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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熱門20篇)

時間:2023-12-21 21:03:39 作者:念青松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號),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區行政區域內(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實施監督指導。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建立溫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小組,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協調工作。協調小組要建立定期協調機制,加強日常信息溝通,及時解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遇到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

第六條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下稱“資金賬戶”),若監督項目有開發貸款的,應在辦理開發貸款的銀行機構開立資金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與開設資金賬戶的銀行機構(下稱“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下稱“《監管協議》”,附件1),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同時,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1、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同時提供紙質和電子版);。

2、監管項目各階段資金使用計劃;。

3、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4、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5、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后,監管銀行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用于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監管協議》應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土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總套數、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取得監管銀行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后,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3、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4、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齊全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天予以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備案表》規定欄目簽署同意備案的意見、蓋章后,返回兩份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一份用于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未經備案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監管銀行正式開立資金賬戶,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應當與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一致。資金賬戶的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項目名稱組成,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須與資金賬戶的名稱一致。監管銀行在賬戶開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房地產開發的開戶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證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履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者資金賬戶的,須經原監管銀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后,向預售許可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開立新的資金賬戶賬號,將原資金賬戶中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后的資金賬戶,同時解除原監管協議、注銷原資金賬戶賬號,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報原備案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批準文書;。

4、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資金賬戶期間,暫停該項目的網上預售。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預售商品房時,應由購房人將預付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直接存入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

第十五條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按揭貸款由貸款銀行直接轉入資金賬戶,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條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注明付款次數、每次付款金額和付款時間,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將購房款存入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監管項目在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前已經申請到的貸款,應當在該項目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后10日內,相關銀行要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項目的貸款資金余額全部劃轉到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賬戶賬號。不能如期劃轉的,其貸款的全部金額不能利用該監管項目預售資金賬戶的資金償還。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將購房款存入監管銀行資金賬戶的證明(見附件4)。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逐季編制用款計劃,并按計劃分次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用款計劃應當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完成情況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制定。

第二十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優先用于相關的工程建設,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不低于130%的預售資金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方式進行監管。

按監管協議監管的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于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用。前期工程費用包括:前期工程費、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銷售費、財務費、不可預見費、稅費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

預售項目累計收繳的預售資金超過該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130%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工程監理單位對調用超出部分資金用于有關工程建設的真實性證明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監管銀行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付款。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并根據資金用途的不同,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由監管銀行將核準使用資金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約的合同當事人或相關單位。

(一)申請用于支付工程預算清冊列明的工程建設資金時,應當提供:

3、收款方繳費通知書以及賬戶賬號。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費用的(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能超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應當支付的證明,如合同、繳費通知書以及收款方的賬戶賬號(首期工程費用在監管賬戶賬號設立之前已經支付的,可以持已經支付的憑證申請核銷)。

(三)用于償還本項目開發貸款的,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通知書和該款項已放款并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管銀行不予辦理用款手續:

1.收款單位、用途、金額等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合同約定不符的;。

2.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中若發生退款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購房人賬戶賬號,監管銀行在審核相關材料后,將相關款項以轉賬方式退購房人。

第二十四條監管銀行應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在對賬單中明確預售資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附送明細表。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銀行提出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商品房監管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備案的證明。

監管銀行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撤銷申請后,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撤銷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賬號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撤銷手續后,應當在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撤銷備案表后,材料齊全的,要當場予以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可以參照執行。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第一條根據《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秦政辦發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區(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撫寧區)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轄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收款監管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應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工作。市房產市場管理處是秦皇島市城市區具體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

監管部門職責:

負責預售資金監管涉及部門間的協調、聯系,督導全市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實施機構職責:。

(三)負責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支取及使用情況。

第四條設立監管賬戶金融機構應具備條件:。

(一)具備辦理商品房按揭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一)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監管項目的名稱、座落、建筑幢號、建筑面積等;。

(四)監管賬戶的名稱和賬號;。

(六)預售資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預售資金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其它。

第六條開立監管賬戶的程序:。

(一)預售人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2.《承諾書》;。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4.規劃總平面圖;。

7.總投資計劃表及預售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

8.《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審核。實施機構審核預售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符合條件的,出具《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應向預售人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

(三)開立賬戶。預售人持實施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書》及開戶金融機構所需要的其它資料,到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監管賬戶。每個擬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設立一個監管賬戶。

開立監管賬戶后,預售人在秦皇島日報發布開立監管賬戶公告,并持金融機構出具的《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證明》和《公告》交實施機構備案,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預售人應將監管賬戶在預售場所公示。

第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及備案:。

(一)預售人與承購人應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應當載明預售資金交付方式,開戶金融機構和監管賬戶,明確交款的時間和金額。

(二)承購人交款后,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實時備案。預售人與承購人在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時備案。

(一)承購人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

1.承購人按《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單》要求,將購房款交存到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2.預售資金交款信息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3.承購人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交款單回執或金融機構進賬單(交款回單)向預售人換取交款票據。

(二)承購人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

承購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貸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貸款交付按以下程序進行:

1.預售人或承購人持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到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2.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承購人采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貸款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3.預售資金交款及貸款到賬信息在資金監管系統中實時備案。

預售人申請支取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機構應予辦理支取手續。支取的資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費用、稅金實際發生金額、不超過已投入工程建設資金的90%、其他相關費用。(預售人利用監管項目、土地等抵押貸款的,應將貸款數額從已投入資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請。預售人提交《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申請表》,并根據用途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支取建安工程費的,按照實際工程形象進度并結合“擬預售項目的工程建設資金階段使用計劃”進行支取,提交以下資料:。

(1)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實施機構抽查項目施工單位和工程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證明的真實性,每個項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請支取土地出讓費用,應提交預售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申請支取監管項目稅款的,應按開發企業當月總售房款的12%支取稅款。

4.申請支取監管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按每次支取建設工程費的20%同時計提。

5.每月末由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資金核對,如資金賬目信息不一致,報請實施機構進行賬戶余額的核定。

(二)受理審核。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供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同時將電子信息傳輸給開立監管賬戶的金融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為預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支取通知書》。

(三)支取資金。開戶金融機構憑實施機構開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取通知書》及網絡系統確認信息,將核準使用資金支取給預售人。月末,實施機構、開發企業通過網絡系統進行監管賬戶賬目核對。

第十條預售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請的資金超出用款計劃額度的;。

(二)預售資金未及時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三)未按監管部門和實施機構要求進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其它違反《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使用資金情況的。

第十一條預售人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的程序:。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一經開立,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按法律規定確需變更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預售人提交《變更監管賬戶賬號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申請變更監管賬戶或賬號。

(二)經監管金融機構同意,并經實施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出具《變更監管賬戶賬號通知書》,開戶金融機構予以變更。

(三)變更后的監管賬戶,預售人應及時在預售公開場所張貼、實施機構應及時在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第十二條預售人原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應轉入新設監管賬戶。在辦理變更手續期間,應暫停辦理網簽合同業務和預售資金的支取手續。

第十三條預售人申請撤銷監管賬戶的程序:。

(一)預售人在預售項目辦理初始登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實施機構提出解除賬戶監管的申請。

(二)實施機構對預售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解除賬戶監管通知書》,預售人憑此通知書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第十四條建立誠信檔案和公示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記入誠信檔案,在秦皇島市住房和房產管理局政務網公示:。

(一)預售人直接收存預售資金,未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向承購人以集資、借款、會員費等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逃避資金監管的;。

(三)提供虛假審報材料套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履行合同備案手續和承諾的;。

(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工程進度證明的;。

(六)開發企業在辦理項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貸款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實施機構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遇退房退款情況,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凍結監管賬戶資金時,以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書》時點前的資金額度為準。建立各級人民法院、稅務部門與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的信息通告機制,劃轉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資金后,人民法院、稅務部門及時將劃轉信息通告給預售資金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預售人須將《秦皇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向承購人公示告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一、經甲方審核同意,乙方拆遷項目用于拆遷補償安置專項存儲的資金額度為___________(大寫)。

二、乙方將上述專項資金存入丙方為其單獨開立的資金專戶,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計息。

三、上述資金專戶內的存款本息均用于乙方_________________拆遷項目的補償安置。乙方必須持轉帳撥付憑證及甲方簽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通知單》交丙方辦理資金撥付事宜。

四、丙方負責資金的監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甲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通知單》,丙方不得從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中撥付資金。

資金到位后,丙方再次出具當日的存款證明。

六、以下三種情況丙方承擔連帶責任。

(1)出具虛假資金證明。

(2)未憑甲方開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通知單》撥付資金。

(3)不及時撥付資金。

七、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需要對協議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應本著平等互利、互諒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 編號:( 年 號)

甲方:龍達汽配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為加強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商品房預售款管理,保證商品房項目順利竣工交付。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預售款收存和使用訂立如下協議。

一、監管范圍

甲方開發建設的龍達汽配城a、b棟綜合樓商品房項目所收取的預售款(含各種形式的定金、預交款,首付款,按揭貸款)。

二、監管賬戶

甲方和乙方及其共同開設的銀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其賬戶名稱為 ,開戶銀行名稱為 ,賬號為 。

三、監管方式

采用“預售款監管信息化辦公系統”(下稱監管系統),實行商品房預售款網絡化監管。甲、乙雙方均需建立監管系統,并確定專人負責,及時錄入相關信息資料,確保系統正常使用。

四、監管賬戶資金使用范圍

監管賬戶資金只能用于龍達汽配城a、b棟乙方所施工范圍內的工程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依法組織實施《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預售款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明確職能部門,確定專人行使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的收存和使用進行監管的權力,對下屬銀行監管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管理。對照監管系統流程辦理監管賬戶資金劃轉,及時向甲方反饋監管賬戶收支余等情況。

4、乙方每月5日前,將預售款監管賬戶進帳情況、使用情況和賬戶余額情況通過監管系統反饋給甲方,甲方應及時分析比對,以便進行有效的監控。

5、丙方有權在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監管賬戶資金。

6、丙方須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將所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乙方以外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協議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按照監管系統流程編制清冊、申報工程進度、辦理資金劃轉。

7、丙方每月5日前,通過監管系統向甲方填報商品房銷售情況、監管賬戶收入和使用情況。

8、丙方應要求預購人按照購房合同的付款時間,將預售款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并憑乙方出具的存款憑證,為購房人換取交款收據,同時應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9、丁方分別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履行擔保責任。丙方確因超前采購工程材料、設備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請超過形象進度付款,超過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監管責任擔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到乙方直接辦理劃款手續,乙方應將《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作為附件留存備查。

在擔保期間,丁方有權對丙方使用被擔保的商品房預售款進行監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監管。擔保期內,如出現丙方未按規定使用預售款,而造成預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內沒有達到規定進度的,先由丁方墊資進行施工,確保工程進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償。造成其他損失的,丁方應先行賠償,賠償后再向丙方追償。

六、按揭貸款的管理

乙方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開發企業設立按揭貸款賬戶的,該賬戶只能用于按揭貸款收存,資金除償還相關企業欠乙方貸款和利息外,只能轉入相關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饋相關按揭賬戶的設立和資金變動情況。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為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資金劃轉或挪作他用、超形象進度付款以及超過擔保公司擔保金額付款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下級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其設立監管賬戶的資格。

(1)擅自批準乙方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資金或挪作他用;

(2)未經甲方同意,違規為開發企業辦理按揭賬戶資金劃轉手續;

(3)超過《商品房預售款用款清冊》載明的.形象進度付款;

(4)未按規定提供監管賬戶資金收支變化;

(5)其他不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3、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采取暫停使用賬戶資金、暫停預售在售房屋、暫停辦理新樓盤的預售許可、暫停辦理資質升級及年檢等措施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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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售款未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2)未按規定使用監管賬戶和按揭賬戶資金;

(3)采取隱瞞事實騙用監管賬戶資金;

(4)未按規定將房屋銷售、預售款收入等情況上傳到監管系統;

(5)其他不符合預收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擔保的,須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未盡事宜,各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

浙房 市預監( ) 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監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甲方: (銀行機構) 乙方: (房地產開發商) 丙方: (工程監理單位)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建設順利進行,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開發建設并擬進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

號: ,土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總套數: ,工程預算清冊總額: 萬元,預計售樓款約為: 萬元,其中 作為本協議項下的監管項目,甲方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丙方為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預設資金賬戶賬號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負責實施對本協議確定的上述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應當做好金融服務工作,方便乙方和購房人辦理預售資金存轉業務和按揭貸款、結算等手續。

五、乙方在甲方開立資金賬戶,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唯一專用存款賬戶。商品房預售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購房人直接存入該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收存;各銀行機構發放的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直接劃入上述資金賬戶內,不得直接支付給乙方或者轉作他用。

的時間和要求,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購房人。

七、乙方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 天內,應當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手續,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的證明。

八、乙方根據規定程序向購房人退還預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由甲方進行審核、確認。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乙方提交的撤銷預售備案登記資料辦理退款手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證明以及乙方與購房人簽訂的終止合同辦理退款手續。

九、丙方應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已完成投資額證明。如乙方提出申請,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為乙方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

十、甲方應當根據丙方出具的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監管項目其他有效資金支出證明材料,按監管項目實際支出需要撥付資金。

本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及其他費用。

十二、違約責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職責,造成監管資金未能使用于項目建設,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害的,丙方與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審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請材料,造成項目建設延誤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經濟損失的 %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方未盡責履行監管義務,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無法正常建設,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與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因甲方無正當理由克扣或者遲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項,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因丙方未認真審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監管資金余額的準確情況,造成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乙、丙三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甲、丙兩方無過錯的除外。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十四、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項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乙方提出的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經協議三方一致書面同意,資金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方可解除監管,同時本協議終止。乙方應當及時將預售資金監管撤銷情況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如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必須由乙方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完成監管資金交割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后,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收繳、使用等行為應當接受和服從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七、本協議共計頁,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別報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十八、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名:

業務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甲方:(銀行機構)。

乙方:(房地產開發商)。

丙方:(工程監理單位)。

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

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晉中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等法。

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

礎上,就乙方開發建設并擬進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事宜。

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

一、預售商品房概況。

乙方開發建設的項目,坐落位。

置:,土地證證。

號:,土地面積:平方米,總。

建筑面積:平方米,工程預算清書總額:萬。

管銀行,丙方為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監管資金賬戶。

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為乙方開設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帳戶名。

稱:,帳號:。

該專用賬戶賬號是本協議項下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唯一專用收款款賬戶。

三、監管方式。

預售資金的收取第一文庫網、使用和違約責任,嚴格按照《晉中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執行。

四、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共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按照下列第項處理:

(一)向晉中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項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后,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乙方提出的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經協議三方一致書面同意,資金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方可解除監管,同時本協議終止。

2、如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必須由乙方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完成監管資金交割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后,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六、三方協商確定的其它事項。

1、

2、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收取、使用等行為應當接受和服從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八、本協議共計頁,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別報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九、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負責人簽名:業務聯系人:業務聯系人:業務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山東省住建廳印發了《山東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房地產領域易發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11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四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顚S?、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終止。

第六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含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合同網簽備案、預售資金監管等模塊),實現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化、自動化。

第二章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錄,配合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八條監管銀行在與房地產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后,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并與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確保業務辦理連續、安全、便捷。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名錄內的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并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開立監管賬戶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使用節點;。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劃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預售人應當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預購人,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預售人需變更監管銀行、企業名稱、監管賬號、開戶范圍、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預售資金收存。

第十三條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第十四條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當盡快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同時根據合同相關約定,預售人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預購人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預購人申請按揭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預購人將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并書面委托貸款銀行將發放的按揭貸款足額轉入監管賬戶。

第十五條監管銀行收到預購人交存和貸款銀行轉入的房價款后,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款憑證》,并將信息傳至房地產主管部門。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款憑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監管銀行、監管賬戶、預購人資金結算個人賬戶、預售資金總額、本次交存數額、累計交存數額、交存時間等。

第四章支出和使用。

第十六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是指商品房預售項目自批準預售的工程節點開始,到完成建筑安裝和區內配套等工程建設、達到竣工綜合驗收條件所需的單位建筑面積費用;應當實行商品住宅全裝修的,還應當將裝修費用計算在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由設區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并定期調整公布。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是指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面積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的乘積,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確定,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中予以載明。

第十七條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當資金總額達到既定監管額度后,預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并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優化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核撥流程,保證及時用于商品房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一般分為4個控制節點,分別為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主體結構封頂、單體竣工驗收合格、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監管資金留存比例,是指監管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占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百分比。當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60%-70%;當主體結構封頂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30%-35%;當單體竣工驗收合格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15%-18%;當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文件時,監管終止。

對于高層、超高層或者大體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個控制節點,但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規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主管部門可根據預售人信用狀況、資質等級等情況,適當降低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第二十一條在主體結構封頂控制節點之前,預售人可以憑銀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頂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但不得突破監管額度的30%。

第二十二條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節點提出用款申請,并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監管資金留存比例。預售人應當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條各地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及調控需要,可以按照魯政辦字〔2016〕118號文件“從嚴掌控新建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鼓勵推行現房銷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并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監管額度、控制節點及監管資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預售人申請提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單。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預售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明確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預售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明確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專業經營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撥付通知單》撥付相應款項,與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的,應當同時核對電子信息。

第五章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預售人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后,可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終止監管申請書;。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條預售人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符合終止預售資金監管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終止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終止通知單。

第二十八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終止通知單》終止監管,與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的,應當同時核對電子信息。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布的《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魯建發〔2016〕5號)有關規定,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從監管賬戶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預售人。

第三十條預售人和預購人協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人和預購人可以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和本地相關規定的,準予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并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和生效法律文書,將監管資金退回預購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預售人有下列行為的,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預售合同網簽業務,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三十二條監管銀行有下列行為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暫?;蛘呓K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通報金融管理部門:

(一)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未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主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為規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定了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區范圍內批準預售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其新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市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照監管分局(以下簡稱日照銀監分局)負責監督銀行機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工作的合規性。

第四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止。

第五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參照建設項目綜合造價情況以及該項目的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總額的1.2倍。

第六條新建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必須用于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工程建設的施工進度款等相關費用。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開發項目貸款(包括項目貸款、住房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額度最大的銀行機構作為監管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并與市房管局、監管銀行共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第八條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提供預售項目的監管協議。

取得預售許可后,監管協議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并在售樓場所公示。

第九條開發企業應按照基礎完工、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完成初始登記四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第十條符合資金使用節點條件的,開發企業可向市房管局分別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30%、30%、35%、5%的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應按照一個預售許可項目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開設監管賬戶。

建設項目一經預售,開發企業不得變更監管銀行。

第十二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后收存的定金,應在網上簽約后2個工作日內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購房人申請貸款的,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銀行應當將個人住房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到達相應節點后,開發企業使用監管資金的,應向市房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基礎完工,提交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二)主體結構封頂,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三)竣工驗收,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第十五條市房管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用款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撥付條件的,向監管銀行出具撥款通知書;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當向開發企業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通知書。

對市房管局不予撥付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有異議的,開發企業可向市住建委提出復審。

第十六條監管銀行收到市房管局撥款通知后,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的方式于當日撥付相關款項。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入賬資金達到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前,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開發企業可持市房管局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等資料向監管銀行申請退回相應購房款,監管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撥付。入賬資金超出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后,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十八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方式,及時將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提供給市房管局。

第十九條開發企業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后,該相關建設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自動解除。

第二十條市房管局應當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房管局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規定將定金或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逃避監管的。

整改期間暫停撥付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暫停商品房網上銷售。

第二十二條開發企業違規支出資金的,監管銀行不得向其銷售支票并收回已售支票。

第二十三條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議約定撥付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市房管局可按協議約定終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并將相關情況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銀監分局。

第二十四條監管工作人員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莒縣、五蓮縣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1月18日。

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甲方: (銀行機構)

乙方: (房地產開發商)

丙方: (工程監理單位)

金監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開發建設的 項目,

坐落位置: ,土地證證號: ,土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總套數: ,工程預算清冊總額: 萬元,預計售樓款約為: 萬元,其中 作為本協議項下的監管項目,甲方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丙方為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預設資金賬戶賬號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負責實施對本協議確定的上述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應當做好金融服務工作,方便乙方和購房人辦理預售資金存轉業務和按揭貸款、結算等手續。

得直接支付給乙方或者轉作他用。

六、乙方必須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購房人。

七、乙方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 天內,應當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手續,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的證明。

八、乙方根據規定程序向購房人退還預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由甲方進行審核、確認。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乙方提交的撤銷預售備案登記資料辦理退款手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證明以及乙方與購房人簽訂的終止合同辦理退款手續。

九、丙方應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已完成投資額證明。如乙方提出申請,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為乙方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

十、甲方應當根據丙方出具的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監管項目其他有效資金支出證明材料,按監管項目實際支出需要撥付資金。

十一、乙方經甲方核準使用的預售資金,只能用于支付

監管項目開發建設需要。資金賬戶中累計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低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30%部分納入本協議監管。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于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財務費、不可預見費、稅費、同步歸還本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及其他費用。

十二、違約責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職責,造成監管資金未能使用于項目建設,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害的,丙方與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審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請材料,造成項目建設延誤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經濟損失的 %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方未盡責履行監管義務,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無法正常建設,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與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因甲方無正當理由克扣或者遲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項,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因丙方未認真審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監管資金余額的準確情況,造成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乙、丙三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甲、丙兩方無過錯的`除外。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共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按照下列第 項處理:

(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四、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項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乙方提出的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經協議三方一致書面同意,資金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方可解除監管,同時本協議終止。乙方應當及時將預售資金監管撤銷情況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如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必須由乙方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新的商品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完成監管資金交割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后,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收繳、使用等行為應當接受和服從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十八、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甲方(開發企業):

乙方(監管銀行):

甲方開發并擬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建筑物名稱為,坐落,擬預售樓棟號,擬預售面積萬平米。

甲、乙雙方經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嚴格遵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簽訂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對上述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存入、支取進行監管。甲方授權乙方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務信息及相關業務數據傳送至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二、甲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購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名稱(開發企業名稱+建筑物名稱):;賬號: 。

三、乙方嚴格監管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并監督甲方預售資金入賬情況。 乙方發現甲方預售資金未按時、足額存入專用賬戶的,將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甲方按照項目用款計劃中確定的用款節點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

專用賬戶內資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請支取超出部分的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或償還開發貸款。如甲方以該預售項目向乙方申請并使用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則超出重點監管額度的資金在轉出時,須征得乙方同意并轉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封閉管理賬戶。

該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前,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低于重點監管額度的5%。

五、甲方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時,應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四)竣工驗收備案節點,提交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章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甲方應對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乙方僅進行書面審核,不對具體內容的真實性承擔審核責任。 乙方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但因甲方原因、清算系統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資金撥付無法滿足上述時限的除外。

六、專用賬戶內資金未達到剩余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時, 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文件向乙方申請退回已入賬的相應購房款,乙方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撥付。入賬資金超出重點監管額度后,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結算退款。

七、乙方應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對賬單。

八、乙方應按相關要求,配合完成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調試。

九、本協議擬預售樓棟、面積與實際預售許可樓棟、面積不符的,以預售許可確定的樓棟、面積為準。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附件: .doc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甲方開發并擬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建筑物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坐落________________,擬預售________樓________棟________號,擬預售面積________萬平米。

甲、乙雙方經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購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名稱(開發企業名稱+建筑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嚴格監管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并監督甲方預售資金入賬情況。

乙方發現甲方預售資金未按時、足額存入專用賬戶的,將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甲方按照項目用款計劃中確定的用款節點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

專用賬戶內資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請支取超出部分的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或償還開發貸款。如甲方以該預售項目向乙方申請并使用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則超出重點監管額度的資金在轉出時,須征得乙方同意并轉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封閉管理賬戶。

該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前,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低于重點監管額度的5%。

四、甲方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時,應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四)竣工驗收備案節點,提交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五、專用賬戶內資金未達到剩余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時,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文件向乙方申請退回已入賬的相應購房款,乙方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撥付。入賬資金超出重點監管額度后,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結算退款。

六、乙方應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對賬單。

七、乙方應按相關要求,配合完成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調試。

八、本協議擬預售樓棟、面積與實際預售許可樓棟、面積不符的,以預售許可確定的樓棟、面積為準。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廣州市商品房預售專用款賬戶監管協議書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協議書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書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大家知道協議書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廣州市商品房預售專用款賬戶監管協議書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甲方:廣州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小組

乙方:_________分行支行(監控銀行)

丙方:_________(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 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范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行為,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甲、乙、丙方協商,就位于廣州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 地段,項目名稱為_________,監控賬號為_________樓盤的預售款收存和劃撥使用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權利

1.甲方負責對商品房預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并貫徹實施《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

2.乙方在為丙方辦理預售款撥付時,應要求丙方出具《預售款專用資金撥付批準書》。

3.進入監控帳戶的預售款未經甲方同意撥付的,一律不準使用。

4.樓宇竣工后,丙方憑竣工驗收證明向甲方申請辦理監控帳戶銷戶手續。經甲方審核批準銷戶的., 丙方持銷戶批準書向乙方辦理帳戶取消監控手續。

5.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甲方可以向預售人(丙方)收取監督管理款項千分之二的監督管理服務費。在工程建設期內,丙方向甲方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經甲方審核同意支付的,按撥付數額收取千分之二的監督管理服務費。

二、義務

1.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具體要求開設監控專戶及簽定本協議。

2.甲方應在收到丙方使用預售款申請之日起五天內作出答復;對不同意使用的,應當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3.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開展監管工作,按甲方批準的支付額給丙方辦理預售款撥付。

4.乙方須將所有按揭貸款劃入監控帳戶,不得直接支付給丙方或轉作它用。

5.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于每個工作日將前一天監控帳戶的預售款收支情況填報到《房屋管理系統》上,同時要及時在《房屋管理系統》上對監控帳戶內所收到的每一筆預售款作上標記。

6.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預售款。

7.丙方應根據《房屋管理系統》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與預購人協商擬訂合同條款并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應要求預購人按《商品房預售款繳款通知書》將購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監控帳戶,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為預購人換取交款收據。

8.丙方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 0天內,向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確認手續。在辦理合同備案確認手續時,丙方應同時附送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專用帳戶的憑證。

9.丙方經甲方批準撥付取得的預售款項,在項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10.丙方必須遵守《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監督,切實保障預購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責任

丙方違反規定直接收存預售款的,甲方應責令其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降低或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處以違法使用款項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同時,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四、其他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匯報

---開發項目聯建備案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五)辦結成果:《預售項目建檔登記表》(一式五份)。

1、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需提供《預售項目建檔登記表》,開發建設單位、監管銀行和監理公司三方簽訂監管協議)。

2、商品房預售方案備案(需提供《預售項目建檔登記表》)(交易中心)。

3、辦理預售許可證(市房管局)。

4、建立監管子賬戶,銀行出具賬戶確認材料,內容包括項。

目監管賬號和對應預售許可的子賬號(監管銀行)。

三、

(一)辦理時間:取得預售許可證10日內。

(二)辦理部門:該項目登記建檔確認的監管部門。

2---。

(一)辦理時間:該預售許可所含超高層均完成主體2/3樓層。

(二)辦理部門:該項目登記建檔確認的監管部門。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預售資金監管額調整申請表(超高層完成2/3樓層環節)》(打?。?。

2、監管銀行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到賬情況確認書》(原件)。

(四)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五)辦結成果:《預售資金監管額調整通知書(超高層完成2/3樓層環節)》(一式三份)。

五、高層主體結構封頂申請調整監管額。

(一)辦理時間:該預售許可所含高層均完成主體結構封頂。

(二)辦理部門:該項目登記建檔確認的監管部門。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預售資金監管額調整申請表(高層主體結構封頂環節)》(打印)。

4---。

(一)辦理時間:該預售許可所含樓棟均取得房屋產權初始登記證。

(二)辦理部門:該項目登記建檔確認的監管部門。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預售資金解除監管申請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環節)》(打?。?。

2、房屋產權初始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3、房屋符合交付條件告知報告回執單(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4、監管銀行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到賬情況確認書》(原件)。

系統建設方案。

目錄。

1.

2.

3.項目背。

6---容.10。

賬戶管理..10。

房款繳存..11。

資金劃撥..12。

查詢交易......錯誤!未定義書簽。

撤銷監管......錯誤!未定義書簽。

資金管理......錯誤!未定義書簽。

6.建設計劃。

8---因此,為保護購房人利益,防范金融風險。保證商品房預售款用于相關工程建設,維護房地產正常交易秩序,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維護商品房預售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

2.現狀分析。

總結。

目前資金監管的方式和存在的問題,為更好的開展淄博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的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深圳市在1993年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對商品房預售款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目前,深圳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主要依據該條例展開。

深圳市預售款監管采用第三方監管的辦法,由房地產開發商委托金融機構。

10---單,只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不利于完全避免監管預售款的挪用。

長沙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是從2007年9月份正式實行,從開始到現在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情況來看,基本達到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房管局在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預售許可證時,需要收驗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銀行簽訂的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確定監管帳號,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其申請貸款的情況在多家銀行設立對應的監管帳戶。從2007年9月開始,房產局啟用新的“商品房網上簽約及交易資金監管系統”,通過互聯網與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時聯網,將銀行的交易資金監管和按揭審批業務納入“商品房網上簽約及交易資金監管系統”統一進行管理。

12---行作為預售款監管的主體,充分發揮銀行的作用,房產部門履行好監督和保證的職責。各商業銀行在房產部門搭建的平臺上,發揮各自優勢,在統一的操作規則下運作,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到位。

1、開設監管賬戶、確定監管資金總額。

見費用)。建設資金總額的測算依據是:1、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2、各類設備定購合同;3、各類配套工程建設費。

《監管協議》未經房管部門備案無。

14---經工程監理單位核實(工程進度)簽章后向監管銀行申請,開發企業可根據分項工程完成情況分期或按月支取。監管銀行審核后應及時支付(三天內)監管項目各階段的建設資金。在保證建設工程資金使用的情況下,對超過監管標的額度以外的預售款可以用于還貸或調用。這樣既確保了監管項目后續工程資金的需要,又不影響開發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

對商品房預售款收支情況的監督,我局要求開發企業每月按時申報《商品房預售款收支月報表》(以下簡稱月報表),并提交當月監管銀行的對賬單;經工程監理蓋章認可的建設工程完成形象進度證明;開發企業當月銷售明細表。《月報表》是我局實施商品房預售款動態監管的依據?!对聢蟊怼贩謨刹糠郑旱谝徊糠譃楸O管標的預售款收繳情況;第二部分為監管資金使用情況。

16---。

7、信息中心將預售相關信息推出外網,資金監管科填寫預售資金監管信息。

8、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注意事項。

1、簽訂預售資金監管提交資料在網上下載(宜昌房網下載中心),各復印件內容加蓋開發企業公章。

監管銀行的選定。開發企業自有選擇在宜有金融許可證的銀行而且和信息中心對接端口作為監管銀行,比如: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三峽農商行、等。

18---不得收取房款,開發企業憑進賬單或pos機單回執簽訂合同,對于購房人進行的貸款應當對辦理個貸的貸款銀行簽訂承諾書,將預售資金全部劃入監管賬戶。

5、項目資金預算與使用計劃表要認真、如實填寫,對于大額款項要提供依據。

預售資金的使用包含兩種方式,銷售資金的65%為非重點監管資金,采取備案方式批準使用;銷售資金的35%為重點監管資金,通過核撥后方能使用,同時需提供相關票據;且項目總投資額的10%為項目保證金,在未撤銷監管之前不得使用。

1,開發企業填寫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備案表及相關資料,2,監理公司填寫相關內容。

3,監管銀行填寫監管銀行意見以及賬戶資金使用情況。

20---4,申請審批資金時要提供申請款項的證明材料,比如合同等,用款之后要提供發票等材料。

(二)關于預售資金的中屬于備案或審批的計算方法。

1,項目總投資額的10%為監管協議書中根據發改委的投資規模的10%。項目預售資金未達到項目總投資的10%不能使用預售資金。2,銷售資金的65%為非重點監管資金,采取備案方式批準使用;銷售資金的35%為重點監管資金。封頂之前只能使用備案資金。3,舉例說明:

項目總投資的10%為300萬元,第一次使用時銷售資金為1000萬元,則第一次使用備案資金最高為650萬元,若使用計劃為600萬元,則根據計劃同意用款600萬元,則賬戶余額為400萬元,第二次用款是又歸集預售資金1000萬元,則第二次可使用的備案資金最高為(1000+1000)*65%-600=700萬元。

22----。

秦皇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商品房預售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屋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之前進行房屋銷售的行為。商品房預售緩解了房地產開發商資金不足的困難,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因此,在房地產開發中被廣泛采用。然而,近年來由于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盲目擴大追求規模效應,將預售房款挪作其他項目使用,或者欺詐消費者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進行再抵押后攜款而逃,時有出現消費者交清購房款后卻不能按期入住或者無法按時辦理房產證,甚至買的是無法交付的“爛尾樓盤”的現象。預售樓款監管的無政府狀態所帶來的危害不容忽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不力嚴重地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嚴重擾亂了房地產二級市場的秩序,已經成為困擾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一個嚴重問題。本文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體選擇和資金監管內外部法律關系分析角度出發,試圖探討一條切實可行的監管之路。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該法律條文籠統地規定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用途,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體、監管范圍、監管權限、法律責任等。如果開發商將預售資金挪作他用,消費者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護。因此,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制度對于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來說意義昭然。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要是針對房地產開發商違反誠實信用義務的非理性的投資行為(例如盲目追求規模效應將預售資金挪作一級市場投資或者其他項目投資使用),這些行為的后果往往會導致消費者交付了資金卻不能取得期待的房產權利。這種監管對象的重點是資質信用不高的開發商,對于資質信用良好的開發商自然沒有監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應該實行有限監管豁免的原則。筆者建議對于資質信用高的發展商,通過申請并經有關部門許可,可以實行監管豁免,這樣可以大大降低監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的關鍵是監管主體的確定問題。在這里,兩個因素必須考慮,一個是專業技術問題;一個是法律責任問題。從專業技術因素上講,一方面預售資金的監管必須由具有具備建筑工程專業知識的機構進行,做到有效地防止發展商抽逃資金,以保證工程的順利完成。另一方面,預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資的性質,對融通的資金的監管應該有具有相應知識能力的金融商業機構參與。對此,2002年8月開始實施的重慶市《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由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聯合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的新制度。這種做法是可以借鑒的。就監管主體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專業上的權威性,能夠對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進行準確的判斷,避免發展商抽逃或挪用預售資金;后者是與商品房預售有直接聯系的金融機構,具有金融專業知識。銀行本來就通過商品房按揭貸款加入到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或者以其他貸款形式與開發商建立借貸合同關系。那么,銀行和購房者一樣非常關心著自己的資金的效率與安全,作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銀行適宜作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體。由以上兩者主體共同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切實保證工程進度,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責任因素上講,一旦出現了監管者由于主觀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監管不當行為,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監管機構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擔多少責任?監管者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如果監管不力,可能會使預售款被開發商挪用、欺詐套取資金;如果管得過死、管得過細造成效率不高,可能影響項目開發進度和房地產開發商的正常運營,無疑對房地產業的發展將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在賦予監管者監管職權的時候,除了明確監管者的監管職權范圍和監管程序外,規定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是相當必要的。筆者認為,如果因監管不當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監管者及預售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賦予商品房購買人由于對監管單位的信賴造成損失而請求監管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一方面可以敦促監管者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劃定了商品房預售購房者的風險底線,有效地保護了購房者的期待的權利。同時我們可以借鑒香港的經驗,監管者即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應該購買責任保險,以便在發生過錯責任時作出賠償。這樣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風險,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對于預售資金監管主體的民事法律責任采用的過錯責任原則,是緣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民事主體地位。

二、對資金監管主體地位的確認。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目的是使預售資金真正地投入到在建的商品房工程建設之中,這一行為表面上看是商品房買賣雙方交易行為的延續,但是實際上是政府行政權利滲透到經濟生活中的表現。然而,考慮到現今我國行政權利過于龐大,適當弱化政府權利呼聲高漲的形勢下,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權交給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更有利于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況且它們作為監管主體與政府監管相比較更具有優勢。

由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比較工程監理機構和商業銀行,存在幾方面不足。首先,政府監管專業知識不足,與后者比較政府缺乏相關的建筑工程和融資的專業知識。其次,政府權力過大干預過多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孳生腐敗,而且政府并沒有監管的.直接利益驅動,監管很可能流于形式。再次,預售資金監管既然有風險,就要有責任的承擔。政府加入到商品房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商品交換過程中進行監管,如果監管不當,不論是積極的行為,還是消極的行為,給出賣人、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都應該無一例外地給予賠償。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政府的監管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政府承擔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而在目前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要獲得國家完全、有效的賠償難度比較大。同時國家賠償在程序上也比較復雜,難以及時給予受害人及時的全面的賠償。因此,監管的主體必須是具有特殊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強調了它必須具有平等的身份以便進入市場,簽訂監管契約,必須有獨立的財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與政府比較,由工程監理機構和商業銀行作為預售資金的監管者更為合適。

從制度價值取向上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行為是在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對消費者的弱勢群體態勢的補救。那么,筆者認為理應將資金監管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定位為委托代理關系。購房者作為預售房款的源予人,沒有任何其他主體比其更關心預售資金的運用。但是,由于購房者過于分散、組織難度大、缺乏專業技能、時間精力有限等原因,不適宜由其直接行使監管權。那么,這時候應該由購房者委托專門的機構代為監管。

三、仍需探討的幾個問題。

前文雖然分析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主體的選定和其特殊的民事主體地位,然而對于監管權限的具體內容和監管程序仍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探討。

監管者與開發商的其他債權人關系又應該如何處理?商品房預售資金在中介機構的監管過程中,能否對抗開發商與工程無關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嗎?如果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予以凍結的話,這樣的監管到底還有多大的價值意義?筆者認為,正如前文所述,資金監管者的監管權實際上源自于購房者對發展商的預售房款的所有權保留,那么從法律性質上說,該權利屬于物權的性質,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理應排除開發商其他債權人從預售資金的受償可能。

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法律關系中,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監管主體(工程監理機構和開設預售款用賬戶的商業銀行)、監管相對人(開發商)可以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那么協議應該如何約定?是應該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格式合同,詳細規定監管的項目、期限、預售資金的使用范圍、條件、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還是應該由監管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如果是自由協商,在討價還價的情況下監管權如何得以體現?理應向監管者支付的監管費用應該由誰來出?是由政府支付,發展商支付還是購房者支付?這些問題仍有待我們進一步探討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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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房地產領域易發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xx〕11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

買賣合同。

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或者個人。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第四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終止。

第六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含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合同網簽備案、預售資金監管等模塊),實現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化、自動化。

第七條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錄,配合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八條監管銀行在與房地產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后,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并與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確保業務辦理連續、安全、便捷。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名錄內的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并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開立監管賬戶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使用節點;。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劃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預售人應當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預購人,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預售人需變更監管銀行、企業名稱、監管賬號、開戶范圍、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第十四條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當盡快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同時根據合同相關約定,預售人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預購人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預購人申請按揭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預購人將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并書面委托貸款銀行將發放的按揭貸款足額轉入監管賬戶。

第十五條監管銀行收到預購人交存和貸款銀行轉入的房價款后,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款憑證》,并將信息傳至房地產主管部門。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款憑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監管銀行、監管賬戶、預購人資金結算個人賬戶、預售資金總額、本次交存數額、累計交存數額、交存時間等。

第十六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是指商品房預售項目自批準預售的工程節點開始,到完成建筑安裝和區內配套等工程建設、達到竣工綜合驗收條件所需的單位建筑面積費用;應當實行商品住宅全裝修的,還應當將裝修費用計算在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由設區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并定期調整公布。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是指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面積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的乘積,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確定,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中予以載明。

第十七條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當資金總額達到既定監管額度后,預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并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優化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核撥流程,保證及時用于商品房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一般分為4個控制節點,分別為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主體結構封頂、單體竣工驗收合格、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監管資金留存比例,是指監管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占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百分比。當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60%-70%;當主體結構封頂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30%-35%;當單體竣工驗收合格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15%-18%;當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文件時,監管終止。

對于高層、超高層或者大體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個控制節點,但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規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主管部門可根據預售人信用狀況、資質等級等情況,適當降低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

第二十一條在主體結構封頂控制節點之前,預售人可以憑銀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頂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但不得突破監管額度的30%。

第二十二條預售人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節點提出用款申請,并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監管資金留存比例。預售人應當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

委托書。

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條各地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及調控需要,可以按照魯政辦字〔20xx〕118號文件“從嚴掌控新建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鼓勵推行現房銷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并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監管額度、控制節點及監管資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預售人申請提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單。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預售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明確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預售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明確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專業經營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撥付通知單》撥付相應款項,與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的,應當同時核對電子信息。

第二十六條預售人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后,可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終止監管。

申請書。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條預售人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符合終止預售資金監管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終止通知單》;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終止通知單。

第二十八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終止通知單》終止監管,與預售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的,應當同時核對電子信息。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布的《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魯建發〔20xx〕5號)有關規定,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從監管賬戶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預售人。

第三十條預售人和預購人協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人和預購人可以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和本地相關規定的,準予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并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和生效法律文書,將監管資金退回預購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三十一條預售人有下列行為的,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預售合同網簽業務,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三十二條監管銀行有下列行為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暫?;蛘呓K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通報金融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主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2月28日。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號),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區行政區域內(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實施監督指導。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建立溫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小組,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協調工作。協調小組要建立定期協調機制,加強日常信息溝通,及時解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遇到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

第六條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下稱“資金賬戶”),若監督項目有開發貸款的,應在辦理開發貸款的銀行機構開立資金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與開設資金賬戶的銀行機構(下稱“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下稱“《監管協議》”,附件1),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同時,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1、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同時提供紙質和電子版);。

2、監管項目各階段資金使用計劃;。

3、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4、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5、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后,監管銀行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用于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監管協議》應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土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總套數、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取得監管銀行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后,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3、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4、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齊全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天予以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備案表》規定欄目簽署同意備案的意見、蓋章后,返回兩份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一份用于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未經備案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監管銀行正式開立資金賬戶,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應當與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一致。資金賬戶的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項目名稱組成,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須與資金賬戶的名稱一致。監管銀行在賬戶開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房地產開發的開戶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證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履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者資金賬戶的,須經原監管銀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后,向預售許可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開立新的資金賬戶賬號,將原資金賬戶中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后的資金賬戶,同時解除原監管協議、注銷原資金賬戶賬號,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報原備案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批準文書;。

4、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資金賬戶期間,暫停該項目的網上預售。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預售商品房時,應由購房人將預付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直接存入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購房款。

第十五條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按揭貸款由貸款銀行直接轉入資金賬戶,并注明用途。

第十六條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注明付款次數、每次付款金額和付款時間,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將購房款存入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監管項目在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前已經申請到的貸款,應當在該項目預售資金賬戶賬號開立后10日內,相關銀行要配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項目的貸款資金余額全部劃轉到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賬戶賬號。不能如期劃轉的,其貸款的全部金額不能利用該監管項目預售資金賬戶的資金償還。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供購房人將購房款存入監管銀行資金賬戶的證明(見附件4)。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逐季編制用款計劃,并按計劃分次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用款計劃應當按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完成情況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制定。

第二十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優先用于相關的工程建設,其中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不低于130%的預售資金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方式進行監管。

按監管協議監管的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可以用于監管項目相應的前期工程費用。前期工程費用包括:前期工程費、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銷售費、財務費、不可預見費、稅費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

預售項目累計收繳的預售資金超過該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130%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工程監理單位對調用超出部分資金用于有關工程建設的真實性證明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監管銀行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付款。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并根據資金用途的不同,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自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由監管銀行將核準使用資金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約的合同當事人或相關單位。

(一)申請用于支付工程預算清冊列明的工程建設資金時,應當提供:

3、收款方繳費通知書以及賬戶賬號。

(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費用的(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能超過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20%),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應當支付的證明,如合同、繳費通知書以及收款方的賬戶賬號(首期工程費用在監管賬戶賬號設立之前已經支付的,可以持已經支付的憑證申請核銷)。

(三)用于償還本項目開發貸款的,應當提供: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報告;。

2、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通知書和該款項已放款并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管銀行不予辦理用款手續:

1.收款單位、用途、金額等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合同約定不符的;。

2.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中若發生退款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購房人賬戶賬號,監管銀行在審核相關材料后,將相關款項以轉賬方式退購房人。

第二十四條監管銀行應在每月10日前出具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在對賬單中明確預售資金支出的用途,于每月15日前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情況對賬單,并附送明細表。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銀行提出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商品房監管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備案的證明。

監管銀行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撤銷申請后,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并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撤銷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賬號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撤銷手續后,應當在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撤銷備案表后,材料齊全的,要當場予以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可以參照執行。

文檔為doc格式。

【房產辦法】保定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略)。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顚S茫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批準預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設項目(以下簡稱。

“監管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資金不納入監管范圍。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預售商品房時,由承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本辦法所稱承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開設資金監管賬戶的本市市區銀行業金融機構。

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我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監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自《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至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止。

“監管賬戶”),并同監管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格式文本由中國人民銀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定監管分局共同擬定。

未設立監管賬戶的監管項目,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監管項目預售過程中,預售人不得變更監管銀行。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資金使用計劃;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其他內容。

對已在銀行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設項目,預售人應當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是該項目的抵押權人。

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提交的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

(三)資金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

監管部門審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監管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主體結構(含地下部分)正常施工。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pos。

機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憑承購人在監管銀行的繳款憑證為承購人開具售房收款票據。

預售人應當自簽約之日起。

30。

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監管銀行繳款證明等資料向監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

個工作日內撥付。

3

次。

5%。

監管項目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預售人在確保足額支付本項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有關的工程建設費用后,預售監管資金可用于支付本項目到期的銀行貸款。

預售人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需向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施工、監理等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

(三)監管銀行出具的監管賬戶資金往來明細;

(四)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預售人應持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

(三)監管銀行憑《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在。

2

個工作日內為預售人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監管銀行撥付監管資金后,預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2

個工作日內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預售人應當將監管銀行注銷賬戶證明于注銷后的。

2

個工作日內報監管部門備案。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同時,暫停辦理該預售人在市區內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未在簽約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退還承購人房款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支付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工程建設資金的。

有前款第三項違法行為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

監管項目的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協助預售人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由監管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

監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拒收、拒付或擅自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或者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造成預售資金被挪用,導致工程無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不得再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甲方(受讓方):身份證號:

乙方(轉讓方):身份證號:

丙方(監管銀行):

根據甲乙雙方于2012年月日簽定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萬元人民幣,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款。為了保證甲乙雙方順利完成交易,保障轉移資金的安全,經本協議各方協商,就甲乙雙方授權丙方對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進行監管之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并授權丙方按本協議的約定對甲方應當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萬元(以下稱監管資金)進行監管。

二、甲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在丙方處開立資金監管賬戶,戶名:***,賬號:,并將監管資金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三、資金監管期限為日歷天,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

四、在監管期間,除本協議第六條的有關約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協議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劃轉、銷戶或其他動用監管資金的業務。但如遇有權機關對上述賬戶進行查封、凍結、扣劃,則丙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丙方不承擔責任。

五、在監管期間,若因上述卡掛失補辦或其他原因換領新卡,導致上述卡號變更,對于新卡內的存款丙方仍然應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六、監管期內丙方根據下列情形將監管資金解除監管:

1.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權轉移登記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員名下);法人代表已經變更為甲方指定人員。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書面申請,或者乙方提交***有限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證明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甲方的,只要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丙方應將監管資金中的人民幣萬元劃至乙方指定賬戶(戶名:帳號:)。

2.在監管期內甲乙雙方取消股權轉讓交易,甲乙雙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資金的書面申請,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資金監管,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3.監管期屆滿,甲乙雙方未能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也未能達成補充協議延長監管期限的,丙方監管責任解除,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甲方自行處置。

七、丙方依據本協議僅承擔資金監管的責任,甲乙雙方之間因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產生的所有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與丙方無關。

八、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有權簽字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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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住建部門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督管理,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規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縣行政區域內申請新建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項目,其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二、本細則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統稱預售資金),是指本縣區域范圍內所有參與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預售在建商品房,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或開發企業代購房人墊付的預售資金等。

四、xx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指導全縣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五、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筒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簽訂《xx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按照一個房地產項目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七、項目預售過程中,開發企業不得變更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監管銀行不得變更監管賬戶。

八、監管資金是指預售項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等相關建設費用。

九、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發企業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額度及監管資金;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及使用等;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十、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時,應當向監管機構和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合同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等;

(二)工程進度計劃表、工程款支付情況表和資金使用計劃;

(三)項目成本預算書;

(四)其他必要材料。

十一、監管賬戶實行封閉式管理。由購房人逐步存入該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未經監管機構同意撥付的,一律不準使用。

十二、購房人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款方式及時限,將房價款直接存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的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預售資金。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開發企業應將監管資金監管賬戶提供給貸款銀行,作為貸款到賬賬戶。貸款銀行應在審批放款后x個工作日內將貸款直接劃轉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不得劃轉其他賬戶或直接支付開發企業。

十四、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機構按工程進度申請使用監管資金:

(一)在正常施工的情況下,完成主體封頂后,申請使用監管資金不得超過存入監管賬戶預售資金總額的xx%。

(二)在正常施工的情況下,按主體封頂至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預期交付日期(不包含冬歇期)計算,將xx%監管資金按月平均撥付,累計申請使用監管資金不得超過xx%。

(三)開發企業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后,可申請使用全部監管資金。

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機構提交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用款申請時,監管機構自收到次日起x個工作日內完成勘驗及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監管機構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用款撥付通知書》,監管銀行應當依據監管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用款撥付通知書》和傳輸的電子信息,自收到次日起x個工作日內完成監管資金撥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用款不予撥付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一)工程未按本規定建設到實際進度的;

申請資金超出用款額度的;

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該項目之前存在違規使用監管資金記錄的;

未按照規定將監管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監管資金的其他情形。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開發企業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申請表》及xx縣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文件,向監管機構申請退回已入賬的預售資金,監管機構自收到開發企業提交上述文件次日起x個工作日內審查確認,將退款電子信息推送至監管銀行,監管銀行自收到監管機構電子信息次日起x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款項以轉賬方式退還。

當前隱藏內容免費查看購房人。

十七、房地產項目全部交付使用后,開發企業可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撤銷申請表》和《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向監管機構申請解除資金監管并撤銷監管賬戶。經監管機構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監管銀行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該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撤銷監管賬戶。

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與監管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訂《xx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十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除所需申報材料外,還應提交監管協議。

二十、監管機構收到開發企業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后經現場勘驗,并通過局務會研究同意,由相關責任人進入監管系統上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用款撥付通知書》,并將電子撥付信息傳輸至監管銀行。

二十一、監管銀行應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嚴格按照監管協議規定,建立預售資金收支臺賬,做好數據整理工作每月x日前向監管機構報送監管賬戶前月及累計出入賬情況。

二十二、監管機構應做好日常指導、監督工作,指定專人,及時核對網簽和合同備案信息與監管賬戶出入賬信息,并做好勘驗、審批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以停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的資金支取,督促開發企業盡快改正,并可協調相關部門監督監管賬戶內資金使用。

預售項目發生質量事故的;

預售項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風險的;

開發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工程建設的;

開發企業未??顚S玫冗`規用款行為的;

其他情形。

二十四、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暫停辦理違規項目的網簽和合同備案、后續項目預售審批手續及后續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試點申請,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收存、支取預售資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項為由逃避預售資金監管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向購房人及其貸款銀行提供監管賬戶的;

二十五、監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管機構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xx銀保監局籌備組做相應處理;違規情節嚴重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或者監管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退還等,或挪用監管資金的;

(二)發現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收存預售資金行為,x個工作日內未及時告知監管機構的。

(三)未按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數據接口規范傳數據的;

二十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由相關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榮獲省、xx市“十強五優”的房地產企業不受本細則約束。

二十八、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商品房資金監管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強化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資金風險,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鐵道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通知》(鐵財〔〕237號)、昆明鐵路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資金監管的通知》(昆鐵財〔〕181號)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乙方在丙方開立臨時銀行存款賬戶(以下簡稱結算戶),用途僅限于與新建鐵路云桂線引入昆明樞紐工程有關的款項往來,至工程竣工清算結束時終止。

2.乙方在丙方開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于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在建設期內,專戶除支付農民工工資外,對于其它方面的資金撥付,須專題報告甲方同意,否則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必須保證專戶存款余額不低80萬元。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一律存入結算戶,乙方只能用于新建鐵路云桂線引入昆明樞紐工程項目,嚴禁挪用、調劑、串換、占用、截留、轉移、隱藏工程項目資金。

4.每月22日至25日,乙方根據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填報《月度用款計劃申報審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經甲方審批后,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5.乙方按照審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計劃申報審批表》用款,嚴禁超計劃付款。對于超用款計劃的資金支付,乙方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丙方才能辦理支付手續。

6.丙方作為資金監管的協議銀行,負責協助甲方對乙方的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丙方承諾向甲、乙方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7.丙方根據甲方審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計劃申報審批表》,對乙方的每一筆付款,必須與甲方審核同意的用款計劃進行逐筆核對,審核無誤后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結算。對未在用款計劃內的資金支付申請不予受理,并及時通知甲方。

8.丙方根據用款計劃和實際支出建立臺賬(附件二),及時登記乙方的資金使用計劃執行情況,于次月5日前將臺賬復印件和明細對賬單送甲方審核備案,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報告監管服務的有關情況。

9.乙方開通網上銀行的,應將網上銀行查詢功能授權甲方及其上級部門使用,由甲方對乙方工程資金動態進行監管。乙方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建設資金時,必須嚴格執行用款計劃,嚴禁故意通過網上銀行支付逃避資金監管。丙方應及時核對乙方網上銀行支付的款項是否符合用款計劃,發現乙方超計劃通過網上銀行支付款項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10.乙方及下屬單位不得參加上級單位或部門組織的資金歸集,乙方發生的內部債權掛賬應以合同協議為依據。

11.丙方在履行本協議時,應對因本協議的簽訂所獲得的關于乙方經營或財務資金狀況、資料等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上述商業秘密,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2.乙方(本級項目部)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資金流向的監管負總責。乙方(本級項目部)及下屬單位匯出云南省的資金必須按本協議規定程序報甲方審批。

13.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第5條、第9條和第10條超計劃付款的,應向甲方支付超計劃付款金額1‰的違約金。

(2)乙方違規轉移、挪用結算戶和專戶存款,用于與新建鐵路云桂線引入昆明樞紐工程無關的其他支出,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全額追回,并向甲方支付轉移挪用金額2‰的違約金。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全額追回轉移、挪用的存款,甲方可暫停拔付建設資金。

(3)乙方應支付甲方的違約金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直接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4)丙方違反第7條為乙方超計劃付款辦理結算的,應向甲方支付超計劃付款金額0.1‰的違約金。丙方違反本協議對結算戶和專戶資金監管不力,經甲方要求限期整改無效的,取消丙方資金監管資格。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

15.本協議一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和丙方各持貳份,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丙方:(印章)。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甲方(監管方)乙方(開發方)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開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

1、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證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

3、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方式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的??顚S?,以保障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如期完工,同時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甲方對乙方開發銷售的上述項目商品房預售款歸集、使用進行管理。為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的??顚S茫员U戏康禺a開發項目的如期完工,同時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甲方對乙方開發銷售的上述項目商品房預售款歸集、使用進行管理。

1、乙方在該項目辦理商品房預售證前,需到甲方開立商品房銷售款專戶,開戶銀行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協助乙方向人民銀行辦理開戶許可證手續,并為乙方提供優質的結算服務。

2、乙方銷售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款必須全部存入在甲方開立的銷售專戶中。

3、乙方預售商品房,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10日內需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預售款報表,在甲方銷售專戶內存入商品房預售款額,同時向甲方出具 《 商品房買賣合同 》 供甲方復核。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款項監管內容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時,乙方向甲方提供項目投資計劃、施工計劃、用款計劃、施工合同書等項目資料。

2、乙方在甲方設立項目銷售戶資金必須??顚S茫追綄σ曳劫Y金具有監控權,對單筆__________萬元(含_______萬元),每日累計______________萬元(含__________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須經甲方專管員審核確認與該項目實際完成工作量及約定付款計劃相符并審批后方可支取。對符合條件的開支項目,甲方要予以及時審批支付,不得無故拖辦。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效時限從該開發項目預售的第一筆房款起至建設竣工時止。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所需資料。

1、乙方支用土建、施工工程款時,需提供有施工單位付款申請,監理公司同意支付意見,乙方支款憑證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2、乙方支用購建材或設備款時,在施工合同(或補充協議)中要有乙方采購材料的條款,并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配套款付款通知、與工程進度實用數相符的采購材料清單,乙方支款憑證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3、乙方使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報建費及繳納稅費時,支款憑

證中收款單位及用途必須與預售項目所支費用內容相符。

第六條 雙方責任事項

1、乙方積極配合甲方對本協議項目的預售款回籠和使用情況、施工現場工程進度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定期向甲方(每月)提供項目工程實際進度情況,最新投資計劃情況;向甲方提供預售款收款憑證、預售款收支明細帳、銀行帳等財務資料,并向甲方提供現場審查有關資料便利。

2、如出現向甲方提供虛假支款證明套取專戶資金等情況,甲方有權提請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甲方采取相應的法定行政措施。

第七條 協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第八條 本合同共_____頁,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企業資質證號: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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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編號:( 年 號)

甲方(市住建局):淮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乙方(監管銀行):

丙方(預 售 人):

丁方(擔保公司):淮安住房貸款擔保有限公司

丙方開發建設的 (名稱)商品房項目所收取的預售款(含各種形式的定金、預交款,首付款,按揭貸款)。

二、監管賬戶

丙方在乙方及其下屬銀行開設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帳戶。其賬戶名稱為(開發企業名稱) ,開戶銀行名稱為 ,賬號為 。

三、監管方式

采用“預售款監管信息化辦公系統”(下稱監管系統),實行商品房預售款網絡化監管。甲、乙、丙、丁四方均需建立監管系統,并確定專人負責,及時錄入相關信息資料,確保系統正常使用。

四、監管賬戶資金使用范圍

監管賬戶資金可以用于本協議所屬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人工費、建筑材料費、設備使用費、法定稅費和依工程進度按比例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1

乙方應隨時關注丙方監管賬戶的余額情況,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當本協議規定的賬戶余額少于200萬元時,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含10萬平方米)的,當本協議規定的賬戶余額少于300萬元時,應停止辦理出賬。該部分資金優先用于保障農民工工資,具體手續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依法組織實施《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行使對預售款監管的權力,提供政策咨詢、業務培訓。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預售款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明確職能部門,確定專人行使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的收存和使用進行監管的權力,對下屬銀行監管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管理。對照監管系統流程辦理監管賬戶資金劃轉,及時向甲方反饋監管賬戶收支余等情況。

4、乙方每月5日前,將預售款監管賬戶進帳情況、使用情況和賬戶余額情況通過監管系統反饋給甲方,甲方應及時分析比對,以便進行有效的監控。

5、丙方有權在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監管賬戶資金。

6、丙方須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將所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乙方以外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協議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按照監管系統流程編制清冊、申報工程進度、辦理資金劃轉。

7、丙方每月5日前,通過監管系統向甲方填報商品房銷售情況、監管賬戶收入和使用情況。

8、丙方應要求預購人按照購房合同的付款時間,將預售款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并憑乙方出具的存款憑證,為購房人換取交款收據,同時應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2

9、丁方分別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規定,履行擔保責任。丙方確因超前采購工程材料、設備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請超過形象進度付款,超過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監管責任擔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到乙方直接辦理劃款手續,乙方應將《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責任擔保書》作為附件留存備查。

在擔保期間,丁方有權對丙方使用被擔保的商品房預售款進行監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監管。擔保期內,如出現丙方未按規定使用預售款,而造成預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內沒有達到規定進度的,先由丁方墊資進行施工,確保工程進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償。造成其他損失的,丁方應先行賠償,賠償后再向丙方追償。

六、按揭貸款的管理

乙方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開發企業設立按揭貸款賬戶的,該賬戶只能用于按揭貸款收存,資金除償還相關企業欠乙方貸款和利息外,只能轉入相關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饋相關按揭賬戶的設立和資金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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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為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資金劃轉或挪作他用、超形象進度付款以及超過擔保公司擔保金額付款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下級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其設立監管賬戶的資格。

(1)擅自批準乙方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資金或挪作他用;

(2)未經甲方同意,違規為開發企業辦理按揭賬戶資金劃轉手續;

(3)超過《商品房預售款用款清冊》載明的形象進度付款;

(4)未按規定提供監管賬戶資金收支變化;

(5)其他不符合預售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3、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采取暫停使用賬戶資金、暫停預售在售房屋、暫停辦理新樓盤的預售許可、暫停辦理資質升級及年檢等措施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1)預售款未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2)未按規定使用監管賬戶和按揭賬戶資金;

(3)采取隱瞞事實騙用監管賬戶資金;

(4)未按規定將房屋銷售、預售款收入等情況上傳到監管系統;

(5)其他不符合預收款監管規定的行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擔保的,須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未盡事宜,各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浙房 市預監( ) 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監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甲方: (銀行機構) 乙方: (房地產開發商) 丙方: (工程監理單位)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建設順利進行,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開發建設并擬進行預售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

號: ,土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總套數: ,工程預算清冊總額: 萬元,預計售樓款約為: 萬元,其中 作為本協議項下的監管項目,甲方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丙方為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預設資金賬戶賬號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負責實施對本協議確定的上述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應當做好金融服務工作,方便乙方和購房人辦理預售資金存轉業務和按揭貸款、結算等手續。

五、乙方在甲方開立資金賬戶,作為監管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唯一專用存款賬戶。商品房預售的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購房人直接存入該資金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收存;各銀行機構發放的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直接劃入上述資金賬戶內,不得直接支付給乙方或者轉作他用。

的時間和要求,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購房人。

七、乙方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 天內,應當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手續,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的證明。

八、乙方根據規定程序向購房人退還預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由甲方進行審核、確認。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乙方提交的撤銷預售備案登記資料辦理退款手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的,甲方應當憑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資金存入資金賬戶證明以及乙方與購房人簽訂的終止合同辦理退款手續。

九、丙方應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已完成投資額證明。如乙方提出申請,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為乙方出具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

十、甲方應當根據丙方出具的工程實際進度或者完成投資額證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監管項目其他有效資金支出證明材料,按監管項目實際支出需要撥付資金。

本項目房地產開發貸款及其他費用。

十二、違約責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職責,造成監管資金未能使用于項目建設,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害的,丙方與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審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請材料,造成項目建設延誤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經濟損失的 %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方未盡責履行監管義務,致使本協議項下的項目無法正常建設,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與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因甲方無正當理由克扣或者遲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項,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因丙方未認真審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監管資金余額的準確情況,造成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不能按期竣工,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甲、乙、丙三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甲、丙兩方無過錯的除外。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十四、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項下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根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乙方提出的資金賬戶撤銷申請,經協議三方一致書面同意,資金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方可解除監管,同時本協議終止。乙方應當及時將預售資金監管撤銷情況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如本協議在履行期滿前確需提前終止的,必須由乙方向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簽訂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完成監管資金交割并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后,本協議方可終止履行。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收繳、使用等行為應當接受和服從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七、本協議共計頁,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別報監管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

十八、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負責人簽名:

業務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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