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務派遣先簽合同后入職篇一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案例之一:張某家住北京海淀區四季青橋附近,她到離家很近的一個連鎖超市應聘就職。過了一段時間,公司將她調到遠郊大興的連鎖店工作,因而產生糾紛。因合同上只寫了張某要在北京工作,使這起勞動爭議案的焦點是合同約定的工作具體地點不詳,導致敗訴。案例之二:趙某應聘某汽車廠擔任總裝調試工,這是技術活兒,工資較高;后來,企業將他調到一個非技術的低薪崗位,他不愿干,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后,合同上寫的是擔任“操作工”,這是一個范疇很廣的工種,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性質,導致爭議敗訴。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后,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后,因老板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梢远囝I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簽空白合同??瞻缀贤侵钙髽I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知識拓展: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仔細了解情況,莫簽不知情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對用人單位的這些情況以及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進行全面了解,盡量與資質和聲譽較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
二、簽約落在紙上,莫簽口頭承諾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陬^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所以,打工者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不簽,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由其督促簽訂。
三、查清用人資格,莫簽主體不適格合同。
事先了解單位名稱、法人是誰等情況,注意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轉包嚴重的行業要特別小心。比如,《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規定,建筑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包工頭等都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四、細讀合同條款,莫簽條款不全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外出打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索取規范合同文本,避免遺漏重要條款。若單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細閱讀對于報酬、崗位、試用期、合同終止與解除等重要條款以及崗位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等規章制度。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勞務派遣先簽合同后入職篇二
法律部門提醒廣大從業者,謹防一些用工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布設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條款中處處體現“我說了算”,令求職者處于被動從屬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時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見于民營企業,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對于這樣的合同,由于其約定的條款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所以,應當是無效的條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逃避責任。
五是“賣 身合同”。如: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還規定,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
六是“雙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在勞動過程中并不實際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勞務派遣先簽合同后入職篇三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3、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勞務派遣先簽合同后入職篇四
2004年8月22日,浙江省武義縣的吳某與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代表達成協議,約定聘用吳某為公司辦公室主任,勞動報酬年薪不低于5萬元,每月預發2100元,缺發部分年終補齊,吳某10月份到公司上班,12月18日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吳某共領取工資3375元。吳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資7041.67元。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吳某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只有吳某本人簽名,而公司未蓋印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名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條款里,用鋼筆加注“年薪不少于5萬元,每月預發2100元,年終補齊”并簽有公司管理人名字。
庭審中,公司否認曾與吳某簽訂過勞動合同,只有口頭約定試用3個月,每月工資1500元。公司已按約定足額支付了吳某的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行為。
仲裁委認為,吳某提交的勞動合同未加蓋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作為用人單位未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該勞動合同無效。吳某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有年薪不少于5萬元的事實,故對吳某的請求不予支持,裁決駁回吳某的申訴請求。
《勞動法》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在程序上的規定不是很具體。但是《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第10條第2款、第3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原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關程序問題的通知》規定,“……法定代表人直接或委托他人代表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以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生效等規定都是很明確的,就是勞動合同必須有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用人單位簽名,同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名。
本案中,吳某提交的勞動合同只有個人的簽名,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簽名,同時未加蓋公司公章,所以該勞動合同應認定為無效。至于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條款里公司管理人的簽名和鋼筆加注的條款如何認定,本人認為,吳某與公司曾就簽訂勞動合同問題進行過協商,但沒有正式簽訂。由于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并在勞動合同上簽名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后才生效,所以吳某提供的勞動報酬條款應屬無效。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勞務派遣先簽合同后入職篇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