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民間組織,都可以被稱為單位。以下是一家知名單位的組織架構和人員設置,可以作為參考。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調查報告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蘭考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我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從2004年開始,幾年來,緊緊圍繞提高資產管理效能,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這個中心,積極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在市場經濟新形勢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新體制、新機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隨著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現有的體制和機制已不能很好的適應新形勢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調整思路,用更加開放的思維,更加有效的機制,更加有力的工作把國有資產經營好,把國有資產管理這篇文章做大。
(一)設立專司機構,明確職能定位。2004年市政府發文成立了**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正縣級事業機構,掛靠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副局長兼任國產局局長。市國產局編制12人,內設綜合、產權管理、資產評價三個科室,從而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市國產局作為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專司機構,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在職能定位上,將其定位在延伸財政職能上,資產管理工作緊緊圍繞財政中心工作來進行。
(三)改革國有資產的配置模式。在全市初步建立了資產構建預算制度。資產購建預算是從源頭上管理資產“進口”的主要環節,是規范資產配置,實現資產配置科學性、均等性、計劃性的重要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是部門預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資產構建預算從制度層面可以有效解決在資產配置上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失衡性,減少了盲目配置、重復配置,節約了財政資金,是“**模式”一個重要亮點,在全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會議上交流推廣。
(四)實行產權集中管理。市政府授權市國產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集中統一管理,將原來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中收繳到市國產局,由市國產局代表市政府擁有市級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全部國有資產的產權并對所管資產行使產權管理、收益管理和財務管理權,對單位辦公用房實行余缺調劑,徹底杜絕和防止因所有權不明而引發的各種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產權變更后各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只有資產使用權,沒有資產處置權,有效的解決了資產分散管理中存在的隨意處置國有資產的問題。
二、改革目前所面臨的困境。
我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與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改革深化中遭遇瓶頸,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目標定位。我市的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當初是以資源整合為切入點的,是以保值提效為目標的,是在整合置換中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效益,增加財政收入。因此我們的工作重心在整合置換上,市政府還就此下發了三年整合規劃。盡管規劃中提出了宜租則租、宜處置則處置,宜開發則開發的運營思路,但作為運營主體的資產開發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從目前的情況看把目標僅僅定位在整合上是不能把資產這篇文章做大的,必須把目標定位在經營上,通過有效的經營,把文章做大。
(二)體制束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政府,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是政府授權管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一個行政機關,不具備投融資資格,也不具備經營開發資格。由于缺乏一個對資產有效經營的平臺,因此無法對資產開展有效的經營。因此要適應新形勢,把資產經營這篇文章做大,就必須搭建一個公司化的經營平臺,實現對資產的有效經營。
(三)思想解放不夠。這幾年改革過程中我們也一直思考如何有效的利用好國有資產,也考慮到開發經營,但由于擔心不符合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要求和規定,擔心過度商業化,會增大政府風險,因而,讓猶豫禁錮了我們的思路,捆住了我們的手腳,制約了我們的工作。
(一)、我市資產基本狀況。
資產經營的基本思路。
金融危機爆發后,擴大內需保增長的任務十分繁重,特別是我們**以投資帶動為主要特征的增長方式,在突破發展中保增長的任務更重、壓力更大,對資金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因此,我們必須審時度勢,充分運用所擁有的資產優勢,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工作重心,把把工作重心由過去的以整合為重點,轉向以全面經營為重點;把運營方式由以置換為重點轉向開發、轉讓、出租并舉,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資源性資產經營并重的軌道上來。對于目前具備通過轉讓、開發、出租進行直接經營的房地產可直接開展經營,對于目前不具備直接經營條件的房地產,可通過房地產抵押融資的方式,實行買地開發滾動經營,或者以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資產經營,使所有的房地產都能夠成為政府可經營的資本。實現真正盤活國有資產,實現資產資本化,實現資產效益最大化,實現資產經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經過有效運營,力爭五年內為市本級建設融資3--5億元,全市實現國有資產收益10億元以上,其中市本級5億元以上。
(三)加快體制轉變,構建經營平臺。
調整管理體制,構建經營平臺,是實現資產資本化,對資產進行有效經營的基礎。因此,我們建議成立**市公共資產投資運營公司,將市本級的`行政事業資產整體打包,以劃撥過戶、授權經營或參股等形式注入公共資產投資運營公司,同時將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更名為“**市公共資產管理局”,實行市公共資產投資運營公司與市公共資產管理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由市公共資產管理局行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由市公共資產投資運營公司行使管資產的經營、開發、融資、投資職能。使公共資產投資運營公司具有投融資、經營開發、物業管理三個資產經營平臺的功能,其運行目標為:
投融資平臺。
打造成我市繼城投公司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資平臺,利用國有資產,以抵押擔保的形式,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方式,吸引各種社會資金進入重點建設領域。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抵押貸款。以國有資產整合為基礎,在充分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以資產作抵押,加強同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合作,形成以銀行貸款為基礎,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為補充的信貸融資格局,為政府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提供融資服務。
三是開展股權合作。對于關乎全市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的競爭性領域項目,資產投資運營公司代表市政府和市財政(國資)局作為出資人,用市場化方式對此類項目的市屬國有股權進行管理,依照《公司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四是啟動民間借貸。對項目不大、有營利的項目可鼓勵干部職工入股,募集項目發展資金。但此方式籌集資金量少,風險大。
五是積極發展多元化融資體制。特許經營權是政府重要的無形資產,因此在項目建設上可運用“建設―經營―轉讓”的方式,即bot模式進行融資。它是指政府和項目發起人簽訂特許權轉讓的協議,由項目發起人組織成立的項目公司承擔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的任務,同時,在規定的特許期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并收取費用,用來償還項目的債務,并獲得預期的投資回報。在特許期結束后,項目將無償移交給政府。利用這種形式,對于我市自有資金匱乏,但同時具有機遇優勢、項目優勢的實際情況,可以以此引進資金,擴展籌資渠道,增加籌資規模,切實解決建設資金供需之間的矛盾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
經營開發平臺。
按照宜開發則開發、宜處置則處置、宜出租則出租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現有資產,繼續促進資源優化整合,加快開發經營,擴大投資范圍,實現資產增值。經營開發平臺主要職能為:
一是資產經營的載體和主體,負責資產開發、轉讓、出租等經營業務。
二是負責對原政府部門投資舉辦的經濟實體進行整合,并對其實行集約化、集團化、規?;洜I,充分發揮資產的規模效益。
三是進行自主開發。對增值潛力大,開發價值高的項目,實行自主開發,以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對有的資產可按照開發--轉讓(出租)的方式進行經營,對有的資產可按照抵押--融資--收購(征地)--開發--轉讓(出租)的方式進行經營。
四是夯實公司職責。按年度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通過規范資產運營,建立國有資產補償機制,向財政上交國有資產收益、按期收繳國有資產占用費、土地出租收益金和利潤等手段,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運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物業管理平臺。
一是為行政事業提供統一規范的物業服務,維持辦公資產的簡單再生產(資產維護),節約財政支出。
二是公平參與物業市場競爭和經營。
需要配套的政策。
一是成立**市公共資產運營投資公司,并將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更名為“**市公共資產管理局”,兩套機構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二是按照產權集中管理的要求將市級行政事業資產全部更名過戶在市公共資產管理局名下,免收更名過戶的相關費用。以劃撥過戶、授權經營等形式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注入公共資產投資運營公司。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調查報告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行為。
(二)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的行為。
(三)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的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注銷產權的行為。
(五)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國有資產贈與他人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確認的債權、債務等壞賬損失,進行核銷的行為。
(七)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資產處置權限和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調查報告
(一)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省財政廳審批:
5、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須通過協議轉讓的國有資產。
(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專項資產以外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萬元(原值)以下的資產,資產為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審批,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專項資產以外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萬元(原值)以下的資產,資產為主管部門管理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省級專項資產或賬面價值特別巨大的資產,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審批。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同一主管部門內部之間進行無償調撥(劃轉),按本辦法規定權限審批;跨級次、跨部門的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接收方和劃出方主管部門協調一致后,劃出方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經單位領導簽字后,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表樣附后),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評估。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需要評估鑒定、鑒證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技術部門對其進行評估專項審計或技術鑒定,評估、專項審計、鑒定報告書須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
(四)處理。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資產處置批復進行資產處置。資產處置價低于評估價90%的,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五)備案。資產處置后,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資產處置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一)資產調撥(劃轉)申請書;。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調撥資產,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擬移交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清冊;。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書;。
(四)部門、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支出,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與受贈人就捐贈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和用途等訂立捐贈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資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八條接受捐贈資產的單位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函告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須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文件和資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的申請書;。
(六)受讓方必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應當在經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序公開處置,并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一)資產置換申請書;。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
(五)本單位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近期的財務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置換協議;。
(七)對方單位的營業執照;。
(八)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報損,須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文件和資料:
(一)資產報廢、報損申請書;。
(四)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的技術鑒定意見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備留電子圖文擋案等)。
(七)其他相關文件或需要說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等申報,須向審批部門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書;。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書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向審批部門提供如下資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書;。
(五)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
(六)其他相關文件或需要說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對經審批部門批準核銷的呆賬損失,申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沒資產,執法單位必須對罰沒資產進行詳細造冊登記,妥善保管,集中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分類公開處置。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一)單位或個人不履行相應的處置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資產處置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五)單位或個人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
(七)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未按國家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對本單位、本系統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派駐外地及境外的辦事機構,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授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一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所辦經營實體、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有關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特種儲備物資的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調查報告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臺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國有資產占用費按懷政辦發〔20xx〕14號規定征收。
第四章資產配置與調劑。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實行政府采購。屬于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并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準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先審批后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占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
(二)閑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四)市財政局審核后出具批復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二)市財政局組織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三)市財政局委托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四)單位資產處置公示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值;。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戶、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資產統計與清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并對其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七章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并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制的產權登記證。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占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處置資產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調查報告
論文摘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我國龐大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的重要載體,管好規模日益龐大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十分薄弱,效率不高,矛盾和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到了國有行政性事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因此,探討其中的問題及成因,并從加強信息化建設入手探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新路,以便更好地發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功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任務。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它們分布在行政管理、科研教育、文化衛生等各個系統,數量龐大,形態各異。近年來,我國的行政事業性資產增長迅速,據財政部資產清查的結果統計,截至月31日,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額達到8.01萬億元,其中凈資產總額為5.31萬億元,占全部國有凈資產總額的35.14%。隨著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政資金將逐步從一般性競爭領域退出,國家對公共事業的保障力度將進一步加大,這將進一步促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總量的快速增長。這樣龐大的國有資產如何進行有效的管理成為了關注焦點?,F階段,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直以來,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由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從經濟學的視角上看,這是一種典型的委托代理關系,表現為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即雖然行政事業國有資產名義上是國家所有,但實際上是各個單位行使著資產的控制權。在理性人的假設前提下,委托代理關系中所有權人與控制人存在著利益沖突。在國有資產管理的現實中,在各國有資產的實際控制人的潛意識里,這就是他們部門的財產,由此形成了“各自所有,各自為政”的利益分配格局,這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是不一致的。同時由于我國國有資產還屬于分散管理,監管手段相對落后、監管乏力,使得作為所有者的國家產權虛置,管理失控,出現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資產配置不合理,產權虛置,家底不清。資產配置標準體系不完善,沒有統一的資產配置標準,相關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和配置資產時,缺乏科學的參考依據,造成配置標準不統一,影響了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管理與配置管理脫節,管配置的不掌握資產的存量情況,管資產的不了解資產的配置情況,導致“出口”管理與“入口”互相脫節,影響了工作的整體性和有效性。對單位使用非財政資金購置資產不受約束,一些單位購置資產不顧實際需要,超標準購建資產,不僅增加了購置支出,而且在使用和維護方面每年還需要花費一定的資金,加重了單位的經濟負擔。雖然財政部門每隔幾年就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搞資產清查,造冊登記,但各個單位和部門敷衍對待,草率填寫,使政府一直無法核算其真實家底,即使財政部門拿到資產清查統計報表,由于沒有考慮損失或者增值、折舊等因素,賬面價值實際上已經失去了經濟上的意義。
第二,資產使用效率不高,閑置浪費現象嚴重。由于可以無償占有、使用,各單位總想方設法多向財政要求資金,多占用國有資產,而不顧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由此引發單位、部門之間相互攀比,使資產配置不合理,造成單位間辦公條件和福利的苦樂不均。由于部門各自為政,沒有管理部門優化配置、調劑使用,在使用過程中缺乏規范化管理,對使用情況又疏于考核,所以,不僅設備重復購置嚴重,還造成資產閑置,利用率底,損失浪費嚴重。其中固定資產尤為突出,部分單位公房閑置或出租、公車私用等,有的設備每年只使用數小時,多年閑置,缺乏保養,損壞嚴重,最后只能淘汰或者以較低殘值處理。
第三,管理體制不完善,資產流失嚴重。從宏觀上講,財政等部門分別從不同角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但實際工作中存在資產管理的真空地帶。管理權和使用權分散在相應的各職能部門中,管理標準、口徑、方法不統一,管理責權難以劃分,部門之間不易協調,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相脫節。“非轉經”行為引發國有資產流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部門單位為了多給職工發獎金、搞福利,總是將盡可能多的剩余國有資產對外經營,形成經營收益,但由于“非轉經”后產權歸屬不清,無人向經營者追索投資收益和所有者權益,單位能直接從中得到利益,這就使得單位爭相辦經營實體,甚至把一部分精力放在如何創收上,這既違背了“非轉經”以彌補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不足的初衷,也影響了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發揮。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與管理體制、部門單位制度、管理人員及其管理能力水平、管理方法等都有密切的關系。總的來說,其根本原因還是由委托代理關系引起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相關管理部分無法將龐大的行政事業國有資產靜態和動態情況及時全面的了解和把握,這是造成國有資產管理難度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息化則有利于解決這些問題。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模龐大,分布范圍十分廣泛,不可避免的要通過層層委托代理進行管理,伴隨著這種委托代理關系而來的即委托方與代理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要在現有的體制下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只能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而信息化無疑是一種有效手段。信息化通過統一的技術平臺,用標準化的數據和業務額操作流程,及時、全面、準確地反映國有資產的管理狀況,有利于管理層有效的監控、可以使國有資產的管理相對透明化從而降低委托代理所帶來的代理成本包括監督成本以及資產浪費、使用效率低下而引起的機會成本。另外,從發展的角度看,管理信息化也可謂大勢所趨,信息技術已經成為現代管理中的有力武器,通常來說,管理信息化可以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因距離和時間而造成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具體而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調查報告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三)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三)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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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時報送資產報告或報告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或糾正重報;對拒不完成資產報告工作的單位,除按統一要求推進的改革外,不予辦理當年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二級及以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中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資產報告數據與單位年度部門預、決算批復數據不能銜接一致的,應當督促行政事業單位查明原因,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本部門資產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考核,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拖延報送或嚴重數據差錯的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報告編報審核過程中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資產報告差錯嚴重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國家法定職責的物質基礎與保障。為了加強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上述各部門的下屬機構。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認為屬區政府所有的各單位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內的物業、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所有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對外投資,以及用財政資金或用在法律上認為屬區政府所有的各種資金投入形成的物業、土地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公共工程。
第四條福田區財政部門是本區具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在固定資產管理中凡涉及到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的,按《深圳市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具體管理部門為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
第五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重視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明確具體的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固定資產管理員,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各單位要有一位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六條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各類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主管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要指定固定資產職能管理機構,對本單位及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和監督。主要職責是:
第九條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指定內部固定資產職能管理機構,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二)負責采購、驗收、保管、使用及維護的日常管理;。
(三)負責固定資產各種賬、卡的建立與管理;。
(四)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合理配置,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條各單位要指定固定資產管理員,專門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標準的為固定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各單位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加強實物管理。
由于行業的不同,其主要生產工具的固定資產標準可以低于非主要生產工具,如圖書館的圖書、學校的課桌椅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財務制度的要求編制本行業的“固定資產目錄”。暫時不能編制“固定資產目錄”的行業和單位,其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具體類別或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系統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固定資產分類,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六個類別。
具體對每項固定資產分設編碼時,執行財政部制定的《預算單位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
1、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器械、診察器械及診斷儀器、醫用射線設備、醫用生化化驗儀器及設備、體外循環設備及裝置、人工臟器設備及裝置、假肢設備及裝置、手術室設備、急救室設備、診察室設備、病房設備、消毒室設備、口腔設備及醫療用燈、獸醫器械等。
2、廣播電視單位的廣播發射設備、電視發射設備、音頻節目制作和播控設備、視頻節目制作和播控設備、廣播/立體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設備、電纜電視分配系統設備、應用電視設備等。
3、科研單位的科研儀器儀表、電子和通訊測量儀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4、文化體育教育單位的文藝設備、體育設備、娛樂設備、演出服裝和舞臺設備等。
5、新聞出版單位的新聞出版設備、印刷機械、裝訂機械等。
6、公安政法機關的交通管理設備、消防設備、取證及鑒定設備、安全及檢查設備、監視及報警設備等。
7、其他行業的專用設備。
(三)一般設備。含交通工具、辦公和事務用等通用性設備。包括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文化辦公機械、消防器材、電機、變壓器、鍋爐、空氣調節電器、清潔衛生器具、通信設備、視頻產品、音響設備、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家具設備、被服裝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經過文物鑒定機構鑒定的列入《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包括革命遺址、石窟及石刻、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傳世歷史文物、考古發掘文物、民族文物、外國文物、化石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和圖書室的圖書。包括圖書、電子圖書、期刊、文獻資料、縮微資料、視聽資料、機讀資料、光學錄像、光盤資料、電視唱片等。一般單位的圖書服從價值標準,夠標準的圖書作固定資產。
(六)其他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分類內的固定資產。對于一般單位而言,其醫務室設備、廚房設備可列于此類。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可參照同種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以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價值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四條行政單位和非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三)將固定資產具有相對獨立功能并單獨計價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五)發現原來登記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第四章產權登記及收益管理。
第十六條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代表區政府對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簡稱固定物業),進行相關的產權界定,辦理產權登記,產權所有人統一注明為福田區人民政府。(注:具體實施細則由區物業管理中心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將固定物業用于對外出租或經營的,其收益必須納入統一的財政專戶,集中上繳管理。區財政部門負責收益上繳的監督和管理,收益的使用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采購、驗收、登記、領用、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十九條對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辦理入庫、編碼、建卡、分配等手續。單位財務部門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發票和入庫驗收單,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分類賬。
第二十條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資產應設立登記簿記錄備查,避免與本單位財產混淆,并及時歸還。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必須由使用部門指定的管理人員統一辦理領用或使用手續,在用固定資產必須明確使用人和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建立賬、卡核算制度。
(一)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對每項固定資產都必須建立卡片,卡片一式兩張,使用部門領用時,將其中一張交由使用部門保管,使用部門應保管好固定資產卡片,建立固定資產數量登記簿,反映本部門使用固定資產情況,交回固定資產的同時將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資產經批準報廢、調出時,將兩張卡片同時注銷。
(三)財務部門在固定資產總賬科目下按固定資產類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價值核算,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
(四)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按固定資產類別、品名、規格、型號設置明細賬,進行數量、價值雙重核算,以反映固定資產購入、使用、庫存的數量和金額,同時還應建立使用部門的領用登記,以掌握資產分布和使用的詳細情況和變動情況。
第二十三條建立技術管理制度。
(一)各類技術設備和儀器應集中管理,不得交由個人保管。
(二)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三)對技術性較高的儀器設備,應制定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和交接制度,設置和填寫運行記錄(即管理臺賬)。
第二十四條建立清點核查制度。
(一)各單位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全面清點核查,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參加,共同清點核查。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點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及時改進并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區財政部門或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二)固定資產清點核查在具體安排時,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輪流清點核查的辦法。如出現余缺、毀損應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屬于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造成的在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后,可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區財政部門審批銷賬;屬于過失的責任事故造成的,應當給予過失人以必要的經濟、行政處罰;屬于違法的,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得私自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私自轉讓、轉租、分租、調換。如確需轉讓、出租、調換須有書面報告,經單位提出意見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的出借,不得影響單位正常業務的開展和固定資產的使用。出借的固定資產到期時,借出單位負責及時收回,遺失損壞由使用單位按價賠償。
第二十七條使用部門因工作任務變動等情況引起的閑置固定資產,應及時向財政部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反饋,并由以上部門對以上固定資產進行調劑使用,使用部門不得自行調劑,否則由財政部門、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收回。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責任事故造成損失或損壞的,應查明原因,由責任人負責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變動時必須及時辦理實物、賬卡和檔案資料的移交手續。
第六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管理。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購建要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充分考慮工作的需要性,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以及與現有設備的配套性,嚴格按批準的計劃和預算辦理,防止盲目購置,造成積壓。對購建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和建設永久性設施,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論證,進行可行性分析,實行民主決策。
第三十一條購置的固定資產,凡屬達到政府集中采購標準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才能購買或建造。
第三十二條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由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使用部門按使用說明檢驗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固定資產管理員憑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領用等手續。
第三十三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領用手續。
第三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報損、報廢等。
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
1、閑置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3、盤虧、呆賬、遺失、非正常損壞的固定資產;。
4、因技術、經濟因素,繼續使用不合理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淘汰的固定資產;。
5、因單位撤銷、分立、合并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固定資產;。
6、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需要處置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的審批權限。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3萬元以下或一次性處置批量總值5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由各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區財政部門備案;處置單位價值3萬元以上或一次性處置批量總值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資產,報區財政部門審批;一次性處置總值3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交通工具除外),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的審批程序。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標準以上的固定資產時,按以下程序辦理:
(二)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工作程序,對申報事項進行審批(備案);。
(三)申報單位憑批復到區會計核算中心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處置固定資產時,應按照下列不同情況,分別向財政部門提交經主管部門審核的有關資料:
(一)無償調撥提交的資料。
2.單位主管部門對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的批準文件和調入、調出雙方協議書。
(二)出售提交的資料。
2、評估報告;。
3、書面申請及說明;。
(三)正常報廢提交的資料。
2、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必要時);。
(四)非正常報廢提交的資料。
2、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
3、單位審核及處理意見;。
(五)資產遺失申報注銷提交的資料。
2.單位審核及處理意見(包括對當事人的處罰及賠償意見);。
第三十八條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一)交通工具。執行國經貿資源[]1202號文件。
(二)電腦、服務器、打印機、電視機、錄(攝)像機、照相機、復印機、傳真機、音響等電子類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一般設備參照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醫院財務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標準。
(三)專用設備:根據專門性能和專業用途,以相關行業標準或權威技術部門鑒定為準,無具體行業標準或技術鑒定的,參照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醫院財務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作使用年限的標準。
(五)房屋建筑物及上述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資產: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年限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撥款、預算外資金和事業收入等)報廢更新固定資產的,必須先做好原有固定資產的處置報批工作,方可到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更新資產的立項和資金申報工作。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機構合并、撤銷、分立、轉制時,要對其占有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造冊或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后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區財政等部門共同確認后,方可辦理相關資產處理手續。在未辦理手續之前,原單位必須妥善保管固定資產,確保資產安全。
第四十一條單位內設機構之間或非獨立核算的下屬單位之間調撥資產,不涉及賬務調整的,不須辦理申報手續,但要做好資產調撥的交接、登記以及實物賬調撥等工作,明確資產劃轉后的管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四十三條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固定資產處置的管理,及時申報資產變動情況,對擅自處置固定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的固定資產涉及國家秘密的,在處理之前,使用部門須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固定資產做好技術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日常管理辦法,并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區政府授權區財政部門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閑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并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占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并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單臺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于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
屬于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產占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預算購置計劃既然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采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1987]第169號)同時廢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版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法律。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52號《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已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地區、同一級別、同一標準的原則,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購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應集中管理,實行領用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并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按照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財政部門應對其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同級財政部門應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入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統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內部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賓館、酒店、培訓中心等經營場所、出租出借辦公場所以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投資進行經營的行為及經營收入實行逐步集中統一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后,按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車輛等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置限額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在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出租、出借、擔保、對外投資的;。
(三)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的;。
(四)涉訟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七)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裁定。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入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章制度。
進行處理。
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