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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檢討書(通用20篇)

時間:2023-12-22 08:09:20 作者:GZ才子

檢討書是一種有意義的寫作形式,通過它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和理解自己。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檢討書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在寫作中有所借鑒和啟發。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為,即行為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為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為此處的“逃逸”。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交通肇事罪逃逸起訴書范文

2016年12月8日晚上19時許,在昆明市阿子營街道辦事處轄區s101線銀河生態園附近路段發生一起致一名行人當場死亡,肇事車輛逃逸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昆明交警六大隊經過工作已掌握部分線索?,F向社會征集破案線索,如有能提供有效線索協助破案者,將給予現金獎勵,并為其保密。同時,警方正告肇事駕駛人,盡快到交警六大隊投案自首。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六大隊。

有線索的市民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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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肇事逃逸心得體會

近年來,肇事逃逸事件時有發生,這不僅損害了個人人身財產安全,也侵犯了社會道德和法律底線。為了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到肇事逃逸案件的舉報和扭轉過程中,許多警方和社會團體推出了相關輿論宣傳活動,其中包括以記錄肇事逃逸事件為主題的影視作品。最近,我觀看了一部關于肇事逃逸的紀錄片,深受觸動。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肇事逃逸不僅對受害人造成了傷害,也對全社會和每個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影片中展示了各種各樣的肇事逃逸案例,包括交通事故、車輛搶奪等,這些案例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肇事逃逸不僅破壞了社會秩序,也削弱了人們對法律的信心,甚至導致社會的不安定。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到肇事逃逸事件的舉報和扭轉過程中,共同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第三段:個人責任的意識。

觀看這部紀錄片,我深刻認識到作為一個公民,我有責任積極參與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舉報中去。我應該保持警覺,及時報警,提供相關信息,以便警方能夠迅速有效地捕捉逃逸者,還受害人一個公道。而且,在我們自己成為目擊者或遭遇肇事逃逸事件的受害者時,更要保持冷靜,保留相關證據,配合警方的調查工作,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第四段:社會力量的推動。

肇事逃逸的解決不僅依靠個人的努力,也需要社會力量的支持和推動。在影片中展示的一些案例中,受害人的親友和社會團體都積極參與到逃逸者的追捕和司法程序中去,他們的支持和努力無疑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相關的輿論宣傳活動也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作用,它可以加大社會對肇事逃逸的厭惡力度,引導公眾共同參與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制止中來。

第五段:影片的啟示。

這部紀錄片讓我看到了肇事逃逸事件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從而強化了我個人積極參與的意識和動力。通過觀看這部紀錄片,我明白了每個人都應該擔負起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責任。我將積極關注社會新聞,參與到相關的舉報和防范工作中去,為社會的和諧穩定盡一份力量。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夠觀看這部紀錄片,加深對肇事逃逸事件的認識,共同努力構建一個安全、公平、和諧的社會。

總結:

肇事逃逸事件嚴重侵害了社會的安全和公平正義。觀看了關于肇事逃逸的紀錄片后,我對個人的責任和社會的力量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作為一個公民,我們應該積極參與到肇事逃逸事件的防范和舉報中去,并呼吁更多的人關注、參與其中。只有通過個人的努力和社會的支持和推動,才能最終實現對肇事逃逸行為的制止和懲罰,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

觀看肇事逃逸心得體會

近年來,肇事逃逸事件屢見不鮮,給社會治安以及道德風氣都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然而,很多人對于肇事逃逸事件持觀望態度,缺乏必要的關注和譴責。最近,我剛好觀看了一部關于肇事逃逸的紀錄片,深深地感受到了肇事逃逸的嚴重性以及帶給受害者的痛苦。下面,我將結合個人觀看心得,來探討肇事逃逸的影響及應對之道。

首先,肇事逃逸給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折磨。在紀錄片中,我見證了無數受害者因為肇事逃逸而遭受到了生命威脅和精神創傷。有些受害者被撞倒后,肇事者夾緊油門逃離現場,讓受傷者痛苦地躺在地上,沒有人及時伸出援手。更為令人恐怖的是,有些肇事者為了抹掉犯罪證據,選擇再次將車輛使用在道路上,無視受害者的求救聲。這種無視和冷漠,極大地加重了受害者的傷勢和新增了他們的痛苦。

其次,肇事逃逸對社會治安和道德風氣造成了不良影響。肇事逃逸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恐慌和不安。人們開始懷疑大家的道德底線,紛紛感到無法保證自己的安全。此外,肇事逃逸的行為也讓人覺得不公平,給那些承擔責任的人增加了巨大的經濟和法律壓力。當肇事者逃避責任而受害者的家庭被迫承擔各種費用時,社會的公正感受到了挑戰,道德底線開始變得模糊。

再者,觀看紀錄片讓我認識到了肇事逃逸犯罪并非沒有解決之道。影片中有些案例警方經過縝密的調查追蹤,最終將肇事者繩之于法,還受害者一個公平的判決。這說明,通過加強執法的力度,增加監控設施以及提高調查技巧等手段,能夠有力地打擊肇事逃逸犯罪。同時,影片中也提到了人們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只有當大家意識到肇事逃逸的危害,并將其排斥在自己的內心深處,才能阻止這種惡劣行為的蔓延。

最后,觀看紀錄片讓我深刻意識到,教育和宣傳在預防肇事逃逸事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普及交通安全知識,提高道德意識,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可以讓更多的人明白肇事逃逸會給社會和個人帶來什么樣的后果,從而避免這種惡劣行為的發生。尤其是要加大對青少年的教育力度,培養他們正確的道德觀念和責任心,使他們成為道德正直的公民。

總之,觀看肇事逃逸的紀錄片,使我深刻認識到肇事逃逸對受害者的傷害和社會的不良影響。通過強化執法、加強教育宣傳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肇事逃逸犯罪。同時,每個個體也要自覺承擔起社會責任,拒絕肇事逃逸的行為。只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夠讓道德回歸、社會安全有保障,進一步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處罰,其實主要分為了兩方面,即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但是這二種處罰是都要進行的,并不是說擇一進行處罰。

第一章

通肇事罪又是這一類罪名中非常重要的罪名,其重要性不容忽略?!吨腥A人民共。

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

97年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概念進行了具體的說明,并明確規定了相應的量。

刑幅度,然而,社會在變革,隨著交通肇事案件的頻繁多發,現有的刑法逐漸不。

能適應社會的需要,因而刑法在大眾的一片呼聲中進行了重大的調整,97年刑。

法針對交通肇事罪新增了兩款,即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明確了具體。

的量刑,以及頒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使該罪的規定變得日趨完善。立法總是人。

民法律意識的體現,從交通肇事逃逸情節的重刑罰來看,交通肇事逃逸已經成為。

時代的問題,需要法律進行嚴格規制的,立法應該給司法一個明確的標準。然而,

97年刑法第133條只是明確規定了這兩種情形的量刑幅度,并沒有對其構成做。

詳細解釋,對于出于什么樣的原因而有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后致人死亡的情形。

并未作出規定,各地司法實踐部門在理解和適用這兩種情節時往往做法不一。

針對混淆的概念,為了進一步闡明“逃逸”的具體內涵和外延,最高院《解。

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

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然而,從該解釋來看,并沒有對交通肇事事故的程度進行限。

制,是否包含所有的交通肇事呢?并沒有對“逃跑”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并沒。

有對逃跑的主觀目的進行一定的說明。顯然,該解釋并沒有對“交通肇事逃逸”

的含義做出全面細致的規定,還是無法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而且這樣的定義常常引起司法界的模糊認定,這明顯違背了立法原意。關于法條中對“逃逸”

的理解,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較大爭議。4。

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

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

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

2

跑,

3

或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報警、保護事故現場等候處理,而是私自逃。

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4

5

第一種觀點是公安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準則,第三種觀點認為“逃逸”

就是為了逃避“法律義務”,第二種、第四種觀點認為“逃逸”是為了逃避“法。

律追究”。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還是“逃避救助義。

務”。筆者認為,上述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都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基本原。

理。刑法13條對犯罪的規定,旨在為司法實踐提供一個成立犯罪的標準,只有。

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法律將“逃逸”作為加重情節規定在刑。

法中就說明其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不同于一般違法犯罪后的逃跑行為。然則,從。

犯罪人的角度來說,由于對刑事法律的恐懼、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出于其他主觀原。

因,犯罪后逃跑,這是人之天性,趨利避害,不是每一個人都有勇氣主動等待接。

受法律制裁,因而,該逃跑行為在法律上應認定為一種事后不可罰的行為。任何。

法律都無法做到讓犯罪人犯罪后抑制自己的本能而不逃跑,并且,刑法中對其他。

犯罪的“逃逸行為”并沒有規定為加重情節,但在交通肇事罪中卻規定了逃逸的加重情節,這明顯會導致法律條文之間的不協調,違反罪刑法定的合理性要求。

立法加重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目的是為了督促肇事者履行救助被害人的義。

律責任,沒有一個人還愿意在犯罪后自愿承受法律責任,犯罪后逃逸是犯罪人合。

2

高銘暄、趙秉志著:《新編中國刑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頁。

3

陳明華著:《刑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頁。

4

陳興良著:《刑法疏議》,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頁。

5

導言。

古往今來,交通是否發達就是一個國家是否發達的證明,交通越方便,經濟。

于其引起的社會影響之大,而且還因為其在訴訟階段的量刑問題,一直倍受學界。

的關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問題的研究,對指導司法實踐處理實物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997年刑法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這說明交通肇。

事逃逸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通常導致被害人的人身財產的重大損害,并且。

還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結果。針對如此嚴重的交通肇事行。

為,我們的立法僅僅局限于某一部分的解釋,并未對該條做出準確到位的闡述,

造成司法實務界在處理該問題時的混亂。關于“逃逸”的主觀問題,大家往往爭。

論不休,有學者認為逃逸可以包括過失和間接故意,有學者則不贊同;“逃逸”

的客觀方面即對“現場”的認定關乎案件的處理過程,公安機關對“現場”的認。

定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入法院對該案件的認定呢?而關于過失犯罪存在共犯的規。

定更是與刑法通論不相符;關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爭論,在分析肇事者對死亡。

結果的主觀罪過時,學者們各說紛紜,各抒己見,往往沒有一個定論。這些種種。

爭論直接導致司法實踐更沒有一個可參見的標準,全國各地的做法不一。

在面對如此多的問題時,現行的立法已經無法全面揭示并解決現實問題,提。

出一個能夠解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完善的立法已經是眾望所歸的想法。因而,

本文旨在通過對“交通肇事逃逸”具體情形的研究,分析其主客觀構成,分析該。

罪的法律性質及定位,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建議,為司法實踐提供一個可行的標準,5。

乎邏輯的出于本能的反應,期待犯罪人不逃逸是根本不現實的。

6

因而,在交通。

肇事罪中,筆者認為,立法的原意并不是要規制那些犯罪后逃避法律責任的人,

而是對那些逃避救助義務的人進行懲罰,逃避法律責任可以成為事后不可罰的理。

由,但是逃避救助義務從而引起更嚴重的后果是法律禁止的。從應然的角度分析,

刑法懲罰的對象并非犯罪后的逃逸行為,而是有其更為實質的內涵。本文認為,

交通肇事逃逸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為了逃避肇事后產生的救助義務的行。

為。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是為了逃避由肇事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行為人有為。

自己行為負責的義務。在眾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中,主要是行為人的主觀。

方面和客觀方面比較難認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定性和處罰也各不相同。

1.主體: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主體,不屬于身份犯,只要符合一般主體要。

件即可,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肇事的案件情況往往比較多。

變、復雜,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區分需要非常細致,根據許多地方性的交通法規。

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定,非機動車駕駛員,如騎自行車人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致人重。

傷、死亡的,也應該按交通肇事罪處理。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單位主管人員、

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乘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時也可以構成本罪。

因而,本罪的主體不僅僅是交通運輸人員。

2.主觀方面: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在交通肇事。

的整個過程中,在發生“逃逸”的一瞬間,該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已經發生了實質。

性的變化。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主觀上是只能是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肇。

事后逃逸的必須首先明知自己有了交通肇事的行為,然后才會產生逃逸的直接故。

意,具有直接的逃逸動機。只要行為人具備了逃避搶救義務的動機,都應認定為。

具備了逃逸的主觀方面。

7

實踐中,交通肇事的情形紛繁復雜,但是,無論因何。

種目的而“逃逸”,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推卸和逃脫法律上的責任,因而,逃逸。

6

劉淑蓮:《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作為性質》,載《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7

第254頁。2。

規范此類犯罪的處理。

現階段,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交通肇事的犯罪實例越來越多,不管是上一年。

的浙江“5·7杭州胡斌飆車案”還是南京“張明寶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案一。

直在人們的視線和思考之中。

1

一直困擾人們的是此種案例的不好控制和很難管。

理和監督,更讓人感覺不可理解的是交通肇事案所造成的嚴重人身財產損失和量。

刑幅度之間的矛盾,尤其讓人感到悲憤的是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犯罪當事人,也。

正因此,刑法規定中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節往往成為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

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增加對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規。

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中,具體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情況的處理方法,如此頻繁多發的交通肇。

事案件,必然有許多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做出導致嚴重后果的行為的,產生。

巨大的社會危害性,而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只是對“逃逸行。

為”進行了狹義的解釋,將其含義限制在一個很狹小的范圍之內,不利于打擊交。

通肇事逃逸行為,使得重罪輕罰的現象時常發生,這顯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

縱觀法律對交通肇事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不逃逸的處罰情況是完全不同。

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范圍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后沒。

有逃逸的刑期范圍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筆者認為在交通肇事案。

件中,對“逃逸行為”的認定直接影響到對肇事者的量刑,因而有必要對交通肇。

事逃逸進行認真的思考和探討,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明晰的標準,使交通肇事。

逃逸的規定日趨的完善。

1

行為只能是一種“故意”而為的行為。

8

并且,被害人在事實上也是受到了肇事。

者的嚴重侵害,肇事者必須對他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雖然在司法實。

踐中,“逃逸”的目的有很大不同,但主觀上逃逸都是一種有意的行為。

3.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首先肇事者必。

須先有過失引起的肇事行為,并且產生了相應的危害結果,其次,行為者的肇事。

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最后,在肇事后有逃逸的行為,才能。

構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必須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的五。

種情形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4.“逃逸”的時間空間條件: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肇事行為之后,這是交通。

肇事罪加重情節之一的必要條件?!疤右荨睆暮翁幪与x算作逃逸?有學者認為,

逃逸的標準就只按照案發的事故現場為標準。公安機關對現場的認定是指,與犯。

罪分子犯罪有關的地點和相關聯的事物(包括事故當地、附近地帶等)。有學者。

認為,即便在交通肇事后沒有離開現場,而是滯留在事故現場,但能夠履行而沒。

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護現場,進行搶救,自首報案”的義務時也應當認定為“逃。

逸”。

9

筆者認為,對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應該采用廣義的解釋,不應該僅僅停留。

在對“現場”的字面意思的解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3條并沒有限定逃逸的場。

所、地點,表明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肇事者將被害人帶離現場送去醫院治療后又。

現場”的行為,但是肇事者將人送進醫院,實施了一定的救助搶救義務,然后又。

離開只是因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同于將被害人置之不理的情形,行為人履行。

了相當的救助義務,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就不應該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這。

一加重情節,當然,救助義務怎樣才算相當的履行,這種相當程度應該按照使被。

害人脫離生命危險財產得到大部分保護為標準,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款的法定刑規。

定的就是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其他重大財產損失,那么在將被害人送入醫院。

救治,擺脫產生比重傷、死亡更嚴重后果的逃跑就不應該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

逸”,此時的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與交通肇事罪基本刑的危害程度是相當的,不。

8

版第2期。

9

能再苛責行為人。

對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行為人是已經有了直接的逃逸動機,有的學者。

認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節,應該獨立成罪名。

10。

而有的則認為法律應該。

11。

法律未完全規定“逃逸”的性質,實踐中,對此類問題就產生了很大的爭議。

筆者認為,要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加重情節,第一,行為人必須已。

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一個必要的前提;交通肇事但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即。

使逃逸,亦不屬于其范圍。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解釋》并沒有對“交通事故”

做具體的解釋,但是從該《解釋》中關于構成犯罪的要求來分析,這個交通事故。

的程度應該為“重大或者以上”。關于“重大”就按學理的通說來定,即必須侵。

害嚴重的法益。如果事故尚未達到嚴重得程度,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事故后。

“逃逸”行為就不具有量刑情節的意義,而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因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構成犯罪后在決定刑罰時的一個加重情節。實踐中,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后逃逸,致使因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能否認定為因逃逸致。

人死亡?由于肇事致一人重傷,并未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達到犯罪標準,交通。

肇事后逃逸作為法定的一個加重情節,是在基本刑規定的情況外又產生了一個加。

重情形,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基本行為無法定罪,更無法對其基本刑以外的加。

重刑進行認定,因而,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這一加重情節的未遂情形處理。

第二,行為人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由先前肇事行為引起的義務,肇事者。

有能力履行而未盡自己的義務,行為人不作為且逃離現場,主觀罪過已經由過失。

轉向了故意,立法設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節不是為了懲罰逃逸行為,

而是為了懲罰逃逸行為所導致的搶救義務的缺失及對法律責任的規避行為,實質。

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逃逸的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救助義務”的目的。肇事者正是出于害怕法。

10。

1期。

11。

枉不縱。

刑法第133條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之一,是從被害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角度來考慮的,避免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逃逸而延誤治療造成更嚴重的后果。立。

個規定一方面符合學理的規定,將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納入犯罪,另一方面還。

能夠起到警告或者威懾肇事者自覺履行義務。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個過失犯罪,

但如果肇事者有意逃跑造成嚴重的后果,一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就無法評。

價“逃逸”的性質,立法在交通肇事罪中加入“逃逸”這一情節也是合理的。因。

而,對“逃逸”行為的認定關系著整個刑事司法對此種案件的處理。判斷“逃逸”

行為,對于有沒有履行救助義務,應該從更客觀的標準來看,行為人單純只是害。

怕承擔法律責任而逃跑因而導致了被害人嚴重的后果,其主觀上并不是故意不救。

助,而是當時沒有意識到。這樣的一個解釋,筆者并不贊同,行為人在逃跑的過。

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而置之不顧,因而,筆者認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的逃跑。

并不能說明行為人沒有意識到有救助義務,仍舊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而對。

“逃逸行為”的認定還要堅持立法目的的標準。立法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規定有其。

側重點,立足于及時救助被害人,打擊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司法部門在理解。

應用該條規定時,應充分認定“逃逸行為”構成時才能追究其責任。

在刑法理論界中,面臨著這樣的一個困境,立法既要強調交通肇事“逃逸”

這一加重情節,旨在將它與一般的肇事行為區別開來,以體現它確有嚴重的社會。

危害性,而另一方面卻又面臨著如何給它定性和細化開來,法律要求的明確性和。

法定性,不容許在立法時太過于模糊,而對“逃逸”一詞的具體含義又隨著司法。

實踐的變化而難以具體,只能抽象涵蓋。因而,筆者認為將“逃逸”限制在救助9。

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角度是比較合理的,逃逸行為如果導致被害人生命岌岌可危,

第二節現行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肇事后“逃逸”的“逃離現場”,對“現場”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危害行為的定罪量刑都應。

按照法律來定,但是實踐中,卻發生很多問題。

《程序規定》強調“逃逸”的對象必須是交通事故現場,而《解釋》第3條。

并無此規定。關于“現場”的理解主要圍繞一個爭議點,即“逃逸”是否專指逃。

離“事故現場”,該“事故現場”按照公安機關對該事故的鑒定結論來確定。有。

學者認為,只要是肇事后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不僅限于從事故現場逃離,

都應認定為“逃逸”。第二種觀點則認為行為人的“逃逸”行為應僅限于逃離“事。

故現場”。

12。

筆者認為,逃逸不是專指逃離事故現場,逃逸的“現場”應該是更廣。

義的,應該是時間空間的集合,而不是用一個特定的地點,對于“現場”的理解,

應該是與肇事地點有密切聯系的地方,肇事人逃離這種相互聯系又處于動態的地。

13。

如果將“現場”僅僅進行狹義的理解,就會出現許多。

人將被害人從事發現場救助出來而拋棄到另一個地方而逃跑的行為,因為法律并。

泛的理解,只要是導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逃逸”,無論地點、場所都應認定。

逸”;

就情形一,行為人因對現場的慘狀的恐懼而逃逸,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制。

12。

劉紅斌、史友興:《對一起交通肇事再審抗訴案的評析》,載《人民司法》2003年版第8期。

13。

裁的心理,而是由于意志因素未能控制自己而逃跑,逃跑時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

的性質,此行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本能的行為,刑法并不是譴責行為人犯罪后出。

于本能的逃跑行為,而是重在處罰逃跑后在時間空間上對被害人的不救助。刑法。

對“逃逸”加重處罰的原因在于,交通肇事本身就是對被害人權利的侵害,而肇。

事后的不救助相當于給被害人第二次傷害,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導致更嚴重可。

怕的后果,這種不負責任的做法不僅不符合刑法要求更不符合人們對道德的基本。

要求。司法實踐中,對這種“逃逸”行為是否加重處罰應該看逃逸后,造成危害。

結果,行為人是否主動承擔法律義務來定。如果在產生危害結果后,逃逸的行為。

人并未事后主動承擔責任,就表明在事發之后,他本人選擇了繼續逃避責任,有。

明知放任的故意動機,因而,其前后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的“逃逸”情節。如。

果行為人在受害者獲救后,主動承擔責任,那么在量刑的時候則可以考慮此情節,

情形二:交通肇事后,行為人派人救助,自己離開現場;

就情形二,行為人不論是去自首或去辦事如至關重要的公事,參加重要的會。

議(但不是逃避)而離開現場,并且派人進行救助,由于行為人并沒有掩蓋犯罪。

逃避追究的目的,雖然不在現場,行為人有履行自己的救助義務,并非逃避救助。

義務而離開,并且被害人也得到了救助,此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

派遣的人沒能在及時有效的時間內趕到救治傷員導致傷員嚴重后果的,派遣人應。

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因為在根據當時客觀的情況來看,被害人需要的是非常緊。

急及時的救治,而肇事人明知這樣一種緊急情況還堅持叫其他人來救治而自己離。

開,那么顯然,對于被害人的情況,行為人是一種明知而放任,此時就該行為不。

僅給被害人更是給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如果所有肇事者都如此模仿,那么我們。

的立法對這一條的規定就顯得毫無意義可言。因此,筆者認為行為人派人救治必。

須產生了救治的效果才能作為不認定“逃逸”這一加重情節的理由,否則,還是。

應該嚴格的科處加重刑。

情形三:為救治其他傷員離開現場但在傷員入院后離開能否認定逃逸。

就情形三,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并不是想逃避救助義務,而是由于其他更。

加緊急的情況,比如救治其他傷員等情況,這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小,在定罪。

量刑時應該酌輕處理,而不能一味地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行為人當時是在11。

救治傷員的緊要關頭,在分析了具體情況下,肇事的受害者如果與要救治的傷員。

傷勢相比較輕時,肇事者選擇先離開后來處理肇事受害者,這種情況可以說不認。

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兩種利益相較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緊急避險,同樣這種。

就以上三種情形來看,不管肇事者“逃逸”的目的是什么,只要逃逸導致沒。

有履行救助被害人的義務,那么就應該構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因此,如果。

肇事者并非是本人親自履行救助義務也是可以不認定為“逃逸”的,履行救助義。

如果“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救助有直接的密切的聯系,那么就不管肇。

事人出于何種合理的理由都無法消除該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都應認定為“逃。

逸”。

三、肇事者留下證件有要事離開,是否應按“逃逸”處理。

例如,行為人離開現場但將車輛及身份證明相關證件留在現場以供警方調。

查;

就案例來說,交通肇事罪設逃逸的加重情節目的之一就是通過法定刑期的增。

加來嚴懲那些逃避法律救助義務的肇事者,行為人留下證件以待查證,表明其沒。

有逃避法律責任的動機,出于其他目的而離開現場,對其行為而產生的結果,不。

能一律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應根據具體情況定罪量刑。如果行為人留下證件后,

經警方查證后又逃離,無論如何都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先前的留證件行。

為并不能說明其無逃逸的主觀目的。對于留下證件后,仍造成了被害人嚴重后果。

的行為,在量刑時應當適當考慮其客觀的行為,并且仍然在交通肇事逃逸這一法。

定刑幅度內量刑處罰。

經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并不能完全按照《解釋》。

的規定來定,對有些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和逃避救助義務的行為應當定為交通肇。

事逃逸,而有的逃避救助義務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實踐中,并12。

不能一概而論,在交通肇事后,不能因為行為人有逃逸的行為,就認定其為交通。

肇事逃逸的加重情節,對行為人加重處罰,而應視具體情況來定。刑法在加重處。

罰的同時也要做到罪行的均衡,法律條文之間的平衡。13。

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后一部分當事人主動投案,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

但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對法律的誤解或者恐懼,在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后逃。

離事故現場,從而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例比比皆是。為了彌補。

97年刑法對交通肇事逃逸者嚴厲性不夠、懲罰不足的漏洞,1997年《刑法》新。

增設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比欢v觀此款并沒有對。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體含義做出明確規定;對于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

罪過也沒具體說明,似乎存在間接故意和過失兩種罪過,這顯然又與前一、二款。

的規定有矛盾之處;對于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觀結果必須是已經死亡,如果是逃逸。

而后在一段時間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又如何定性此條款也沒有說明,更沒有。

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闡釋,此條款看似解決了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導致更嚴。

重后果應加重處罰的情況,實則司法中是很難把握此條的主客觀要件,應用時反。

而限制很多,使得該條款給理論界帶來了很大的爭議。

14。

明確“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就必須明確解釋刑法條文時必須堅持的基本原。

則。對現行刑法第133條第三款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規定的解釋,首先應當在。

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合理性的基礎上,按照其字面含義來闡釋,但是,

必須依據刑法的立法愿意、刑法的價值取向、刑法的目的等刑法基本理念,結合。

主客觀情況從而得出一個該條款應有的合理內涵。只有堅持這樣的一個原則,解。

釋刑法條款才是合理的、合法的。有時候,法律在要求明確性的同時,由于語言。

的狹窄性、模糊性、多義性和復雜性,不得已導致法律條文的模糊性,造成了理。

論研究和實踐應用的分歧性。因而,對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也就產生了。

各種不同觀點:

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的情形,這是目前的通說。

15。

14。

馬克昌著:《犯罪通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頁。

15。

第二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

形之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

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16。

第三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罪的轉化犯,即由過失的交通。

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17。

具體可細分為:行為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傷后,

為了毀滅罪證逃避罪責,在逃逸過程中殺人滅口而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或者將被。

害人移至讓人不易察覺的地方,致使被害人喪失搶救機會而死亡。

第四種觀點,即最高院《解釋》)第五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筆者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行為具有共同。

性,逃逸行為是肇事者逃避救助義務的行為,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者逃避救助義。

務,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先有逃逸行為的違法性,后有致人死。

亡的結果,二者具有一定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逃逸致人死亡。對于上述。

對逃逸致人死亡的觀點,通說的觀點是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基本原則的,逃逸致。

重的法律后果,因而需要法律給予更嚴重的刑罰,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警告預防。

他人再犯。而本罪中的人應特指此次交通肇事的被害者本人,如果是第一次交通。

肇事后逃逸,后又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就應該對第一次的交通肇事逃逸行。

為定罪量刑和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量刑,兩個罪行在時間空間上都應該是獨。

立的,應按兩個罪處理,同種罪數罪并罰。

對于第二種觀點,兩次連續肇事致一人或者兩人死亡的情形也符合“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規定,這一觀點明顯不符合法理。連續兩次交通肇事中的第二次交。

通肇事完全可以構成另一個交通肇事罪,它并不符合刑法中的連續犯和想象競合。

犯的規定,兩次交通肇事存在兩個獨立的過失行為,刑法將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

認定為犯罪,給予其否定的評價,立法不能因為兩個行為在發展過程中的連貫性。

而進行一個評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涵蓋兩次肇事行為,第一。

16。

張明楷著:《刑法學》(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6頁。

17。

情節加重犯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為情節加重犯。情節加重犯的加。

重情節通常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行為性質相比基本行為更加的惡劣,法律為。

了加重對該行為的懲罰,因而處以較基本刑更重的刑罰。而“逃逸致人死亡”所。

導致的死亡后果,相對于前兩款來說,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以重刑罰的方式。

將該情節和前兩款區別開來。情節加重犯和結果加重犯在構成特征上有一定的相。

似性,并且在刑法分則中都有相應的體現,但是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它的法定性。

獨立罪名說。這一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可以獨立構成一個。

新的罪名,符合獨立犯罪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不妥之處,雖然逃逸。

行為相對肇事行為有其獨立性,但是獨立構成犯罪只會造成刑法條文的重復評。

價,不利于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釋和應用。逃逸行為是依托于肇事行為才。

存在的,沒有交通肇事就沒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將交通肇事逃逸獨立成罪會無。

形當中對交通肇事行為進行反復評價,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將其獨立成罪顯然。

不符合立法原意。

筆者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屬于情節加重犯,而不是結果加重犯。從“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后果來看,該情節相對于前兩款規定更惡劣,肇事者是能。

履行救助義務而不為,主觀上具有更大的刑法責難性。情節加重犯和結果加重犯。

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根據結果加重犯的構造,結果加重犯是對基本犯罪行為。

對象造成加重結果。加重結果并不是泛指不同于基本犯罪結果的任何結果,而是。

在程度上和性質上重于基本犯罪結果的結果。“因逃逸致人死亡”并非是基本犯。

罪實行行為的加重結果,而是肇事者在肇事后,發生了逃逸的行為,從而進一步。

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該情節相比基本刑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法律有必要對其加。

重處罰。該死亡結果并不是由其肇事行為直接導致的,而是由逃逸行為和致人死。

亡的結果共同造成的,并不符合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情節加重犯重在懲罰該行為。

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警惕其他人模仿,而結果加重犯是對產生加重結果的行為的懲罰,兩者側重點不同。

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是指發生重大事故后,肇事者對因其逃逸致人死亡。

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者兼而有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17。

是過失。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是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

過與其基本犯罪有所不同,刑法也正是考慮到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死相對于基本。

罪更惡劣,更嚴重,更需要提前預防才制定了兩款加重情節,通過提高法定刑來。

警戒人們依法行事。實踐中,肇事者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主觀心理是判斷其是否。

適用加重情節的關鍵之所在。刑法條文對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并沒有。

說明,而立法者仍舊將其規定在交通肇事罪中,那么,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將其主。

罪過主要有三種:過失說。

19。

;故意說。

20。

;過失兼間接故意說。

21。

在現實中,肇事案件往往很復雜,案情難以理清,因而,司法機關根據立法。

所能包含的意思,結合行為的特定時間、地點等環境和各方面綜合因素,認定逃。

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這樣可以有效的解決肇事案。

件,使被害人得到及時的救助,也可以保障社會生活的順利進行。

對于上述觀點,筆者贊同過失說。對于故意說,故意說與立法原意相違背。

在刑法理論中,不管是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還是行為加重犯,基本犯罪可以。

是故意也可以過失,但是,加重犯的主觀罪過形式是不能超過基本犯的罪過形式。

的,如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超過了基本犯,那么,就沒有必要作為加重犯來處理,

而應該是獨立成罪,從主觀客觀上區別于原來的基本犯。立法將“因逃逸致人死。

亡”作為刑法第133條的加重情節,其基本犯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這就表明。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不包括故意,首先從量刑上來看,逃逸致人死亡。

的最高法定刑為15年,而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的話,也就是指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那么,“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故意的主觀惡性和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應該是相當的,但是,立法。

卻規定了不同的罪名,不同的刑期;如果兩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故意,刑期卻不同,

這樣會造成立法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者的放縱,造成司法的不公,這顯然是。

19。

人死亡的情況。

20。

故意說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適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轉化成的故意犯罪”。

21。

于因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但是,如果行為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為逃避責。

交通肇事罪逃逸起訴書范文

原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被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如果是雇傭行為或者職務行為,可以將雇主,車輛所有人,司機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元;。

(包括:醫療費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元;交通費元;護理費元;誤工費元;殘疾/死亡賠償金元;被撫養人生活費元;鑒定費元;營養費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駕駛號車)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駕駛號車,由于被告駕駛不當,將原告撞傷(導致發生兩車相撞事故)。

本次事故經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隊認定,被告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同等/次要責任,原告對本次事故不承擔/承擔同等/承擔主要責任。

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經過多次協商未果,不得已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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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速算公式。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3800元。

30萬×1.5%+1300元=5800元。

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認定

【案情】。

2011年10月,惠某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正常行駛至某公路一路段時,與車頭右側逆向行駛的石某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車輛受損、駕駛人石某受傷及摩托車上兩名乘車人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摩托車主石某無駕駛執照、醉酒駕車且有超載和違規不帶頭盔的行為,且其駕駛的摩托車懸掛挪用的機動車號牌。事故發生后,惠某駕車逃離現場,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通巡警支隊投案。

2010年11月22日,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惠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石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分歧】。

本案審理中對惠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因此應依照責任認定書主要責任的認定,對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進行認定。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本案中認定惠某負主要責任的理由僅是其案發后逃逸,而石某(無照、醉駕、超載、違規)卻因次要責任的認定而逃脫法律懲罰,如此認定違背法律的公平原則,也不符合定罪要求的刑事因果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犯罪行為與危害后果的刑事因果關系看。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車駕駛員有多種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行為。在惠某正常行駛的過程中,摩托車駕駛員逆向行駛并撞上惠某車輛,惠某的駕駛行為并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發生在前,惠某逃逸行為在后,讓“后發生的行為”成為“先發生的結果”的原因,“原因發生在結果產生之后”這一推斷違背刑事因果關系要求的邏輯順序,因而逃逸行為不可能認定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次,從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上看。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交警部門出具的行政責任認定書能否直接作為刑事責任的定案依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必須經過審查核實,看其是否反映案件客觀事實,而不能直接不加審查和分析就作為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案依據。本案中,行政責任的認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一款對“逃逸”的規定,在行政法惠疇,這是依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而作出的推定過錯責任,但行政責任認定書也存在錯誤劃定責任可能,在行政訴訟中可申請復議,而進入刑事訴訟后則需經過審查或質證。

最后,本案危害后果的產生顯然是由石某引起的,惠某的危害行為僅僅是逃逸,如果因為惠某的逃逸而認定其與危害后果之間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有失公正。對公民的刑事責任的認定應做到科學準確,如果不加審查地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一律肯定,既不符合刑法因果關系,也有違法律公平、公正、罪刑法定的原則。

交通肇事逃逸悔過書

發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寫悔過書呢?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肇事逃逸悔過書,希望大家喜歡。

尊敬的領導:

7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我的工作態度不認真,導致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幾天來,我認真反思,深刻自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謹向各位領導做出深刻檢討,并將我幾天來的思想反思結果向領導匯報如下:

通過這件事,我感到這雖然是一件偶然發生的事情,但同時也是長期以來對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風渙散的必然結果。

經過幾天的反思,我對自己這幾個月的工作經歷進行了詳細回憶和分析。

記得剛上班的時候,我對自己的要求還是比較高的,時時處處也都能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從而努力完成工作。

但近幾個星期來,由于工作逐漸走上了軌道,尤其是領導對我的關懷和幫助使我感到溫暖的同時,也慢慢開始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反而認為自己已經做得很好了。

因此,這次發生的事使我不僅感到是自己的恥辱,更為重要的是我感到對不起領導對我的信任,愧對領導的關心。

同時,在這件事中,我還感到,自己在工作責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

這充分說明,我從思想上沒有把工作重視起來,這也說明,我對自己的工作沒有足夠的責任心,也沒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沒給自己注入走上新臺階的思想動力。

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過且過,混日子的應付思想。http:///

現在,我深深感到,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傾向,也是一個極其不好的苗頭,要是我繼續這么放縱和發展,那么,后果是極其嚴重的,甚至都無法想象會發生怎樣的工作失誤。

因此,通過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時,我也感到了幸運,感到了自己覺醒的及時,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長道路上,無疑是一次關鍵的轉折。

所以,在此,我在向領導做出深刻的檢討。

此外,我也看到了這件事的.惡劣影響,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樣自由散漫,漫不經心,那怎么能及時把工作落實好.做好呢。

同時,如果在我們這個集體中形成了這種目無組織紀律觀念,不良風氣不文明表現,我們工作的提高將無從談起。

因此,這件事的后果是嚴重的,影響是惡劣的。

發生這件事后,我知道無論怎樣都不足以彌補自己的過錯。

因此,無論領導怎樣從嚴從重處分我,我都不會有任何意見。

同時,我請求領導再給我一次機會,使我可以通過自己的行動來表示自己的覺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來為我單位的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請領導相信我。

尊敬的領導:

您好!

o月x日中午x時,我駕駛單位車輛(牌號xxxx),因操作不慎,造成xx事故, 發生車輛事故后,不但給本人及同事帶來痛苦,而且給單位帶來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損失,干擾了單位正常工作,同時也影響了xxx的良好形象,在此我做出深刻的檢討。

一、事故經過

(此處省略2000字)

二、事故結果

(主要是造成了多少損失,雙方協商解決問題的結果,此處省略500字)

三、造成事故的原因

通過這次事故,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認為自身在平時開車的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思想上麻痹大意。http:///

在平時工作、生活的過程中,對別人行車違規行為,指責得多、批評得多、教育得多,但是自身卻缺乏對交通安全的自我學習和警示教育,沒有充分認識到行車安全的重要性,更沒有認識到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作為xxx,這說明我帶頭安全行車規范意識不強,而且還存在知法犯法的現象。

二是行為上自控能力差。

在平時開車的過程中,經常淡忘“安全”二字,由于自身在性格方面較為急躁,所以,開車過程中容易出現情緒波動,脾氣急躁,開快車、開賭氣車的現象,從而發生車輛安全事故。

三、能力上駕駛水平有限。

我于xx取得駕駛執照,駕齡不長,自身駕駛技術并不是很過硬,在平時行車過程中,處理車輛安全突發狀況時,由于駕駛經驗有限,導致行動遲鈍、反應慢,遇到險情心慌意亂,不能果斷處理而發生車輛事故。

四、今后改進措施

自古就有“防為上、救為次、戒為下”的明訓,而車輛安全是我們作為xx開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人人、事事、時時,尤其是關乎到xxx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我將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在今后的行車工作中決心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加強自身行車安全教育。

在平時的學習過程中,我將進一步加強作風紀律、道路交通法規、安全行車常識、典型車輛事故剖析等內容的學習,切實吸取事故案件的慘痛教訓,從小事做起,從我做起,使事故“止之于始萌”,以“我的安全我負責,他人安全我有責,單位安全我盡責,出了問題嚴查責”的工作作風,牢固樹立車輛安全意識,提高自身在安全行車過程中的敏銳性,打牢遵章守紀的思想基礎。

二是加強自身行車安全規范。

在日常xx過程中,加強思想、技術、行車狀況的自我剖析,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增強自身安全行車的自我約束力,牢固樹立不開“英雄車、霸王車”的思想。

同時,履行好xxx的職責,增強自身職業道德觀念,提高依法行車、安全行車的意識,維護xxx良好的形象。

三是加強自身行車安全管理。

每天對車輛的性能進行檢查,認真做到出車前有檢查,歸隊后有保養的習慣。

同時,加強駕駛技術培訓,對于日常開車過程中不好的行車習慣堅決摒棄,逐步積累駕駛經驗,提高駕駛業務水平,做到防范于未然。

四是加強自身行車安全監督。

沒有監督就沒有制約,我將牢記此次事故教訓,加強對行車安全的自我監督管理,同時,將車輛安全運行情況形成一種監督鏈,對同車、同事之間相互進行監督,凡發現車輛有問題和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我會做到和同事之間的相互提醒或者制止,避免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

對于此次事故我深刻的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希望同事們能引以為戒,吸取我的教訓,加強行車安全。

同時,身為一名xx,要從自身做起,下一步,我將嚴格遵守交通法、道路安全法,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時刻牢記“安全來自警惕,事故源于麻痹大意”的經驗教訓,通過經常不斷的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達到“警鐘常鳴”,增強自身對安全行車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尊敬的交警同志:

由于本人駕車.亂停.亂靠違反了交通第xxx條法規給正常行駛的車輛及行人造成不便,雖然沒發生什么交通事故.但也構成了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后果將不堪設想.重則危及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輕則也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影響了城市風貌。

雖然這種行為不只一次.但我知道這種行為終有一天會挨捉.那是必然的結果一直都有預感。

也許是僥幸心里作怪.每每犯錯卻不知悔改.直到當天挨現場捉得當時交警同志走過來說:我在這凱巡查你種敢亂停車我看你也太卵狂點了吧 沒偏沒巧說這句話的人正是柳南交警隊副大隊長,每當顧及此次 便悔不當初.無視國家安全法規而且還在交警同志眾目之下違反交通法規。

現在想起啊還真想給自己一扳頭。

我知道這世上沒有后悔藥.現在錯已經犯了在怎么后悔種沒有用的.經過此次教訓我會深刻的反思自己 決定以后會嚴肅.認真。

的態度看待交通法規。

此次的教訓,在交警同志的教育下已深刻的烙印在我腦海里讓我深刻的認識到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

最后感謝交警同志對我的教導

鞠躬致謝

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認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一般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接下來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推薦交通肇事逃逸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

(3)在運動中發生。

(4)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5)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一般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若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沒有履行下車處理現場及報警等義務,而是離開事故現場,就很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1、立即停車。

停車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夜間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上還需在車后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2、及時報案,聯系保險公司。

當時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報案。并及時告知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基本情況。

3、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能隨意挪動位置。為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當事人在警察到來之前,可用繩索等設置警戒線,保護好現場。

4、搶救傷者或財物。

當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能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設法送附近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于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被搶。

5、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聽候處理。

肇事逃逸致死起訴范文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xxx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附: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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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避免承擔法律責任所做出的逃跑行為。交通肇事逃逸對社會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也為受害者的心里造成了巨大的創傷。那么,如何區別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下面百分網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管部門不構成肇事逃逸的行為做出了規定: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對社會危害極大,事故發生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主動承擔相關責任。

肇事逃逸致死起訴范文

《xxx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xxx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肇事逃逸的熱點論據

今年1月25日18時30分左右,在壽縣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一名老年婦女在過馬路時,被一輛三輪車撞倒,肇事者當場騎車逃離現場。隨后路人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將老人送到醫院接受治療。

接警后,壽縣交警堰口三中隊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此時老人已被送到醫院,現場僅留有一攤嘔吐物及若干燈罩碎片,再無其他的明顯痕跡。由于事發時天色已晚,周邊目擊者沒有人看清肇事車輛和肇事者的具體情況。根據現場周邊的走訪調查,民警沒能獲得有效線索,不過調取事發十字路街道紅綠燈監控后,民警看到一輛三輪車事發時剛好經過路口,雖然沒能看到其撞倒老人,但結合時間判斷該車有重大嫌疑,可該車沒有號牌,車主一時無法鎖定。

經過進一步調查,民警發現該車是由路面東側過路,由北往南行駛,于是便按著其行駛路線,沿路面東側商鋪進行調查走訪。走訪過程中,民警得知老人兒子的'超市恰好在這條路上,就提出查看其超市門口的監控。不過由于機械老化,該處視頻沒能調取。

最終輾轉在傷者孫子的聯系下,民警聯系上超市南側的一家商鋪,該商鋪安裝的監控,清楚還原了事故發生前路口車輛的通行情況,經查看,在事發時間有一輛三輪車經過了該商鋪門口,且符合沿線調取視頻的行駛狀態,可以確定為肇事車輛。

然而讓人萬萬沒想到的是,經過辨認,出現在上述監控內的這輛肇事三輪車駕駛位上的男子,竟然是傷者的兒子。對此家人表示,在事故發生時間里,傷者兒子確實是從超市出來,開著三輪車去南側倉庫搬貨,正好經過事發路段,但沒聽他說撞人了。隨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現其其右側燈罩丟失,且右側車身有明顯擦痕,基本肯定為撞人車輛,于是對其該車進行了扣留,并讓家人趕緊聯系肇事車主前往交警隊接受調查處理。

目前傷者兒子王某已主動前往交警隊,對其駕車撞傷母親后駕車逃離現場的事實供認不諱。

夜晚肇事逃逸案件心得體會

夜晚肇事逃逸主要包括酒駕、超速、疲勞駕駛、技術不好、駕駛證不全等多種原因,從其中一種原因下手來防范,就可以有效降低夜晚肇事逃逸的發生率。

第三段:預防措施。

1.宣傳教育。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加強人們的安全意識,如著重強調夜晚開車應注意燈光的使用,減少駕車疲勞等等。

2.加強管理。車輛維護和駕駛員資格證的管理都需要加強,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和駕駛人的資格滿足規定。

3.加強執法。對于違法者不僅要進行公開曝光,還要依據規定加強執法,嚴格制裁違法行為,加強警示效果,讓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段:個人應該怎么做。

1.從自身做起。身為一名司機,應該從自身做起,文明駕車、遵守規定、合理安排時間、細心觀察路況、規范駕駛行為,不能隨意違反交通規則。

2.規劃行車路線。出行前應該規劃好行車路線,結合路況選擇合適的路線,減少夜間行車的不必要風險。

第五段:總結。

每年因夜晚肇事逃逸導致不幸的生命都是無法挽回的損失,既然我們生活在一個文明社會,就應該有文明的交通秩序,從自我做起,從周圍做起,用自己的力量,用社會的力量,共同為夜晚運輸的安全出一份力,避免讓家庭蒙受不必要的傷害。

肇事逃逸反思心得體會

近年來,肇事逃逸事件頻發,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作為一個市民,對于這一社會問題的深入思考迫在眉睫。通過參與討論和反思,我深刻意識到肇事逃逸對社會的危害性和造成的傷害,也意識到了個體責任的重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從幾個方面進行探討和反思。

首先,肇事逃逸行為對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肇事逃逸讓被害人家屬面臨著失去親人的巨大痛苦,也讓整個社會失去對正義和法律的信任。這種行為的危害性不僅僅是民事責任方面,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挑戰。每個人都有追求公正的權力,而肇事逃逸行為無疑對社會正義的堅守產生了嚴重沖擊,導致社會的公平意識逐漸淡化,進而破壞整個社會秩序。因此,肇事逃逸不僅是對個體責任的逃避,更是對社會責任的嚴重忽視。

其次,肇事逃逸行為給受害者及其家屬帶來了無盡的傷痛。正如一句古語所說:“生命只有一次”,然而,肇事逃逸導致了太多無辜的生命被奪取。在這些被害者的背后,有著無數的家人、親戚、朋友,他們需要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和生活困擾。而肇事逃逸行為往往使得這些家屬無處申訴、無力追責,進一步加大了他們的傷痛。作為一個個體,我們應該意識到自己的決定和行動對他人造成的影響,珍惜人生、珍惜生命。

再次,肇事逃逸是否會受到應有的懲罰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事實上,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是對社會法律權威的冒犯,是對司法公正的一種蔑視。然而,在現實中,一些肇事逃逸者往往能夠逃避法律的制裁,這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對法律公正的質疑。如何遏制肇事逃逸行為成為當務之急。加強公安部門力量、優化交通管理制度、提高司法回應速度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同時,國家也應該提高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加大對肇事逃逸行為的懲治力度,嚴厲打擊逃逸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最后,個體責任的呼喚和引導對于解決肇事逃逸問題也至關重要。作為一個全體公民,我們應該樹立起“人定勝天”的信念,牢記自己的行為對社會和他人的影響,特別是在面對肇事事件時。不論行車、走路,我們都應該時刻保持謹慎的態度和紳士的行為,站在他人的角度去思考,遵守交通規則和道德底線。此外,還需要倡導社會文明、建設和諧社會,引導人們從根本上養成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行為習慣。只有每個公民都能夠做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提高交通安全,才能真正解決肇事逃逸問題。

綜上所述,肇事逃逸行為帶來巨大的社會危害和個體傷害,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從多個方面共同努力。個體和社會都應該意識到肇事逃逸的危害性和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沖擊,加強法律制裁力度和引導個人責任,共同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邁向更為安全、穩定和和諧的社會。

肇事逃逸警示錄心得體會

肇事逃逸是一種違反交通法規和社會正義的惡劣行為,對他人財產和身體安全造成威脅和傷害,嚴重破壞社會公序良俗。為了引導廣大駕駛人保持車輛安全和文明駕駛,提高肇事逃逸行為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當警察提醒肇事逃逸時,我們必須要深刻地反思自己的行為,從中汲取教訓。本文將對肇事逃逸警示錄心得體會進行總結分享。

肇事逃逸的最大危害就是它會對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的威脅和危害。不僅會肆意破壞他人財產,也會對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在一些嚴重的肇事逃逸事故中,我們常??吹降氖鞘芎φ叩膫麆輫乐?,甚至會造成死亡。而且,一味地逃避責任和不作為,將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也會給行人帶來極大的困擾與恐懼。因此,我們必須要有關于肇事逃逸的自我教育,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肇事逃逸行為是非常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已經被列入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的范疇之中。當肇事逃逸時,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如不在事發現場停車,撥打110報警,配合警方調查等等,這些都是公路交通法中規定的肇事逃逸的一些行為。因而我們要清楚的看到這一事實,多了解一些交通規定,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犯下肇事逃逸的錯誤行為。

肇事逃逸不僅僅會對個人產生影響,還會對社會帶來重大的損失。肇事逃逸事故發生后,警方和其他相關部門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調查處理。如果肇事逃逸嚴重,造成大面積傷害時,還需要大量的人員、車輛和醫療設備來進行救治,這些設施和設備的消耗會對社會產生嚴重的財務支出。因此,在每一個行人遭遇肇事逃逸時,我們應該能夠發出更多的社會警示,倡導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從而減少行車事故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段:肇事逃逸給駕駛員帶來的風險。

作為一個駕駛員,如果我們在車禍中做了肇事逃逸的行為,這將會對我們自身的利益和背景帶來很大的風險。當你逃避責任時,你可能會因為擔心損失而采取非法行為,譬如偽造證據,拒絕提交車輛檢驗報告等等。如果出現事故肇事逃逸時,警方將認為你是拒絕配合交通調查,將會對你做出相應的行政懲罰和刑事處罰。因此,在車禍中,我們不能自作主張,不要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做出逃避責任的行為。

第五段:如何預防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作為一種惡劣的行為,必須在本質上進行糾正。作為一位駕駛員,我們首先要保持良好的駕駛習慣,遵守交通禮儀,規范自己的駕駛行為,不做任何違法行為。同時,我們也應該認真閱讀交通法規,聽取警方和交通專家的意見,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此外,當肇事逃逸事故發生時,我們應該做好現場處理,必要時,及時撥打報警電話,讓有關方面進行調查處理,積極配合有關調查的要求和活動。

總之,保持交通安全,積極防范肇事逃逸行為,以樹立正確的交通態度和行為習慣,將我們與肇事逃逸的距離保持在足夠遠的位置,抵制肇事逃逸,呼吁加強權威執法,維護社會權益,促進法治交通建設。

肇事逃逸警示錄心得體會

近年來,肇事逃逸事件頻發,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為加強肇事逃逸的打擊力度,國家重視肇事逃逸,提倡遇事不逃逸,做一個有擔當、有責任心的好公民。作為一名普通人,也應該時刻牢記“肇事逃逸警示錄”的警示,不僅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更是在日常生活中守法守規,珍愛生命。以下是本人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危害性。

肇事逃逸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危害,一旦發生肇事逃逸,最終受害的肯定是事故中的其他被害人或者被損害的財產。嚴重的肇事逃逸者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財產損失和身體上的傷害,不但造成了社會減損,也給祖國的安全建設帶來很大的隱患,這種行為應該得到懲罰,以期減少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再次發生。

第二段:加強宣傳。

加強宣傳肇事逃逸行為的危害性,營造全社會要珍愛生命、保護生命的氛圍,對于減少肇事逃逸事件的發生,起到了關鍵作用。我們普通人應該深刻認識到肇事逃逸的社會危害性,用法律規范和自身的行為規范來壓制肇事逃逸的發生,實踐法律的權威性,建設和諧社會。

第三段:強化權威。

肇事逃逸行為已經成為了社會公敵,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頑疾。針對肇事逃逸這個不道德、不人道、不負責任的行為,公安部門要依法對肇事逃逸者進行嚴厲的打擊和懲罰。加大對肇事逃逸的懲處力度,使得懲處與犯罪相對應,提高司法實效。同時,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必須要把肇事逃逸違法行為堅決打擊下去。

第四段:主動承擔責任。

作為公民,我們要始終保持一顆有愛、有責任的心。當我們受到違反法律的侵害時,要加強自我保護,尤其當我們在駕車、騎車、步行等活動中,遇到了道路交通事故時,要積極主動地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與當事人協商解決,不要因為忍受不了損失而逃離現場,這樣會導致危害的加劇,造成更大的損失。

第五段:提高安全意識。

肇事逃逸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這樣的行為不僅已經成為了公敵,更要引起我們廣大公民的關注。我們要增強自身安全意識,提高對于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視力度。同時在生活中,也要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傳遞文明、陽光,推動全社會的和諧發展。如果大家都能夠從這些角度去思考,那么,這樣我們就可以共同維護安全,共同創造一個和諧社會。

總之,肇事逃逸已成為社會毒瘤,對于肇事者要從法律角度制約,對常識決策者要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提高安全意識,承擔起自身的責任,推動和諧發展。讓我們共同呼喚文明交通,從日常生活中做起,珍愛生命、拒絕肇事逃逸,共同創造一個文明、安全、和諧、有愛的社會。

肇事逃逸心得體會

肇事逃逸是一種極其卑劣的行為。一個人在駕車過程中,若無意間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便是他的責任所在,他也應該為這個事故負責。但如果他采用了肇事逃逸的方式,那么他便是在逃避他本應該應承的責任。我曾經也犯過這樣的錯誤,但經過一次深刻的教訓,我深刻意識到了這個做法的危害性,也悟出了頗具意義的心得體會。

二段。

在那次肇事逃逸事件之后,我不由自主地感到了內心的愧疚和羞恥。我意識到自己并沒有承擔自己的責任,而是用別無選擇了簡單的逃避來規避了問題。人生路上方方面面都需要自己負起責任,當事故發生時,我應該承擔我的責任,接受事故的處理,在賠付后緩解我所犯下的錯誤。而不是用肇事逃逸的方式來逃避掉解決問題的責任。

三段。

人之初性本善,無人愿意做出害人的事情,但是在生活能力壓力下,人們常常會萌生出惡劣的行為。肇事逃逸也是一種無能為力的表現,是一種心理寬恕的一種表現,是對于問題的無聲抵抗,所然這種抵抗的結局通常會十分的不好。

四段。

正確認識問題的性質是重要的,但比起認識,及時踏出正確的步驟可能更加實際與緊迫。肇事逃逸,不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帶來更多的、更深的麻煩。一個人應該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報警,相信自身的責任感與良心,讓自己不會在錯誤與罪惡中走遠。

五段。

錯誤不是一件壞事,關鍵是要從錯誤中吸取教訓。這是道理熟悉,卻也并不容易做到。關鍵在于我們是否能夠意識到問題的深層次的危害,進而找出自己的問題,勇于面對,解決問題,追求更好的人生。只要我們努力去做,一定能夠成長為堅強、有信仰的人。

肇事逃逸反思心得體會

人生中不乏一些令人痛心的事件,而其中的肇事逃逸行為便是一種令人難以接受的嚴重行為。肇事逃逸不僅違法,更是對生命的冷血無情。然而,在反思這一行為后,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也是對整個社會的一種警示,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和深思。

首先,肇事逃逸行為的存在使得我們意識到了道德底線的瓦解。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有責任尊重他人的生命及財產。然而,肇事逃逸行為的發生卻顯示了人們對于道德底線的漠視。無視他人的權益,在犯下錯誤后選擇逃避的行為顯然是道德敗壞的一種表現。因此,我們每個人都需要反思自己的行為,養成誠實守信的品質,踐行社會公德。

其次,肇事逃逸行為的反思也讓人們深刻認識到法制建設仍存在漏洞。當發生肇事逃逸行為時,犯罪分子通常想要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往往采取種種手段來掩飾罪行。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制對于這種行為的制裁力度對于那些心存僥幸的人來說可能還不夠嚴厲。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加強對法制建設的投入,提高法律意識,對逃逸肇事行為進行深入研究,并加強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

第三,肇事逃逸反思還能夠引發人們對責任心的思考。肇事逃逸行為之所以會發生,一方面是因為犯罪分子缺少顧慮,而另一方面則是責任心不夠強烈。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時刻提醒自己對社會的責任感和對他人的關愛。通過深入反思,我們意識到責任心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品質,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他人,都應該承擔起負責的態度和行動。

第四,肇事逃逸行為的反思也使人們看到教育問題的重要性。肇事逃逸行為通常由年輕人為主,這意味著他們在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我們需要重視教育工作,在學校和家庭中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培養他們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讓他們懂得正確面對錯誤,勇于承擔責任。

最后,肇事逃逸反思心得的體會也讓我們反思社會風氣的影響。社會風氣是對社會行為的普遍評價,而肇事逃逸行為無疑是社會風氣的惡化表現。互相看到的不信任,對他人不負責的態度等等都在悄悄地影響著我們的行為。因此,我們需要積極參與到社會建設中,傳播正能量,營造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

總之,肇事逃逸行為的反思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警示。從道德底線到法制建設,從責任心到教育問題,再到社會風氣,這次反思讓我們看到了社會存在的問題以及我們每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只有不斷地反思和改進,我們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個積極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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