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動,它指的是通過交換物品或服務來滿足需求。以下是一些買賣技巧的實際應用案例,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房屋買賣合同撤銷訴訟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鐘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鄒瑜)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為童和平、產權登記為“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著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于其父母進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于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了爭執,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于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于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并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為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因為其并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于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系,其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生爭執的經過陳述的過于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著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占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偽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于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幎ㄊ呛腿我庑砸幎ㄏ鄬Φ模拔慈〉脵鄬僮C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20**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
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房屋買賣合同撤銷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住所地:西安市灞橋區××村157號。
聯系電話:13709290232。
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五組81號。
聯系電話:18049561277。
因被答辯人陜西××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人陜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朝公司”)答辯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其向漢朝公司交貨的事實,一審認定事實正確。
按照常識來講在交易過程中作為賣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項后才會給買方開具對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雙方并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僅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證明漢朝公司已經付款的事實,而不能證明××公司向漢朝公司交貨。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關的供(交)貨證明,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無法達到其交貨的證明目的。
根據最高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認定××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8月27日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供貨義務完全正確。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欠付貨款37979元的事實,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訴要求漢朝公司支付37979元貨款,首先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上述貨款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
但縱觀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對應交易事實及欠款事實的存在,就連其自己也無法說清該37979元欠付貨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自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公司作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漢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貨款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法院據此駁回其訴請并無不當。
綜上,(20xx)灞民初字第012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代理人:xx。
20xx年06月01日。
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
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
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
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
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
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
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
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
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
這是很遺憾的。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
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
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
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6月19日。
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
這正說明,原告在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07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
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
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
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
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號樓2門402號”。
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
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
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
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
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上規定了“知道”。
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
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
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
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
這就是“推定”其“知道”。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
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
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答辯人認為,其中“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就是體現社會公眾正常思維和社會良知。
“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是向社會昭示判決體現了公眾的意愿,接受社會的檢驗、監督。
從庭審來看,原告沒有具體說明,對這樣一大筆巨額財產,自己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如何進行占有、控制、管領、照看的。
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
也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屬于他的.財產。
沒有闡述任何“故事情節”,也沒有任何證據反映以上事實是存在的。
原告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說明,就不能證明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
在沒有證據對其主觀陳述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違反社會常識的。
按照我國的審批規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辯人認為,在利益驅動之下,原告違背良心,妄圖欺騙法庭,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謀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
我堅信法官能夠代表社會公眾的正常判斷,絕不會故意偏袒一方,濫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原告惡意訴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辯人認為,原告惡意訴訟的原因是看到當前協議房屋的價格上漲,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達到其推翻協議、獲取高額利益的目的。
但是,答辯人認為,這個目的是完全不能實現的。
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規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處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本案協議簽訂時,買賣雙方是互不相識的。
因此,這是一個正常的買賣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本案第一被告人wy)不可能讓利給答辯人。
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促成出賣人明知房屋將來漲價,將自己的巨大利益讓度給買受人。
可知,買受人是以當時、當地正常的房屋價格購買的。
答辯人沒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
答辯人是一個最普通的老百姓,無權無勢,不可能脅迫,也不可能欺詐,更不會仗勢欺人低價購買。
購買協議房屋時,這里的環境還是比較偏僻、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
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經過四年的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才出現了今日的繁榮。
這種繁榮造成了協議房屋的增值,也帶來了利益上對原告、第一被告的誘惑。
這是出賣人、買受人事先都沒有預料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顯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簽訂合同時的市場情況進行判斷的(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這樣規定,既是立法人的觀念,也是社會常識。
更是法院維護公平的基礎。
是維護社會交易穩定性所必須的。
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郵熱品“猴票”,面值也不過是5角。
如果現在郵政局說“我以5角出售,價格太低”,并以“維護公平”為由,要求以5角錢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會常識,而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很遺憾的是,出賣人就是想虛構事實,通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占便宜,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答辯人認為,這樣的笑話,在當今的法庭是不會出現的。
五、駁原告關于締約過錯責任的觀點。
即使從原告的立場上看,如果主張合同(協議)無效,在追究締約過錯責任時,第一被告應該是全部責任的承擔者。
因為,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是否具有處分協議房屋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第一被告之子)的權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
相比而言,答辯人(第二被告人)作為局外人,對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財產關系,無由得知。
根本就不可能承擔締約過錯責任。
原告訴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不適當的。
因為,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原告沒有訴權。
原告請求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權責任。
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只能,請求第一被告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責任。
答辯人(第二被告人)是善意買受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假如按照原告的邏輯去推論,也是答辯人有權追究wy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答辯人為善意買受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wy無法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只能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以當前的市價計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非常混亂的,違背了正常的思維。
完全攪混了各種法律關系。
答辯人認為,這或者是出于無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將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論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
其實,起一切觀點都是錯誤的,無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請求第二被告wzl退還房屋卻不提讓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退還已經收取的價款。
難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辯人的錢財嗎?難道這樣的請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還有,既然認為合同無效,那么為什么不請求第一被告(原告之父)承擔法律責任,僅讓第二被告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很不正常嗎?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公平誠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遷安置的慣例。
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爭議房屋是因拆遷安置興建的。
按照當前的征用農村土地、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慣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長簽訂的。
當初,家長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申請建設房屋的權利,相應的也就有協議約定相關拆遷利益的權利。
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如此。
基于這個慣例,答辯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舉證的申請。
從實際出發,原告家庭在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以后,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辦理房產登記的手續。
這時,才去確定房產證的登記人。
此前,從法律意義上說,因拆遷所得的一切財產均屬于wy。
不屬于原告。
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獨生子女,只是考慮給wy的補償因素當中的一個。
例如,我們國家沒有給“獨生子女”本人的照顧,只有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
在庭審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wy陳述的獨生子女補助的20平米,也是因為wy和妻妻子執行了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得到的鼓勵。
不是因為原告自己執行了計劃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為獨生子女。
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實嗎?試問:“你媽、你爸計劃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關系?”將父母應該得到的獎勵,通過混淆法律關系的方法,用以加強原告的權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辦理房產證的時候,wy指定登記人的名稱為原告wb,是在協議出售房屋之后。
這就是wy故意違約、故意違法、故意制造糾紛。
有鑒于此:
六、答辯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責任的權利。
如果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認為其父(第一被告)和答辯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其父親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答辯人購房款的行為,這正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因此,答辯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取得了勝訴,答辯人將依照民事判決書向檢察機關請求追究第一被告(原告之父)的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偵查獲得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騙取答辯人房款中,包括簽訂購房協議、辦理房產證、起訴要求答辯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協力的,那么,原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誠然,法律科學是高深的科學。
沒有經過深入的學習和研究是難以掌握的。
即以房屋買賣、拆遷等等,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著書立說,洋洋灑灑的形成宏論。
這給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廣泛活動舞臺。
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試圖將法律演化成惡意訴訟的道具。
但是,當今的法院、當今的審判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日益提高,將法律當作實現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難以實現的。
法院不會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讓群眾無法接受的判決。
從這個意義上述,無論判決的法理依據多么的高深,從社會常識來說,必然是簡單明了的。
這樣,判決才是構建良好社會風尚的助力。
反之,如果出現了違背“天地良心”的判決,就絕對不會“案結事了”。
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唯利是圖、巧取豪奪。
房屋買賣合同答辯狀
答辯人:劉賽某,女,1967年7月11日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富貴園1---2號,電話:13-------66。
因李某、李某某、寧某某上訴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與原審被告寧某某存在惡意串通,認定事實準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符合證據采信規則和事實判斷標準。
“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隱藏于行為人的內心,是內在的主觀狀態,他人無法直接知悉一個人的主觀上在想什么。判斷被答辯人與寧香娥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只能通過外在的客觀事實來推斷。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惡意串通”的標準,通常要通過已知事實推定未知事實的方法來確定?!蹲罡呷嗣穹ㄔ汗珗蟆返?0期(總第168期),陳全、皮治勇訴重慶碧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夏昌均、重慶奧康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對于前述條款中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應當分析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并全面分析訂立合同時的具體情況、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加以綜合判定?!本褪钦f,“惡意串通”一般不能通過直接的證據來證實,而是在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判斷來得出結論。該案民事裁定書,也是通過對合同約定內容、合同履行過程等客觀事實綜合分析,得出“惡意串通”的結論。
2、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或符合事實認定規則。
2.1、關于被答辯人先后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都證明了被答辯人就同一處房屋,先后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先將房產賣給答辯人,并且已經交付答辯人進行裝修。對這一事實,被答辯人一審庭審也予以認可,屬于無爭議的事實。
2.2、關于寧某某對涉及重大利益的房產買賣沒有到現場查看的事實。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時,被答辯人已經將房屋交付答辯人裝修,房屋在答辯人的管理控制之下。雖然作為本案當事人的寧某某陳述查看過房屋,查看時有承租人,但除了自己的陳述外,并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印證。并且以下兩方面相反證據證實,寧某某的陳述與事實不符:第一,房屋已交付答辯人裝修,而事實并未出租;第二,月24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明確載明:“房屋狀況為未設抵押、未出租”。
2.3、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經濟成交版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125.8萬元”,契稅完稅發票也印證了該成交價格,該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
3、被答辯人拒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做鑒定的行為,屬于消極舉證行為,一審判決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因被答辯人提供的11張收條,全部是出自同一紙張,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是被答辯人與寧某某惡意串通所為。一審時已啟動對11張收條形成時間是否一致的鑒定程序,但被答辯人拒絕鑒定,在一審法官提供妥善方案、消除被答辯人提出的不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仍然拒絕鑒定。最高法《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币粚彿ㄔ阂婪ㄗ龀霾焕诒淮疝q人的認定,符合最高法關于證據采信的規則,也符合妨礙舉證和消極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原理。
4、被答辯人一方證人證言,與被答辯人及寧某某存在親密的利害關系,且為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證,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5、民事訴訟證明是優勢證據規則,本案支持一審判決觀點的證據,同支持被答辯人觀點的證據相比,明顯占有優勢,從這一點來看,一審判決也是正確的。
二、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一系列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的事實,完全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被答辯人為了撕毀與答辯人的房屋買賣合同,與寧某某自編自導的一出鬧劇。
除了上面已經論述的被答辯人與寧某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價格明顯過低、買受人不到現場看房、付款過程有悖常理外,還有以下事實,同樣明顯違背日常生活經驗。
第一,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內容不符合常理。該合同連最主要的權利義務——付款方式與期限、權屬轉移與登記等,這些涉及買賣雙方最重要的條款,都沒有做出約定。
第二,寧某某的付款方式與常理相悖。雖然被答辯人提交了簽署日期為9月16日、被答辯人與寧某某簽訂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但被答辯人提交的付款過程等材料,顯然有悖于常理。11筆385萬房款,每筆數十萬,不僅點鈔要耗費很長時間,而且還要面臨攜帶安全、以及不能辨別假鈔的風險。在當今有更安全便捷的`支付手段的情況下,用現金交付有悖于日常生活經驗。而且,385萬巨額現金,寧某某也沒有提供從銀行取款或其他符合常理的取得方式。雖然一審時被答辯人曾辯稱有6筆是通過銀行轉賬,并承諾庭后提交證據,但被答辯人并未提交,依法應做出對被答辯人不利的判斷。
房屋買賣合同民事糾紛答辯狀
優選經典范文:
——深羅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經營資金記錄》并非借款憑證,該資金記錄僅為對之前借款數額的匯總。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后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額,并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月1日至2011年11月15日,現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于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
“20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年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償還本息,根據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采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提供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馬成律師。
優選經典范文:
答辯人:肖xx,男,19xx年7月12日出生,住xx縣大屯營鄉韶光村杉樹塘組。
被答辯人: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住所地xx縣玉潭鎮一環北路578號。
負責人:盧國軍。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款合同糾紛,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敬請依法采納。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部分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于9月30日從被答辯人處借款3500元,雙方除了約定月利率7.3125‰外,未約定答辯人逾期還款的利息計算方法。
2、答辯人自209月30日起已按季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利息已支付至3月31日,合計567元。
3、根據借款借據約定的7.3125‰月利率,答辯人每月僅需向被答辯人支付月息25.6元。因此從年9月30日至203月31日,答辯人僅需支付利息384元,事實上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6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183元,被答辯人應予以返還或扣減。
二、答辯無需按利率加罰50%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
根據雙方的借款借據,雙方當時僅對借款月利率進行了約定,并未約定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計算方法。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借款到期后按逾期利率加罰50%支付利息無合同依據,因此答辯人從年4月1日起僅需按原約定的月利率7.3125‰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后,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肖xx。
20xx年8月1日。
附:
證據一套。
房屋買賣合同民事糾紛答辯狀
精選的答辯狀【例一】: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
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币虼?,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精選的答辯狀【例二】:
答辯人:丙市耀華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丙市××鎮××工業區××號樓106室。法定代表人:毛××,總經理。答辯人因原告甲市南方公司訴申請人和乙市耀眼電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一、答辯人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故不應成為本案訴訟的被告本案買賣合同是由耀眼公司與南方公司作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作為買受人的耀眼公司對南方公司具有付款義務和接受貨物的權利,收貨的簽收單也是耀眼公司出具并由其就質量的問題提出異議,可見,整個合同的簽訂和具體的履行過程中都與答辯人耀華公司無關。耀眼公司不按約定向南方公司支付貨款,南方公司作為貨物出賣人有權向耀眼公司主張貨款,而不應向與買賣合同無關的答辯人耀華公司追償,耀華公司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二、答辯人接受、驗收貨物和使用貨物的行為,并未因此成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首先,買賣合同約定由買方耀眼公司付款,并沒有約定由作為貨物使用人的耀華公司付款。本案中耀眼公司簽收貨物后交給答辯人使用并授權答辯人驗收,但答辯人并沒有責任因此承擔向賣方南方公司付款。其次,答辯人耀華公司盡管是耀眼公司注冊成立的獨資企業,但兩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其民事責任各自承擔,因此南方公司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耀眼公司拖欠的貨款。再次,南方公司按照其與耀眼公司的合同的約定對貨物進行安裝調試和維修,這是其履行與耀眼公司的合同義務的行為,貨物雖然為答辯人耀華公司所使用,但不能因此而認定是為答辯人耀華公司安裝調試和維修,因此南方公司向答辯人耀華公司主張貨款沒有法律依據。
三、買受人和。
答辯人之間并未發生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
本案中,答辯人雖然按照耀眼公司的委托接受和驗收貨物,并根據雙方的約定使用了耀眼公司所購買的南方公司的貨物,但沒有證據證明作為買受人的耀,公司與答辯人之間就其與南方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轉讓,因此,答辯人并不是本案中買賣合同的主體即買受人之一,可見南方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本案中南方公司將答辯人耀華公司作為被告之一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提出的支付貨款和與耀眼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此致乙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丙市耀華電器有限公司(蓋章)。
20xx年2月2日。
房屋買賣答辯狀
因陳____訴李____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________街____________畔____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F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1、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2、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_____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______年。
4、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5、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積xxxx平方米,房屋用途為xxx。
二、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總金額xx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xx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過戶后公積金貸款支付剩余房款xx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證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四、甲方應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并保證不管以后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010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
20xx年6月15日。
房屋買賣答辯狀
答辯人:徐xx,男,1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xx號。
答辯人因張xx訴徐xx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張xx訴稱的大部分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1、原告自簽訂協議時即知曉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事實,答辯人系通過有償購買的方式取得房屋及宅院。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相關基本事實為:1xx2年,答辯人因長子徐x即將結婚、原有住宅不能滿足家庭成員居住等原因,向村委會申請建房。但根據當年的政策,村委會不允許新建毛坯房。答辯人無經濟能力建造樓房,村委會建議可以在村內購買平房。1xx2年12月2x日,在村委會主任王xx等人的見證下,原告與答辯人簽訂了《關于徐xx買張xx房屋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將北房三間及宅院(現位于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xx號)出售給答辯人,答辯人支付給原告xx元。其中,簽訂協議的在場人為原告及其成年的哥哥孫xx、答辯人、村委會主任王xx、村民李xx,村民徐x。本協議書由王xx執筆,李xx作為“忠人”見證,由原告之兄孫xx以原告名義、答辯人作為買房人簽署。協議簽訂后,答辯人依約支付了價款(當日支付xxxx元,年底前支付5xx元),原告亦按期交付了房屋及宅院。答辯人對房屋進行了必要的修繕后,于1xx3年初入住房屋,此后將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在購買的房屋內。答辯人與家庭成員,在該房屋內居住至今近1x年。
2、原告訴稱其多次要求答辯人返還房屋但答辯人拒不返還,無任何事實依據。原告將房屋出售給答辯人后直至其xxxx年x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十幾年以來,原告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任何權利。
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
1、協議雙方均為平等的合格的民事主體。(1)訂立協議時,原告已滿15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應民事活動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原告的母親作為監護人知道且同意原告出售房屋,并委托其成年的哥哥孫xx代為簽字。孫xx代為簽名的行為,屬于委托代理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另外,根據當時原告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與孫xx相依為命的家庭情況、原告本人一直在簽訂協議現場的實際情況,答辯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孫xx具有委托代理權。(2)作為買房人的答辯人系成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均為xx鎮xx村農民,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雙方的身份符合相關規定。
3、本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房屋的過程,包括訂立協議、履行協議,雙方均認可協議內容并依約履行,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原告此后在該村內居住近1x年,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4、房屋買賣行為征得了村委會的同意,房屋買賣協議書由當時的村委會主任執筆,并見證雙方交易過程。
5、答辯人購買房屋并未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x2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一戶一宅”的目的在于限制農村村民一戶在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情況下申請第二處宅基地,該條款也并未限制農民轉讓住房,而是限制農民在轉讓自己的房屋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2)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答辯人在購買房屋后,已經將原宅院通過分家的形式,將原房屋分給次子徐x一家,其并不存在二處宅院。而且答辯人與長子徐x二戶共用一處宅院,不但不是“一戶一宅”,而且屬于“二戶一宅”。
x、雙方買賣房屋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任何情形。
三、原告提出本次訴訟屬于無理纏訟。
在房屋買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1x年后,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起訴訟,僅因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可能被征用、房屋可能被拆遷,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原告受利益驅動而致。而且原告截止本次訴訟前,就本案已經先后2次起訴并撤訴,通過訴訟的方式折騰答辯人,造成xx多歲的答辯人身心疲憊,并浪費司法資源,純屬惡意訴訟。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之原則,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xx。
2xx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合同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紀方:某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情況與房屋性質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市____區(縣)____路(街、巷)____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所有人:房產證編號:建筑面積:樓層:總層數:土地證編號:土地證性質:
第二條:成交價格甲、乙雙方協商侯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____),該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過戶轉讓評估按揭等相關費用由____方承擔,(該房屋產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格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
第三條: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____元(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____元(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
1.交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定金及房款直接進入甲方帳戶(或以丙方帳戶為房屋交易的資金交割處,其款項系丙方代收,如甲方違約,違約賠付由甲方承擔,丙方應保證資金安全,待房屋全部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所有費用結清并在結款通知單簽字三個工作日內將全款打入甲方帳戶)。
(2)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購房定金人民幣元(大寫)給甲方,收到乙方定金的同時,甲方不得將房屋再次出售給他人。
(3)甲乙雙方約定于開始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過戶所需資料交丙方保管。
第五條:相關事宜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
3.甲方于合同簽訂之日將房屋權屬證明交與丙方,甲方承諾于____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并結清此前所產生的水、電、煤氣、暖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五通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負責。
3.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以便乙方貸款的順利辦理。
(2)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貸款服務費不予退壞。
(3)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4)乙方須按照約定時間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接觸本合同,或發生本項上述1、2、3違約責任,則甲方須雙倍返還定金予乙方,乙方不可以再次向甲方進一步要求賠償或強迫甲方履行本合同,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或發生1、2、3條違約責任,則已付出定金將由甲方沒收,甲方有權再將該房屋轉讓給任何人,甲方不可以再次向乙方進一步要求賠償或強迫甲方履行本合同。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未能購入或出售該房屋,則違約一方須即時支付經紀方中介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 )。
第七條:免責條款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項
第九條:其它
1.該房屋若為共有房屋,甲方須保證已取得其它共有人(含配偶)書面同意;甲方或乙方委托他人簽訂本合同的,受托人須保證已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如發生爭議,受托人與委托人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經手人: 經手人: 經手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答辯狀
因_____________訴_______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以____________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1、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2、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______年。
4、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______月______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______月______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5、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至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_的房產,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______幣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甲乙雙方同意以多次付款方式付款,現已付清所有房款。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將交易的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把購房合同等相關證件和材料交付乙方,如有其它需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五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證明人各一份。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證明人: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證明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購房方(乙方):_____________。
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具體情況:
2.房屋類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結構樓層_______,房屋走向:_______房屋形狀:_______用途。該房產的總占地面積:________。
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__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1.《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________。
2.土地證編號:________。
東:________。
西:________。
南:________。
北: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1)該房產總價格為人民幣叁拾柒萬元整,協議簽定之后,首付拾萬元訂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3)房產產權轉讓手續順利辦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萬元。
五、甲方應有手續證明,所售房屋質量過關,并非危房。
六、甲方應保證所售房產、地產與周邊四鄰及其他單位沒有所有權糾紛。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八、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表、電表的費用。
九、甲方幫助乙方和郾____區藥監局共同協調化糞池、下水道等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購買甲方該項房產,所有費用均屬于個人出資購買,其所有權完全屬于個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賣方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產主管部門允許賣房的批文。
(四)該項房產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五)該項房地產的結構、層高、形狀、土地面積、四鄰測繪圖紙。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壹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單位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簽章)。
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