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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審報告篇一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鐵花里5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1970年6月10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勝棋路12號。
原告開發公司與被告張×房屋遷讓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和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發公司訴稱,2011年對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號拆遷時,因被告無房過渡,遂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安排給被告過渡,現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訴請被告立即騰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費135萬元。
被告張×辯稱,現雖住進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產權證書和拆遷遺留問題未解決,故未騰讓過渡房,原告將上述問題解決并賠償損失3萬元后,立即騰讓過渡房。
經審理查明,2011年原告下屬×××指揮部對被原住本市西街20號住房進行了拆遷并于2012年5月4日與被告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嗣后,因被告無房過渡,該指揮部于20122年5月10日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提供給被告過渡。201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遷住房的補償未能解決等被告未能騰讓過渡房。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135萬元。被告應訴后,要求原告先解決安置房的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并賠償損失3萬元。原、被告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后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應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騰讓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交原告開發公司。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201×年×月×日
(院?。?/p>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民事案件庭審報告篇二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下)
四、關于開庭審理問題開庭審理是民事訴訟的重要階段,法庭調查、辯論、裁決都在該階段作出。所以,必須調動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辯論等方面的積極性,才能保證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分清是非責任,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一)關于法官的告知義務和釋明
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應當履行哪些訴訟義務,有的當事人并不知曉,須人民法院告知或釋明,以讓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當事人的各項權利才能得到更為周到的保護。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為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若干規定》第19條、第20條對審判人員在開庭審理時應履行的告知義務作了必要的簡化。通常情況下,在向原告送達受案通知書和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時,人民法院已用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將訴訟權利義務告知了當事人;若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職業者,他們知曉訴訟權利義務,可代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兩種情形,便無重復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必要。但因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審判人員仍須再次告知。
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他們往往缺乏訴訟方面的.知識,在庭審中將處于弱勢地位,雙方就不能進行公平的對抗。所以,對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重大事項,審判人員應當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并給予適當的指導,使各方當事人都能夠正常的進行訴訟活動。釋明權依其性質具有雙重屬性,從權利角度看是國家授予法官的公權力,不能放棄;從義務角度看則是釋明義務,對民事主體在參加訴訟時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以及其在訴訟中的參與權、知情權和平等權等。所以,《若干規定》特別強調,對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法官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否則即為程序違法。
(二)關于簡化庭審方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按步驟進行,一個環節也不能少,以保證程序的公正嚴肅。簡易程序最大的特點是突出一個“簡”字,若仍按普通程序按部就班的進行,那就不是簡易程序了。當前,“簡易程序普通審”的現象較為普遍,原因是審判人員為追求程序的完整性,或為了應付來自各個方面的檢查,結果是背離了設立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立法目的?!睹袷略V訟法》第14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庭調查和辯論不必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限制,根據案情可以靈活運用,《若干規定》第21條對此規定更為簡便。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人陳述后,即可由法官歸納、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后進行辯論,辯論后又可恢復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證、邊辯論,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
(三)關于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舉證期限,以保證其訴訟權利的實現。
一是當庭舉證。《若干規定》第22條前句規定:“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證據規定》第33條第2、3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第3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碑斒氯穗p方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沒有協商舉證期限,人民法院也未指定舉證期限,并無舉證期限可言,應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舉證期限利益,當事人要求當庭舉證的應當允許。這樣可以縮短案件的審理期限,提高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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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審報告篇三
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民事案件庭審報告篇四
我所在部門為派出法庭,農村民事案件居多,很多案件的當事人都在經受這次疫情的嚴峻考驗。我每次與當事人通話都會第一時間問一下他們的身體情況,然后再進行調解工作。自疫情管控以來,我已遠程調解成功兩件民事案件,結案9件。
從2022年3月2日社區封控開始至今已有一月有余,4月8日,我們終于迎來了吉林市社會面清零的好消息。我堅信上下同欲者勝,同舟共濟者贏,所有在沉寂中積蓄的力量,必將會迎來最絢爛的綻放。
文字 | 昌邑法院 朱洪超
審核 | 郎 玲 于利濤
復核 | 孫麗萍
民事案件庭審報告篇五
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現代社會普遍關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永恒的主題――司法公正,最終落實到審判質量上。據統計,筆者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90%左右??梢哉f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質量,左右著人民法院的整體質量,因此,對如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探討,不無意義。
一、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
簡易程序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相對第一審普通程序而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著以下重要意義:1、便于當事人訴訟。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許多地區交通不便,這些客觀情況給人民群眾進行訴訟造成一定困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減輕訴訟往返之勞,節省人力、財力和時間,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到保護,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工作和生產的積性。2、便于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序和手續。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量。3、有利于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養、鍛煉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傊?,正確把握簡易程序,是最現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也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在區、鄉、鎮常設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審判活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其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比較復雜,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受者,關系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異議或者重大分歧。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議無原則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來澄清事實、消除分歧。上述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三個條件必順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將非簡單的民事案件視為簡單民事案件,就會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影響辦案質量。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上三個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的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此外,院長、庭長、審判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社會各界關注且又認識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滯后、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無法律規定的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筆者認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重在一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要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并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接口頭控辯。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并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準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傳喚當事人的方式要簡。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書面通知(包括一方當事人代通知回去轉干部交另一方當事人)打電話或請基層干部、群眾捎口信的方法傳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到庭。但遇到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時,則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有關送達的規定,用傳票傳喚,否則不能適用拘傳、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有的同志認為,適用簡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決,理由是缺席判決規定在普通程序的`有關條款中。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從整部民事訴訟法序列上看,簡易程序雖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審程序。它的規定簡單、原則和很不完整。如對起訴的條件、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等都無具體規定。因此不能說明簡易程序章節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則應本著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條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條款限制)受總則和普通程序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庭審的方法要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從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到評議宣判,
一個環節也不能少,保證執法的公正嚴肅。那么,適用簡易程序是否可以隨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原則上來說,也應在總體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順序進行。那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又如何簡化庭審的方法呢?筆者認為,重點應當放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精神上。筆者理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隨時傳喚。公開審理的,可以張貼公告,也可以不張貼公告,應視個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有的人認為公告是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標志,不張貼公告就不公開開庭審理,這是對法律的誤解。適用簡程序審理的都是事實比較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經濟案件,無須過多調查即可認定。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陳述后,即可由審理員歸納、核對雙方當事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后僅對爭執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后進行辯論后又可恢復法庭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辯、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效率。
四、理順關系、走出適用簡易程序認識的誤區
當前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要受兩種傾向的影響。一些人認為現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太寬,影響了案件審判質量,認為應當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則認為審判方式改革,還應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決老百姓的告狀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范圍究竟是寬了窄了,筆者認為,只在理順以下幾個關系,就可以寬窄相宜。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案件質量和效率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筆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導致案件質量高。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雖有點勢單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質量低。審判質量的高低,從內部因素來說,關鍵在于審判人員素質以及執法的監督體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與運用什么程序沒有必然的聯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有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聯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同樣要有質量和效率。那種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質量應該高,效率低點沒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效率應當高。質量低一點也可以的認為是錯誤的。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都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保證質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證了質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多、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難易情況作為客觀標準,決不能因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就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否則,欲速不達,損害執法的嚴肅性。
再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調解和判決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調解和判決是結案的一種方式,與適用什么程序沒有因果關系。只要當事人自愿,適用普通程序依法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要依法調解,在調解不成立時,無論運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都無例外地適用判決。那種把結案的方式與適用何種程序亂加聯系,或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調解工作,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多做調解工作同樣都是錯誤的。
第四,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方式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
最后,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與運用簡易程序的關系。審判委員會是我國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此,一般來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應是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范圍,審判委員會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討論和解決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開擴思路、更新觀念,理順關系、走出誤區,大膽、正確地適用簡易程序,是深化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當前,應把推行獨任審判法官資格、選用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貫穿到適用簡易程序當中,明確各自權、責,使簡易程序的適用更加規范、科學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