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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物業管理辦工作計劃篇一
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下文是長春市物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值班保安室、物業服務用房、公共停車位、戶外墻面、屋面、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等設施設備。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權利人;或者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已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合法買受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取得相應資質并從事物業服務經營的企業法人。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民政、價格、園林、環保、市容環衛、行政執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協助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設立業主大會,并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建立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主要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審議批準物業服務合同;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個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經業主代表提議可以成立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業主代表提議后十五日內,指導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業主代表三名?;I備組的組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推薦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四)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
前款規定事項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四條 籌備組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業主委員會具體人數,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五人的單數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五條 籌備組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全體業主。會議通知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條 采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應當在公示期滿七日內組織人員根據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發放與回收表決票和選票,做好簽收與登記工作,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占建筑面積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提議應當附上提議業主本人的簽名、聯系電話、房屋棟號室號、投票權數。
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業主身份;無法核實業主身份的,提議無效。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的實施情況;
(二)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整理、保存物業相關圖紙、檔案以及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所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按照本條例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規定,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選舉和表決結果統計表;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基本情況及委員分工情況。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上述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報告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因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達不到法定人數等客觀原因業主委員會未能如期換屆的,原業主委員會仍可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為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七)被聘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章 物業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規劃、設計、建設物業項目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房屋總建筑面積為兩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應當配置建筑面積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
(二)規劃部門審查物業開發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平面圖和單體方案中,確定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于物業服務管理活動。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
(三)物業服務用房交付時應當達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公共場所和共用部位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一)標注物業服務用房具體位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及書面證明;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明細表;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應當招投標的物業項目提供物業服務招投標情況的書面材料。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初始登記時,應當同時報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房屋的清單及相關資料,由房地產登記機構確認、記載、存檔。
第二十八條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完成前期物業服務的招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二)現售商品房在正式銷售三十日前;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中的評標,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三。
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的價格、內容、標準、期限以及資質等級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副本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前,應當依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與物業買受人簽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將其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經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后,對物業買賣雙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約束力。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后,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辦理承接驗收手續。需要維修完善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有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一)實施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改造、維修、保養的技術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
(三)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和物業服務費購置的資產;
(四)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節余;
(五)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期間應當移交的其他管理資料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后的物業服務費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由業主承擔;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照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戶數或者面積確定物業服務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業主收到入住通知并辦理完相應手續;業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辦理完相應手續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示“物業服務”字樣,在經營服務場所公示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形式變相轉讓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
(五)妥善保管財務收支帳目和原始憑證;
(六)按照規定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非本市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應當事先持資質證書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服務事項、服務及收費標準、服務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價格。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到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定制度,具體評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信守合同、提供服務等方面進行評定。對評定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一年內在本市承接物業服務業務的資格。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選聘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衛生,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選聘房屋維修人員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修養護,費用由相關業主承擔。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與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消除隱患,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因維修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給有關業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補償。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為物業服務企業、他人維護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提供便利,因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十九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擅自改變房屋或者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改變、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五)亂倒垃圾、亂堆雜物、隨意停放車輛;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
(八)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有關單位、個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清理收集,垃圾運輸由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物業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三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止。對勸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實行物業維修資金制度。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物業維修資金的繳存,并對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物業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
物業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每年轉存一次。
物業維修資金增值資金分別計入分戶帳,轉作物業維修資金滾存使用。物業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物業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物業維修資金分帳核算。
第五十七條 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由業主委員會向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使用計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大會提出),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劃撥使用。
第五十八條 符合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繳存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五十九條 已繳存物業維修資金的房屋產權轉讓時,買賣雙方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或者繳存手續;合同沒有約定的,自動過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備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移交有關資料、資產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轉讓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形式變相轉讓資質證書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3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xx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 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筑, 包括住宅小區、 單體住宅樓、公寓、 別墅、 度假村等, 當然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 設備和公共場地。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筑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于生產經營資料的范疇。這類物業按照發展變化過程可分為傳統辦公樓、現代寫字樓和智能化辦公建筑等,按照辦公樓物業檔次又可劃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和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相關,特別是與工商貿易、金融保險、顧問咨詢、旅游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這類物業由于涉及物業流通與管理的資金數量巨大,所以常以機構(單位)投資為主,物業的使用者多用所有者提供的空間進行經營活動,并用部分經營所得支付物業租金。
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工業物業有的用于出售,也有的用于出租。一般來說,重工業廠房由于其設計需要符合特定的工藝流程要求和設備安裝需要,通常只適合特定的用戶使用,因此不容易轉手交易。 高新技術產業(如電子、計算機、精密儀器制造等行業)用房則有較強的適應性。輕工業廠房介于上述兩者之間。
其他用途物業,除了上述物業種類以外的物業,稱為其他物業,有時也稱為特殊物業。這類物業包括賽馬場、高爾夫球場、汽車加油站、飛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等物業。特殊物業經營的內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許可。特殊物業的市場交易很少,對這類物業的投資多屬長期投資,投資者靠日常經營活動的收益來回收投資、賺取投資收益。這類物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國家規定最高為 50 年。
醫院物業管理辦工作計劃篇二
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為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持物業管理在企業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提供了范本。 下面是小區物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一、房屋產權界定及管理
小區單位用房的產權歸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產權部分屬個人所有。公司授權高碑店基地管理處對單位用房行使財產所有權,對居民住宅進行常規管理。為加強房屋管理,保證房屋的正常維修,維護單位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應自覺遵守《水電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于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引起的后果和經濟糾紛,由業主承擔。
1、對室內裝修的管理
(1) 破壞了房屋受力結構,造成了安全隱患的;
(2) 改動和損壞了公用供水、供電、供暖管線,可能影響其他業主的;
(3) 產生超標噪音引起周邊業主投訴的;
(4) 占用公用空間堆積建筑垃圾不及時清運的。
2、對房屋維修的管理
本小區房屋分為公用和自用兩部分,公用部分的維修由物業公司負責,其費用屬物業管理費用中范圍的,在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維修由業主負責,業主可以選擇物業公司提供服務,也可以選擇社會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維修費用業主自理。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共用設施包括供電系統、供水系統、供暖系統、化糞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統和屋頂防水系統等,與全體業主利益和公共衛生、安全密切相關,嚴禁任何單位和業主未辦理手續私自對其進行拆、改、增、遷或損毀,一經發現上述行為,由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提出限期恢復,另外還要按實際損壞程度賠償損失。如確需改、拆、增、遷共用設施,必須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和說明,經批準后由物業公司指定專業人員按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施工為保護屋頂防水層,嚴禁業主私自攀爬樓頂,如因此造成屋頂防水層滲漏,責任人必須承擔防水層修復費用,以及因此造成單位或其他業主的相關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太陽能安裝
業主如需安裝太陽能設施,必須先到管理處的經營部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并在財務部繳納安裝押金后,到經營部領取《安裝許可證》。業主憑《安裝許可證》和押金收據到物業公司領取鑰匙,同時確保按安全要求,保證樓頂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壞后方可進行安裝。業主如未經相關部門同意,私自安裝太陽能裝置,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有權阻止其行為,除限期拆除太陽能裝置外,還應賠償造成的相關損失。對業主在使用的太陽能設施,管理處經營部隨時進行檢查,如因該設施自身原因,造成樓頂防水層滲漏和公用設施的損壞,由業主承擔補漏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三、物業服務費及各項代收代付費用的繳納
1、水費:由物業公司定期入戶抄表,業主在10日內到物業公司繳納;
3、暖氣費:業主須在通知的規定時間內,到物業公司繳納,收費標準應符合物價局相關規定。
4、物業服務費: 業主應當自覺按規定及時繳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用的,如不能按規定及時交納,責任由業主負責。凡不按規定繳納水費、電費、暖氣費、物管費等各項費用,物業公司有權采取催繳措施,并由業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應繳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滯納金。
四、 用水、用電管理
1、用水管理
(3)、嚴禁業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轉和倒轉等手段無償使用水資源,一經發現確認,物業公司除收繳水費外,還應按照當期應繳水費的兩倍賠償經濟損失。
2、用電管理
3)、樓道照明燈泡損壞由業主自行更換,如需物業服務人員更換,業主需承擔材料費,燈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燈泡和人為造成燈口損壞及電路故障的,由當事人負責并支付人工、材料費。
五、供暖的管理
1、業主不得私自改裝供暖設施,不得私自關閉公用進水、回水閥門
3、業主如發現供暖故障,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時,應及時與物業公司聯系維修。未經批準,私自維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公共環境及衛生管理
1、公共衛生管理
(2)、禁止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果皮、雜物等;
(4)、禁止在公共區域和樓房外墻上亂寫、亂畫、亂貼廣告;
(5)、禁止在小區內飼養畜禽,不準在公共區域隨意放養寵物;
2、公共環境管理
(2)、禁止在職工活動中心等密閉的公共場所吸煙、喧嘩、帶寵物入內
七、綠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綠地、在綠化區域堆放垃圾、雜物、放養寵物;
2、禁止攀折、損壞花木、圍欄及其他相關設施,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3、禁止在綠地上停放、行駛各類私人車輛;
4、禁止在綠化帶內種植蔬菜和挖設地窖。
八、治安綜合管理
1、車輛管理
對車輛的管理原則為:對車輛在小區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護責任。
(1)、禁止機動車在小區內鳴笛,行駛限速15公里/小時;
(2)、禁止在暖氣溝、綠化區域、人行道停放車輛;
(3)、禁止在小區內試剎車、加油和維修機動車;
(4)、車輛應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停車區域;
(5)、車主如損壞道路和公共設施等,需按價賠償;
(6)、自行車或其他人力車輛均應停放在特定區域并自行設置防盜措施;
(7)、各種車輛(包括機動、人力)因第三人盜竊丟失、損壞、車內物品丟失均由車輛所有權人自行承擔。
2、消防管理
(2)、禁止在樓道內停放車輛阻礙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險雜物;
(3)、禁止在生活區內,特別是陽臺上燃放煙花、爆竹;
(4)、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
(5)、禁止在本小區內傾倒液化氣殘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則是:對小區生活秩序的維護。
(1)、禁止私自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人員和車輛進入本小區;
(2)、自覺維護內部治安,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要積極主動舉報;
(3)、禁止利用房屋窩藏違法犯罪人員和贓物;
(4)、禁止在小區大門前或小區內亂設攤點、占道經營;
(5)、禁止亂貼、亂畫、隨意設置廣告、堆放雜物和危險器具;
2、嚴禁飼養大型寵物、攻擊性寵物,一經發現按治安案件處理;
4、攜帶寵物外出時,必須掛鎖鏈,長度不超過2米,并由成年人牽領。若飼養寵物產生噪音、出現傷人等事件,寵物主人必須及時處置并負全責。凡是有咬人記錄的寵物,必須自行清理出本小區,不得在本小區內遺棄所養寵物。
5、凡豢養寵物者自覺交納保障金,如物業公司、安全保衛部巡查人員發現有違反以上《管理規定》者,將給寵物主人送發扣除保障金通知單,保障金扣完后,飼養者應自覺補交。
十、樓頂檢查口管理
2、禁止擅自撬鎖上樓頂,一經發現,管理處及物業公司責令其賠償損失;
3、凡安裝、維修電話、太陽能、有線電視等,須到物業公司交納押金后領取鑰匙,并辦理登記手續。安裝、維修完畢后,事主須檢查“樓頂檢查口”,確認關門上鎖后,及時向物業服務單位退還鑰匙。
十一、業主聯系告知管理
1、請業主填寫《業主基本情況聯系表》,以便在緊急情況時,物業管理公司能與您及時取得聯系。
2、為盡量避免因入戶通知而產生的打擾,敬請業主隨時留意設置在公共區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夠及時了解小區管理的通知和相關信息。
3、本物業管理規定在公共區域的告示牌予以張貼公示,自張貼公示之日起滿十日后生效。
一、物業管理企業
1、本辦法中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綠化、衛生、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2、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業人員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應與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管理標準、權限、期限、費用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并報送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4、物業管理企業應設立固定的服務場所,專線電話,專職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確保及時為業主服務。
5、物業企業應按等級收費,并由物價部門統一定價,設“公示板”公開收費標準,便于業主和使用人監督。
6、日常維護與緊急事件處理。(1)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房屋主體,水電設施,排水設施,消防設備共用部位和供用設備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確保設備運行正常,居住安全。(2)對上水管線發生跑漏、下水管線發生堵、冒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確保業主和使用人財產不受損失。
(3)對二次供水水箱,應一個季度或在重大節日前徹底清洗一次,日常派專人看管,確保水質安全使用。
7、小區綠化。小區綠化要與周圍建筑風格渾然一體,既要注意根據不同的功效進行適宜的綠化和小品布置,重點美化部分應放在小區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業管理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業主或使用人特別是兒童進行宣傳教育,使人人都來關心愛護綠化,并制定相應的綠化管理規定。
8、小區衛生管理。清潔衛生的工作應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間、定地點、定任務、定標準。每天清掃一遍,全日保潔,質量應達到“六不”、“六凈”。既:不見積水、不見積土、不見雜物,不漏收堆、不亂倒垃圾和不見人畜糞便。路面凈、路沿凈、人行道凈、雨水口凈、樹坑墻根凈、果皮箱凈。
9、小區治安。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接受指導,爭取配合,做好小區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區消防、消防管理在物業管理中占有頭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防意識,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應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車輛管理。小區內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應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
二、業主、房屋使用人
1、業主、使用人應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并監督物業管理活動。有權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使用人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環境衛生費、經營性房屋的業主或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主動交納各種費用。
3、業主,使用人不應高空拋物、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在外立面設置立架改動采曖、供水、排水設施,不準隨意占用公共用地亂堆雜物;不準損壞花草樹木、小品、健身器材;不準在樓道內亂寫亂畫;不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制造妨礙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業管理企業有權督促拒交應交費用的業主、房屋使用人交納費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5、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因房屋使用、維修、管理等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做好這項工作可以為政府和廣大居民排憂解難,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保證社會的穩定。為開創我區物業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辦法施行監督機關為×市××區建設環保行政執法局物業管理辦公室。
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四月十日
一、治安管理規定
1、小區住戶的機動車輛實行發卡、登記制度;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并辦理相關手續。
2、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小區的安全穩定。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區和管理處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
4、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識。
5、住戶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或事。
6、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管理處的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愛護園林綠化,不采摘花朵,不損壞樹木。
2、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拆、亂搭、亂建、亂貼,保持小區環境整潔。
3、小區各商業市場、商業網點,飲食門店不得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早晨八時期間嚴禁制造各種噪音,違者管理人員有權干預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區內各種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出入禁鳴,整齊有序。
6、不在住宅內使用燃燒式采暖、取暖、餐飲設備。
三、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請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不高空拋物,不在樓內公共通道、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擺放物品。
2、垃圾裝好袋,置于垃圾收集點內。
3、請勿把垃圾、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
4、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飼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鄰里休息。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不污染環境,寵物傷人由其主人負責賠償。
5、住戶裝修房屋,不得將垃圾廢物棄于樓道走廊及公共場所。
6、小區內任何公共場所,均不得亂涂、亂畫、亂張貼,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并在公告欄予以曝光。
7、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區域擴大營業場地。
8、提醒進入小區的親友,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維護小區的整潔。
四、停車管理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專供購(租)車位的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閑雜人員不得入內。
2、小區住戶車輛長期停放地下停車場須辦理車輛停放卡,一車一卡,持卡出入;臨時停車須登記,經同意發臨時車輛停放卡,持卡進入,離開時退卡。
3、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應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對臨時進入區內的車輛停放實行擇位停放。
4、停車場地將采取24小時智能監控記錄,配備滅火器,煙霧器。
5、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擺攤點、會客、喝酒、睡覺、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6、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
7、停車場禁止裝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8、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9、車輛停放后,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10、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迅等一切公共設備,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1、有固定車位的車主要嚴格按照小區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交費,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2、若車主不慎丟失車輛出入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納辦卡費,由管理處補發出入卡。
13、若車輛在停放區被損壞者,原則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保安員與管理處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4、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車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15、院內嚴禁停放一切車輛,違者每次罰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綜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宣傳,提高住戶消防安全意識。
4、嚴禁外來裝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教育兒童勿在小區內玩火。
5、發現初期火災要及時撲救,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撥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6、自覺遵守政府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杜絕火險隱患。
7、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8、不準從窗戶向外扔煙頭,沒熄滅的火種不得倒入垃圾桶內。
9、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10、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作出嚴肅處理。
11、管理處對違章、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12、以上各項規定望各位住戶極積支持配合,以便小區的管理。
本規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xxxx 公司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xxxx
醫院物業管理辦工作計劃篇三
第四節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五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一般由5人至15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未達到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人數的,應當通過多輪投票補選。經補選后,多輪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仍未達到議事規則約定人數,但已超過5人(含5人)的,業主委員會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出具書面回執并在報送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文本加蓋備案印章,同時將備案回執和備案資料抄送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后,應當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向全體業主公告備案回執、加蓋備案印章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可以持備案回執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任期內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五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六)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情況;
(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
(九)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委員會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的內容應當每季度公布,其他情況和資料應當及時更新。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更新相關情況和資料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公布,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五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公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代表參加。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決定事項及時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開會議。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召集的,由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推舉產生的召集人主持召開。
第五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應當按照會計要求建賬并及時入賬。業主委員會對收支原始憑證及形成的會計資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條業主大會設立業主監事會的,業主監事會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通報全體業主。
業主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經已交付使用物業業主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監事會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通報全體業主;審計期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對任期和離任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否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全體業主應當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第六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存在《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經業主委員會核實后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業主委員會委員符合《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在一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數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通告全體業主。
職務中止或者自行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及時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檔案資料、印章及財物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未達到議事規則規定的人數,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款規定及時補選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限期組織補選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六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經業主申請,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逾期仍未組織的,由業主監事會組織換屆選舉;未設立業主監事會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當日應當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六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或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但未能及時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執行機構或者人員在約定的職責范圍內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由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職責。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六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書面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其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應當以全部物業管理區域為范圍。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回執;
(三)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
(四)開標簽到表;
(五)評標專家評分表;
(六)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
(七)中標單位資質證書;
(八)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
新建住宅(不含別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的,還應當提供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文件。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中標通知書。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第六十七條新建住宅(不含別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規定和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前期物業服務具體內容、收費標準和合同期限,并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確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
第六十八條新建住宅(不含別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確需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公開招標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單獨核定該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經核定批準的收費標準,同時作為該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公開招標的最高收費標準。
(一)物業服務企業已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上一年度物業項目經營情況和調價方案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報告。
(二)擬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相關事項已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關事項應當包括上一年度物業項目經營情況和調價方案的審計報告、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等。公告期間,應當聽取和收集業主的意見,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區、縣級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三)調價方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表決結果已經公示60日以上。公示的表決結果應當包括業主的房號、專有部分面積以及與其相應的贊同、反對、棄權的意見,全體業主贊同、反對、棄權意見的匯總結果等。
公示期間業主對調價方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查驗本人表決意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業主本人表決意見以供查驗。查驗的業主表決意見與公示的表決結果不一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重新統計表決結果。
業主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調整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協調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清冊;
(三)設施設備買賣合同復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七)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八)物業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七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中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予以記載,業主有權查詢。
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時,應當將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滿足業主需要。
(一)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申報表;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回執;
(三)臨時管理規約;
(四)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五)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六)查驗記錄;
(七)交接記錄;
(八)其他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第五章物業服務
第七十三條業主大會成立后作出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出具業主大會的決定和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業主委員會備案回執。
(一)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三)物業服務合同。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二)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收方式;
(三)房地產、價格、城市管理、規劃、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七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7日內答復。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通報全體業主。審計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七十六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獨立裝表計費的水泵、電梯以及大堂、走廊、樓梯、小區道路和場地等公共照明產生的用電量,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市居民用電收費標準和實際費用直接向業主收取分攤電費。
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用量執行分攤工作的,應當按水電收費周期及時公布公共水電用量、單價、金額等分攤情況,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分攤情況提出異議時,供電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四)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資料;
(五)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重要資料。
第七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新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10日內與業主、業主大會辦理移交手續并及時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后,與業主、業主大會辦理交接手續并進駐物業管理區域。
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新聘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途徑要求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業主、業主委員會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停止服務。
(一)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移交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共有的場地和設施設備;
(三)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檔保存的資料;
(六)業主房屋產權清冊等相關資料;
(七)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和財物。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主要財務資料的復印件。
第八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出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管理責任;環衛、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單位應當繼續做好管理服務工作。屬地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相應的社會管理職能;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指導和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水電周轉金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專營服務單位收取勞務費。專營服務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政府明確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與水電費和其他專營服務費繳交相關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已代收費用但未向專營服務單位清繳的費用,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相關約定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追繳,不得以未清繳費用而停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第八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屋管理、計劃生育以及環衛保潔、垃圾分類、住宅裝飾裝修、安全事故預防等有關工作。
第八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處理。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經業主委員會督促仍拒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后予以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八十五條業主依法享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于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業主共有場地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由管理規約約定或者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決定的管理機構設立專項賬戶管理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開,管理機構不得擅自挪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監事會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管理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通報全體業主。
第八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企業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企業在裝飾裝修活動中應當遵守服務協議、管理規約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為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企業提供相應的服務,并為裝飾裝修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提供明確指引。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住宅裝飾裝修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物業出現危及安全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七)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八)損毀樹木、園林;
(十一)亂丟垃圾,高空拋物等影響環境衛生和居住安全的行為;
(十二)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三)占用公用綠地種植蔬菜、果樹;
(十四)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據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九條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是物業屬于1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方式等具體操作細則,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的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出售物業的建筑面積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的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相應費用。
第九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建的停車場應當由本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報送備案、以及逾期報送備案或者逾期變更備案事項的,由備案實施機關按照《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并可以將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機構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拒不答復業主對表決結果的異議或者拒絕業主查驗本人意見的。
(一)阻撓、抗拒業主大會或者業主監事會行使職權的;
(三)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舉報人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萬元罰款,并在企業誠信檔案中記錄其違規行為。
(三)共有物業的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設立專項賬戶管理共有收益并定期向業主公開,或者擅自挪用的。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布物業服務資金有關情況,或者未按規定答復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質詢的。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的,應當承擔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當事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外,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醫院物業管理辦工作計劃篇四
1、小區住戶的機動車輛實行發卡、登記制度;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并辦理相關手續。
2、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小區的安全穩定。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區和管理處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
4、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識。
5、住戶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或事。
6、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管理處的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愛護園林綠化,不采摘花朵,不損壞樹木。
2、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拆、亂搭、亂建、亂貼,保持小區環境整潔。
3、小區各商業市場、商業網點,飲食門店不得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早晨八時期間嚴禁制造各種噪音,違者管理人員有權干預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區內各種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出入禁鳴,整齊有序。
6、不在住宅內使用燃燒式采暖、取暖、餐飲設備。
三、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請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不高空拋物,不在樓內公共通道、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擺放物品。
2、垃圾裝好袋,置于垃圾收集點內。
3、請勿把垃圾、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
4、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飼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鄰里休息。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不污染環境,寵物傷人由其主人負責賠償。
5、住戶裝修房屋,不得將垃圾廢物棄于樓道走廊及公共場所。
6、小區內任何公共場所,均不得亂涂、亂畫、亂張貼,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并在公告欄予以曝光。
7、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區域擴大營業場地。
8、提醒進入小區的親友,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維護小區的整潔。
四、停車管理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專供購(租)車位的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閑雜人員不得入內。
2、小區住戶車輛長期停放地下停車場須辦理車輛停放卡,一車一卡,持卡出入;臨時停車須登記,經同意發臨時車輛停放卡,持卡進入,離開時退卡。
3、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應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對臨時進入區內的車輛停放實行擇位停放。
4、停車場地將采取24小時智能監控記錄,配備滅火器,煙霧器。
5、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擺攤點、會客、喝酒、睡覺、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6、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
7、停車場禁止裝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8、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9、車輛停放后,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10、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迅等一切公共設備,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1、有固定車位的車主要嚴格按照小區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交費,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2、若車主不慎丟失車輛出入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納辦卡費,由管理處補發出入卡。
13、若車輛在停放區被損壞者,原則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保安員與管理處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4、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車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15、院內嚴禁停放一切車輛,違者每次罰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綜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宣傳,提高住戶消防安全意識。
4、嚴禁外來裝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教育兒童勿在小區內玩火。
5、發現初期火災要及時撲救,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撥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6、自覺遵守政府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杜絕火險隱患。
7、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8、不準從窗戶向外扔煙頭,沒熄滅的火種不得倒入垃圾桶內。
9、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10、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作出嚴肅處理。
11、管理處對違章、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12、以上各項規定望各位住戶極積支持配合,以便小區的管理。
本規定自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公司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
醫院物業管理辦工作計劃篇五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 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筑, 包括住宅小區、 單體住宅樓、公寓、 別墅、 度假村等, 當然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 設備和公共場地。下文是長沙市物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原物業管理區域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和已入住戶數比例均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相關專業機構對配套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及建設標準的意見。
第九條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郵政、消防,以及道路、園林綠化、垃圾轉運、安全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獨立的計量器具,并在物業承接查驗后,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查驗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專業經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項目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備勤、業主委員會辦公等事項。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二)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在樓層不得高于4層、低于1層。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以附贈給業主;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附贈、出售或者出租。
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車位、車庫滿足業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車位、車庫租賃合同復印件應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分期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承接項目開發總建筑面積的相應資質等級。
(一)投標人少于3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1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2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開發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鼓勵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提供經營用房或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和交付使用條件,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整體項目交接手續。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八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共同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已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30%以上。
業主總人數不足20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占業主總人數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業主、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協商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備案后7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
前款第(二)、(三)、(四)項之一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另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但是不執行業主大會決議、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不能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侯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人數、構成、任職條件、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或者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的;
(二)因房屋權屬變更,不再是業主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召開;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在30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六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示欄和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的,反饋意見的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業主戶數計算,一戶計算為1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物業專有部分,計算為1票。
第二十八條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期限和內容。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票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后,委托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統計等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注冊物業管理師和項目經理人的信用檔案,推動物業管理行業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等級,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經理人。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經理人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人員,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和履職監管。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一)物業服務事項;
(四)合同期限;
(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化、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
(三)車輛停放管理;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防范、應急救助的協助和維護;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方案的制定及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資料保管;
(八)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務院、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制定和修改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對方當事人。
(一)移交物業承接驗收和運行管理、養護、維修資料;
(二)移交物業共用部位;
(三)結清相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
(四)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交接;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配套建筑物,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的,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轉讓或者出租相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結清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保修有關事項,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應當專戶存儲、??顚S?,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護、更新。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作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房屋建筑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醫院物業管理辦工作計劃篇六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北京市出臺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下文是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物業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醫院物業管理辦工作計劃篇七
(一)辦公室鑰匙管理
1.辦公樓所有部門鑰匙由公司辦公室與具體部門分別保管,日常使用由各部門自行負責,不得互相轉借。如需借用或配制鑰匙,需到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2.公司領導保管自己辦公室的鑰匙,備用鑰匙由前臺負責保管。保潔人員需清潔公司領導辦公室時,由前臺負責開門,清潔完畢后,及時把辦公室鎖好。
3.嚴禁私自配置鑰匙。
4.鑰匙保管人員一旦遺失鑰匙,應立即報告辦公室,視情節嚴重程度,由辦公室決定對門鎖采取更換等相關措施。
5.鑰匙保管人員一旦離職,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將鑰匙上交辦公室。
6、辦公樓一樓側門與樓梯門鎖匙交保安管理,負責早晚開關門。
(二)辦公室安全管理
1.辦公樓的安全工作由保安部門負責,公司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保安的管理,確保保安人員履行好安保職責,嚴格落實各項安保措施,確保辦公樓安全。保安服務工作職責和要求及保安具體工作細則及操作規程見附件。
2.嚴格來訪登記制度。凡到公司的辦事人員先由門衛告知相關部門,并在來訪登記表上登記,注明事由,再由相關部門進行接待。杜絕外來人員在公司內部亂串亂闖現象發生。
3.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部門自身的安全保衛工作。在下班前要檢查門窗、用電、空調等使用情況,離開辦公室必須關好窗,鎖好門;關掉空調、微機等用電設施,確保部門自身安全。
4.有重要設備、儀器儀表的部門要設專人負責,嚴格管理,避免發生財物丟失等責任事故。
6.財務室、檔案室、配電室、設備機房、食堂、倉庫等重點區域,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各項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加強管理,杜絕隱患。
7.各部門(人員)發現重大問題和帶有苗頭性的隱患要及時匯報,及時排除。
8.保安部門要認真檢查維護電視監控系統,確保24小時開通,運轉良好。非相關人員禁止進入電視監控室,如需要調看監控錄像,必須征得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同意。
9.節假日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交接班記錄。對需要加班人員須在值班處登記。對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10.實行每日清樓制度,清樓時間為21時。
1.財務室、配電室、設備機房、檔案庫、廚房餐廳、實驗室、倉庫等重點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立禁止煙火標記。禁止在辦公樓內亂扔煙蒂,禁止在辦公樓非吸煙區(電梯)內吸煙。
2.各部門員工要遵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擅自移動或破壞辦公樓內消防設施,嚴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
3.各部門員工要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培訓,熟悉樓內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覺遵守辦公樓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4.妥善保管紙張等可燃性物品。嚴禁在辦公室和公共區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嚴禁私接、更改電器線路和設備。
5.嚴禁各部門隨意動火作業,特殊情況需要臨時用火用電作業的,在操作前必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安排專業人員操作,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對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嚴禁在樓道、辦公室、衛生間及辦公樓周圍焚燒廢紙、樹葉等物品。
7.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8.公司安全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經常巡視辦公樓防火情況,對重點部位加強檢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進行整改,杜絕隱患。
二、清潔與綠化管理
(一)清潔管理
1.清潔管理是營造辦公樓文明、整潔、舒適工作環境的重要內容,由公司辦公室具體負責。
2.樓內各部門辦公室的清潔工作由各使用部門(人)負責;公司領導辦公室及大廳、會議室、接待室、貴賓室、洗手間等公共衛生及室外環境的清潔工作由專業保潔人員負責。
3.辦公樓清潔管理的具體要求詳見:辦公樓衛生管理制度、辦公樓衛生清潔標準、辦公樓保潔人員考核標準。
(二)綠化管理
1.綠化建設和管理是公司企業文化(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2.管理、愛護花草、樹木是公司全體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不準隨意砍伐、挖掘、搬移公司綠化樹木。如因確實需要者,需報辦公室批準。
4.禁止攀折花木或在樹上釘釘子、拉繩子、晾曬衣物等。
5.不得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
6.不準私自摘拿花果。
7.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跨越、踐踏綠化帶。
8.不準往綠化帶上傾倒污水或拋扔雜物。
9.不準在綠化地上堆放任何物品。
10.未經許可,不準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廣告牌。
11.凡人為造成綠化、花木及設施損壞的,要進行罰款處理。
12.辦公樓的綠化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樓的綠化養護由專業養護人員負責。
三、設施設備使用維修管理
(一)、公共場所的空調管理
1.辦公室負責公共場所空調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分管人員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做好開關使用紀錄。設備部負責其維修保養工作。
2.空調開機時間根據季節變化確定,原則上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開機制冷。
3.節假日期間公共場所空調不開啟,因加班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必須提前通知辦公室。
4.空調使用部門要注意節約能源,降低能耗??照{啟動后,應及時關閉門窗,提高降溫效果,夏季設置空調溫度不得低于攝氏26度。室內無人和下班后,及時關閉空調。
5.各部門(人員)要自覺愛護空調設備,注意保持清潔衛生,確??照{正常運行。
(二)、電梯管理
1.設備部負責電梯日常運行、安檢、維修維護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做好運行、安檢、維修維護紀錄。
2.員工乘坐電梯要文明禮讓,進出轎廂時保持良好秩序。如超載、指示燈報警應自覺退出電梯,保證電梯安全快捷運行。
3.員工乘坐電梯時應注意安全,不可將身體依靠轎門。電梯門在關閉時請
勿將身體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門外,以免發生危險。
4.搬運物品時,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要妥善包裝,細心搬運,物品應盡量放置在轎廂中央并注意不得超載。
5.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坐電梯。禁止在電梯內吸煙、吐痰、亂涂濫畫、亂扔雜物。
6.電梯運行中出現故障,要保持冷靜,可按警鈴按鈕求救或按照提示與管理人員聯系(聯系電話:),嚴禁敲擊按鈕、強行扒門,以免造成危險。
(三)、物業、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和報修
1.公司全體員工要愛護公司物業、公共設施,正確使用,規范操作,延長物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壽命,節省資源,杜絕浪費。
2.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維修保養部門,要嚴格安照工作程序、技術要求,制訂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維護計劃,做好維修維護保養工作。設備運行期間,值班人員要按時巡查,檢查各項運行參數、狀態是否正常,遇到問題及時排除,并做好記錄,確保各項設備運行正常。
3、物業圖紙、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等由公司辦公室和設備維護保養部門一式二份分別存放保管。
4、物業及大型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設備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維修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做到科學計劃,周密安排,嚴格審計,確保質量,厲行節約。
5、物業及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報修,由各部門報公司辦公室,再由辦公室統一填寫《維修派工單》,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安排設備或工程部門負責維修。 本制度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