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想知道如何撰寫一份完整的勞動合同嗎?不妨看看以下的范文。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山東省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四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勞動部門的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被錄用人員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重新就業的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五條對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建立《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局按照勞動人事部統一規定的樣本印發。
第六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訂明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
第七條企業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屬于非農業人口的,憑市、縣(市)、區勞動部門的招工錄用證件,辦理戶、糧關系遷移,由當地糧食部門按固定工同工種定量標準,在居民糧食定量的基礎上補助差額,供應平價糧油;屬于農業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變戶、糧關系,在合同期內供應議價糧油,差價由企業負擔,因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戶、糧關系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憑省勞動局下達的招工文件,由市、縣(市)、區公安、糧食部門辦理變更戶、糧關系手續,供應平價糧油。
第八條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企業擅自解除合同的,其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應令其限期收回,并補發工資和按規定應發的補貼、津貼,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擅自離職的,勞動部門在一年內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并扣銷其離職前合同期內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對自行開業或找到工作單位的,原單位有權向本人或新用工單位索取賠償。賠償費原則上按違約期限和本人原月工資收入計算,技術工人再加收100%至200%的培訓費。
(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限,由企業和工人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合同。
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
第十一條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市、縣(市)、區勞動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跨地區(含市內五區與各縣(市)、黃島區之間,各縣(市)、黃島區之間)轉移。
(一)夫妻長期分居兩地的;。
(二)夫妻一方調往外地,要求隨同遷出的;。
(三)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照顧的;。
(四)經批準的隨軍家屬和軍隊轉業干部家屬,需要隨同到外地的。
經批準跨地區轉移的合同制工人,要辦理戶口、退休養老基金的轉移手續,并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所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工在懷孕、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六條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三)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五)經有關部門批準到國外和港澳地區定居的;。
(六)所在企業難以發揮其專長,或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經企業同意的。
第十七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要將解除合同的日期、原因等情況記入《勞動手冊》,并填寫《勞動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于五日內分送企業主管部門、人員的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和糧食部門備案。人員檔案材料送交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十日內,持《勞動手冊》到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登記待業。
第十八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技術工種熟練期一年,熟練期內執行二級工工資標準,期滿考核定級,達到幾級定幾級,達不到三級技術水平的延期半年,再考核仍達不到三級技術水平的改變工種;熟練工種熟練期半年,普壯工種熟練期三至六個月,熟練期內執行一級工工資標準,期滿考核合格者定為三級。
企業可建立合同制工人正常的考核升降級制度,定期對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態度、技術水平和貢獻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該升則升,該降則降。所增加的工資計入成本。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保險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每月補貼的標準,按本人標準工資的17%計發。所需資金計入成本。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口糧補差和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經考核合格按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考核不合格的,給予不少于三個月的熟練期,熟練期間暫按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熟練期滿考核合格的執行原工資等級,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據技術水平重新確定工資待級。改變工種的,熟練期半年,熟練期間的工資待遇,可參照原工資等級由企業確定,期滿后考核定級。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或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女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工資性補貼照發,其他待遇應與所在企業同工種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第十三條(二)項和第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按照第十三條(三)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包括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根據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按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工作五年以內的不超過三個月;滿五年不滿十年的,不超過六個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不超過九個月;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不超過十二個月;滿二十年以上的,從第二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按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工作不滿三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本人月標準工資(下同);滿三年不滿六年的,發給四個月;滿六年不滿九年的,發給五個月;滿九年及九年以上的,發給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期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企業按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8%繳納;工人按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繳納,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代扣。繳納時間:企業于次季五日前,將上季合同制工人花名冊及應繳的退休養老基金的數額報送企業所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于十日前通知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轉入社會勞動保險部門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退休養老基金,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機關、團體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逾期不繳者,從次季六日起,按日加收未繳數額5‰的滯納金,轉入“退休養老基金”專戶。退休養老基金不繳納各種稅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跨地區企業的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資基金所在開戶銀行的地區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
退休養老基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的具體辦法,按市勞動局、財政局和銀行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經企業同意,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停發工資的和參軍、被招干、出國定居的,由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停?!笔掷m,其退休養老基金不退還企業和本人。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跨縣(市)、區重新就業的,和轉移到外地市或外地市轉移來我市的,由市、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退休養老基金”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享受養老待遇。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
(三)因工致殘有縣以上醫院證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達到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經企業同意,待業期間經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同意,憑《勞動保險手冊》,到戶口所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標準: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60%;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超過十五年的,每滿一年加發1%。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補助費。達到退休年齡,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不滿十年的,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準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的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一年月平均標準工資。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參照固定工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退休后舊傷復發,醫療費由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報銷。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醫療期間停發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和生活費自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教期間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待遇。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憑有關證明,經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審查批準,恢復其退休待遇。服刑和勞教期間停發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當月退休費照發。遺屬憑有關證件到支付退休金的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領取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負責籌集退休養老基金,支付退休養老費用和組織管理退休工人。社會勞動保險部門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辦公經費,從退休養老基金總額中提取5%的管理費中開支。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工作期間,由企業負責管理;待業期間,由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
第三十九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監督、檢查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責任和權力。
第四十條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農民輪換制工人和從城鎮招收的臨時工、季節工不執行本實施辦法。有關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青政發(1984)90號文件印發的《青島市城鎮勞動合同制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北京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一、企業因生產、事業的發展,在勞動計劃指標內需要招用工人時,由本單位提出招工計劃,地方單位經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審查同意,并匯總提出本系統招工計劃,報市勞動局批準;中央在京單位在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內,由主管部門批準。企業按批準的招工計劃招用工人。
二、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在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中招收,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任何企業沒有經過市勞動局批準,不得從本市農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礦山井下、鐵路、公路的搬運、裝卸、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其它企業,因特殊情況,確需從本市農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時,必須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嚴格審查同意后,報市勞動局批準。
四、招工工作由市、區(縣)、街道(鎮)勞動行政部門分級管理。
市勞動局負責勞動力資源與需要的綜合平衡,貫徹執行招工政策,審批并下達各單位的招工計劃,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則確定招工地區,審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對各部門的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區、縣勞動部門負責審查招工單位的招工簡章,根據市勞動局下達的各單位招工計劃,向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下達招工任務,辦理招工錄用手續,發放勞動手冊,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根據區、縣勞動部門下達的招工任務,張榜公布招工簡章,文化考試成績和名次,組織報名,公布被招工錄用人員的名單。
五、各單位的招工時間,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按規定進行,也可以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招工。
六、各招工單位要制定招工簡章。招工簡章內容應包括:一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二招工人數和工種;三各類工種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體條件的要求;四工資福利待遇;五工作地點;六其它需要規定或說明的事項。
招工簡章須經招工地區的區、縣勞動部門批準,由有關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公布。
七、招工單位對招用的人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經市勞動局批準,可以登報在全市范圍內公開招工。
八、從城鎮招用的工人基本條件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并在街道(鎮)勞動部門進行就業登記的待業人員。
其中招用的學徒工人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十六周歲至二十二周歲;招用技術工人或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在已經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地區,招用十八周歲以下的初中沒有畢業的退學學生,必須是經過區、縣教育局批準退學的,否則一律不準招用。
九、對職業高中畢業生和經市、區勞動局批準的,技術工種學制在一年以上,熟練工種學制在半年以上的職業培訓班、校畢業生、結業生,所學工種與招工單位需要對口的,經市勞動局批準,招工單位可以從中擇優招用,并到被招用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未被招用的,由學?;蚺嘤柊鄬n案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本人到勞動科進行就業登記。
十、招工單位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已經使用的一九八二屆以前本市城鎮戶口的初、高中畢業生,在崗位上勞動二年以上,生產、工作上離不開的,經市勞動局批準,可以從中擇優招用,并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十一、對所有參加招工的人員,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如下:
一招用學徒工人和文化水平要求高的工人時,應側重進行文化考核。文化考核的辦法,由市勞動局根據每年不同的情況確定,可以組織全市的統一考試,也可以使用市教育局組織的高、初中學生統一的畢業考試成績,由街道(鎮)公布考試成績,并在公布招工簡章以后,按照應招人員的考試分數排列名次,從高分到低分,由本人按志愿填報招工單位和工種。身體條件的考核由招工單位指定醫療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的標準,參照國家對技工學校招生的體格檢查標準執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種,由招工單位提出標準,經區、縣勞動部門審查同意,由招工單位進行考核。
二直接招用技術工人時,由招工單位對應招人員側重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考核,同時考核其現實表現和身體條件。
三招用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和普通工,由招工單位側重進行身體條件的考核。
十二、招工單位經過考核決定錄用的人員,應當通知本人和所在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要將錄用的名單張榜公布。錄用手續一律由招工單位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被錄用的人員要按招工單位規定的時間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招工單位可以取消錄用。
十三、企業對錄用的新工人,凡是未經過就業前培訓的,都要負責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培訓,未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準上崗。同時還要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安全、紀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后按照生產、工作需要,本著擇優分配、量才使用的原則,分配每個人的工作崗位。
十四、新工人被錄用后,要有三個用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招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由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負責接收。
十五、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被勞動教養但仍保留公職的,在解除勞動教養以后,原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可以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被勞動教養不保留公職的或者被判刑的,在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釋放以后,要到街道(鎮)勞動部門進行就業登記。原單位要十分關心他們的重新就業問題。
十六、招工單位每招用一名工人(含輪換制工人),在辦理錄用手續時,向區、縣勞動部門繳納招工手續費三元。此項費用用于招工方面的有關支出,不準用于發放獎金。
十七、招工單位和參加招工工作的人員,必須模范地執行國務院的《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以及市勞動局規定的招工中的“五不準”,即不準批條子、遞條子、托關系、說人情、不準點名要人、送人,照顧親友子女;不準在招工工作中弄虛作假;不準為其他單位轉招;不準請客送禮和行賄受賄。否則一經發現,即取消參加招工人員的招工資格,已被錄用的工人,要退回街道(鎮),同時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招工工作的監督檢查,不進行監督檢查,就是失職。
十八、對未經批準,擅自招用本市農民和外地人員的單位,區、縣勞動部門要進行檢查,并限期辭退。對不按期辭退者,要給予經濟處罰,逾期一個月不退者,每使用一個人處以一千元的罰款,并追究決定招工的領導人的責任。罰款按市、區、縣勞動部門的罰款通知書,由企業開戶銀行扣繳,上交市、區、縣財政。
十九、企業招用臨時工、季節工的辦法另定。
二十、本實施細則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和中外合營企業。其中第十六條規定也適用于勞動服務公司和生產服務合作社系統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十一、自《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本市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生產服務合作社企業新錄用的,在常年性崗位上工作的工人,都應簽訂勞動合同,并到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由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將他們的檔案轉到企業。工人不再享受招工權。如調到國營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
二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招工方面的規定和辦法,即停止執行。
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書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
勞動合同。
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
規章制度。
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第一條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第十條企業招工工作,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審批下達招工計劃,執行招工政策,確定招工地區,審查招工簡章,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在城鎮招收。需要從農村招收工人時,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凡違反本規定招收的工人,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和事業單位自身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單位與個人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聘用職工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禁止事業單位非經國家規定和未履行審批手續聘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聘用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人員(包括聘用單位原有的全部職工及新進職工)。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依法行使行政職能,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北京市人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簽訂聘用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崗位、應聘條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采取個人申請、民主推薦、公開招聘等形式產生擬聘人選;
(三)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確定聘用人選;
(四)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五)公布聘用結果。
第九條聘用單位聘用管理人員,應實行任職回避。不得聘用單位主要領導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本單位行政副職和人事、勞資、財務、審計、監察等崗位的職務。
第十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從確立聘用關系之日起簽訂。聘用合同采取書面的形式,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一條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工作紀律;
(七)聘用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時間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雙方同意訂立或續延聘用合同,受聘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連續工齡滿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二)國家和本市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聘用單位聘用新職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聘用單位接收安置軍轉干部、大中專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政府人事部門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經有關部門鑒定,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原固定制職工不愿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的,聘用單位應給其不少于三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資。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職工,聘用單位應辦理有關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失業保險規定辦理有關的失業手續。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任用,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九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事業法人變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事業法人繼續履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聘用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條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受聘人在聘期內不履行合同或嚴重違反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的;
(四)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緩刑期間原聘用合同保留,適當安排工作,緩刑期滿后視情況確定聘用合同是否解除。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二)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況解除合同的,聘用單位要為受聘人員提供不少于三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資。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失業保險規定辦理有關的失業手續。
第二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負傷未愈的;
(三)受聘人因公(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經過必要程序,被招考、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或應征入伍的。
第二十八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終止、解除聘用合同后,應按照本市失業保險規定為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辦理有關的失業手續。
第四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由單方解除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合同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聘用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聘用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培訓后的服務期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培訓后,必須在聘用單位服務五年,服務期未滿的,受聘人解除合同,應按每年遞減20%的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基本工資向聘用單位支付培訓違約金。
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單位不能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的;
(五)因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的。
聘用單位承擔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為: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月基本工資計算基數為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資。
第五章聘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以及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
第六章組織監督。
第三十四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是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門,對全市和各區、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負有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對本辦法的的實施工作。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統一印制。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一、合同鑒證與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同級勞動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人(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合同鑒證日期: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p>
就是說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短期合同制員工”的說法肯定不準確了。
她已經工作六年了,再有四年,她就可以與銀行鑒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即使現在他也是有保險有福利待遇的。把這法律規定說給家里人聽,他們會同意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規定,對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基金制度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現將退休養老基金、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存款利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休養老基金存款利率,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存期在三年以下的按實存期限計息;三年以上的`按儲蓄定期三年檔次的利率計息.
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存款利率按現行企業活期、單位定期存款的相應存期的利率計息.
三、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存款期限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確定.
四、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帳戶的利息分別轉入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帳戶.
五、以上規定在執行期間,遇國家調整各項存款利率,其利率標準也相應調整.退休養老基金存款、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存款提前支取時,可比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提前支取的辦法辦理.
六、暫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退休養老基金最高存款利率,按儲蓄定期存款三年期檔次計息.以后是否繼續執行,視情況再定.
七、退休養老基金存款利率、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存款利率,均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編輯。
勞動合同制度
的主要意義:
實行的意義主要有四點。
一、實行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由于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就無法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使得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但是,如果實行了,就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勸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標下達,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就可就業。到了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后,即使單位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而且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句到底,這就是人人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功者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市場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三、實行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使職工在上崗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懷與創造性。
四、實行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是有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
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意義: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主要有四點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勞動合同制度。由于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就無法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使得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但是,如果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就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勸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標下達,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就可就業。到了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后,即使單位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而且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句到底,這就是人人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功者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市場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使職工在上崗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懷與創造性。
四、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是有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
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愿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秳趧臃ā返谌藯l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講,無論雙方誰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協議,我們講究的就是兩個字公平,然而,這種公平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又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協議,那么,互相就無須談及補償問題。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了強者與弱者的問題,考慮到了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的問題,法律的條文結合了生活中的這一實際問題,向弱者作了傾斜,完全出于維護弱者的權益,對勞動者個人進行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樣,當用人單位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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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度
(一)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盁o確定終止時間”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但并不是說沒有終止時間,更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鐵飯碗”。
(二)特征。
1.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2.具有穩定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會因終止時間的到來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
3.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和其他兩類勞動合同相比,其他兩類勞動合同只能協商一致訂立,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應依照法律規定強制訂立。
4.尊重了信息不對稱的事實:各國紛紛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消除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這證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以承認勞動關系中信息不對稱的事實為基礎的。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適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協商一致訂立。
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訂立,都要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所講的協商一致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的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所達成的一致。
2.特殊條件下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要求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年限要滿十年,而且其間不能發生間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該條件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簽勞動合同的次數無關。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約,而沒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協商一致訂立和特殊條件下強制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口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協商訂立外的強制訂立方式和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方式雖突破了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卻并沒有違背法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p>
1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限制: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喃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權益保障的規定。
1.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一f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教育培訓費用。用人單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專項教育培訓費用,勞動者在接受用人單位的教育培訓后跳槽的,應當分攤用人單位為其教育培訓所支付的費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顯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只是勞動者的保護傘,更是用人單位的保護傘。常凱教授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會影響我國的勞動力就業問題。勞動力市場具有自發調節能力,不可能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變成一潭死水?!蓖瑫r,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也使“終身制”、“鐵飯碗”的理論不攻而破,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沒有終期的,我們絕對不能望文生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解決了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弊病,保障勞動者權益。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了職工渴望穩定的要求,使他們避免黃金年齡過后,無所依托。從用人單位來說,某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越長,說明該勞動者對該單位的忠誠度越高,對該單位的貢獻越大。與業務精湛的老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有效的阻止這部分人的隨意流動,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進而言之對構建和諧的社會人際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價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勞動合同制度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并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換句話說,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契約”。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同學們在理解和掌握勞動合同這一概念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要理解勞動合同的性質。首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和招用人員的法律形式。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慶當簽訂勞動合同”??梢?,勞動合同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權利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同時,勞動合同還具有社會性質。因為,勞動合同不僅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一種法律形式,同時,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招用和組織使用勞動力的手段,其社會經濟地位在不同性質的國家也是有區別的。
從法律性質來看,勞動合同作為以訂立合同形式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律手段,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性質:
2)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勞動合同是有償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提供勞動的義務,另一方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都相應地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從社會性質來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招用和組織使用勞動力的手段,不僅資本主義國家可以采用,社會主義國家也可以采用。但在不同性質的國家里采用,具有不同的社會性質。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歸資本家私人占有,所以勞動者與資本家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一種勞動力買賣契約,它反映的是剝削與被剝削的勞動關系。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鏟除了產生剝削的經濟基礎。所以,在現代企業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生產關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方之間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勞動關系,而是平等互助的合作關系。這是我國勞動合同與資本主義雇傭合同的本質區別。
要理解勞動合同的特征。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勞動問題所訂立的合同。它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如果合同雙方都是用人單位,雙方都是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叫做勞動合同。另外,這一特征也表明,參與勞動法律關系的用人單位,只能是該單位的行政方面,而不是該單位的黨、團或工會組織。
2)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從組織管理上看,又具有身份上的錄屬關系。這就是說,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對方的一員,并在用人單位內離開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工作安排。這一特征也決定了勞動者個體在同一時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除規定合同期限的有效時間外,一般還應明確規定一定的試用期限,一般為3至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滿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則合同繼續有效。
4)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關系。勞動合同不但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責、權、利,而且還直接涉及到勞動者的直系親屬的住房、醫療等問題;職工因病、工傷、殘廢、生育、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
上面我們分析了勞動合同這一概念,請同學們思考并回答三個問題:
2)雙方當事人為解決什么問題而達成協議簽訂合同?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一員,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及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等。
可見,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他們為確立勞動關系和為明確在勞動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既具有法律性質,也具有社會性質。勞動合同的特征是;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行政方面);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一般都約定適用期;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關系;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定程序訂立。
所謂勞動合同制度,是指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換句話說,勞動合同制度就是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來規范和調節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三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是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既是一個經濟概念,又是一個法律概念。作為經濟概念,勞動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相互選擇和科等協商而建立起的期限可長可短、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反映勞動關系的制度。也就是說,從經濟角度講,勞動合同制度是一種用人制度,是一咱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方式。作為法律概念,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一種合同制度,實行上述用人制度時,必須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是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制度的聯系與區別。教師可結合下面的圖表來講)。
勞動合同制度是一種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勞動制度,它出現于80年代,90年代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1995年我國頒布,《勞動法》又將勞動合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并加以規范。到底,我國的絕大部分地區已基本上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下更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勞動者):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股份制企業、外交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另外,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與每一個勞動者都息息相關,它是每一個勞動者在走上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必須簽署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合同書的主要組成部分,即指合同當事人雙方都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的那些條款。換句話說,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責任、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依據《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國的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試用期限、職務(工種、崗位)、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政治待遇、教育與培訓、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其他事項(如住房問題、特殊困難)、糾紛處理(勞動爭議)。
上述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來理解。第一部分,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規定的條件,它包括必要勞動條件和補充條件。如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必要勞動條件,有了必要勞動條件,合同才能成立。而解決子女入托、上學及住房等問題則是補充條件。以上這些內容只要不與國家規定相抵觸,完全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規執行的條件。在這里需要說明兩點:其一,雙方按法律、法規執行的條件沒有必要再寫進勞動合同,因為這是法定內容,雙方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堅決執行。因為,這些條件對于高速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和強制性。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契約,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這宰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責任、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內容目的就在于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能用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來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使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實保障。
訂立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遵循下列三項原則來進行簽訂。
平等自愿的原則(板書)。
平等,即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在政治上、經濟上都不依附于對方;自愿,即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也不允許第三方進行非法干預。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核心原則。
協商一致的原則(板書)。
協商一致,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各項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充分的協商,特別是在出現意見分歧時,要通過協商辦法解決,使雙方的意見達到一致,而不能使用強加于人的和欺騙等手段。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密切相關和不可分割的,平等是自愿的基礎,自愿是平等的體現,協商一致則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達形式??梢?,協商一致原則是平等自愿原則的延伸和結果。
不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定的原則(板書)。
這就是說,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企業一方應具備法人資格,有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履行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勞動者一方則應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年滿16周歲、能以自身的行為來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各項內容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在確定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只有這樣,勞動合同才個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而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勞動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則屬無效合同無效條款,不受法律保護。最后,是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順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講授以上三項原則時教師可結合書上例子及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違反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具有欺騙行為的勞動合同。
某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胡某,因不服所在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查,胡某調入該公司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兩次受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事隔3日,該公司收到區人民檢察院對胡某免于起訴判決書。經公司進一步調查得知,胡某曾因在原單位盜竊電纜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同年雙盜竊原單位苫布被查獲,因胡某認罪態度較好,故免于起訴。該公司調查之后,以胡某隱瞞受過處分的情況,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了與胡某的勞動關系。仲委會認為,胡某故意隱瞞自己因違法違紀先后兩次受處分的事實,以達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屬欺詐作為。公司、用人單位終止與胡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合法的,應予支持。此案以胡某撤訴而結案。
案例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而訂立的勞動合同。
趙某,男,35歲,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車公司司機。1992年該公司與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規定,趙某每年向單位上交承包利潤后,本人的病、傷、殘、亡等企業均不負責。趙某開的是“面的”車,一次交通事故中趙某負傷致殘。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該出租汽車公司不負擔趙某任何傷殘待遇費用,趙某和該公司發生了爭議并起訴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解決其傷殘保險待遇問題。
經了解,趙某所訴情況屬實。認為企業單位在“承包合同”中將傷、殘、亡風險推給職工個人,這種作法不符合我國憲法和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定。1988年,由于有的企業在招工登記表注明“工傷概不負責”,便發生了職工上訴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是:這種行為既不符合安徽省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該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生死合同”是無效合同,企業必須按照憲法及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支付職工的一切有關傷殘待遇費用。
這一案例說明,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企業不論采取什么用工形式,搞什么樣的承包,都不能違背憲法和勞動法,關于“保障勞動者權利”這一基本原則。
所謂簽訂,就是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表示對條約或合同負責。勞動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因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就從法律上確定了我國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勞動法還未普及,人們的勞動法制觀念還不強,口頭合同沒有文字的依據,不便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又空口無憑,難以處理。因此,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樣做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得到全面履行,避免發生勞動糾紛。即使發生勞動爭議,也有可靠的文字依據,易于解決。
所謂鑒證,就是審察的意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要送交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鑒證。鑒證的目的是證明勞動合同是否真實與合法,對勞動合同依法進行審察有利于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雙方均不能毀約。如一方有毀約行為,要到勞動仲裁機構處理。(教師可結合教材中涉及毀約行為的案例講,但講完案例后要進一步明確指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違反此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板書)。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勞動脹制度。這種固定工的特點是:國家對勞動者的招收分配,統得過死,包得過寬,勞動力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也無權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一次分配定終身”。
長期實行這種固定工制度,使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發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動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使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自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勞動力資源配置方面起基礎性作用。這就是說,實現勞動資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是指勞動力進行流動和交流的場所(如各級各類的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所、勞動服務公司等。)。
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板書)。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固定工制度,使勞動者的就業完全靠國家下達指標來實現。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都可就業。而且一經到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就只能進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即使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另外,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其勞動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包到底,這就是人們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競爭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替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板書)。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目的是使職工在上崗這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是唇齒相依、生死與共、榮辱共擔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梢?,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勞動權利、勞動義務、勞動收緊密結合起來,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共同利益,使勞動者能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去關心企業,是可以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板書)。
勞動合同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到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項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這就要求勞動者能夠配合做到:第一,要增加自我保護意識,珍惜自己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不論受雇于誰、不論就業于何種所有制形式單位,都沒有改變國家主人翁的地位,都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第二,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該明確和牢記自已依法享有的那些勞動權利,一旦受到侵犯,就要理直氣壯,據理力爭,依法到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把損失找回來。(教師可結合教材中涉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利的案例講)。
以上,我們從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增加勞動者競爭意識和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等方面分析說明了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重要意義??傊?,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對于加強現代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依法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調動廣大勞動者積極性,增加企業活力,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鞏固新課。
(教師對本節課的內容進行歸納總結,并請學生思考和回答以下問題)。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簽訂的目的是什么?
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愿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秳趧臃ā返谌藯l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講,無論雙方誰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協議,我們講究的就是兩個字公平,然而,這種公平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又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協議,那么,互相就無須談及補償問題。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了強者與弱者的問題,考慮到了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的問題,法律的條文結合了生活中的這一實際問題,向弱者作了傾斜,完全出于維護弱者的權益,對勞動者個人進行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樣,當用人單位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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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1. 甲方因經營需要,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乙方同意其主要工作內容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說明書確定。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進行調整;乙方也有權根據個人的意愿和能力申請異動工作崗位。
2. 乙方工作地點在 范圍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地點。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要求乙方更換工作地點的,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既不服從安排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 若乙方調整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需試用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3. 試用期乙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應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乙方愿意繼續履行本合同,應在試用期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參加轉正考核,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及時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轉正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4.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本合同簽訂之后的次日。合同生效日期為乙方入職日期,亦為工資待遇計發的起算日期。
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時或每周工作 40 小時,每周至少休 息1日。若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
1. 乙方每月工資按照原工資標準執行,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依照甲方薪酬體系屬按月發放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照易崗易薪、同崗同酬原則,在乙方的崗位及工作內容發生改變時及相應調整,甲方也有權按照績效考核制度調整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月發放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按照以崗定級,以級定薪的原則加以調整。
2.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規章制度享有。
3. 每月日為甲方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時間,甲方因故需延遲的,但最遲不得超過每月的最后一天。因乙方無法及時提供正確銀行賬號或銀行系統紊亂等非甲方原因導致延遲發放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若甲方主動安排或批準乙方加班,甲方應支付加班工資。因乙方個人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而延時,不視為加班。確有必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作出書面加班申請并獲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加班工資按月支付。
5. 乙方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未盡勤勉注意義務而致使甲方受損,應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同意甲方從每月工資中扣除。甲方也有權直接從乙方每月工資中扣除因違反規章制度而造成的違紀經濟處罰金額。
1. 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市經濟特區的規定及甲方規章制度規定享有休假權利。
2. 休假期間甲方應依法支付相應的休假工資。
1.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對于甲方提供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衛生設施應予愛護,并正確操作,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乙方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作業提出異議。
3.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或同時應向甲方提交本人的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檢查報告一份,乙方簽訂本合同表示其確認其身體健康狀況足以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工作。若乙方提交虛假的身體檢查報告或者提交的身體檢查報告與事實不符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乙方入職時領取工作必備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妥善保管,離職時應當依照原
狀返還甲方提供的這些工具及設備,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根據工具及設備的性質自然損耗的除外。
1. 甲方應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雙方具體分擔的保險數額按照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的責任起始于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規定可以購買的時間,而不是從乙方入職之日起算。
2. 若甲方主動為乙方購買,但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拒絕,乙方應當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3. 乙方因公致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乙方因公負傷,應當主動向甲方書面說明,并自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否則自行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1. 甲方的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包括: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愛護甲方的財產 , 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及其他。
2. 甲方制定的所有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公司內部張貼公示后即成為公開的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乙方應嚴格遵守。乙方若有異議,應在公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3. 經公司內部張貼公示后的規章制度對全體公司工作人員都發生效力和約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看到、沒有注意”為由否認某一規章制度的存在和效力。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 乙方在試用期間甲方認為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通知原則上應直接交由乙方,但如果甲方依據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聯系方式未能聯系到乙方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公司內部張貼公示的方式,張貼后即視為通知到了乙方。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并在3日內與甲方相關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如乙方拒絕或者怠于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的工資和物品,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未交接工作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 在試用期內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 乙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超過1個月的。
(五) 除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擅自離職,甲方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六)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乙方應提前兩個月向甲方書面申請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申請后15天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并采取張貼欄公告、電話通知、電子郵件、書面送達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甲方同意續簽通知后1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甲方或乙方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本合同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終止。乙方應在本 合同終止后的30天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并停止工作,逾期不交接、不停止工作的,其出勤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不計發報酬。
(七)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 合同自行終止,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八) 不論本合同因何事由終止,乙方均應按照甲方規章制度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不作任何經濟補償,且不予發放其擅自離職當月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
(九) 本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終止的,乙方在間隔一段時間后又重新要求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且符合甲方錄用條件的,甲方可以同意,但工作年限和簽訂合同的次數不連續計算。
(十) 若乙方在職期間由甲方主動安排到甲方關聯公司就職,本合同終止,乙方與甲方關聯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但簽訂合同次數不連續計算;若乙方主動申請或者離職后通過正常程序、自愿與甲方關聯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與甲方簽訂合同的次數不計算在內。
1.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 對甲方造成損失的 , 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 乙方應嚴守甲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換句話來說又叫做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契約。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對立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協議形式,對雙方行為進行約束以及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而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勞動合同主體中的雙方或者一方要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合同終止時間之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勞資關系的改變、勞動關系的停止,這種行為是在合同主體的意愿控制下發生的。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人單位為了創造更多的利潤和價值,會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進行不同程度的剝奪和獲取,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就會針對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發生法律糾紛等。
首先,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著區別對待的情況。勞動合同雙方在協調一致的狀態下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思維來說是一種雙向運動的法律行為,雖然從常規思維上考慮而言多會認為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關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單位在某一方面存在著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業內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來說,很多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時,多為根據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經濟補償金制度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環節中并沒有發揮出真正效用。其次,經濟補償金制度中對經濟補償金設定的限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計算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的細節計算,而是籠統的進行計算,并且用人單位內部對經濟補償金的上限下限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最后,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有一定的缺失現象。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素,但是針對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實際年齡與經濟補償金額度之間的對等關系并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這就造成了很多年紀較大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由于年齡的影響,再就業的難度非常之高,然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并不能滿足生活需要,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非常不利。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予補償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項工作的實際操作性非常差,勞動者并非是出自個人意愿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在管理上存在著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后,卻沒有出示任何的手續,造成了勞動者離開用人企業后,無法領取到補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許多被迫辭職的勞動者并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勞動者由于勞動能力不足被解除勞動關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勞動者處于被動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單位并沒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常常對那些沒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是那些還是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對他們任意行使勞動解除權。
而對于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權,這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專家學者也普遍認為,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待商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拓展了補償金的范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在實際情況當中,由于違反有關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勞動者惡意索取補償金的現象出現,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自愿的行為,用人單位還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無特殊原因,還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疑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經濟補償金只是適用于勞動合同解除,并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終止,這就導致了用人企業為了避免提供補償金,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用工合同,只簽訂短期合同,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用人單位常常出現濫用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針對解除條件當中所說的“不能勝任此工作”問題,還有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針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所有情況,用人單位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而對于因為客觀原因的發生使得勞動關系發生巨大的變化的情況,導致勞動關系被迫終止無法延續的行為,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勞動關系。
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對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客觀情況,即是指國家在政治軍事等國家宏觀環境發生了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在法律上認為這些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顧名思義,就是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一類因素,人們本身無法避免它的出現。而另一種情況,由于勞動者本身出現問題而引發勞動者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的,比如說勞動者身體出現殘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勞動合同也將被迫終止。
為了彌補有關條文規定所造成的缺陷問題,用人單位有效地擴大了經濟補償的范圍,針對勞動關系解除或停止后有關勞動派遣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范圍重新加以說明,從而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絕對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解除勞動關系,當用人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用人關系時,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則必須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以此類推,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時候,需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而當因為用人企業的有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勞動關系時,比如企業破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進行了搬遷,裁員,由于國家建設等問題,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下去的,用人單位必須決定裁員,對于裁剪下去的勞動者,也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每工作滿一年的時間,就要補償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違反有關國家規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處罰,除了應該發放相應的補償金外,還要另外發放 50% 的補償金,對于不按時發放工資,克扣工人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另外發放 25%的補償金。
我國要不斷改進并且完善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建立一種新型的解決機制,使得解決機制符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對過去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問題加以分析和討論,將企業補償金同社會失業救濟金統一,保障了勞動者失業后的生活保障,這是用人單位的社會義務,但是,在實際經濟補償中,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往往是企業由于客觀原因難以繼續下去,必須進行裁員,但是裁員后還要給予大量的補償金,這樣更加增添了企業的負擔,所以我國將經濟補償金同社會失業保障金聯系在一起,形成系統,既實現了經濟補償,也實現了失業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科學合理的解決機制,得到社會各企業的廣泛實施。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合同的解除環節時,經濟補償金是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因此針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制度就發揮了異常重要的角色意義。為了進一步增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深入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為建立綠色、平等、和諧的勞資關系而做出一份貢獻。
[1]聞明明。 淺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j]. 經營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xx,03:56 -61.
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與每一個勞動者息息相關,是每一個勞動者走上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都必須簽署的協議。勞動合同制度是怎樣的呢?更多2021勞動合同制度請點擊“勞動合同”查看。
內容概述。
中國的勞動合同制度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試點,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中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書面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關系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制度作用。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
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管理體制。
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
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并,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于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
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到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地實施。3、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帳,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應針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依照《勞動法》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加強宣傳,在社會上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的氛圍。先要在各級領導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再要對企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最起碼的職責;還要對勞動者進行宣傳,使他們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育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可在公共場所、車站、碼頭張貼大型宣傳廣告,使全社會都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加強、完善已簽訂勞動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整理歸檔,并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然后輸入勞動合同數據庫。同時,要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工作計劃。根據各地勞動用工情況,以及已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制定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突出重點,采取分類排隊等方法。
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根據工作計劃,由政府召開會議,進行部署,按照企業屬地管理原則抓落實。要發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勞動合同簽訂工作落實到實處。
科學地做好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統計。勞動合同簽訂統計必須要數據真實,按照錄用備案數進行統計,及時正確地反映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運用勞動監察的職能對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按《勞動法》和各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促進企業自覺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勞動年檢、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二)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關愛留守兒童實踐,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_____為周期,總工時____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_______)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_元/月;試用期滿工資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日發放工資。如遇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大學生,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_________年/_________季/_________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_________。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3月,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_________。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_________。
十二、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鑒證機構(蓋章)_________。
鑒證人: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制度
工時制度不僅關系公司合理地安排和分配工作,還涉及到員工的加班工資問題,因而倍受公司和員工關注。我國現在普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即員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如果確需加班的,加班的時間有限制,同時也需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實際上,除了標準工時制度,還存在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法律規定,這種工時制度適用于:(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這些員工工作時間不受固定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以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對于上述因工作性質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或者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職工,或者對于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公司的職工,或者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公司的職工……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可以更好的衡量他們的工作成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間是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的?,F實中,有的單位按照標準工時工作制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進行考勤,其典型的錯誤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記加班支付雙倍的加班工資,或記休息,這樣既造成工時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亂,又加大了工資成本支出,是得不償失的。
那具體是應該怎么區分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公時制呢?不定時工作制對工作時間是沒有具體的要求的,不管是長于正常工作時間或者是少于正常工作時間,只要能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可。綜合計算工時制雖然是以一定的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對于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單方決定不行,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也不行,只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才合法。實行該兩種制度的企業應該及時進行審批,避免產生爭議。但是申請該兩種工作制也是需要一定技巧的,例如如何確定銷售經理應該適用不定時工作制呢?這需要把該職位的特點和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理由做細致的描述,使審批機關認為該職位確實需要實行此工作制。
因此,對于上文提到的公司總經理、長途汽車司機、銷售人員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