其法律依據不是保險法上的保險人代位權,而是擔保法上的保證人代位權。
(四)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保險合同是用來保證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的擔保手段,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基礎關系。作為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導致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因此保證保險合同亦應無效;但保證保險合同被認定無效時,作為其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并不因而無效。此與保證合同與基礎合同的關系是一致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于保險人證明投保人構成保險欺詐(騙保騙貸)的情形,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無效,并根據保險人過錯程度判決保險人對于原告(被保險人)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里介紹東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平安保險東莞支公司與建行東莞市篁村支行、陳國彭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報告》:
"由于該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是以保險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擔保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功能,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存在過錯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導致本案所涉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陳國彭的欺詐行為,但保險公司在陳國彭提供一系列虛假購車文件進行投保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最終與陳國彭簽訂了保險合同并收取了保費,故此保險公司在簽訂保證保險合同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本案借款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認定上訴人保險公司應對陳國彭不能清償的案涉債務承擔1/3的賠償責任。"我認為,這一法律適用和責任認定是正確的。
(五)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果對于保險標的另有抵押擔保,則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先執行抵押擔保,保險人僅對于執行抵押擔保未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關系保險人的重大利益。按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如投保人的"告知"不實,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承擔保險賠付的責任。因此,根據本條的規定,應當認為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告知"內容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并以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作為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目的是讓保險人承擔借款人不能還款的風險。可見銀行之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是信賴保險人對借款人資信的審查及在借款人不能還款時保險人將代其承擔還款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借款人(投保人)的資信情況是否審查,與保證保險合同無關。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支持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對借款人(投保人)未進行資信審查或審查不嚴為由要求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為什么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為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通過保險做理財投資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時下保險理財盛行,很多人產生了“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的想法。為了迎合市民的這一心理,保險代理人上門兜售保險時著重宣傳的是分紅功能;銀行柜面上代銷的保險打出的廣告是“回報能有多高”;在保險公司主推的產品中,幾乎都帶有分紅性質,諸如此類的宣傳誤導了不少市民,讓大家覺得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其實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資理財只是保險的附加功能。對于保險最樸素的解釋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財富匯集成大經費,一旦個別社會成員發生意外就可以動用這筆愛心基金。市民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為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回報就認為很吃虧。
據粗略統計,目前80%以上的保險拒賠案是由于客戶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引起的。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如實告知”義務,市民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利。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戶認為自己口頭告知過就可以了,業務員說在保單上可不填就不填,結果理賠時被指控“隱瞞”病情,保戶覺得冤枉卻無據反駁,最后只好被拒賠。要知道“如實告知”義務已經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該義務。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以“隱瞞”病情為由拒賠。 還有的“機動車輛保險”要求車主變更要及時更改,否則合同視為無效。還有的機動車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是營運車輛,出險后造成理賠糾紛,因為營運車輛的保費與私用車輛的保費是不一樣的。
保單不能代簽名最主要是針對以死亡為保險責任的人壽保險。這項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經濟利益惡意傷害被保險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保險不能代簽名,是保險常識,但有的分紅險在簽訂合同時,有的保險代理人對簽名要求不嚴格,就容易發生理賠糾紛。有些市民購買的分紅險業績不佳,想要全額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單是代簽名為由認為保險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銷所購買的保險產品,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也不會被保險公司接受。
由于市民的保險專業知識還比較匱乏,對保險條款中的某些專用術語往往會“想當然”地去理解。以保戶繳費滿兩年退保時保險公司應給付現金價值為例,很多人從字面上理解以為現金價值就是自己所繳的保費。但事實上,客戶退保時的現金價值是所繳保費扣除風險保費、儲蓄金保費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戶大約只能領到所繳保費的二分之一左右,但這一點讓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當”,導致很多糾紛。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
騰空飛起,落地后車軸受沖擊變型;也包括車輛落入懸崖、河流等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墜落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
2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墜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對我方當事人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因此被告據此條款免責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應采納我方關于“墜落”的解釋,認定保險公司應付保險責任。
情形五:保險車輛損失主要由發動機進水造成,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辯論:我方所訴的車損并不同于發動機損壞,而是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的整車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疇。被告單方面認為發動機損壞應當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的觀點與合同本身的約定相互矛盾,應屬無效。
情形六: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應由雙方重新協商確定,申請由物價部門重新進行價格評估。
我方辯論:根據保險單可知,保險合同簽訂時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是真實有效的;而現在被保險車輛已經不存在無法進行有效的評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評估。
情形七:原告關于利息的訴求無合同和法律依據,不予認可。
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在簽訂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后至今未履行賠償義務,屬于嚴重違約行為,應當就應支付款項向原告賠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
總結陳詞:
原被告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真實,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732920元;保險公司未按約定理賠的,應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審判長:
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的委托,擔任田浩訴陽光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庭審,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陽光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有效,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按照該條款內容確定賠償責任。
在本案質證過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性、關聯性提出異議。該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三)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原告的損失屬于陽光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合同第七條第三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此觀點明顯錯誤,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該規定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審理。
是否免責,該條款直接約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陽光保險公司免責,不存在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主體包括了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投保義務人,若投保了交強險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若未投保則由投保義務人承擔。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的法律關系,田浩訴訟主體資格存疑。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理賠的主體必須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根據原告提交的醫院費用清單,原告的住院時間應當認定為三天。
四、免責范圍外的損失,陽光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賠償。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律師:賀信邱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為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激活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后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于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采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共
2
頁,當前第。
2
頁
1
2
公路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書
住所地: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______市到______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案應定運輸合同糾紛還是委托合同糾紛論文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縣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張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他的頭上,張某當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是從樓上掉下來的。張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是從上面掉下來的。張某妻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張妻報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張某在醫院,至盡昏迷不醒.張妻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筆者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睹穹ㄍ▌t》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1][2]。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運輸合同糾紛案例解析
原告李向麗,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韓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廣旭,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玉民,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向麗訴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6月9日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向麗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廣旭、劉玉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發往許昌由李xx駕駛的豫kb5769號中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與岳xx駕駛的豫k60379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禹州市交警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站內購票,乘坐被告的客車,被告應保證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應當依客運合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180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萬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道路運輸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最大賠償限額應為150000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證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撫養人的情況。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的發生原告無責任。3、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例、陪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陪護情況。4、鑒定書1份,證明原告傷殘為9級傷殘。5、勞動合同書1份、工資表1份、辦學證明,證明原告的經濟狀況。6、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票據。7、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1份,證明被告適格。8、行車證、運輸證、保險卡、企業登記情況、企業注銷情況。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融資租賃合同書1份,證明該車為分期付款。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據的證明一份,證明該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有異議認為屬單方鑒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合同書存在虛假。工資卡不符合法定形式。對原告提供的證據6有異議,認為交通票據有虛假。對原告提供的證據7有異議,認為法院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采用。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5、6、7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推翻此證據的依據,理由不能成立。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被告提供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8月11日,張xx與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豫kb5769號普通客車,豫kb5769號客車的行車證、運輸證、保險證車主均為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營運線路為許昌—禹州,營運單位是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許昌運輸經貿公司與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1月24日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2008年6月13日7時許,司機李xx駕駛豫kb5769號客車,與岳xx駕駛豫k60379號中型普通貨車,在省道豫103線72km+150km處相撞,造成豫kb5769號客車乘車人李xx、謝xx、王xx、牛xx、魏xx、楚xx、劉xx、李xx、銀xx受傷。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均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向麗無責任。李向麗住院治療116天,為治療花去醫療費53663.17元。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4300元,支付交通費2137元。年6月11日經許昌鈞州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李向麗因車禍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傷殘程度評定為9級傷殘,支付鑒定費600元。另查明,李向麗在禹州市泡泡語言中心上班,月工資1616元,其父親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親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李向麗兄妹二人。河南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13231(每天36元)。
本院認為:豫kb5769號客車的營運單位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公司合并,應由被告萬里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李向麗乘坐豫kb5769客車,與被告萬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有義務將乘客李向麗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運輸途中,豫kb5769號客車與豫k60379號貨車相撞,致李向麗受傷,李向麗無責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應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54237.67元、誤工費計算至定殘之日19392元(1616×12月)、護理費8352元(116×27d00uybx08"%、交通費2137元、傷殘賠償金52924元(13231×20×20%)、鑒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營養費116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5348元(8837×2×1/2×20×20%)、二次手術費10000元,共計185310.67元,扣除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墊付治療費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應由被告萬里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向麗各項損失131010.67元。
二、駁回原告李向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914元,由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蔣衛華。
審判員:孟得坡。
人民陪審員:邵華敏。
本案應定運輸合同糾紛還是委托合同糾紛論文
基本案情:
11月3日,吉水縣某糧油加工廠與個體司機羅某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羅某裝運加工廠一車大米送往廣州市某廠銷售,運費1300元;售完貨后,由羅某代領貨款并帶回加工廠。合同履行中,羅某將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領了貨款3元并返回,途經廣東省連平縣境內時,突然遭遇他人搶劫,貨款被洗劫一空,羅某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該案正在偵查中。為此,加工廠要求羅某按合同支付貨款32000元。
對本案的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運輸合同糾紛,按照現行合同法所采嚴格責任原則,羅某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加工廠貨款32000元。
理由是:本案中羅某與加工廠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合同除約定有關運輸條款外,還約定由羅某代領貨款并帶回加工廠,該條款應屬運輸合同的附屬條款,合同性質仍屬運輸合同,羅某已接受該合同的全部條款。按照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羅某應安全將貨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領貨款返回,如數交付給加工廠?,F羅某已領取貨款,且貨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搶,以致羅某無法向加工廠交付貨款,構成違約,按照合同違約的嚴格歸責責任原則,羅某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支付加工廠貨款32000元。待案件偵破后,再由羅某自行追回其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委托合同糾紛,羅某不承擔支付被搶貨款的責任。
理由是:本案中羅某與加工廠簽訂的合同從其內容上看,分為運輸合同有關事項的約定與委托合同有關事項的約定兩部分,屬于運輸合同與委托合同兩種有名合同的聯合,該兩種有名合同應各具其獨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適用時應分別適用各有關合同的規定。本案運輸合同的履行沒有爭議,產生糾紛的屬委托合同的履行,為此,本案應定委托合同糾紛,適用有關委托合同的規定。我國現行合同法違約歸責的一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存在違約,不管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某些特殊的'合同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無償合同、委托合同,其違約采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案中羅某接受加工廠的委托攜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無償的,根據合同法第406條的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羅某只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貨款被搶,羅某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風險應有加工廠自行承擔,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糾紛案上訴狀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282號六樓。
法定代表人:劉家慶。
上訴請求:
二、請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1、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醫療保險金0元;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徐新xx因訴被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審查和認定證據及分配舉證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完全錯誤的。上訴人的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判決在第9頁第一行認定:“《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xx版)》是合同的載體,其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依約履行?!边@一認定是錯誤的。理由是:首先,該保險條款是一審被告單方面制定并在庭審時才出示,并非雙方當事方協商確定,也沒有任何我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所以,該條款中的內容并非我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該保險條款中有多處責任免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于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上述保險條款的格式條款,也未向上訴人一方明確告知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且相關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上述保險條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關條款由于違反法律規定對上訴人一方也不具備約束力。
2、原判決在第9頁第11行認定:“足以印證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條款”,該認定也是錯誤的。
首先,被上訴人一審舉證的“投保人蓋章的保險投保單”,我方并不認可其真實性;即使該“投保單”是真實的,其上面的內容也無法確定投保人明確確實收到“保險條款”,而且該投保單上的內容全部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從法律規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條款方的解釋出發,該內容完全不能明確投保人收到保險條款。其次,如果認定該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則應由被上訴人舉出明確證據證明確實已交付條款并由對方簽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法院不能由推理來認定。不能認為因為該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點部分”,所以推定該條款一定交付給了投保人。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的推理缺乏邏輯性和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二、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醫療保險金2000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的支付意外醫療保險金的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p>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保險人將格式條款交付給了被保險人,也無證據證明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或重點提示,因此,本案保險人提供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因此,保險人的所謂“意外醫療保險責任適用補償原則”的條款無效。
3、《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p>
據此規定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相關賠償,不影響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
而在本案中,上訴人的單位根本未向上訴人支付醫療費賠償,而且上訴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醫療費發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支付醫療保險金的訴請應予支持。
三、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都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任何證據都不能證明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告知并交付給被保險人簽收。因此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對相關內容作出解釋。
2、《保險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
據上述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因為沒有向被保險人支付格式條款并明確告知,保險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責任的條款無效。
因此,上訴人請求的按照最高院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保險金并判令被上訴人支付,符合法律規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定,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新xx。
保險合同糾紛案上訴狀
下面是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險。
合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282號六樓。
法定代表人:劉家慶。
上訴請求:
二、請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1、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醫療保險金20xx0元;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徐新因訴被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審查和認定證據及分配舉證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完全錯誤的。上訴人的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判決在第9頁第一行認定:“《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xx版)》是合同的載體,其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依約履行?!边@一認定是錯誤的。理由是:首先,該保險條款是一審被告單方面制定并在庭審時才出示,并非雙方當事方協商確定,也沒有任何我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所以,該條款中的內容并非我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該保險條款中有多處責任免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于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上述保險條款的格式條款,也未向上訴人一方明確告知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且相關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上述保險條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關條款由于違反法律規定對上訴人一方也不具備約束力。
2、原判決在第9頁第11行認定:“足以印證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條款”,該認定也是錯誤的。
首先,被上訴人一審舉證的“投保人蓋章的保險投保單”,我方并不認可其真實性;即使該“投保單”是真實的,其上面的內容也無法確定投保人明確確實收到“保險條款”,而且該投保單上的內容全部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從法律規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條款方的解釋出發,該內容完全不能明確投保人收到保險條款。其次,如果認定該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則應由被上訴人舉出明確證據證明確實已交付條款并由對方簽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法院不能由推理來認定。不能認為因為該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點部分”,所以推定該條款一定交付給了投保人。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的推理缺乏邏輯性和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二、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醫療保險金20xx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的支付意外醫療保險金的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p>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保險人將格式條款交付給了被保險人,也無證據證明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或重點提示,因此,本案保險人提供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p>
因此,保險人的所謂“意外醫療保險責任適用補償原則”的條款無效。
3、《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據此規定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相關賠償,不影響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
而在本案中,上訴人的單位根本未向上訴人支付醫療費賠償,而且上訴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醫療費發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支付醫療保險金的訴請應予支持。
三、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都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p>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任何證據都不能證明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告知并交付給被保險人簽收。因此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對相關內容作出解釋。
2、《保險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
據上述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因為沒有向被保險人支付格式條款并明確告知,保險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責任的條款無效。
因此,上訴人請求的按照最高院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保險金并判令被上訴人支付,符合法律規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定,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新。
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被上訴人:xx市某廠;。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某區人民法院(20xx)民二初某號民事判決書;。
二、改判上訴人依法向被上訴人支付理賠款人民幣30萬元;。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制發了上述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系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上述判決書錯誤之處為:
一、上訴人從未自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人民幣2418583.51元。
上述判決書稱上訴人在答辯時表示“現經.......核算,應賠償的保險金為人民幣2418583.51元。
經查案卷筆錄,上訴人庭審中原話為“根據原告的資料,我方最后核定被告損失為2418583.51元”,此系表示,被上訴人雖然訴稱其損失高達392萬余元,但經上訴人核算,其損失僅為2418583.51元。此并不表示上訴人需要或愿意或自認向被上訴人完全賠償該損失,且,在該頁筆錄中,上訴人進一步陳述了對原告訴稱的種種異議,并提出“應按比例賠付”。
所以,上述判決書誤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損失的核定作為上訴人自認之賠償金額,上述判決書存在嚴重不當。
二、判決書對保險原則存在認識誤區,以致對本案核心概念“重置價值”認定錯誤。
保險的原則在于損失補償原則,也即,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因此,根據上述原則,所謂重置價值,無論法律概念還是顧名思義,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即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而該概念的核心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相同狀況”。所謂相同狀況,即包括保險標的的成新度(折舊率)等。
換言之,如果某人現在擁有一輛已經用了三年的手機,原購進價是5000元,現在同樣的新手機的市場價是3400元,而其使用的手機,根據成新度,在二手市場的市場價只有1100元了。在前述情形下,如果某人手機投保了某種保險,保險時也約定如果手機全損則按重置價值予以理賠,而現如果手機真的出現了全損,在此情形下,即應是按前述二手市場的市場價1100元予以理賠,而不可能依現在新手機的市場價3400元理賠,更不可能以原價格5000元理賠。
上述舉例,則是充分地表明了“重置價值”在保險實務中的運用。
而如果以現新價格3400元或原價格5000元理賠,則違反了保險原則。且,如果依此對重置價值的錯誤理解,可以推演這樣的情形:一些投保人先行購買某些物品,使用多年后再行投保,而一旦出現保險責任,則仍獲得最初支付的物品購買款。投保人可以據此生財有道,作為一門經營之術,而此必將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
而本案中,上述判決書的錯誤之處就在于,其錯誤理解了“重置價值”的概念,將其理解為所涉設備或物品原購進之的價值,要求上訴人支付宛如上述舉例中的手機原購進價5000元。上述判決書的錯誤顯而易見。
因此,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上訴人依重置價值約定進行理賠時,應是根據所涉保險標的在出現保險事故時的狀態并據此評估后確定其價值,即結合被上訴人原購進價、現市場價、成新率(折舊率)等予以認定,而不能僅考慮原購進價或現市場價而不考慮其成新率(折舊率)。
一審時,上訴人曾提請法庭向保監會等政府權威部門對“重置價值”的概念進行查證,但遺憾的是,法庭未接受此要求。
故此,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上述“重置價值”予以正確認定并據此正確認定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
三、判決書及評估報告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
判決書及評估報告除對上述“重置價值”的錯誤認定外,仍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對此,上訴人已多次向法庭書面及口頭陳述,可詳見上訴人提交的書面異議及庭審筆錄,而上述判決書對此卻未有正確認定。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評估報告存在的其他嚴重評估錯誤予以認定及糾正。
四、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根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核定,可以表明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在此情形下,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現由于評估報告存在的上述評估錯誤,導致顯示被上訴人已足額投保,但如將上述評估報告存在的評估錯誤予以糾正,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事實即可顯現,上訴人也即應比例賠付。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在確定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情形下判定上訴人應比例賠付。
五、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
上訴人在庭審中已經提供了大量的證據表明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但遺憾的是,上述判決書無視與此,卻表述為“未提供充分證據,故本院不予采納”。
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一再申請法庭向消防部門調取訴爭火災事故的案卷,但法庭卻一直未予調取,此嚴重影響了對本案事實的相關認定。
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訴人提出:
1、被上訴人在訴爭火災事故前一年曾發生類似的火災事故,但被上訴人卻未完善防火措施,短短一年后又發生同樣的火災事故。
2、被上訴人缺乏應有的防火設施,防火設施不完備。
3、火災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救火措施不當,未采取通常的的救火措施,也違反其已經存在的消防制度。如,發生火災后不是及時撥打119電話報警,而是自行救火,數十分鐘后才撥打119電話報警,延緩了消防部門的及時救火,導致了火災損失的擴大。
等等。對被上訴人的具體過錯情形,上訴人在庭審中均已詳述,在此不再重復。在此等情形下,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對此負有一定責任,上訴人可酌定減少理賠金額。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予以認定并據此確定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綜上,一審判決書對案涉核心概念“重置價值”存在認定錯誤,未注意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被上訴人對火災損失存在過錯、評估報告存在嚴重錯誤等事實,致使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當法律,終致錯誤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切實根據事實和法律,公正審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及法院應有的公正和尊嚴。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