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獲得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實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和諧穩定的基礎。想了解一些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嗎?以下是一些經驗總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
具體情況:
在根據勞動派遣單位將我派遣到甲單位工作,甲單位跟我簽訂的合同時是-11-19到-12-31,到了今年甲單位將我工作的項目承包給外人,到今年3月份都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甲單位承包不承包我的工作項目跟我沒關系,我的工作繼續!我想問的是我現在-1-1到2011-3-9這段時間工資是否雙倍自付,還有,我現在還在原單位工作,如果公司不要我,我是否能得到賠償,現在事實的勞務關系是存在的,但是還想在原單位工作,但是又不想在承包商那邊上班!我可以怎么辦,我知道派遣單位將我派遣到甲單位后,甲單位不能再將我派遣到其他單位,法律上好像是有規定的。。。。。。請法律人士給予幫助,謝謝!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梢愿鶕蜆I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僅僅指出問題的存在,而不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分析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只有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深入、徹底的.研究、分析,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概括來說,大學生在簽合同時出現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法律知識的欠缺我認為這是大學生為什么在簽訂合同時出現一系列問題的主要原因。因為對勞動法規缺乏了解,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用人單位有機可乘,使一些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時,只注重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很少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同時,還通過加長對畢業生的試用期,降低試用期的工資等等,來榨取畢業生的廉價勞動力,更有甚者妄圖以與求職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的“生死合同”。類似的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勞動者缺乏法律知識而與用人單位簽訂違法合同。
(二)就業的壓力。
由于高校擴招,導致畢業生競爭的不斷加劇,使大學生的就業指導思想從“先擇業后就業”變為“先就業后擇業”,這使許多大學生在找工作時,不管自己是否喜歡或者是否合適,不管是否與自己的專業對口,只要選擇了一個“好工作”,不管是否合適,都會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假如以后再遇上比原先好的單位,就會另謀高就,與原單位毀約,這種現象必然會影響大學生的誠信形象。同時,有的學生也因為“饑不擇食”,而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
(三)學校為了提高就業率的要求。
現在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就在畢業生身上大做文章,催促大學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以此來完成上級部門規定的就業率,并以就業率的提高來擴大自身的知名度。學校的逼“嫁”,使很多學生在并不清楚單位的具體情況下,只能無可奈何地“先進去再說”,“我們可不能因為個人而影響整個學校的形象”。這也是大學生盲目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原因。
(四)學校以及學生對就業指導的不重視。
對于即將畢業的一些大學生,對其進行就業前的指導是很有必要的?,F今一些高校在做這一方面的工作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他們開的就業指導課僅僅在于走走形式,而沒有深入到解決學生的切實問題上。就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說,很少有學校會把就業指導課做為一個教學計劃來進行,他們僅僅開一些專題講座或者做一些就業形勢報告來打發學生,而學生也會因為學校的不重視而對自己關于就業方面的疑惑不了了之。同時,學生不重視就業指導,也是一個方面,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1.學生思想上認識不足。2.學生認為大三上學期進行就業指導課太早。3.學校對學生的思想工作沒有做到位。
(五)學生對自己未來目標規劃不清。
“先就業后擇業”這一就業指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但同時,也把大學生帶進一個思想誤區,認為現在自己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找到自己的理想工作。所以,就先湊合著干一些不適合自己未來職業規劃的工作,隨波逐流,沒有固定目標,遇見好的職位,不管對自己未來發展是否有利,就毀約、跳槽,另謀高就,以至于發生許多因“違約”而造成的合同糾紛。
四、解決問題的建議。
(一)學校對學生應加強就業前的指導。
學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前的教育,可以采取上就業指導課,開就業專題講座,辦就業宣傳欄等方式,就業指導課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1.做好畢業生的安全教育。針對目前就業過程中的用人陷阱和簽訂就業合同時出現的問題,一方面加強對畢業生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教育畢業生要注重誠信,對就業協議或就業合同要認真、仔細閱讀后才能簽訂,并引導畢業生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2.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樹立“先擇業后就業”的就業觀念,并且要對自己的未來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清楚,然后再有目標的找工作,這樣可以預防畢業生頻繁毀約現象的發生。3.幫助畢業生確立符合實際的就業期望,使畢業生擺脫那種眼高手低、心高氣盛的錯誤心理狀態。另外,通過講解現在就業形勢以及畢業生就業個案經歷教育,幫助畢業生對自己有個明確的定位,理性定位就業期望值。
(二)學生應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大學生在就業前,應通過學習《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明確與用人單位關系,了解相互之間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另外,在意識上不要將自己放在弱勢地位,害怕用人單位不聘用或害怕麻煩,而在自身權益上妥協。應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確立勞動關系就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就要爭取,該屬于對方的義務就應該要求對方履行,并在合同中明確。如果確實碰到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要求仲裁。
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情況多樣而無統一示范性文本,但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此外用工雙方還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學生在簽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研究其中的各項內容,不僅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也應當注意自己與企業的約定條款,盡量把一切勞動權益的約定都落實到書面合同上,同時,也要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以便以后發生勞動糾紛,有據可查。另外,當遇到責任模糊不清或是不利于自身權益的條款,應該謹慎簽約,如果可能的話,多向法律人士咨詢一下,自己所簽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對自己有利。
勞動合同相關問題解答
先寫規律:環形排列與直線排列相比,就相當于少了一個元素。所以可以先求直線排列,再求圓形排列。
以下的題都選自以前機經里的題。
例一、在已有5個鑰匙的鑰匙環中放入2個鑰匙,這2個鑰匙相鄰的概率?
第二種解法:利用這個規律。
本題直線排列是:2c/p。
所以換成環形的話就應該是:2c/p=2/6。
所以本題的答案是2/6。
例二、五個人站成一個圈的那道題:利用規律很容易得p。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看清楚上述必備條款是否完整。而且,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等條款是否與招聘時用人單位的承諾相一致。
注意用人單位主體適格。
勞動合同簽訂的一方為用人單位,所以勞動者在簽訂時,應仔細核實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是否在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可能是一份無效的合同。
注意試用期約定及試用期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試用期過后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工時制度和工作時間約定。
一般格式化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工時和綜合工時,因工時制度的不同,在計算加班費的方式上也有所不同,所以勞動者應特別注意。
注意勞動報酬和加班費計算基數。
勞動報酬方面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其次應注意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明確工作內容和地點。
工作內容和地點要明確,以防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由此產生的爭議。
注意培訓及服務期約定。
上崗前企業通常對勞動者作一些普通非技術類的培訓,這類的培訓一般是不能向勞動者收取培訓費的。如果企業出資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訓,企業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有相關的約定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注意保存好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勞動者應保管好自己的那一份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因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缺少證據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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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相關問題解答
答:ae是客戶服務的最前端,最重要的是處理好客戶關系,同時捕捉每一個新的生意機會。
當然,ae也擔負這傳遞公司專業形象的任務。同時也需要協調好策略生產和創意身長之間。
的協作。賣稿能力很重要,口才和管理能力也很重要。實際上我認為,做好一個ae,關鍵。
就在于“主動”和“謹慎”。要做到這兩點就是要有主人翁的心態。怎么說呢?就是當公司。
的生意就是自己的生意,公司虧就是自己虧,公司盈利就是自己盈利。
問:你的職業規劃?
“不想做將軍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希望自己能盡快的成長為客戶經理乃至于客戶總監或。
者項目總監。
問:你對廣告怎么看?
答:廣告從狹義上理解就是廣而告之,廣義上理解應該是“采用綜合手段向消費者傳遞價值。
的過程”,所以說“活動、公關、促銷、直銷營銷、人員直銷”等都可以算作是廣告的范疇。
所以現在的廣告公司一般不是單純做幾張稿子、拍幾條片子,而是為客戶做整合營銷傳播,
提供整體解決方案。
問:會寫方案嗎?
答:有試過寫一些小的方案,主要是活動類的,對品牌類的方案也有一定認識。不過我主要。
還是做客服服務的,對“客戶關系管理”研究的多一點。
問:我們公司可能經常會有加班,你能否接受?
答:其實廣告公司加班是很普遍的現象。幸好我很年輕,熬夜通宵是沒什么問題的。不過我。
認為最重要的是工作效率,工作量大但加班不多,這樣可能是更好的狀態。
問:你還沒正式畢業,怎么就出來工作了呢?
答:其實我也不算早了。我很多同學也同樣早出來工作了。而且我認識的一個前輩大三就已。
經有兩年工作經驗了,比起他,我還是比較汗顏的。
問:為什么不找專業對口的工作呢?
答:其實廣告還是挺對我的專業的,因為我們有開設《營銷管理》和《社會關系學》等科目。
嘛。而且,我認為工作最重要的是興趣,我相信自己能在這個行業發展起來。
問:你對完稿有什么認識?
答:完稿、印刷等工作還是很重要的。不過我在廣西主要是做日常服務,像印刷這些都是客。
戶自己去操作。所以我接觸的不多。協助設計師完稿的話,主要是校對和租圖的工作。租圖。
一般在“全景”或者“華蓋”上租。
問:覺得自己有什么特長?
答:特長??!我覺得主要就是心態和親和力上面吧。心態好的話,就比較有責任感,比較積。
極主動。親和力的話對客服服務還是非常重要的。
問:你的簡歷是自己做的嗎?
答:嗯,是的。
問:我好像有點眼熟。
答:呵呵,其實也有借鑒一些網絡上的經驗。我覺得廣告本身就是一個學習再創造的過程。
“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然后加以發揚光大”,這個觀點是我的座右銘。
問:你的期望月薪是3000到4000,ae值這個價嗎?
答:助理客戶主任或者客戶主任都不值這個價。不過我覺得自己應該可以勝任高級客戶主任。
這個崗位。據我了解廣州的廣告行業這個職位的薪水基本是這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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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重要的憑證,所以每個勞動者都會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有期限嗎?根據不同的情況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也是不同的,那么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吧。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分為三種情況,小編在上述的內容中已經為大家提到,這也就是關于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的不同情況。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分析。若大家在勞動合同方面產生了問題,歡迎具體詢問我們的專業律師幫助您解決。
勞動合同相關問題解答
關于廖某主張公司應給付2008年6月7日至205月6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廖某主張2008年6月7日至年5月6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仲裁時效期間應從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請,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違反了這項規定,故對于廖某的該部分請求,仲裁也無法給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讀:未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訴求雙倍工資的相關解析。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款的規定,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款規定從規范形式分析屬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后,法律擬制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這表達了法律的一種強制性態度,以賦予勞動者終身雇傭的機會為代價促使用人單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在這三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逾期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此時法律推定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單位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前兩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該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將不會產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用工之日起一個月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處有兩種具體情況,一種是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情況是超過一個月后不滿一年期間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第一種情況下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種情況下的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說明,深圳某公司與廖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暫且不考慮其它制約因素,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應向廖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間的雙倍工資,更確切地說,是在工資之外再向廖某支付11個月的工資作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經濟代價,這也意味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上限是勞動者11個月的工資。
(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同樣要受時效的限制,勞動爭議必須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決,所以訴訟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也必須予以遵循?!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時效、中斷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時效,其中特殊時效僅適用于追索勞動報酬情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在性質上屬于懲罰金,不是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特殊時效的規定,應適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并適用一般性的中斷中止情形。
以本文案例說明,廖某主張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那么仲裁時效期間應從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請,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故對于廖某的該部分請求,法律不再支持。
工資的支付期間最長為十一個月,如果雙方在此期間補簽了勞動合同,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此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還受時效制約,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和關于中斷中止的一般性規定,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終點”為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梢愿鶕蜆I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
“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5.大學生實習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大學生維權指南大全。
8.大學生實習工資拖欠怎么辦?
9.遇上不靠譜的公司如何維權。
10.用人單位如何避免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相關問題解答
對于想要辭職的人而言,可能不了解辭職的一些問題和流程,下面我們給個例子來說明辭職問題。
問:我是一名醫生,畢業后通過人才交流會與單位簽約,單位是企業醫院,7月參加工作,單位規定試用期6個月,一年后轉正!因對單位待遇和工作環境等不太滿意,現在想提出辭職!有幾個問題想問一下!
答:
一、理解正確。
二、如果單位沒有規定要填表格,那你就寫一份書面的辭職書吧。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出現的問題
律師:這位觀眾的問題特別常見,尤其是在這種年終歲尾的時候,關于年終獎的問題,關于十三薪的問題,和單位之間的糾紛現在很多。
主持人:您提到的“十三薪”是什么概念?
律師:“十三薪”其實和剛才主持人提到的年終獎其實是一個概念,一般單位正常是十二個月,每個月發工資應該發十二次工資,但是很多單位呢,都是說到了年終時,多發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十三薪,和年終獎基本是一個概念,某些員工和單位之間發生一些糾紛,單位以這個員工某些方面表現不好甚至是個別領導和個別員工的個人恩怨就不給發這個年終獎或十三薪,由此發生爭議,但是通過我們初步的統計上來看,就是很多勞動者發生爭議的時候,一旦走上這種訴訟途徑,都承擔了一個很不利的后果,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勞動者在簽定合同的時候,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就是沒有很好的把這個合同簽訂下來。
律師:因為年終獎不是一個法定概念,也不是單位法定應該向員工支付的,它不像工資一樣,說應該按月支付,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加班了,應該給加班費,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一些項目,但是關于年終獎,法律并沒有規定。
主持人: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發年終獎。
律師:是這樣的,而年終獎更多的體現在一種約定的項目上,你比如說,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當中,明確約束了說單位應該發十三薪,到年底的時候,都發一個月工資,或者是明確約定了單位在年終時,應該給員工發放年終獎,如果再明確數額的話,這個時候,就是雙方的一種約定義務。
主持人:那也就是說要在合同里約定上發年終獎。
律師:對,如果約定了這種義務了,那單位再以各種理由拒發就沒有依據了,這個時候,像剛才案例當中的這位觀眾,如果要是有這種約定,單位不發,然后再向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年終獎的權利,我想這個結果肯定是不一樣的。
主持人:剛才我的描述可能沒有描述清楚,他也一直都在說,說是前兩年的時候,也說領導說、口頭說,說你表現不錯,我給你發年終獎,也都是很隨意的,當然合同里面可能確實沒有體現出來。
律師:對,口頭約定我們嚴格來說也是有效的,但是一旦發生訴訟,在另外一方否認的情況下,這種口頭約定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講,對勞動者很不利,如果有一個書面約定,雙方都簽字認可了,那想否認都是很困難的事情。
主持人:也就是說最好是把年終獎的這種情況是寫入到合同當中去。
律師:是這樣的。
主持人:觀眾朋友們,關于年終獎的問題,其實在前幾期的時候,我們也曾經提到過,但是就現在來講的話,還是希望觀眾朋友們注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說單位有年終獎或者說十三薪的情況,那么一定要記得要寫入到勞動合同當中來,否則的話,沒有合同依據,那你很難來主張這個年終獎。
律師: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司法實踐當中確實是存在很多爭議,很多時候,勞動者都承擔了一個不利的后果,究其原因更多的還是勞動者沒有很好地簽署自己的勞動合同,其實關于簽勞動合同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第一方面需要注意勞動合同的主體問題,是哪個單位和員工鑒的問題,心里要清楚。
主持人:也就是說,你給誰打工,你跟誰工作要搞清楚?
律師:像這種情況實踐當中一般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者在簽署自己的勞動合同當中沒有看清楚勞動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說甲方的名稱,可能簽的是甲方,但告的是乙方,在訴訟過程中,單位完全可以說乙方和你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能費了很多很長的精力找律師,最后發現自己的主體告錯了,浪費了自己的時間。
主持人:告錯人了。
律師:對,告錯了主體,浪費自己的時間、精力,花去了額外的律師費用,反過頭來再告正確的時候,也許連時效都超過了,那就維護不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主持人:這一點非常關鍵,觀眾朋友們,剛才律師律師給大家介紹了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第一步要確定好是誰在跟你簽勞動合同,所以說,一定要仔細的看合同,看一看甲方到底是誰,誰來給我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日后的工作和領工資以及繳納社保的時候,也要盡量注意,如果是一套人馬或者幾塊牌子這種情況時,要注意核對跟你勞動合同的一方是否為給你發工資的,是否給你繳納社保的,我們認為應當把簽訂合同、繳納社保和給發放工資這幾個主體作為一個主體,也就是說最好是在一家公司里邊做三件事:簽合同、領工資、繳納社保。最好是在一個主體里邊,這樣的話,如果發生了糾紛,你在起訴時才不會發生告錯人的這種情況,才不會發生因為你告錯人而得不到保護的這種情況。
律師律師,剛才我們談到了主體,那還有什么其它可以注意的地方?
律師:比如重要的勞動合同期限問題,勞動者在簽署合同時關于勞動合同期限這一個條款沒有認真看。
主持人:就一年兩年。
律師:對,但是可能勞動者給你說的是,我們跟你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口頭是這樣的,但你也沒有仔細看清楚這個條款,簽字了,合同交給單位了。我們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單位拿出來的合同寫的不是無固定期限而是一個一年期限,單位以到期不和勞動者續簽為由,就終止了這份合同,勞動者當時就很差異,說我明明簽的是無固定期限,怎么就成了一年期限呢?在法庭上,單位拿出這份證據的時候,法官問“這個字是否為勞動者簽署”?勞動者說“字確實是我簽的,但合同條款、合同期限我沒有看,或者我當時記得不是這樣的?!钡帜貌怀鱿喾吹淖C據來,最后承擔了不利的后果。
主持人:實際上,一是要關注一下勞動期限到底是多長時間,再一個要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的核對,每一頁都要仔細看看,而且自己要保留一份。
律師:對,是這樣的。
律師:建議勞動者一定要在簽署合同時,第一要仔細看清楚,不要只是簽字,第二在簽完合同之后,要向單位索取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的話,一旦發生糾紛,自己的這份合同如果和單位那份合同不一致,那單位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如果自己手里沒有勞動合同,而一般的勞動合同的最后一個條款,都會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勞動者手里沒有,單位說你說手里你不拿出來,但也是和我這一樣的,勞動者手里又沒有其它相反的證據證明單位是作假或者后補的合同,那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很大。
主持人:那是否可以建議勞動者在簽勞動合同時,采取兩種途徑:一是每頁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二是要求單位蓋上騎縫章。
律師:這種建議很好,但實踐操作中這樣簽的比較少,如果這樣簽了,確實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的保護,所以勞動者如果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采取這種方式。
主持人:也就是說,一是要看一下合同條款,而且合同自己要留一份,二是如果有條件,可以在每頁上簽上自己的名字。至少這樣能夠證明單位手里保存的那份合同上面,每一頁都有我簽名,至少不會中間抽出一頁然后換一頁進來,不會發生改變的情況。
律師:對,是這樣。
主持人:觀眾朋友們,還是要提醒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核對合同條款,而且在簽完字之后,最后是能夠在單位蓋完章和您簽完字之后自己留一份合同在自己的手里,這樣對你比較有利,如果條件允許,您也可以在每頁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避免以后發生糾紛時單位作假。
律師:還有一個也是勞動者最關心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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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法律未畢業學生能否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細化和明確。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也是防止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及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時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僅不會規避法律的規定,而且會增大用工的風險。
【風險分析】:
一、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五、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六、對企業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只有在勞動合同中月的那個服務期或簽訂專項的'培訓協議,才可以預防和控制勞動者提前離職,防止給企業帶來損失。
【風險防范】:
1、用人單位要建立先簽合同后用工的良好習慣,最遲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2、原有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繼續合作的,也應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3、如有員工故意不配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通過郵寄等有據可查的方式將簽訂勞動合同通知送達給勞動者,并保留相關證據。在此情況下,非企業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承擔法律責任。
4、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在實務中,應當注意證據保留:留存兩次書面通知及簽收回執的憑證;留存支付勞動報酬的憑證。
【對勞動者的建議】:
對于弱勢勞動者,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保護自己:
2、注意保留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憑證,如:工作證、服務證、考勤卡、工資條等,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日后依法維權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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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談員工勞動相關問題和勞動合同樣板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部門副經理以上級別需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乙方所承擔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無法交接,馬上離去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暫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是xx整理的關于員工勞動合同標準范本,歡迎閱讀!編號:
簽訂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認真閱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后順延30天。30天到期后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后或向前延展。
第二條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
簽訂勞動合同時你注意這些問題了
作為職場人士,與同事打交道是在所難免的。一個辦公室的人,周末搞個聚會、聚餐也是常見的事情,這是在工作之余放松的好機會,也是與同事加深職場友誼的好時機。但是,同事聚會一定注意下面這些問題,才能讓你的人緣越來越好!
注意一:【就算是免費得也不可以太過放縱】。
在聚餐上,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極限在哪里,不要因為一些酒水是免費得,就喝得爛醉,這樣就比較麻煩。
注意二:【需要撇開工作上的事】。
在聚會上,應該抓住這個時機與自己的同事聊聊工作之外的事。但是要注意,聚會被不是讓你“拍馬屁”“獻殷勤”的好時機,因為周圍有很多同事在看著,不要讓大家視你為公敵。
注意三:【著裝一定不要馬虎】。
對于部門聚餐的著裝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該根據聚會的地點,時間,類型等來決定自己的穿著,但是穿著不要太過,一般走中庸之道還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注意四:【“政治”上不能站錯了立場】。
與自己的同事分享歡樂或者是小小的笑話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不能在聚會上分享黃色的笑話,不要冒犯到某個同事或者是上級。
注意五:【放開點去認識新的朋友】。
辦公室聚餐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員工互相認識,走出那狹窄的辦公區域,互相溝通交流,因而,在機會上不要總是呆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只要有想認識的人,就要勇敢的邁出一步,互相打個招呼,這樣自然也會成陌生變為熟悉了。
注意六:【好好玩】。
不要在聚餐上訴苦或者是抱怨,也不要傳播流言。在聚餐中,一定要將自己的顧慮和擔心拋出去,應該學會好好的享受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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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向大家請教一個問題.
員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家公司制訂的合同里有以下“霸王”條款:“1.公司有權對員工調崗”,“2.公司認為員工工作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有權對其進行降薪處理”“3.公司有權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在合同上簽字了.
將來,公司想擠對這個員工自己辭職的時候,就給她(他)調崗,降工資,逼其自己辭職.達到不給辭退補償金的目的.
不知道這名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能不能勝訴?
大學生在就業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就業勞動合同,是大學生與招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依據,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但在當今的就業市場上,大學生因為缺乏勞動法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他們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與就業單位簽訂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從而引起勞動糾紛。那么,如何減少這些因簽合同而引起的法律問題,對那些即將走向工作崗位的大學生是十分必要的。
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問題分析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梢愿鶕蜆I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
“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
敢怒不敢言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
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僅僅指出問題的存在,而不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分析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只有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深入、徹底的研究、分析,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就業參考《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分析》。概括來說,大學生在簽合同時出現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法律知識的欠缺我認為這是大學生為什么在簽訂合同時出現一系列問題的主要原因。因為對勞動法規缺乏了解,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用人單位有機可乘,使一些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時,只注重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很少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同時,還通過加長對畢業生的試用期,降低試用期的工資等等,來榨取畢業生的廉價勞動力,更有甚者妄圖以與求職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的“生死合同”。類似的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勞動者缺乏法律知識而與用人單位簽訂違法合同。
(二)就業的壓力
由于高校擴招,導致畢業生競爭的不斷加劇,使大學生的就業指導思想從“先擇業后就業”變為“先就業后擇業”,這使許多大學生在找工作時,不管自己是否喜歡或者是否合適,不管是否與自己的專業對口,只要選擇了一個“好工作”,不管是否合適,都會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假如以后再遇上比原先好的單位,就會另謀高就,與原單位毀約,這種現象必然會影響大學生的誠信形象。同時,有的學生也因為“饑不擇食”,而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
(三)學校為了提高就業率的要求
現在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就在畢業生身上大做文章,催促大學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以此來完成上級部門規定的就業率,并以就業率的提高來擴大自身的知名度。學校的逼“嫁”,使很多學生在并不清楚單位的具體情況下,只能無可奈何地“先進去再說”,“我們可不能因為個人而影響整個學校的形象”。這也是大學生盲目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原因。
(四)學校以及學生對就業指導的不重視
對于即將畢業的一些大學生,對其進行就業前的指導是很有必要的?,F今一些高校在做這一方面的工作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他們開的就業指導課僅僅在于走走形式,而沒有深入到解決學生的切實問題上。就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說,很少有學校會把就業指導課做為一個教學計劃來進行,他們僅僅開一些專題講座或者做一些就業形勢報告來打發學生,而學生也會因為學校的不重視而對自己關于就業方面的疑惑不了了之。同時,學生不重視就業指導,也是一個方面,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1.學生思想上認識不足。2.學生認為大三上學期進行就業指導課太早。3.學校對學生的思想工作沒有做到位。
(五)學生對自己未來目標規劃不清
“先就業后擇業”這一就業指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但同時,也把大學生帶進一個思想誤區,認為現在自己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找到自己的理想工作。所以,就先湊合著干一些不適合自己未來職業規劃的工作,隨波逐流,沒有固定目標,遇見好的職位,不管對自己未來發展是否有利,就毀約、跳槽,另謀高就,以至于發生許多因“違約”而造成的合同糾紛。
關于解決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出現的問題,我認為就目前而言,以下幾種方法是比較有效的。
(一)學校對學生應加強就業前的指導
學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前的教育,可以采取上就業指導課,開就業專題講座,辦就業宣傳欄等方式,就業指導課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1.做好畢業生的安全教育。針對目前就業過程中的用人陷阱和簽訂就業合同時出現的問題,一方面加強對畢業生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教育畢業生要注重誠信,對就業協議或就業合同要認真、仔細閱讀后才能簽訂,并引導畢業生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2.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樹立“先擇業后就業”的就業觀念,并且要對自己的未來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清楚,然后再有目標的找工作,這樣可以預防畢業生頻繁毀約現象的發生。3.幫助畢業生確立符合實際的就業期望,使畢業生擺脫那種眼高手低、心高氣盛的錯誤心理狀態。另外,通過講解現在就業形勢以及畢業生就業個案經歷教育,幫助畢業生對自己有個明確的定位,理性定位就業期望值。
(二)學生應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大學生在就業前,應通過學習《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明確與用人單位關系,了解相互之間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另外,在意識上不要將自己放在弱勢地位,害怕用人單位不聘用或害怕麻煩,而在自身權益上妥協。應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確立勞動關系就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就要爭取,該屬于對方的義務就應該要求對方履行,并在合同中明確。如果確實碰到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要求仲裁。
(三)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
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情況多樣而無統一示范性文本,但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此外用工雙方還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學生在簽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研究其中的各項內容,不僅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也應當注意自己與企業的約定條款,盡量把一切勞動權益的約定都落實到書面合同上,同時,也要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以便以后發生勞動糾紛,有據可查。另外,當遇到責任模糊不清或是不利于自身權益的條款,應該謹慎簽約,如果可能的話,多向法律人士咨詢一下,自己所簽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對自己有利。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據報道顯示: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一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因為沒有與被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是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對自己不利,而在發生勞動爭議案件之后,處于被動地位。記者在對審理過多起勞動爭議案件的大興區人民法院蔡繼征法官的采訪中,蔡法官根據自己多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經驗,提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六大注意事項。
未簽合同先知法。
蔡法官說,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后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合同細節仔細審查。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遇事不明勤咨詢。
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諸多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勞動者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會有許多不明之處,這時候向有關部門、有關人士虛心求教顯得十分必要。
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發生爭議辦法多。
蔡法官介紹說,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詳談員工勞動相關問題和勞動合同樣板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姓名):
性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編號:
技能:
簽訂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認真閱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后順延30天。30天到期后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
a.文化知識:
b.身體狀況:
c.勞動技能:
d.工作能力:
e.團隊精神:
f.其他:
第四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的工作。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須同意甲方對乙方工作工作崗位的調整:
1、甲方根據經營需要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長假被別人取代工作崗位的;
4、其他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六條乙方的工作地點:,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變更乙方的地點:
1、甲方經營場所變更的;
2、由于甲方的經營需要須變更乙方工作地點的;
3、以上情況若乙方拒絕變更工作地點的,甲方可視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度。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第八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喪、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甲方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乙方的基本工資為元,其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為元(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獎金和補貼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績效而定。合同期內,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或乙方認為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則視為甲方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資日期。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乙方須在入職時向甲方交齊相關辦理。
《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簽訂的條款問題
1、每月日為甲方工資發放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現金直接發放、委托銀行發放),乙方的工資標準采用下列第()方式確定:
(1)月薪制:每月為元,具體辦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班加點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標準計算。
(2)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每月元(實行年薪制的每月預付工資為元);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按乙方的業績和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考核確定。
(3)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乙方的定額單價為元。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的標準應當保證本單位與乙方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及標準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4)其他工資分配形式:
2、乙方從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夜班勞動、高溫等作業的津貼、補貼,按國家和甲方有關規定或集體合同執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工資清單,包括乙方姓名、發放時間、應付工資、實發工資、代扣和扣減工資等項目內容,由乙方簽字確認。
4、甲方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標準,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以及工資正常增長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資報酬。
五、社會保險。
1、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月起,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臵公布本單位和個人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乙方監督。
3、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保證執行國家關于特種作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甲方承諾,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甲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
3、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應當保障乙方在工作場所內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并不視為違反本合同。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應當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七、其他約定條款。
1、試用期:乙方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乙方的工資待遇為元/月(或合同約定工資的%)。
2、培訓服務期:乙方由甲方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依法約定服務期;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雙方約定的培訓和服務期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競業限制:乙方依法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義務。乙方的保密范圍為:,競業限制的范圍,競業限制的區域為,競業限制期限為月。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元。雙方約定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為本合同附件。
4、其他(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約定: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重大事項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聯系電話:
一、甲方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經營地址:
二、乙方基本情況。
第二條乙方性別年齡。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按以下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止。
d、在本公司實習、學習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實習或學習完成后,我公司擁有優先選擇該學員作為我公司員工的權利,該學員有義務在我公司工作3年,3年后可自由選擇;公司未選擇的學員可以自由選擇。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對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乙雙方協商確認按以下條款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每周周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班運轉工作制。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第八條甲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加點工作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征得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并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工資。甲方部分工作崗位需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能實行。
第九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乙方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等休息、休假權利。
六、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條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每月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以下條款確定: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
八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定額,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七、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當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甲方應當依法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五條甲方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第二十六條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九、競業保密限制和培訓服務約定。
第二十八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以下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協議(競業保密限制協議為本合同附件)。
b、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培訓服務約定協議為本合同附件)。
十、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條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甲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解除、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四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五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三十六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乙方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后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乙方緊急聯系人電話:_____________;與聯系人關系:_________。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合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的區別:
簽訂時間不同: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內容不同:就業協議書主要是畢業生和單位的工作約定;勞動合同是學生和單位的從事具體工作和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內容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簽訂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書是對學生基本情況的認定,是學校編制就業計劃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簽訂主體不同: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就業協議書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學校簽證后列入就業方案;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
簽訂身份不同:三方協議簽訂時仍然是學生身份;而勞動協議簽訂時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
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要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d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詳談員工勞動相關問題和勞動合同樣板
馬某在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馬某自愿離職須提前兩個月提出。2011年7月14日,馬某因個人原因遞交辭職報告后繼續工作。8月25日8時,因雨天路滑,馬某整理貨物時不慎摔跤致腳扭傷。9月13日,公司口頭通知馬某不用上班。9月23日公司為馬某申請工傷認定,11月11日馬某被認定為工傷。
2011年9月23日,馬某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8萬元。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支持馬某的請求。馬某起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8萬元。
松江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馬某賠償金1.8萬元。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不支付賠償金。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中公司與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離職須提前2個月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并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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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規定的30日預告期是下限,為保護弱勢勞動者,法律強制性的賦予了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予以單方、無理由解除的權利,但為維持勞動關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權利濫用或給勞動合同相對方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法律也規定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時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既然勞動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提前超過30日當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30日是預告期的下限。
2.離職須提前兩個月通知的約定應屬有效,有觀點認為,法律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本案中約定須提前2個月,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因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而無效。
既然是權利,勞動者當然可以處分。馬某通過勞動合同約定離職須提前2個月通知的形式,處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提前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該約定亦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雖然該約定確實是略微加重了勞動者的義務,但加重該義務是由于通過談判、勞動者讓渡了部分權利(通過談判勞動者可能在工資、獎金等其他方面獲取了更多的利益),是勞動者自主自愿的行為,其履行該義務,符合誠信原則。與民事合同的解除權相比較,勞動者已享有了非常寬泛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現雙方通過約定自愿適當限制該權利,應允許。
3.2011年9月13日,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的預告解除權是形成權,無須用人單位同意。因此公司在9月13日通知的行為并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一種體現。9月13日公司口頭通知馬某不用上班的真實意思是確認該2個月已滿,馬某可至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正是由于馬某提交辭職報告在前,公司才有了后續的口頭通知,兩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總會基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如不勝任工作、違反勞動紀律等。將馬某與公司的兩個行為割裂開來,強行認定本案中公司沒有任何基礎原因即解除勞動合同,與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亦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