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對某一特定時間段內的學習和工作生活等表現情況加以回顧和分析的一種書面材料,它能夠使頭腦更加清醒,目標更加明確,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寫總結吧。什么樣的總結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法案例總結篇一
在法律領域中,合同法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無論是商業活動,還是日常交往,合同都是必須遵守的規則。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以及對于實踐的價值。下面我將從對合同法的理解、學習體會、實踐應用等方面進行闡述,分享自己的心得體會。
一、合同法的理解
合同法是一種管理合同關系的法律規則。它確立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和規范,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實際操作中,只有正確掌握了合同法,才能更好地處理合同關系。合同法包含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和關鍵的一環,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問題,則會影響合同的后續運作。
二、學習體會
在學習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刻了解到了“合同精神”和“契約精神”的內涵。合同的實質在于人們自愿建立關系,誠實守信,共同遵守協議。對于合同的違約行為和損害,我們需要認真對待,采用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學習合同法也讓我了解到了如何處理在實踐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如如何處理虛假陳述、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等。
三、實踐應用
合同法的應用是非常廣泛的,涉及到各個方面的生活和事業。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需要簽訂租賃合同、購買房屋合同、購買商品合同等,都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規則。在工作場合,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在所有這些場合,適當的了解和運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四、尋求法律幫助
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我們不能自行處理,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因為對于合同法的使用和適用,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尋求律師等專業機構的幫助。這些機構可以幫助我們弄清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以及合同糾紛的法律解決方案。
五、總結
總的來說,學習合同法是必要的,對于實踐有非常實際的意義。只有不斷學習和提高,才能更好地應對各類實際問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應用,不僅可以切實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促進社會的誠實守信文化,推動社會的和諧和進步。
合同法案例總結篇二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5小題,每小題1分,共25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未涂、錯涂或多涂均無分。
a.同時履行抗辯權b.先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d.先訴抗辯權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仍存在于當事人間的義務是
a.履行b.給付
c.清償d.保密
3.債權人為消滅債關系,向債務人實施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論稱此為
a.免除b.提存
c.抵銷d.混同
a.清償充抵b.債務人清償
c.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清償d.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清償
a.試用買賣合同b.樣品買賣合同
c.分期付款買賣合同d.競爭締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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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轉移貨幣所有權的合同b.轉移貨幣使用權的合同
c.轉移貨幣占有權的合同d.轉移貨幣收益權的合同
7.根據《合同法》規定,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簽訂書面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視為
a.定期合同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d.合同無效
8.在租賃期間,出租物的所有人發生變更,則以下租賃合同關系中正確的是
a.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沒有約束力
b.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有約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沒有約束力
d.原所有人沒有通知承租人的,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有約束力
a.甲負擔b.乙負擔
c.甲乙共同負擔d.甲乙按份負擔
10.下列具有從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買賣合同d.抵押合同
11.以下協議中,適用《合同法》調整的是
a.離婚協議b.收養協議
c.債權轉讓協議d.監護人變更協議
12.合同法理論中的無名合同是指
a.無名稱的合同b.無法律明文規定名稱的合同
c.無法理基礎的合同d.無形式的合同
1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點為
a.承諾生效的地點b.經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營業地d.合同簽訂地
14.以招標方式訂立合同時,下列具有要約性質的是
a.招標b.投標
c.開標d.決標
a.甲和丙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d.以上都不是
a.買賣合同訂立之時b.出賣人依約履行交付義務時
c.買受人實際占有該物時d.買受人合法占有該物時
17.下列屬于經當事人協商引起合同變更的是
a.合同當事人訂立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
b.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的出現
c.合同訂立后,一方因欺詐事由,行使撤銷權
d.合同義務人違約,法院判決原合同不再繼續履行,違約方單方支付違約金
18.債權讓與通知的性質屬于
a.意思表示b.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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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感情表示d.意思推定
a.5%b.15%
c.25%d.30%
20.關于雙方違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雙方違約只存在雙務合同中,不存在單務合同中
b.雙方違約只存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
c.雙方違約既可以存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單務合同中
d.雙方違約既可以存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單務合同中
21.下列合同變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賃合同b.運輸合同
c.買賣合同d.承攬合同
a.改進方所有b.雙方共有
c.專利權人所有d.國家所有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
a.適當履行b.協作配合
c.經濟合理d.恪守信用
25.下列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的是
a.履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d.技術成果的內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上完成的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6.《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可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法定事由有
a.預期違約
b.延期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e.延期付款
a.經濟價值高,且關乎國計民生
b.投資大、周期長、技術要求高
c.必須采用招投標
d.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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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建設合同的承包方
28.下列屬于實踐合同的有
a.買賣合同b.租賃合同
c.贈與合同d.保管合同
e.個人間借貸合同
29.下列從屬于債權的從權利,可以隨同債權一起移轉的有
a.利息債權隨本金一并移轉
b.債權之擔保權利隨主債權移轉而移轉
c.違約金債權隨本債權的轉讓而轉讓
d.破產法上的特權隨本債權一并移轉
e.與被讓與的債權請求權具有緊密關系的形成權
30.依照《合同法》,合同當事人雖約定不明,但不影響合同成立的條款有
a.標的條款b.質量條款
c.價格條款d.履行地條款
e.履行期條款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8分,共32分)
31.簡述附隨義務成立的條件。
32.簡述合同變更的條件。
33.簡述違約責任的特征。
34.簡述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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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5分)
35.試論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及效力的認定。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8分)
36.甲多年在國外留學打工,后在國內買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長期住在國外,該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義將房屋出售給乙,并已交付房屋,約定三個月后辦理過戶手續。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獲得代理權的情況下,便出資裝修房屋,并喬遷入住。甲在得知賣房之事后,表示堅決反對,并以非法占有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乙遷出此房。法院判決乙退出房屋。
乙因與甲父的買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損失,不僅損失了房屋裝修、搬家費等,還因未及時購得房產,而遇到房產漲價導致損失,乙遂根據合同法狀告甲父。
請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法理論稱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何種類型合同?
(2)《合同法》對此類合同如何規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甲父在此案中,應對乙提起的哪些損失負賠償責任?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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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總結篇三
法條原文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關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條件為法律直接規定的,其解除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
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為特別法定解除。
本條規定的解除合向的條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
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
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本條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由于通過解除程序,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采取救濟措施,因此具有優越性。
何謂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因預期違約
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所謂明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
預期違約,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如果在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間屆滿才能主張補救,將給另一方造成損失。
允許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對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因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遲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時, 債務人遲延履行、不需經催告債權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此一項規定了兩種情形。
前半句規定的是定期債務。
所謂定期債務,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對于債權人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如果債務人不在某一特定時間履行,將會使以后的履行對債權人毫無意義,從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在此情形,債權人無須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后半句規定的其他違約行為,如果達到了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盡管法律在該處沒有明確規定解除權,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此限規定取得解除權。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
除了上述四種法定解除情形,本法還規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末恢復履行能力,也末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0**年7月份,寧波海運公司將13000dwt(ccs)遠洋成品油兼化學品船船體分段建造及合攏工程發包給鄭志清。
隨后,鄭志清雇傭了楊景明等20多個工人進行施工。
20**年11月15日,船舶下水,鄭志清與楊景明結算,雙方確認鄭志清尚欠楊景明工資15,725元。
20**年12月15日,寧波海運公司與鄭志清結算,雙方確認寧波海運公司尚欠鄭志清工程款389,700元。
因催討工資未果,楊景明以鄭志清、寧波海運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兩被告連帶支付其工資15,725元。
本案中,圍繞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下稱九十四條)判決被告寧波海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形成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寧波海運公司將船舶工程發包給被告鄭志清,再由被告鄭志清雇傭工人施工,轉嫁其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應與被告鄭志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九十四條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上具有特殊含義,指的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其必須具備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等內在要素。
本案中,原告等20幾個工人提供勞動的對象為被告鄭志清,與被告寧波海運公司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不是九十四條所指的“勞動者”。
由于兩被告沒有招收勞動者,因此本案不應適用第九十四條,原告關于判令被告寧波海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三種觀點認為,第九十四條前半句中的“個人承包經營”即個人承包經營者,因此,適用第九十四條的前提之一是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
本案中,作為個人承包經營者,被告鄭志清雇傭原告等20幾個工人并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任何一條規定,因此,不宜適用第九十四條,原告關于判令被告寧波海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筆者贊同上述第一種觀點。
理由如下:
(一)將第九十四條中的“勞動者”理解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缺乏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p>
可見,并非所有的勞動者均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只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是《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據此,筆者認為,“勞動者”不應解讀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而應理解為能夠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能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獨立給付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因此,本案原告屬于第九十四條中“勞動者”,上述第二種觀點不能成立。
(二)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中的“個人承包經營”應作字面解釋,解讀為一種行為、一個期間,而不應理解為個人承包經營者。
《勞動合同法》對招用勞動者規定了一系列強制性條款,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等等。
但所有這些條款的表述都只是針對用人單位。
而作為自然人的個人承包經營者,依法不屬于用人單位的范疇,本就無須遵守這些強制性條款,更談不上違反了。
因此,如果“個人承包經營”等同于個人承包經營者,那么“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的表述就明顯自相矛盾了。
因此,筆者認為,理解“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一句時,應尊重其原本的表述,將個人承包經營解讀為行為而非主體,狀語而非主語,即:個人承包經營期間,發包的組織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
本案中,原告提供勞動的對象實質上是被告寧波海運公司,被告寧波海運公司是真正的、實際的用工主體,自20**年7月用工之日其即與原告建立了勞動關系。
然而,從20**年7月用工至2008年11月船舶下水,被告寧波海運公司始終未與原告簽定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應承擔與被告鄭志清連帶支付原告工資的責任。
因此,上述關于本案的第二種處理觀點不能成立,第一種觀點值得肯定。
綜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應解讀為:個人承包經營期間,發包的組織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適用該條的要件有三:一是存在個人承包經營行為,即組織將業務發包給個人;二是個人承包經營期間發包的組織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三是上述違法行為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
合同法案例總結篇四
第一段: 引言 (200字)
合同法擔保部分是我們在學習合同法過程中時常提到的一個重要內容。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是商業、金融交易常見的一種手段。擔??梢栽谝欢ǔ潭壬咸岣邆鶛嗳说男湃魏蛡鶆杖说墨@得信用,從而推動經濟發展。在實踐中,擔保經常遇到各種困難和復雜情況,因此,我們需要深入學習擔保法律制度,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應用。在學習合同法擔保部分時,我有了一些自己的體會和認識。
第二段: 擔保的種類及法律效力 (200字)
合同法規定了擔保的三種方式: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在這三種方式中,保證合同最常見。保證人的擔保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進行,同時可以由一個保證人或多個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提供。保證人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債務人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追償。保證人追償的范圍和責任也是有限制的,只有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保證人追償。當然,保證人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免責。
第三段: 擔保的要件及法定擔保 (200字)
擔保的要件有:主債權合法有效,擔保人的擔保意向,擔保的方式與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等。此外,在一些情況下,法律規定了法定擔保,例如商業信貸、買賣合同等。這些法律規定可以提高債權人的信任,也可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促進經濟發展。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合理運用這些法定擔保條款,同時,盡量避免出現過度擔保的情況,避免出現無法償還的問題。
第四段: 擔保的執行 (200字)
擔保的執行是擔保制度重要的一部分。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追償。擔保人必須履行擔保義務,接受債務人的追償。債權人也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向擔保人追償。當然,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爭議和困難,例如擔保人沒有履行義務、擔保物不足以償還債務等情況。我們需要繼續深入研究這些問題,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段: 總結 (200字)
合同法擔保部分是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在學習過程中,我們需要深入研究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和各種條款的要求,以便在實踐中更好地應用這些條款。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擔保的風險和困難,避免出現過度擔保的問題。在實踐過程中,我們應該盡可能合理運用法定擔保條款和程序,同時,需要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擔保制度才能更好的發揮其作用,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
合同法案例總結篇五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釋義】本條規定了代位權。
代位權和撤銷權共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稱責任財產的保全,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以確保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
從保全責任財產的角度,保全屬于一般擔保的手段。
保全責任財產,最終使債權得以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全又為債權的保全。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債務人以其財產承擔債務責任為一般擔保,作為一般擔保的債務人的財產亦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的增減與一般債權能否實現攸關。
雖然債權人不能支配債務人的財產,倘若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自由地減少責任財產,就會害及一般債權,故法律賦予債權人干預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權利。
當債務人消極地怠于行使權利聽任責任財產減少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維持責任財產。
當債務人積極地減少責任財產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恢復責任財產。
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可以有效防止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使債權得以保全。
代位權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雖有代位訴權、間接訴權之稱,然其仍屬債權人的實體權利。
因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權利,故代位權與代理權全然不同。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一是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尚需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
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若不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則不發生代位權。
四是需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債務履行期間已屆滿,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
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的限制。
具備上述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清償的財產額,應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所保全的債權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
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200萬元,債權人只能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100萬元,而不能請求償還200萬元。
又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60萬元,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額只能是60萬元,而不能再請求償還其余的40萬元。
債權人有數人,一人行使代位權能夠保全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就同一債權重復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1.對第三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代債務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因此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如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后履行抗辯、時效屆滿的抗辯、虛假表示可撤銷的抗辯等,同樣可以對抗債權人。
2.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未喪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權利,惟債務人處分權的行使應受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
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免除第三人的債務,債務人則不得行使,否則代位制度形同虛設。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法院的判決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否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的判決自然對其發生效力。
如果債務人未參加訴訟,法院判決的效力亦及于債務人。
例如,甲法院審理代位訴訟案,判決債權人敗訴,債務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訴訟,乙法院如判決債務人敗訴,則是一事二理,勞民傷財;若判決債務人勝訴,則造成兩個法院的判決不一致,既影響法院的威嚴,又使得第三人無所適從。
3.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為的是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充實債務人一般擔保的實力,第三人償還的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物,故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債權,而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
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基于法定的代位關系,故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償還。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實踐中債權人行使該條規定的代位權要遵守下列規定: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4、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6、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7、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8、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9、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10、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1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合同法案例總結篇六
施工合同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建筑法規,其目的是規范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決糾紛的程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通過研究和學習施工合同法,我深刻體會到其作為一項具體的實踐法規,對于建筑工程各方的權益保護、工程質量提升和市場秩序維護均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注意到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雙方需保持對比平等的地位;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最重要的是,在遇到合同履行糾紛時,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避免訴訟的發生。
首先,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施工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事。這意味著施工合同雙方在商討合同條款時應持平等態度,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占據對方便宜。在我的實踐中,我遇到過某位業主在合同中明示要求材料質量遠高于市場行情,導致施工方承擔了巨大的經濟壓力。這種情況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施工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保持對比平等的地位。
其次,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根據施工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施工合同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包括明確約定工期,確保工程的按時完工;明確質量標準,保證工程的質量合乎要求;明確費用,避免爭議的發生。在實踐中,我曾遇到過施工方未按時完成工程的情況,業主因此遭受了經濟損失和時間上的困擾。而在另一起糾紛案件中,雙方未對工程質量進行具體約定,導致了爭議的發生。因此,我深刻認識到,在訂立施工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以規避糾紛的產生。
最重要的是,在遇到合同履行糾紛時,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根據施工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及時協商解決。這意味著合同雙方應首先主動溝通協商,通過友好方式尋求解決方案,而不是急于將爭議上升到法律訴訟的層面。在我的實踐中,有一次合同履行中發生了質量問題,業主立即將合同糾紛提交至法院,導致了不必要的時間和資源浪費。相反,在另一起合同糾紛中,雙方通過協商解決了施工質量的問題,并力求保持合作關系的穩定。因此,通過這些實踐案例,我深刻體會到,雙方均應發揚合作精神,盡力避免將爭議升級為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施工合同法在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合同雙方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施工合同法的學習與實踐,我深刻地認識到了施工合同法的一些核心原則和要求。比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工期、質量標準和費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只有通過嚴格遵守這些原則和規定,才能夠確保各方利益平衡、工程質量安全、市場秩序正常運行。在今后的工程實踐中,我將進一步嚴格遵守施工合同法的規定,積極履行自身義務,以確保建筑工程從設計到施工的各個階段都能夠得到妥善處理,并為領域的發展貢獻力量。
合同法案例總結篇七
合同法擔保部分作為合同法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合同簽訂和履行有很大的指導作用。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上,我深入研究了實際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款,形成了自己的心得體會。
二、明確擔保的概念和種類
擔保是指為了保障債權人獲取債權,擔保人向債權人或者按照債權人的指示,向債務人提供一定財產或者履行一定的義務作為擔保。根據法律規定,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種形式。在合同簽訂時,要明確擔保的種類,選擇適合自己的擔保方式。
三、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證是擔保方式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保證人為債務人的還款承擔擔保責任。在保證協議中,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明確規定。保證人的權利包括擔保范圍、債權主張、與主債權相聯的擔保權、優先受償權等。而保證人的義務包括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就擔保的對象進行管理和保全等。
四、抵押和質押的異同
抵押和質押是以財產為擔保的形式。抵押物為債務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而質押物為債務人的動產。抵押和質押的最大區別在于抵押物不可以脫銷,而質押物可以脫銷。抵押和質押的共同點在于都需要簽訂抵押或者質押協議,并交付抵押物或者質押物,同時也都需要履行相關的擔保責任。
五、合同擔保責任的終止
合同擔保責任的終止有很多種情況。一種是當主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消滅時,擔保關系也隨之消失;另一種是當主債權獲得了還款或者解除債務關系的證據時,保證人的擔保責任也就相應解除。在合同擔保責任的終止過程中,擔保人應該及時報告主債權人,避免出現擔保責任未解除而引發的糾紛。
六、結論
合同法擔保部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經常涉及到。擔保的種類和相關權利義務需要在簽訂合同協議時明確規定,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需要在協議中詳細列明,而合同擔保責任的終止也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掌握了擔保的相關知識和要點,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