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是管理學的重要分支之一,它涉及到組織內部人員的招聘、培訓、績效評估等方面的工作。小編整理了一些人事管理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應用。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
我叫**,今年**歲,中共黨員,現任**單位**職務。近日,**組織部按照要求,對**年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查。在檢查中發現我存有少報漏報個人事項問題。作為一名在**系統并受黨培養多年的黨員干部,在當前全面從嚴治黨持續向縱深推進的大背景下,本人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出現了少報、漏報的問題,確實不應該發生。根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黨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對我予以誡勉,并給予**處分。這一決定是**黨組嚴明黨的紀律規矩、對黨員干部高度負責的體現。對此,我誠懇接受。為了提高認識、真誠悔過,現就少報漏報個人事項問題作如下深刻檢討。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1x年x月x號**召開**傳達會議,深入學習了**精神,**人進行了特別的強調,**還專門下發了**x文件,我局還專開了會議進行了再部署再學習。我本人也學習了文件精神,對照自己的情況進行梳理,知道辦公用房超標的問題,當時感覺,辦公室是以前就建好的,現在如果改建裝修,麻煩不說,還浪費錢財。所以就沒把這個事當做急事進行急辦。**日紀委來我局來專項檢查核實,我才感到事情的嚴重性,**日我就按照要求進行騰出。
現在回想事情發生的經過,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平時自身要求不嚴,以致在關鍵時候沒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事后經過上級領導的批評教育、同志們的幫助和自己的深刻反省,我更進一步地認識到這一違紀事件的嚴重性。這件事情的發生,看似偶然,實屬必然,這與平時自身要求不嚴,作風松散,紀律松懈休威相關。痛定思痛,為了以后更好地工作,樹立領導干部良好形象,我認真地剖析了所犯錯誤的原因:
一是平時不注重學習,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錯誤,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時對上級的指示精神學習不夠、理解不深造成的。正如古書上有句話說的好:貧學者,不空也泛,行必繆。講的就是一個人如果平時不善于學習,腦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談。其行為必將失之毫厘,繆以千里。再回想自己平時對待學習的態度,總感到當領導多年,又經過組織的培養,什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雖談不上了如指掌,但對于每一項規定要求說上個**不離十還是不成問題的,自己認為上級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沒有必要再浪費時間去學習了,逐漸放松了平時對自身的嚴格要求,錯失了學習新規定,適應新形勢的良機,以致各種錯誤的思想趁機而入占據了頭腦,影響了心態,放寬了言行,從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發生了本不應該發生的問題。
二是存在僥幸心理作怪,企圖蒙混過關。
記得韓非子曾經說過僥者,學必廢,戰必敗,經必衰,說的就是一個存在僥幸心理的人,學業必然枉廢,作戰必然失敗,經商必然衰敗。而僥幸心理,說到底說是一種賭徒的心態,賭徒偶爾也許會贏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輸得血本無歸。再對照自己所犯的錯誤,感覺年年提超標超占這個問題,年年也沒見真刀實槍的干過;總認為,以前有很多類似的情況,也沒見有幾個受到紀律的處罰;總認為,自己是身居領導的干部,上下關系都很熟悉,沒人會在這個件事情上較真;總認為,雖然現在要求越來嚴,標準越來越高,騰出房子有一個過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說;還認為,這么多單位,這么多領導,不可能就檢查到自己頭上吧,殊不知紀恢恢,疏而不漏。
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為,僥幸的心態本身就意味著可怕的后果。
三是組織紀律觀念淡薄,自由主義思想嚴重。
以前在基層工作的時候,我都能遵守紀律規定,工作兢兢業業,做事謙虛謹慎,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和職務的升遷,自己逐漸的放松了以自己的要求,認為遵章守紀是基層的事,是職工的事,自己作為領導干部,平時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適當放松一下要求、適當自由一點也算不了什么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潛移默化中自由主義思想抬頭,造成我這次出現問題,就是在這種錯誤思想的驅使下,對上級指示精神視而不見,對領導講話充耳不聞,總覺得違章違紀的事與自己無關、跟自己無緣,從而對自己放松要求,事實證明,放松必然導致放縱。放縱也必然與會紀律格格不入,與紀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紀律的懲罰。
四是集體榮譽感不強,個人主義思想嚴重。
責任重于泰山,榮譽高于生命,這是作為領導干部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現在細細分析自己所犯的錯誤,在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在有損于榮譽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個方面的錯誤:一是執行規定不嚴格,落實指示不堅決,影響了集體正常工作秩序??h里辦公用房是有明文規定的,領導干部本應模范帶頭、嚴格執行,但我卻以個人利益為重,臵縣里規章制度而不顧,頂風違紀,影響了局里一些正常工作的開展。二是損害了領導干部的形象,單位的集體榮譽感不強。**x局負責**,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謹慎細致的,在執行命令、嚴守規定上,應該為基層作出的模范表率,但我卻為**摸了黑;三是職責意識淡化,牽涉了領導精力。作為**干部,本應以對單位、對領導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高標準完成好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為己任,但我卻以一時的糊涂,以自己愚蠢的行為,圖自己方便,不顧事情的嚴重后果,為領導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煩,這是典型的對領導不負責的表現;四是擺位不正,自律意識不強,對自己成長進步不負責。大河無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滿闡述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自己身為機關的一員,加強責任心,增強榮譽感在平時雖然也曾掛在嘴上記在心里,但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的關鍵時刻,卻當責任如耳旁風,視榮譽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駕于整體利益之上,這既是對單位不負責的表現,更重要的是對自己不負責。
著名哲學家黑格爾曾說過對于你自己造成的恥辱,除了面對,別無它法,后悔一次可貴,后悔二次可諒,后悔三次可悲,我深知,面對這次所犯錯誤,光有后悔是遠遠解決不了問題的,因此我決心本著從哪兒跌到從哪兒爬起來的原則,放下包袱、輕裝上陣,見微知著、防微杜漸。從頭做起、從小事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我保證在下一步工作中堅決做到:
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修養理論是行為的向導,修養是理論的升華,反省這次事情經過,無不與自己的理論水平底,自身修養差有著直接的聯系,我決心在下一步學習工作中,本著學習是為了武裝自己的頭腦而不是武裝自己的嘴巴原則,向書本學,向他人學,向實踐學,堅決做到理論與實踐并重,技能與智能并重,做人與做事并重。努力做一個讓縣委領導放心,讓基層滿意的合格人員。
二、培養誠信的品質。
誠信是立身之本,在以后做人做事過程中,我一定誠字當頭,做老實人,干老實事,不弄虛作假,不欺下瞞上,不斷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標,樹立正確的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正確處理好兩個利益的關系,時刻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不斷增強戰勝自我的意志,團結同志,同甘共苦,用自身的實際行動,在當前全縣各項發展蒸蒸日上的關鍵時期,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做遵章守紀模范。
在學習領會上級指示精神實質基礎上,我一定以法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做遵章守紀的模范。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任何一個崗位上都體現著黨的價值,維護黨的良好形象。能力弱一點可以趕上來,形象差了可就沒法改過來了,通過嚴格的自律和約束,把形象重于生命牢牢記在心頭。每一名黨員都是一面旗臶,看你舉的是紅旗、黑旗還是白旗,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在盯著你,在效仿著你。要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影響和帶動身邊的同志,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忠實的履行好上級賦予的權力,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隨時防止私欲膨脹和工作的急躁暴躁,按照職責要求把本職工作干好。
四、強化責任心,提升榮譽感。
一個沒有責任心和榮譽感的人至少可以說不是一個完整的人。因此在以后工作中,加強自己的責任心和榮譽感,讓自己的言行舉止永遠臵于集體之下、群眾之中。
請黨組織和同志們看我的行動吧!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
據《市黨政領導干部述廉、評廉、考廉工作安排意見》的要求,現本人結合自己分管工作,將個人履行廉政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年來,我時刻牢記黨的宗旨、自覺增強黨性觀念,正確對待權力、地位和自身利益,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做人民的公仆,按照黨的廉潔從政的要求,認真落實廉政監督責任制,堅持立黨為公、勤政為民,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一、加強廉政學習,提高廉潔意識,注重自我預防。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
尊敬的**黨組:
組織給予誡勉是對我的關心和愛護,誠懇接受!我將從此次漏報中汲取教訓,站在對組織、對個人、對家庭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敬畏紀律、嚴守規矩,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在此,我就漏報個人有關事項問題作深入檢查!實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制度創新。對報告事項進行抽查核實,就是要發揮報告制度的作用,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把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引向深入。
作為一名領導干部應當充分認識實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報告的主動性。在**年度開展的隨機抽查核實中,我個人存在少報告房產面積**平方米(或股票**萬元、基金**萬元)的情況。雖然漏報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本人沒有瞞報的主觀故意,但是此次漏報反映出我在深入學習、切實把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要求上還有較大差距,在帶動家屬積極參與、主動融入到從嚴從實的氛圍中還有較大差距等,這些問題歸結起來,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須繼續加強政策學習、增強黨性修養、嚴格修身齊家,全面落實好從嚴管理相關規定。
經深入查擺,對產生問題的根源作以下剖析:在積極主動融入從嚴從實氛圍上還有差距。近年來,按照黨組部署,認真參加了黨的專題教育,但在融會貫通、觸及思想、學以致用。我知道這些事項的漏報是不應該的。我深刻的明白,紀律是一切黨員領導干部行為的基礎,所以組織一直以來反復強調個人情況上報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報的行為不光是辜負了領導對我關心和栽培,也給我們的組織抹黑了.錯就是錯,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對于這次行為,我深知自己影響了集體的形象,影響了組織的整體紀律性。通過重新學習,我深刻領會了近年來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發生的一些新的變化,擴大了申報范圍、細化了申報事項,尤其是領導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碼也要填寫,此項制度必定會成為打擊腐敗、預防腐敗的有力舉措。之前我對上級精神沒有領會到,這是對我的工作將會是重大的主動性,做自覺接受監督、從嚴從實自律的表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以此次漏報事項作為一面鏡子時時檢點自己,批評和教育自己,自覺接受監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奮進,亡羊補牢、化羞恥為動力,努力學習。我也要通過這次事件,以后工作會更加認真負責,兢兢業業,我對此很慚愧。我保證此類事情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
如今,大錯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檢討,認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錯誤有以下幾點:
1、思想覺悟不高,對重要事項重視嚴重不足。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
2、思想覺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為是,沒有認真按照上級要求去做。
3、平時對自己要求懶散,沒有認真將上級的規定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俗話說亡羊補牢為時未晚,我將在以后的工作中嚴格執行上級的規章制度,不光是做到應報事項不遲報漏報,在平時的工作和學習中加倍努力以實際行動來踐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證。請領導看我的實際表現!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
認真貫徹總局《六項禁令》和省、市局《關于增收節支的實施意見》,加強廉政勤政建設。黨的十六大指出:“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是全黨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痹谶@里,黨中央提出了不僅要反對腐敗,還要從根源上防止腐敗,并將反腐敗上升為政治任務,而不僅僅是政治斗爭。這是新時期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新動向。分局緊緊抓住這一新動向,認真按照中央紀委第三次會議,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國家工商總局的“四個不準”、“五個嚴禁”、“四個嚴格控制”、“四個堅決制止”要求和“六項禁令”,結合市局黨組下發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安排意見》,以著裝、佩證、公示、承諾、公正執法等改進工作作風,狠抓廉潔自律規范教育,將廉潔從政貫徹各項工作始終,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常抓不懈,做到警鐘長鳴。同時以人員經費管理、公用費用管理、差旅費、郵電費及接待費用管理為龍頭,減少費用開支,科所電話實行定額管理,從而有效控制了超支和浪費現象,并通過調整費源,保證了分局工作正常運轉。本人和親屬子女沒有違犯規定行為。
下面我就一年來思想政治學習、工作實績、黨風廉政等情況作以下述職:
一、思想政治學習。
一年來自己都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持學習黨各項方針政策開展學習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
黨風廉政建設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四強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動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武裝頭腦提高思想政治認識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黨員不但要堅持學習各方面一般知識還要善于結合自己工作特點和需要有重點地學習專業知識和業務知識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結合本院工作實際一年來制定了相應具體學習內容使全院干警明確了教育活動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確保教育活動規范持續有效開展采取全院組織學習和庭室學習個人自學結合方式扎實有效地開展政治理論學習組織學習了《兩個綱要》和《兩個條例》并參加知識競賽考試通過學習活動開展全院干警牢固樹立了求真務實、廉潔從政觀念使廣大黨員干部自覺履行黨風監督職責提高了廣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項審判紀律自覺性和職業道德素養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審判權和執行權至今尚未有違法違紀案件發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紀守法模范。
二、工作實績。
一年來本人積極配合院黨組抓好隊伍思想政治、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認真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宗旨。
結合開展。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和求真務實、廉潔從政教育活動我院狠抓審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一)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做到來訪有人接待來信有回音申訴有結果(二)加強訴訟指導方便群眾行使訴權指導涉訴群眾正確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三)進行風險告知減少、涉訴群眾不必要損失(四)實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開庭跟蹤審限(五)案件繁簡分流減少、涉訴群眾訴累(六)規范訴訟調解提高訴訟效率。(七)實施便民工程開展巡回辦案65件(次)減輕涉訴群眾車費、食宿費及誤工費近6萬余元(八)切實開展司法救助確保經濟有困難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審批減、免、緩訴訟費8萬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進行庭審監督通過各項工作開展工作作風和司法水平有了明顯改觀真正樹立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思想增強了紀律觀念和廉潔從政觀念使每個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職工作外還聯系審判監督庭工作對州中院發回重審或再審案件參與審監庭審理和合議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黨風廉潔自律。
自己作為-名紀檢組長更應該堅決捍衛黨各項方針政策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四項基本原則按照黨章八條標準、最高法院八不準、《法官法》十三條不得有行為、中紀委四條禁令省高院六條辦案紀律、州中院黨風廉政建設八不準等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在黨組班子工作上要當好參謀助手作用協助院長抓好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加強班子團結增強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要經常開展談心活動加強交流與溝通敞開思想消除隔閡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形成共識統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黨組不斷加強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建設防微杜漸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潔和****問題發生自年以來全院沒有發生一起違法違紀案件并于年度榮獲云南省法院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并以資鼓勵一年來自己始終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頭腦立場堅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做到清正廉潔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地方及今后整改方向。
1、在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上還缺乏刻苦鉆研學習勁頭。
2、對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還做得不夠深入具體。
3、對班子開展交心談心少互相溝通思想不多還有待于加強。
4、對各庭室工作紀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滯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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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檢討范文
尊敬的單位領導:
現在我懷著深刻內疚、自責的心情向您遞交檢討,以深刻反省我沒有負起一名銷售經理管理責任的嚴重錯誤。
我認真回顧了錯誤的發生經過,因為我沒有把關好客戶身份,讓這一群小孩子進入酒吧消費。期間這群小孩子就發生了爭執,給酒吧聲譽造成了嚴重影響,也讓領導、同事們為此揪心、困擾。
經過徹夜反省,我總結了錯誤歸根結底在于:
1,我沒有嚴格遵守工作規章辦事,可以說我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酒吧經營規則。
2,我沒有保持一個認真、嚴肅、謹慎的工作態度,存在僥幸心理,對銷售部門員工沒有加強管理,特別是沒有注意審核好客戶身份。
3,我缺乏必要的問題預判力,之前居然沒有察覺這群未成年人可能給酒吧帶來的負面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我的工作素養是不足的。
面對錯誤,現如今我感到非常內疚、懊悔、自責。錯誤發生以來的這幾天以來,我都一直為這個事情困擾、自責。我感到自身非常對不起老總,對不起同事,也對不起我自己??墒牵曳浅C靼變H僅在這里做出檢討,道歉、是不能夠根本解決問題的。問題的根本解決還在于我必須在充分認識錯誤的基礎上,采取切實的改正措施與方法,從根本上改正錯誤,避免今后錯誤的發生。
為此,我向您做出鄭重保證:今日起,我必將以高度工作責任感對待工作,勤勉、認真、細致地從事本職工作,確保今后每一名到酒吧消費的顧客經過我的細致審核,并且在今后工作當中認真觀察、總結此次錯誤的經驗教訓,逐漸加強我的工作素養,為卡巴那的發展貢獻力量,不辜負領導對我的關懷與厚待。
現在,我真的深深地知道錯了,希望領導能夠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簽名:
不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漏報個人事項檢討
近日,市委組織部對上年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查,發現我存在漏報問題。局黨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對我予以誡勉,并取消我重點培養青年后備干部資格。這一決定是局黨組嚴明紀律規矩、對黨對干部高度負責的體現,我誠懇接受。為了真誠悔過改錯,我就漏報個人事項問題作深刻檢討。
請示報告制度是黨內重要制度,實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定,是請示報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狠抓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保護領導干部的切身利益。中央出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使這項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態機制。作為領導干部必須無條件、不折不扣地執行,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
組織抽查發現我存在兩個方面漏報問題,一是漏報投資類基金10萬元,這是我愛人去年7月份在xx銀行辦理個人理財業務時發生的,由于當時只關注收益率,對產品性質沒有進行深入了解,一直誤以為是儲蓄性理財產品。二是漏報房產面積38.2平方米,這套房產是我愛人婚前個人財產,我片面認為這套房產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近年來一直沒有報告,這次組織抽查才予發現。
但是透過表面看本質,這其實就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行為和表現,直接反映出自身在政治、思想、紀律、作風等方面存在嚴重的不嚴不實問題。要想真正認識錯誤、糾正錯誤、以后不再犯類似錯誤,必須從主觀上深刻剖析產生問題的深層次根源。
針對這次漏報問題,結合平時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我進行了深入反思,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
一是學習不到位,對習近平總。
書記。
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
學習。
不深入不透徹,導致對于中央要求沒有真正深刻領會,尤其是對于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后越嚴的要求認識不夠到位,進而在思想上沒有把個人事項。
報告。
制度重視起來、落到實處。
二是政治覺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銳性不強,沒有從講政治的角度、站在“四個意識”“四個服從”“兩個維護”的高度去認識個人事項報告工作,而是將其作為一般性問題、常規性事務來看待,存在“差不離”“大概齊”的思想,造成申報過程中不嚴肅、不認真、不細致。
三是黨性修養不實,平時沒有做到持之以恒錘煉黨性,《黨章》意識、黨員意識樹立得不牢,與習近平總書記“三嚴三實”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履行黨員義務、體現黨員先進性、發揮黨員領導干部模范帶頭作用等方面自覺性不強。
四是紀律規矩意識不強,沒有時時刻刻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沒有真正認識到紀律規矩是必須堅守的“底線”和“生命線”,對于黨的各項紀律規矩、制度規定學習不全面不系統不深入,了解得一知半解,執行起來馬馬虎虎,也沒有做到以最高的標準、最嚴的要求嚴格律己。
不到位,沒有把中央要求、黨的紀律、個人事項報告的重要性原原本本地給家人講清楚,造成一些事項沒有核準,進而發生了漏報問題,最終自食苦果。
嚴格執行個人事項報告。
制度。
是黨對干部的關心愛護是對。
領導。
干部“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的考量,是對干部廉潔自律的防微杜漸,必須高度重視、容不得半點馬虎。今后,我將持之以恒加強政治理論學習,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提高貫徹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部署要求的自覺性。旗幟鮮明講政治,不斷提高政治覺悟,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堅持“四個服從”,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強化黨性錘煉,把《黨章》意識、黨員意識入腦入心,認清黨員政治屬性,認真履行黨員義務,落實“三嚴三實”要求,時時處處發揮好黨員先進性和黨員領導干部模范帶頭作用。永遠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增強紀律意識、法規意識和組織觀念,認真學習黨章黨紀黨規,強化底線意識和紅線思維,嚴格遵守紀律規矩,堅決做到對黨忠誠老實,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嚴于律己,廉潔自律,加強對家人及身邊人的教育,真正做到老老實實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做一名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經得起一切考驗和檢驗的合格黨員領導干部。同時,我還將在支部組織生活上向支部黨員作出深刻檢討,讓同志們以我為鏡子、以此為鑒,深刻汲取我的教訓,切實引以為戒,筑牢思想防線,時刻敲響警鐘,牢牢繃緊紀律規矩這根弦。
項報告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今后絕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第二,我真心誠懇接受組織對我的處分,絕不因此而消沉,將以此為契機和動力,進一步振作精神,踏踏實實、從嚴從實做人做事,保持激情、擔當作為,努力為我們的事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絕不辜負組織對我的幫助,以實際行動接受組織考察。
以上檢討,懇請組織和同志們監督。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遵紀守規、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三)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ㄗ灾螀^、直轄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范圍中已退出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
非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人員,擬提拔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考察對象,或者擬列入第二條所列范圍的后備干部人選,在擬提拔、擬列入時,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人員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六條年度集中報告后,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后,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后,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該領導干部的所有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八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每年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巡視機構在巡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
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重點查核對象包括:
(一)擬提拔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考察對象;
(二)擬列入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后備干部人選;
(三)擬進一步使用的人選;
(四)因涉及個人報告事項的舉報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巡視機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委托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
第十二條查核發現領導干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其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第十三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第十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干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干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牽頭建立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聯系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查核聯系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包括審判、檢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金融監管等單位。各成員單位承擔相關信息查詢職責,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向組織部門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六條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設專人妥善保管領導干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匯總綜合、查核等材料。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檢討
敬愛的黨支部:
我絕對誠心的檢討我的過失,檢討我周三沒有去參加十七大教育會一事,我非常非常地懊悔,但大錯已經鑄成,現在能補救的只能是寫檢查了,并保證下次該類事情不會再發生。
“你自己通知的那個會啊!”晴天霹靂!!我居然把這么重要的事給忘了,但后悔已經來不及了,會已經開完了,留給我的只有悔恨,無邊無際的悔恨。
我知道“忘了”不是理由,錯誤就是錯誤,我深刻的檢討,誠心的檢討,痛心的檢討,希望黨支部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保證不會這種事不會有第二次。我會認真學習十七大的知識,把這次大會遺漏的知識補上,同時我會在靈魂深處告戒自己,一定不能再在重大問題上粗心大意,請黨支部仔細的考察我。
此致
敬禮!
檢討人:xxx。
x年x月x日。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檢討
尊敬的xx黨組:
組織給予誡勉是對我的關心和愛護,誠懇接受!我將從此次漏報中汲取教訓,站在對組織、對個人、對家庭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敬畏紀律、嚴守規矩,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在此,我就漏報個人有關事項問題作深入檢查!實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制度創新。對報告事項進行抽查核實,就是要發揮報告制度的作用,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把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引向深入。
作為一名領導干部應當充分認識實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報告的主動性。在xx年度開展的隨機抽查核實中,我個人存在少報告房產面積xx平方米(或股票xx萬元、基金xx萬元)的情況。雖然漏報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本人沒有瞞報的主觀故意,但是此次漏報反映出我在深入學習、切實把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要求上還有較大差距,在帶動家屬積極參與、主動融入到從嚴從實的氛圍中還有較大差距等,這些問題歸結起來,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須繼續加強政策學習、增強黨性修養、嚴格修身齊家,全面落實好從嚴管理相關規定。
經深入查擺,對產生問題的根源作以下剖析:在積極主動融入從嚴從實氛圍上還有差距。近年來,按照黨組部署,認真參加了黨的專題教育,但在融會貫通、觸及思想、學以致用。我知道這些事項的漏報是不應該的。我深刻的明白,紀律是一切黨員領導干部行為的基礎,所以組織一直以來反復強調個人情況上報制度的重要性??墒俏衣﹫蟮男袨椴还馐枪钾摿祟I導對我關心和栽培,也給我們的組織抹黑了.錯就是錯,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對于這次行為,我深知自己影響了集體的形象,影響了組織的整體紀律性。通過重新學習,我深刻領會了近年來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發生的一些新的變化,擴大了申報范圍、細化了申報事項,尤其是領導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碼也要填寫,此項制度必定會成為打擊腐敗、預防腐敗的有力舉措。之前我對上級精神沒有領會到,這是對我的工作將會是重大的主動性,做自覺接受監督、從嚴從實自律的表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以此次漏報事項作為一面鏡子時時檢點自己,批評和教育自己,自覺接受監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奮進,亡羊補牢、化羞恥為動力,努力學習。我也要通過這次事件,以后工作會更加認真負責,兢兢業業,我對此很慚愧。我保證此類事情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
如今,大錯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檢討,認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錯誤有以下幾點:
1、思想覺悟不高,對重要事項重視嚴重不足。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
2、思想覺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為是,沒有認真按照上級要求去做。
3、平時對自己要求懶散,沒有認真將上級的規定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俗話說亡羊補牢為時未晚,我將在以后的工作中嚴格執行上級的規章制度,不光是做到應報事項不遲報漏報,在平時的工作和學習中加倍努力以實際行動來踐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證。請領導看我的實際表現!
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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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干部;
(三)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二)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黨員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黨員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匯總后報所在黨委(黨組)和紀委(經檢組)。
黨委(黨組)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綜合報告一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應當把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黨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第十四條 中央軍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本地區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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