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審計,能夠發現并糾正財務問題,提升企業的合規性和經營效益。請仔細閱讀以下的審計報告范例,了解如何編寫一份完美的審計報告。
財務審計制度
為了規范學校財務內審工作,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定,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上級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內部審計工作小組,負責學校內部審計工作。
二、學校每學期對相關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校長室。
依據國家方針政策、會計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對本校會計部門經辦的經濟活動進行校內審計。
學校財務運行情況、食堂財務運行情況、工會經費使用情況及基建等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審計內容與方法:
1、檢查學校既定的方針、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執行,尤其是否按經費預算進行合理支出,強化學校財務計劃管理。
2、查明學校財產(含各種設備)的核算范圍是否健全、完善,查點實物,是否帳實相符,賬賬相符。
3、檢查學校是否有違反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及鋪張浪費與不正之風的行為。
4、重點審計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原始憑證的`審批和報銷手續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學校使用的內部管理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六、審計要求:
1、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2、掌握政策、實事求是。
3、審計結束,出具審計報告,如實向校長室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
: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進行了研究:第一,深刻分析了構建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針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最后,具體提出了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措施,旨在提升企業集團內部的審計制度水平,從而從實現企業集團的高效、科學進步與發展。
(一)能夠促進企業內部審計的規范性,提升審計效果。
企業在進行內部相關制度的規范進程中,不僅能提升審計內部的規范程度,而且會輻射到企業的其他部門,有利于企業整體水平的綜合提升。在企業內部出現的意外不規范行為,可以及時規避并且能夠得到妥善安置,確保企業內部以及整個企業的穩定、安全發展。在企業內部進行審計,有利于遏制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以及各種包庇、為自己謀私利的不正當行為出現。
(二)能夠幫助相關人員規范意識,促進規范團隊的形成。
企業內部的相關審計人員,決定著企業審計工作實施的真實效果,對企業影響較大。專業、負責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能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確切的信息,能夠督促企業科學地發展。為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整體水平,企業還需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從而確保審計人員的綜合水平,以及企業的整體水平。
(三)能夠確保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重要地位。
科學、專業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能夠充分凸顯審計機構在企業內部的重要地位,為其形象地樹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確保審計機構的權威意義。能夠讓審計機構與其他部門有了明確地分工,明晰了各部門的職責,尤其是內部審計機構,有利于審計機構開展監督工作。
企業內部的職能部門不夠明晰,內審機構與其他部門有部分融合,部分企業甚至不存在這樣的專業部門。目前,仍然存在財務與審計的綜合部門,喪失了審計機構存在的意義。因而,在具體的實踐中相互制約、相互影響。
(二)審計部門的職能范圍模糊。
由于部分企業對審計工作的職能有所忽視,因而審計機構與財務部門,亦或者其他部門時常統一管理監督,導致了企業的集團的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合理開展,審計人員的職能意識較為模糊。現實中,還存在部門職能受到領導的制約,缺乏職能的獨立性,因而實施的效果不容樂觀,體現出的是領導的意志。
(三)職能實施的范圍有限。
財務部門對審計人員具有極大的限制,影響著審計人員日常工作。日常中,審計人員主要針對財務、會計部門的數據、表格、憑證等進行監督與檢查,審計的內容有限,而對于企業集團的經營發展涉足甚少,因而審計的數據具有片面性,不具有全面考察的意義。
(四)審計技能方式不夠理想。
審計機構普遍使用的是對賬的傳統方式,操作技能比較落后與企業發展水平不相符。因為缺乏陷阱的審計方式與技能,因而審計的數據比較落后,效率低下。而且,面對企業運行中的大數據,傳統的審計方式運算速度跟不上,并且容易出現數據統計混亂、合計錯誤等情況。
根據財會[20xx]7號文《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企業應當設立審計機構,審計機構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明確職責權限,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在確保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之后,應及時鞏固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明確其職能范圍,堅決杜絕職能模糊與混淆的現象再次發生,減少其他因素的影響。機構職能明確之后,必須依據自身的發展壯大,而不斷更新職能范圍,避免其監督受阻。監督范圍可擴展到風險控制等諸多內容,審計的全過程以及數據的來源、統計、影響都應該具體掌握,能夠全面分析企業的運行狀況,能夠控制或規避風險。
(三)實施高效的審計方法。
傳統的核對賬目的方式已經無法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了,因而必須轉變方式。首先,可以將信息軟件技能充分地融入其中,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使其具有信息辦公的基本職能;其次,為確保效率的提升,開展信息化審計的技能滲透。將軟件系統的開發與應用與審計技能結合,完善審計信息系統的運行,從而提升審計的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監督建議以審計報告體現,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以審計報告的形式進行報告;審計報告中應包括對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報告后對審計建議的落實進度進行持續跟蹤,以實現內部審計監督的職能。
(五)培養綜合素養的審計團隊。
優秀的人才是企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對于審計工作來講也是一樣的,因而需要培養審計人員的綜合素養。技能方面,對審計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令其掌握審計的基本技能以及信息技能,掌握專業的硬實力,提升其操作的能力;意識方面,進行法律法規教育,職業道德素養的教育,塑造全面的綜合素養,并且樂于為事業學習與進步。
雖然企業集團內部的審計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不斷加強,但是相信在管理者高度重視、審計人員自身素養提升、社會的監督下,社會企業集團的審計制度會越發的完善,更加全面。
[1]王愛君.企業集團增值型內部審計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xx.
財務審計制度
財務審計是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通過相應的審計方法,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以及資金變化情況等進行有效地審計,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有效地改進對策的審計行為.完善的內部對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因為內部財務審計的對象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其目的就是通過有效的監管實現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提高企業財務決策的正確性.
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內部在不斷的完善,但是畢竟受到企業經驗模式、企業發展規模等方面的影響,使得我國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合理。
雖然企業普遍建立了審計機構,但是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卻沒有突顯出來,甚至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根本談不上獨立性,很多內部審計的管理權歸企業的管理者所有,而內部審計的主要對象就是企業管理者的財務行為,因此管理權與監督權的統一,使得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職能無法發揮出來.
另外當前企業對內部財務審計的定位認識存在偏差,很多企業管理者將內部財務審計看作是“內部警察”將其作為自己的對立面,結果導致內部審計的工作得不到企業管理者的支持,影響內部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
目前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范疇僅僅局限在對企業財務工作的審計,這樣就會偏離內部審計的本質,企業財務審計工作屬于系統的工作,需要對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進行審計,但是很多內部審計人員則將企業的財務信息作為審計的對象,他們在履行內部財務審計時,只是根據內部財務信息的內容進行審計,而忽視了對其他行為的監督,最終導致內部審計的結果無法準確的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
內部財務審計的模式應該包含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以及事后審計,但是目前很多企業的財務審計將工作重點放在了事后審計中,忽視了事前審計以及事中審計,這樣的審計模式造成的后果就是無法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有效地預防性管理,例如企業在做出某項經濟決策之后,由于缺乏事前審計結果導致財務在出現損失之后,才能進行審計,造成企業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造成我國內部財務審計出現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企業管理者的企業治理理念落后。
造成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存在問題的很大原因就是企業管理者的經營理念落后,他們沒有清晰的認識到內部財務審計的重要性,他們對內部審計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內部審計的膚淺功能上,沒有將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納入到企業健康發展的戰略上,最終導致企業的`經營管理出現各種突出問題.
目前企業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各種制度規范要求還存在很多不健全的方面,以企業制定的工作規范文件為例,很多企業制定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制度,只是規定了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等,但是具體的工作內容以及標準等沒有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內部財務審計人員在審計時缺乏具體的執行標準,導致內部審計的工作效果不理想.
(三)內部財務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不高首先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性不強.企業內部的審計人員主要是由企業的財務人員兼任,或者其它工作崗位人員抽調過來組成的,很多人員沒有相應的審計專業知識,結果造成內部財務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達不到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崗位的要求;其次內部財務審計人員的培訓機會也比較少,使得他們的業務素質得不到有效的提升.
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市場環境的日益復雜,要求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工作也要及時注入新的理念與方法,這就要求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要不斷地學習,掌握最新的知識,但是企業往往以節約成本等借口,不對內部財務審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得他們自身的素質得不到提升.
三、完善我國企業內部財務審計的對策。
(一)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內部財務審計模式。
現代企業制的最大特點就是實現了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因此建立基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內部財務審計模式:。
首先要對內部財務審計進行準確的定位.企業要站在發展戰略的高度對內部財務審計進行準確的定位,實現以財務審計帶動企業整體效益的提升.另外企業的管理者也要對內部財務審計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將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納入到企業戰略發展的高度,重視內部財務審計;其次企業要創新內部財務審計的方式與內容.企業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促使企業必須要實現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以及事后審計相結合的模式,尤其是要加強事前與事中審計的地位,以此實現對財務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管,最終促進企業財務的優化配置.
(二)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強化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在機構設置上應該處于企業的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即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提名或任命內部審計的具體負責人,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和權威性,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只有具有很高的獨立性,才能保證財務審計工作能夠得以高效的開展,使財務審計工作能夠真正的實現公正、客觀.財務審計的職能得到充分發揮才能及時的發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風險,才能確保財務部門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從而為企業管理層和決策層的經營決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
企業要把財務審計部門與財務部門各自分離開,審計部門直接受企業最高層的領導和管理,以增強其獨立性,這是實現企業財務審計獨立性與權威性的基本保障.
(三)提高內部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內部財務審計人員是財務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者,而一個合格的內部財務審計人員必須要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是要具有高水平的專業素質能力.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屬于系統的工作,需要內部審計人員要具有較為全面的專業知識,比如財務審計在掌握基本的財務專業知識的同時還要掌握熟練的內部審計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在內部財務審計中做出相應的成績;其次內部審計人員也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
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屬于特殊的崗位,需要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他們審計的財務信息真實可靠,才能避免他們與不法行為同流合污;最后內部財務審計人員也要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洞察力.審計人員要敢于擔當、敢于偵查,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此及時發現企業所存在的問題,進而給企業提出具體的解決對策.
(四)加強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職能與作用。
目前,我國的企業內部的財務審計工作基本上處于與其他部門的共同調控,在加強企業內部的發展中調控企業的整體性能控制,這樣加強企業的內部財務審計不僅能夠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還能夠加強企業的現代化經營管理的完善.因此,促進企業的整體性能,在完善內部的財務審計的基礎上進行.
這樣將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職能重新還原,并在整體的財務調控中體現出來.在公司的財務審計中,不僅要測評一定的調整方案,還要加強完善企業的風險管理和治理結構等方面的控制,凝聚財務審查的整體力量,促進企業與公司成員的共同奮進,這也使得內部財務審計工作人員的角色的轉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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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
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咨詢、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內部控制建立執行、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團公司本部、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四條。
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章機構設臵及職責。
第五條集團總部內部審計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受董事會領導,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領導負責。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制度、辦法等;
(二)制訂年度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四)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委托社會審計事項;
(五)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的審計工作;
(六)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
等;
(七)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三章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審計人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審計業務培訓,不斷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一)熟悉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
(二)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四)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微機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一條。
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權限。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不同時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審計工作,以確保集團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對集團本部及所屬的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
(四)對所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
(五)所承攬工程項目竣工決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銷等事項引起的資產變化;
(七)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bt、bot項目、技改項目等)概(預)算、決算;
(八)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簽訂、投出和收回、經營狀況及其效益等活動等情況。
(十一)對集團成員企業負責人的承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為考核兌現提供依據;
(十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領導決策提。
供依據;
(十三)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權限是: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檢查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會議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八)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九)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
(十)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予審計委員會如下權力:
(一)沒收審計中查處的賬外資金上繳集團公司;
(二)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的建議;
(四)為完成某項審計工作,經協調一致,可以臨時抽調下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企業領導要求和集團公司總體部署,擬訂年度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項目,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編制年度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應注意以下事項:
(四)年度預編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審計委員會的時間為當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條。
審計程序是指具體審計項目從確立到結束的整個工作過程。無論是何種審計,其程序均應分為計劃、實施、終結三個階段,對有些審計項目,還需實施后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的計劃階段是指審計項目從確定到實施前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的過程,該過程主要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以明確各項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對企業實施審計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計劃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審單位基本情況;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原有審計檔案資料;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
5.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審計部門負責人,重大項目報審計部門主管領導人)簽字;
6.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已經注銷的賬戶;
(4)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
7(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三)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如:實施審計工作需要的各種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3.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4.對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5.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及簽發日期。
此外,審計部門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審計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
(五)向被審計企業提出書面的承諾要求。
實行被審計企業向審計部門承諾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有關事項要求作出承諾,并簽字后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是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搜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點后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
1.審計組長宣讀審計通知書,講明來意,提出有關審計工作要求事項和審計自律紀律;
2.聽取或審閱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述職報告或情況介紹。
(二)根據進一步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三)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并辦理借閱手續。
(四)通過審核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及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1.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3)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4)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5)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6)其他證據。
2.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2)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5)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未取得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6)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
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
3.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1)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a.被審計單位名稱;
b.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c.審計過程記錄;d.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時間;e.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時間;f.索引號及頁次;g.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a.實施審計具體程序、審計測試評價、審計方案的調整變更的記錄;
b.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c.審計復核記錄;
b.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往來函件、鑒定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或摘錄件;c.其他有關審計資料。
d.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經審計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
(五)審計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已確認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重要事項要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要寫明事實情況,適用法規制度,處理意見,經審計組長審閱后,送交被審計單位認證簽署意見。
凡是審查審計工作底稿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手續不完備的應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證,補足必要的手續和資料。
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審計組長全面復核并確認后,應向本單位審計部門負責人請示匯報。
(六)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審計工作的終結階段。
(一)審計組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
2.主送單位或單位行政負責人名稱;3.被審計企業概況;
4.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等;5.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
6.審計結果;7.發現的主要問題;8.審計建議;9.審計組成員簽字;10.報告日期。
(二)應依據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出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或建議。
(三)應建立審計報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審計部門指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
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
5.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6.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負責人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3.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4.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
5.對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審計意見,并將落實情況作出書面匯報。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日內申請復議。
(六)審計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2.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
第六章職業道德與審計紀律。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是集團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集團實行審計監督的執行人員,因此必須講求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
(六)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
(一)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
(二)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審計報告;
(三)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四)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
(六)不得泄漏審計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業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生產批量;
(二)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價格等;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調查報告等;
(八)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條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根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的重要任務。
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
第二十八條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審計部門下發的文件;
(二)上級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
(四)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
(五)后續審計材料;
(六)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
(七)社會審計部門或集團公司所屬審計部門報送備案的重要審計事項。
(八)審計統計報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訂的審計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順序是:
3.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4.審計案卷內每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16(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和查詢。
第三十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期歸還。
第三十一條審計檔案應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審計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計部門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銷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級審計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及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底稿、證明材料;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和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基層審計部門上報的審計計劃、總結、報告、決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關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
目錄。
(2011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
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
審計工作的規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運行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評價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資子公司。
第二章審計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部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第六條審計部制訂并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手冊》,規范內部審計程序;同時積極了解、參與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四)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八條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及審計會委員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發現的問題。
第三章審計人員設置及職責。
第九條審計部設有專職審計人員三名,其中,審計部負責人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審計部負責人沒有違紀違規或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行為,不得隨意撤換。審計部人員應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審計人員應當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資子公司的業務流程,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職業判斷和文字表達能力以及有效溝通的能力。審計部通過實施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審計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保持應有的客觀性、獨立性和職業謹慎,應當回避與被審計部門(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審計事項。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嚴謹的職業態度,保守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及技術秘密,并嚴格遵守《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和備案制度》。
第四章審計權限和內容。
第十三條為保證審計部履行職責,公司賦予審計部具有以下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被審計部門(單位)按時報送審計期間內有關經營管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審計部門(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崗位職責與分工的書面文件;
2、財務資料,包括會計賬簿、憑證、報表、開戶銀行對賬單等;
3、相關業務合同、協議等;
4、各項資產證明、股權證明;
5、各項債權的對方確認函;
6、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7、重要經營決策文件(包括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記錄及公告文件等);
8、其他相關資料。
必要時可自審計期間向前追溯或向后延遲。
(二)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向相關部門或個人進行詢問;
(三)檢查被審計部門(單位)信息系統,并獲取系統數據;
(四)盤點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必要時詢證外部單位;
(七)監督被審計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整改意見,追蹤其改進過程及結果;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由于被審計部門(單位)或當事人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造成審計結果與事實不符的,應當追究被審計部門(單位)負責人或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審計部應當以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環節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告。審核公司及控股、全資子公司財務報表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評價財務狀況,包括對業績快報和財務報告的審計,并在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5、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根據國家法規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審核公司及控股、全資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合理,運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內控制度的建議。
(三)重大事項。審核、監督和調查公司及控股、全資子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項:
1、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審計部及時進行審計,并在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
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帳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2、重大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審計部及時進行審計,并在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購入資產的運營情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和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審計部及時進行審計,并在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4、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審計部及時進行審計,并在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6)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和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5、審計部應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6、審計部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在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2)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四)專項事項。根據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進行特定目的的審計,包括建設項目預決算、離任(崗)經濟責任、重大財務異常情況及其他重要經營活動進行的專項審計,可根據各部門(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不同側重點的審計。
(五)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審計工作計劃。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工作計劃至少應當包括:
(二)對、中期及季度財務報告和業績快報的審計;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和評估。
第十七條審計方案,指審計部為順利完成項目審計業務、達到預期審計目的編制的具體審計項目工作計劃。
1、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編制依據;
(2)被審計部門(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3)審計范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的起訖日期;
(4)審計成員及分工;
(5)編制日期。
2、審計方案編制應遵循的原則:
(1)區分不同類型項目,分類編制審計方案:
分清審計類型,根據各類項目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有序、優質、高效地執行審計業務,保證審計工作質量,順利完成審計工作的目標,達到預期審計目的。
(2)認真做好審前檢查,確定審計目標:
審計前應當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尤其應當注意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同時要求被審計部門(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員編制及職責分工文件、業務流程等。
(3)對較為復雜的且時間跨度較長的審計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編制分項目、分步驟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審計通知書。根據審計工作計劃及審計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審計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如受董事會委托對合資項目進行審計的,須提前十五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委托審計通知書。
第十九條實施審計。
(三)內審負責人負責現場溝通和指導;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收集和評價的審計依據,以及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審計報告。審計人員完成審計事項后,應草擬審計報告初稿,由審計部負責人復核,并在履行下列復核程序后并出具內部審計報告:
(三)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提出的結論和建議,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審計部根據規定程序將內部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提交審計委員會審核,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下達有關部門(單位)執行。重大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應同時抄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有關責任部門(單位)應按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及時做出處理,制定專項整改措施,并在審計結論或意見書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報告審計室,如對審計意見和結論有異議,可向公司董事會提出。
第二十三條后續審計及報告。審計室內部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存在缺陷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實行后續審計:
(二)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后續審計的執行過程和糾正措施落實結果,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后續審計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審計部每個會計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上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審計部每個會計至少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果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2、內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務及其處理情況;
3、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4、上一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
5、本內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對該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對該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同時,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出具內部控制鑒定報告。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2、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3、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4、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公司披露報告同時,在指定網站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如有)。
第二十七條建立審計檔案。
審計部完成審計事項后,必須及時對審計工作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立卷裝訂,建立審計檔案,包括:審計文書、取證材料、審計項目總結與報告等,主要有:
1、有關審計事項批準文件和審計方案;
2、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結論和處理意見;
4、被審計部門(單位)對審計結論或決定的申訴材料或書面意見;
5、被審計部門(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情況報告;
6、復審結論或決定;
7、取證材料包括有關的審計底稿和證明材料。
8、審計項目總結與報告包括內審總結(或報告)、審計委員會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審計部建立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檔案的保存時間、查閱、借出審批登記手續等。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審計委員會提出給予表揚或獎勵建議,報董事會批準,公司根據董事會決議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一)拒絕提供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的;
(二)阻撓審計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和檢舉人的。
第三十一條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公司造成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和公司的商業及技術秘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并由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
內部審計制度
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內部審計制度業已成為其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能夠幫助企業進行有效內部控制、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范財政制度以及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等都有著重要作用。它是企業內部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企業加強自我約束的重要環節。作為舶來品,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企業應用較晚,但對我國企業發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動??墒?,通過比較以及研究便會發現,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從而影響到了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在新一輪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發展期中,企業如果能夠正視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將促進企業進一步實現良性發展。
我國政府對內部審計工作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也有了一個長足的發展。最早確立內部審計是應國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現在的內部審計制度更多的是企業自發的行為;因為企業已經看到內部審計對自我發展、提高自我權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學審計方式的引入以及專業人員的介入,目前我國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已經開始規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只看到內部審計制度所取得的成績,還應該看到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將決定企業內部審計未來的發展走向。
相較于內部審計在西方發展的悠久歷史,我國實施內部審計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因此與西方相比,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是不太健全與完善的。其最主要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由于我國在最初推行內部審計制度的時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就導致了相較于西方國家企業自發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我國企業對內部審計存在著認識偏差。而對于不同的人員來說,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對于企業管理層來說,由于對內部審計所帶來的積極作用有一定的認識,或許還能夠很好地進行配合以便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但或多或少還是存在著消極懈怠的想法,以為“上級單位”開始要加強對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對于企業下層員工來說,內部審計對其影響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緊箍咒”而已,其消極懈怠情緒更加強烈。對于直接負責審計的工作人員來說,因為很多審計人員并非專業出身,多是財會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因此,這也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
我國企業目下最常使用的內部審計制度大概有三種:即直接管理、間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這三種模式有著不同的適用主體以及適用范圍。而在不同的內部審計制度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為直接由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及管理的方式,內部審計有著極高的獨立性。同時,因為領導的重視也導致整個企業上下都相對重視,但也因此會產生諸多問題,比如審計多以領導意志為轉移,導致審計結果不公正等;間接管理體制是指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跟其他部門相并列,由財務主管來領導內部審計工作。但由于內部權限問題,導致審計部門所做工作只能是對財務部門的審核,對其他部門不能夠有效進行管理;而自行管理則是將內部審計機構納入到財務部門里面,作為財務部門的一個下屬部門或者基本職責來進行。無須多言,這一模式的獨立性更弱,導致內部審計力度不夠等問題。
2.3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不規范。
通過對我國現在內部審計工作的考察,就會發現其最大的問題在于事后審計,事前審計幾乎沒有。另外,內部審計的范圍過于狹小,我們的審計更看重財務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但是對于企業發展更需要的經營數據、營業數據等關注力度不夠,而對于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企業經營環節,內部審計更是鮮有涉足。這也是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跟西方國家有著顯著差距的地方。
因為歷史的原因,我國一直缺乏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多為學歷較低,對專業認識程度較差的人長期擔任。這導致了許多西方先進的內部審計科學不能夠被有效地引入。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內部審計工作未能夠展現出其應該有的作用,也間接導致了企業對內部審計工作的不信任,更進一步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后續進行,人才培養更加困難。
針對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以保證審計制度的有效性。
無論是從政府還是從企業,均應該樹立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觀念。對于政府來說,要加強對企業的引導,幫助企業意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同時,不能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攤派破壞企業的積極性。對于企業來說,上至管理層下至各級人員,都要意識到審計工作對于生產的必要性,這不僅僅依靠宣傳工作來達到,更應該通過有效的內部審計來做到,即“通過數據說話”。
3.2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擁有獨立性,必須獨立于其他部門單獨存在,雖然受到領導的管理,但不能夠專門聽從一位領導的管理,最好是受整個管理層的共同管理以及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機構設置辦法所帶來的隱患。另外,對于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以及審計工作要點等,應該予以專門規定。在制作此規定時,除了參考國內外的相關辦法外,還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不能夠盲目照搬,“一刀切”。
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決定審計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專業素養。一方面,應該通過高等教育培養出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同時又具有專業素質的專門人才,以適應時代要求;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可以通過崗位培訓以及繼續教育等途徑培養出本單位需要的內部審計人員。并且,在提倡“終身教育”的現代社會中,每一名審計人員都應該加強專業學習,不斷提高自身職業素養。
時代的發展要求企業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開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戲規則的現代企業。現代企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內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強企業制度建設才能夠在愈發激烈的競爭中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在諸多的內部制度中,內部審計的作用至關重要。因此,企業要重視內部審計,爭取建設符合本單位需求、時代要求的現代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六條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后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并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系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并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戶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稅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后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并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第十五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計劃階段第十六條審計計劃。
根據批準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十九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后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并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項目經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并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后簽發,并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第二十七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后,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并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并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采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并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準審計檔案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于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準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于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準,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銷毀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
財務審計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已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很多民營企業的管理模式都是直接從家庭企業管理模式演化而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其發展壯大。內部審計作為內控管理系統的重要部分,是對企業內控進行再控制的有力手段,在控制系統中有著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進行研究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發展定位。
(一)理念的轉變。理念從“要我審計”轉到“我要審計”.雖然當前民營企業對內部審計的認識仍在制度層面、內審的自愿性不夠,但發展趨勢愈加受到企業領導的高度重視。原因是隨著企業市場化程度的加強,經營者要對投資者負責,要承擔經營風險和責任。由于經營者壓力的增大,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也由被動變為主動。作為現代企業科學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手段,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將成為企業經營者的自覺行動。
(二)內容的轉變?,F代內部審計內容將出現“財務審計為基礎、經營審計為方向”的總體發展趨勢,內容由財務審計轉向經營審計。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建立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為基礎,旨在審查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是否真實、合法的財務審計將不再是現代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取而代之的是經營審計和價值審計。審計目標轉為促進企業不斷改善內部經營管理、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達到協助組織管理成員有效地履行職責,為組織服務、向經營領域發展的新要求。
(三)職能的轉變。職能由“監督導向型”轉向“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工作逐漸加強獨立評價職能,目的是作為對該組織的一種服務工作,對其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因此,現代內部審計除了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企業管理當局報告有關查錯防弊、資產保護信息外,更重要的是針對管理和控制的薄弱環節,提出建設性的改進意見和建議,協助管理人員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企業的各項活動,合理使用資源,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對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必要性認識不清。有些民營企業雖然在國內有一定知名度,但管理層卻認為企業是私營的,設立內部審計干什么?有些雖然設立了審計機構,但在實際工作中,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穩定性也得不到保障,民營企業負責人隨意撤并內審機構、精簡內審人員。由于內部審計涉及到企業的方方面面,甚至企業的核心機密,有些民營企業不敢輕易讓“外人”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所以在用人上會受到很大的限制,促使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偏低,不能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民營企業家族制管理模式。民營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的復雜性對內部審計的正常開展有一定的影響。當前許多民營企業剛剛脫胎于家族制,在管理上家族制的氣息還很濃厚,集團內部各個部門、子分公司往往都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親情關系,監督礙于人情面子而不能有效實施;“內部人”與“外部人”的關系還在協調;有的民營企業由多個股東組成,而各股東都派“自己人加入到企業管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人際關系處理不當,可能會激發股東之間的矛盾,影響企業穩定。
(三)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手段不完備。民營企業內部審計雖然在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協會的指導下,建有一套適合自身企業特點的內部審計程序和操作辦法,但它不像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一樣有整套審計準則和操作規范,操作上缺乏權威性。同時,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缺乏行之有效的審計手段,特別是往來款項函證、銀行存款對賬、審計線索外調和延伸等事項,缺乏法律上規定的審計權限和強制手段。此外,知識經濟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正逐步對經濟發展產生革命性的影響,新知識、新技術、新思維對傳統的理念形成強大沖擊,而內部審計人員滯后的審計技術及不夠完備的審計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民營企業內審工作質量。
三、加強我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政策建議。
(一)完善我國內部審計配套的法律體系。為提高內部審計制度的法律地位,需要制定《內部審計法》,以此為基礎制定內部審計專業法規和各項制度。根據制定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這一規范體系應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法》和各項法律中關于內部審計的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審計署頒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頒布的《內部審計準則》作為實施審計工作的具體依據。通過這些法律體系來指導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將民營企業內審工作納入到統一行業管理之中,使其有法可依。
(二)準確定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恰當的組織模式是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的基礎。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模式也不應強求統一,應同企業自身模式和特點相結合。借鑒國際內部審計的通常做法,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應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以下模式:對業主制和合伙制民營企業,其內部審計組織模式為內部審計部門化,即將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委托給會計師事務所來完成;而對于公司制民營企業,其內部審計組織的理想模式則為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這樣的定位有利于民營企業內部審計較好地履行其審計職能。
(三)創新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內容和方法。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必須實現四個轉變:即從過去的地毯式覆蓋到注重風險領域、從重檢查轉變為重預防、從部門審計轉變為業務過程審計、從著眼于局部轉變為全局范圍。應當做到:加強風險管理改變審計觀念;圍繞規范化建設加強內控制度評審;審計模式轉變成管理效益審計。民營企業內部審計要不斷采用新的技術手段,改進傳統審計方法,積極開發計算機審計系統,努力探索網絡審計,大幅提高審計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1]黃麗。淺析如何加強與完善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j].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xx.6.
[2]浙江省審計廳課題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內容和方法要準確定位[j].中國內部審計,20xx.1.
人社局考勤制度
一、本局上、下班按市府統一規定工作作息時間執行。
二、本局工作人員必須準時上、下班,考勤采取簽到辦法,在簽到單上由本人記錄出勤時間。
三、局機關工作人員統一到辦公室簽到,人才中心和培訓中心工作人員分別到各自中心簽到。
四、上、下班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記遲到或早退一次,未經請假隨意缺勤(包括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的)或超假不補辦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五、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要在去向牌上標明自己的去向,以方便群眾辦事。
六、辦公室負責監督和檢查全局考勤;每月考勤結果要匯總和公布。
本局機關在職工作人員,二級機構工作人員,機關聘用人員。
凡工作日(值班日)上午8點簽到,下午按縣政府規定上班時間簽到,不得代簽。
考勤由紀檢組負責,辦公室經辦。
(1)考勤在局值班室進行,由門衛將考勤表送紀檢組,簽字后交辦公室登記。
(2)超過考勤時間吃早餐或在考勤時間內將早餐帶進單位的,一律按遲到處理。
(3)請假實行三級審批制度,先由部門負責人拿出初步意見,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
(1)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3次在周一例會上作檢查;一年累計遲到或早退15次的紀檢組對其誡勉談話一次,記人事考核檔案;累計遲到或早退20次的,紀檢組對其效能告誡一次,,并報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2)曠工一天由部門領導對其批評教育,曠工兩天的`,紀檢組對其誡勉談話一次,記人事考核檔案;曠工3天的,紀檢組對其效能告誡一次,報縣紀檢組備案,全局通報批評。
(3)考勤與年終單位考核掛鉤,凡當年被紀檢組誡勉談話的,考核不得評優秀,凡被效能告誡的,考核不得評稱職和合格。
(4)周一例會,各類學習及活動參照本制度執行。
(5)病事假按原省人事廳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豐縣人社局結合工作實際制訂了新的考勤制度,考勤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一是所有工作人員一律實行上班刷卡登記簽到制度,視頻刷卡,每天兩次。每月的考勤情況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張榜公布。
二是超過規定上班時間簽到刷卡者,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不按規定時間提前下班者按早退處理;沒有刷卡記錄的,每次記曠工半天。
三是工作人員外出工作辦事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單位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因公出差、開會、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單位刷卡的,嚴格按照局《請銷假制度》執行。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人社局考勤制度。
審計考勤制度
為了健全我廳機關的考勤制度,嚴肅工作紀律,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廳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工作人員”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干部、及合同制工人。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三條
第四條
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者,每年可休年休假7天;
第五條
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年休假10天;
第六條
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年休假14天。
第七條
當年已休婚假、產假、看護假、喪假的,仍可休年休假。
第八條
當年請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請哺乳假累計超過40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不再安排年休假。
第九條
當年已休探親假者,不再安排年休假。若當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數少于探親假天數的,可改休探親假并補足假期,但必須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條
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確因工作原因,當年難以安排休假的,經領導批準,可轉下年使用。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內,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獎金。下同)、福利照發。
第三章 事假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請事假(不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下同),每天扣出勤補貼3元、伙食補貼7元。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執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該項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地區差五項之和。執行非職級工資制的人員,該項指固定工資部分加按國家和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活工資部分。下同)的80%計發。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超過天數的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不發每年發放的1_3個月的基本工資額獎金。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因私事請事假去香港、澳門、臺灣或出國,由所在處(室)、單位領導提出意見,報人事教育處審核和廳分管領導審批。去港、澳、臺的,不得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不得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本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假期(包括續假)半年以內的,予以停薪留職;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四章 探親假
第十八條
探親假是指與配偶或父母住地相隔80公里以上的工作人員,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下同)為30天。
第二十條
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原因,當年難以安排假期,或者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第二十一條
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可選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20天。若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且其父母或公婆、岳父母均住在異地,可在每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期中選擇探父母或探公婆、岳父母。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請探親假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批給路程假。探親假一次使用,不分期使用。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探親假期內,全部工資、福利照發。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報銷探親路費,需到人事教育處審核。
根據財務的有關規定,工作人員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已婚工作人員符合第21條規定,探望父母或探望公婆、岳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報銷。
第五章 婚假
第二十五條
婚假原則上應在結婚當年休假,不能跨年度。
工作人員依法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婚假(不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下同)5天。實行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10天。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婚假期間全部工資、福利照發。
第六章 產假
第二十七條
女工作人員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休產假(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下同)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者增加產假30天。已領獨生子女證者,增加產假35天。實行晚育者(女24周歲以上),增加產假15天。
第二十八條
女工作人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意見,給予15_30天產假(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下同);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九條
女工作人員產假期間全部工資、福利照發。
第三十條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哺乳假
第三十一條
哺乳假是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經批準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至嬰兒一周歲的假期(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
第三十二條
不請哺乳假的工作人員,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天給兩次授乳時間,每次授乳時間為30分鐘。
第三十三條
請哺乳假的工作人員,發放75%的本人基本工資。
第三十四條
請哺乳假超過半個月的,不發當月伙食補貼,獎金按75%發放,出勤補貼(3元/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扣。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請哺乳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發每年發放的1_3個月的基本工資額獎金(以請哺乳假單為準)。
第八章 看護假
第三十六條
自愿終身只生一個孩子的工作人員,可在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男方10天看護假(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
第三十七條
看護假期間全部工資、福利照發。
第三十八條
在小孩出生后三個月內沒有按規定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已休的看護假作事假處理。
第九章 病假
第三十九條
工作人員請病假(不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一天以上(含一天),須有指定醫院(急診除外)的證明。不需就醫的,本人應說明情況,由所在處室領導審批。月終,將有關證明附在《請假單》后交人事處備案。
第四十條
工作人員請病假一天扣出勤補貼3元,伙食補貼3元。住院或患絕癥者,伙食補貼照發。
第四十一條
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請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90%計發;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含十年),基本工資照發。
請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0%計發;工作年滿二十年及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90%計發。
執行非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請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和活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含十年),基本工資照發。
請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和活工資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固定工資和活工資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資和活工資90%計發。
執行職級工資制和執行非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第四十二條
工作人員全年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或全年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五個月的,不發每年發放的1-3個月的基本工資額獎金。
第十章 喪假
第四十三條
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或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可給喪假(不含雙休日和法定節日)5天。
第四十四條
工作人員的親兄弟姐妹死亡時可給予喪假1天。
第四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喪假期間全部工資、福利照發。
第十一章 其它規定
第四十六條
需要接送入托(幼兒園、托兒所)子女的工作人員(夫妻在本廳工作的只限一方),子女全托的每星期一上午可推遲半小時上班,星期五下午可提前半小時下班;子女日托的每天給予20分鐘照顧。
第四十七條
新調入的工作人員在當月15日之后上班的,工資按《工資介紹信》注明的時間發放,當月補貼發一半。
以上人員的出勤補貼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
新錄用、招收的工作人員,在當月15日之前正式上班的,發全月工資和當月補貼;在當月15日之后正式上班的,工資發半個月,當月補貼發一半。
第四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計算工作人員日工資,按每月實際工作天數21.5天計算。
第十二章 請假手續和審批權限
第四十九條
工作人員請假,需填寫《請假單》。年休假、事假、病假,科級以下干部由處(室)領導審批,處級干部由廳分管領導審批。探親假、婚假、產假、哺乳假、看護假、喪假,科級以下干部由處(室)領導提出意見,由人事處審批,處級干部由人事處審核后報廳分管領導審批?!墩埣賳巍吩陆K交人事處備案。
第十三章 考勤員職責
第五十條
考勤員由各處室內勤人員擔任。
第五十一條
考勤員應認真學習和模范遵守本規定,每天如實登記《考勤登記表》,月終,應認真核對本處室的出、缺勤情況,填寫《考勤匯總表》,并附上《請假單》交本處室領導審核簽名后,送人事處備案。
第五十二條
考勤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失職的考勤員,經調查核實后,要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廳機關、直屬單位。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xx-xx年10月1日起執行。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經濟行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及規范審計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對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及程序,并對具體的內部控制的評審、審計檔案的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范,是公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標準。
第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現有的與公司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管理與被管理的部門或企業。
第五條審計工作的宗旨是通過開展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幫助公司實現經營目標。
第六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審計部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在董事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條審計部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的工作,接受其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公司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審計部對公司進行財務檢查。
第九條審計部設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總體審計工作,由總經理辦公會提名通過,報董事會備案。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若干內審人員,內審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審計人員工作準則。
第十條審計人員必須有過硬的業務能力,熟悉國家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公司規章制度,具備會計、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專業學識和經驗,經過適當的專業訓練,并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十一條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培訓計劃列入公司三會專項費用預算。
第四章審計部職責。
第十四條審計部是公司審計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董事長領導及董事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并向董事長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完成監事會委托的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審計部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嚴密及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內部控制的專項審計報告,或在日常審計報告中對涉及的內部控制作出專項說明。按照“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原則,協助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管理水平,達到查錯糾弊,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三)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審計;
(四)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和財務決算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
(十二)對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三)董事會、經營班子或其他部門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四)協助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五)配合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職責:
(二)審計人員調查取證,需由被審計單位提供佐證材料時,被審計單位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障刁難。
第十七條相關部門職責:財務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門配合審計工作,并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公司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對公司本部的財務收支,每季度審計一次,對子公司財務收支每半年審計一次。
第五章審計部權限。
第十九條審計部行使以下職權:
(三)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改進意見;
(四)有權參與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的有關日常經營性會議;
(五)對公司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根據被審計單位與個人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審計部門有權建議公司董事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經營班子、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十二)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接受審計的單位和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公司保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的類型按工作內容劃分包括: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專項審計,包括:
1、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2、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3、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四)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第二十一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如下審計方式:
(二)就地審計:內審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業務較多、情況復雜的可采取抽樣或重點審計等方式進行審計。
(四)聯合審計: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性強的重大審計項目,審計部在報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計。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根據公司工作重點和指導精神,結合上工作總結,制訂具體的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對已列入審計工作計劃的項目,由審計部自主安排開展審計工作;其他審計工作依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授權部門委托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成立審計小組。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內部審計計劃,選派內審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目的、內容、種類、方式和時間。審計通知書的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和方式;
(二)審計組長(或主審)和其他成員名單;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審計部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前需要進行自查的,應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完成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審計部。
第二十五條實施審計。
內審人員根據審計項目的不同類型選用適當的審計方式和審計程序開展具體審計工作。
(三)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材料;
(四)將審計中匯集的基本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提出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座談交流,聽取和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或主審)在審計結束后6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報告底稿,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間。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報告底稿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同無異議。審計小組應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核實后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終結后,內審人員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審計報告,經審計部長審核定稿后,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公司董事長審批。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部門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與內容的,應在公司領導批準后分發給相關部門。審計報告的形成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反映事實清楚;
(二)審計證據充分;
(三)審計結論公正;
(四)審計評價準確;
(五)處理意見合法、合規、合理;
(六)整改建議可行。
第二十七條做出審計決定。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及相關當事人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并在一個月內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董事長,同時抄報審計部。審計部在兩個月后,組織專班跟蹤檢查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及整改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公司將予以通報,并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審計決定復議。
被審單位在接到審計決定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組織復議。
第二十九條后續審計。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的采納及審計決定執行的情況和效果。
第三十條委托審計項目,必要時先經審計部審計,再經中介機構審計,審計部結論作為中介機構審計資料,中介機構審計結論作為財務結算(調賬)依據。
第三十一條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公司總體內部控制的評估工作,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及工作總結。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內審人員對被審計單位人員遵紀守法、效益顯著的行為向公司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三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內審人員向公司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之修訂及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財務審計制度
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必須加強,按預算內資金一體化管理的`要求,特制訂下列制度。
(1)會計、出納分開。
(2)銀行印鑒分開保管。
(3)財務室設立保險箱、防盜門。
(4)保險箱內充許存放少量現金。
(5)按國務院夫定,嚴禁提取大量現金。
(6)協調好會計與出納的分工,確定兩者的相關職責。
每學期結束,由工會組織教職工代表對帳物進行嚴格的審查,并監督大宗物品的立項與支出。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三條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適用范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有助于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改善企業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再就是因為內部管理機構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內部制衡靠的是血緣和親情,沒有科學的監督機制,甚至于沒有充足的力量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
民營企業做大做強了,有了相當積累和發展之后,開始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隨之也出現了各種矛盾。一方面涌現出大量相當規模的子(孫)企業、分支機構,經營層次增多,地域不斷擴大,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家族制被打破,職業經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進入到企業的管理層,兩權分離使產權所有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管理,企業內部隨時可能引發信任危機。
另一方面家庭企業管理模式發生劇烈變化,企業內部經營活動分工越來越細,企業主已不可能事必躬親地直接控制各生產經營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從而導致內部管理失控,導致漏洞增多,風險加大,效益下降。在企業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建立內部審計就很必要,因為內部審計可以在會計管理之后進行再監督、再控制;向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使他們對企業的盈利水平、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正確的投資或經營決策。
同時,企業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也應該有一個公正的評判部門,通過監督與檢查促使這些內控制度得以順利實施,這項工作由內部審計部門完成是最合適的。
內部審計作為民營企業內部一個具有超脫性、獨立性特點的職能部門,為企業發展擔當著“經濟衛士”的獨特職能,可以通過獨立、公正地審查企業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評價企業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建立在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基礎上,保證民營企業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
再者,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也是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需要。
因此,在企業中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也就顯得尤其重要。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對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來講確實還是一個難題,我們認為在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外乎如下幾個環節:
首先,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審計機構,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要據企業的不同性質、不同規模而定,要明確審計機構獨立于經營管理層,一般應直接受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領導,直接向權力機構匯報審計結果。必要的情況下,一些超大型企業還可以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審計報告直接提交委員會。對下屬企業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來確定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以便進行日常審計監督。當然,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也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
其次,根據企業規模及生產特點來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既要通曉會計、審計、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專門知識,同時又要具有更新(綜合范文http://)。
知識和運用新技術的能力,具有誠實的品德和不斷進取的精神。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委員會主任)選用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名和任免,對一般審計人員選用應由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聘用或選用,對主要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要求有一定的實踐積累。另外,隨著計算機網絡與多媒體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務資料的處理和存儲方式,這就要求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還要配備具有一定計算機水平的審計人員。
再次,制定和頒布《企業內部審計條例》及《實施辦法》等規章,以對內審工作制度、行為準則和報告制度,和對內審機構人員的職能、權限、工作內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內部審計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規可偱,有規必偱。國家的發展要靠法治,內部審計發展同樣也要靠制度來管理,一個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很難對下屬部門、單位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設較弱的民營企業。只有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審計制度,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未能覺察重大的錯弊行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導致審計結論與實際不符因此審計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現在,部分民營企業出于維護自我產權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已經開始自覺地建立起內部審計制度。但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民營企業很多未能良好運行,主要原因有:內部審計機構模式不合理或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的約束。這種民營企業要不是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總經理甚至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結果造成了內部審計倒成了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沒有起到審計監督的作用,結果事與愿違;要不就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對復雜多變的審計內容,束手無策,另一方面有的內部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觀念,循私情或害怕擔當責任,故意放棄對重大問題的追查和揭露,提供與事實不相符的審計結論。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營紡織企業,雖然年營業收入已達幾十個億,業務范圍涉及紡織、房地產、物流、醫療等多個領域,但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還是家族內部成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更是家族骨干,這實際上就形同虛設,無實際審計監督權,使企業經營的透明度不高,生產、管理、財務等數據信息可靠性極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這類企業往往會不自覺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敗。針對當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認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營企業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內部審計工作:
此外,更重要的是,內部審計還具有企業內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監督”,只有超脫、獨立的內部審計才能實施有效制衡、監督。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門可以代替的。而且內部審計還具有經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的內向服務特點,內審人員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等情況都比較熟悉,可隨時了解企業經濟動態和信息,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地、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議,督促糾正和改進。而這種隨機的服務和監督,恰恰是社會審計組織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要不受企業經營管理層的制約,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具體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委員會)來全面負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規定審計工作不得受其他機構(或人員)干預,同時還要保證在人員、工作和經費方面的獨立性,從而改變內審部門地位低下的現狀,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第三、將內部審計納入企業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職權、責任、工作范圍、行為規范等,使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章可循。規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際關系,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建立內部審計處理處罰標準,建立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職責、內審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考核激勵制度等。
第四、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搞好內部審計工作要有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內部審計隊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自身考核辦法,接受上級領導和企業員工的監督。同時,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包括網上培訓及參加國家舉辦的資格考試等。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專業知識技能、經驗、計算機水平、審計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等綜合素質。
第五、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當前民營企業要改造家族制的企業文化,建設現代企業文化,關鍵一點是要對財富進行重新認識,使人人樹立社會責任感。民營企業財產盡管記在企業主名下,但它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為企業創造財富,也就是為社會創造財富。有了這樣的認識,企業才有凝聚力,企業主與員工之間、“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才會建立起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
第六、積極拓展內部審計業務領域。為適應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除繼續搞好傳統項目審計外,還要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要增加經濟合同審計、內控制度審計、資產重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等。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要從財務收支審計向富有建設性的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轉變,突出風險評估。
總之,民營企業要發展壯大,就必須更新觀念,自立自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與時俱進,自覺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現科學管理,只有這樣,民營企業的道路才會越走越寬。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咨詢、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內部控制建立執行、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團公司本部、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四條。
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條集團總部內部審計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受董事會領導,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領導負責。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制度、辦法等;
(二)制訂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四)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委托社會審計事項;
(五)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的審計工作;
(六)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
(七)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七條審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審計人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審計業務培訓,不斷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一)熟悉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
(二)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四)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微機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審計人員開展正常的內部審計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堅持工作原則的內部審計人員。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集團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不同時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審計工作,以確保集團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對集團本部及所屬的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
(四)對所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
(五)所承攬工程項目竣工決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銷等事項引起的資產變化;
(七)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bt、bot項目、技改項目等)概(預)算、決算;
(八)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簽訂、投出和收回、經營狀況及其效益等活動等情況。
(十一)對集團成員企業負責人的承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為考核兌現提供依據;
(十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十三)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權限是: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檢查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會議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八)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九)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
(十)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予審計委員會如下權力:
(一)沒收審計中查處的賬外資金上繳集團公司;
(二)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的建議;
(四)為完成某項審計工作,經協調一致,可以臨時抽調下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工作計劃、企業領導要求和集團公司總體部署,擬訂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項目,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編制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應注意以下事項:
(四)預編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審計委員會的時間為當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條。
審計程序是指具體審計項目從確立到結束的整個工作過程。無論是何種審計,其程序均應分為計劃、實施、終結三個階段,對有些審計項目,還需實施后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的計劃階段是指審計項目從確定到實施前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的過程,該過程主要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以明確各項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對企業實施審計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計劃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審單位基本情況;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原有審計檔案資料;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
(二)編制審計方案,并報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批,主要內容如下:
1.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2.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3.審計范圍、方式、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分工和責任;
5.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審計部門負責人,重大項目報審計部門主管領導人)簽字;
6.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已經注銷的賬戶;
(2)企業章程、內部機構設臵、職責分工資料;
(3)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4)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
(5)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決策材料及相關會議紀要、決定;
(6)財務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
(9)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三)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如:實施審計工作需要的各種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達審計通知書,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迎審準備工作。審計通知書,是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書面證明,一般應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不下達審計通知),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4.對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5.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及簽發日期。
此外,審計部門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審計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
(五)向被審計企業提出書面的承諾要求。實行被審計企業向審計部門承諾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有關事項要求作出承諾,并簽字后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是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搜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點后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
1.審計組長宣讀審計通知書,講明來意,提出有關審計工作要求事項和審計自律紀律;
2.聽取或審閱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述職報告或情況介紹。
(二)根據進一步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三)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并辦理借閱手續。
(四)通過審核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及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1.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1)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2)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3)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
(4)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
(5)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
(6)其他證據。
2.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2)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
(5)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未取得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6)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
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
3.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1)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a.被審計單位名稱;
b.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c.審計過程記錄;d.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時間;e.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時間;f.索引號及頁次;g.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a.實施審計具體程序、審計測試評價、審計方案的調整變更的記錄;
b.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c.審計復核記錄;
b.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往來函件、鑒定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或摘錄件;c.其他有關審計資料。
d.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經審計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
(五)審計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已確認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重要事項要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要寫明事實情況,適用法規制度,處理意見,經審計組長審閱后,送交被審計單位認證簽署意見。凡是審查審計工作底稿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手續不完備的應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證,補足必要的手續和資料。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審計組長全面復核并確認后,應向本單位審計部門負責人請示匯報。
(六)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審計工作的終結階段。
(一)審計組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
2.主送單位或單位行政負責人名稱;3.被審計企業概況;
4.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等;5.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
6.審計結果;7.發現的主要問題;8.審計建議;9.審計組成員簽字;10.報告日期。
(二)應依據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出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或建議。
(三)應建立審計報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審計部門指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
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
5.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6.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負責人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3.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4.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
5.對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被審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在限定時間內落實審計意見,并將落實情況作出書面匯報。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日內申請復議。
(六)審計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后續審計是審計部門派員到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中規定的事項是否認真執行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是保證審計工作發揮應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內容為:
1.檢查采納審計建議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
2.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是集團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集團實行審計監督的執行人員,因此必須講求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
(六)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
(一)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
(二)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審計報告;
(三)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四)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
(六)不得泄漏審計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業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生產批量;
(二)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價格等;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調查報告等;
(八)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條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根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的重要任務。
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
第二十八條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審計部門下發的文件;
(二)上級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
(四)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
(五)后續審計材料;
(六)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
(七)社會審計部門或集團公司所屬審計部門報送備案的重要審計事項。
(八)審計統計報表、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訂的審計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順序是:
1.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3.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4.審計案卷內每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和查詢。
第三十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期歸還。
第三十一條審計檔案應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審計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計部門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銷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級審計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及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底稿、證明材料;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和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基層審計部門上報的審計計劃、總結、報告、決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
:新財務會計制度(新財會制度),即是對舊財務會計制度內容的重整與細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內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財會制度的應用來說,實用性非常強,尤其是高校的會計核算,應用非常方便。并且,新財會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水平也逐漸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財務會計制度在應用時對高校內部的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望此項課題研究能對日后高校審計的相關工作有所助益。
以國家相關法律為依據,專門負責高校內部審計的工作人員定期將校園經濟活動進行審查核檢,然后將核查的各項資料進行總結規整,在保障資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規性之后制作一份審計報告。在高校內部,審計單位屬于獨立單位,可有效監督學校的各個經濟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性。
對于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經濟性質以及它的經營理念都是構成其內部審計內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包含有:高校財務預結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經濟責任這4項審計內容。其中,財務預結算審計的目的就是專門審計高校內部的經費預算,重點核查高效實際的花銷是否和預算一致,有無超出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各大高校的經費預算都需要遵循一個特定標準,若未被批示準許,不可以使經費的預算超出這個標準。收入和支出審計,顧名思義,與高校內部相關的收費支出項目有關。收入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是否設置了專門的資金賬戶以及抑制和整治亂收費現象等;支出審計的具體內容有是否出現亂開支的情況,專用資金有無私挪亂用等。經濟責任審計即對離任的責任主體的經濟情況作審計工作。
相較于舊財務會計制度,新的財會制度重新調控了主體、資本、監管以及風險等方面的內容,讓高校財會制度的整體有了一定轉變。首先,改變了會計計量。將新財會制度中的營業稅轉變為了增值稅,計稅的稅率和方法還有依據等等都有所改變。這樣,也就或多或少影響了高校的稅負情況,使得高校內部的經營活動也受到了改變。另外,新財會制度之下的會計計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確顯現高校資金的流轉情況。其次,改變了會計核算的內容。新財會制度更細化了會計的核算方法,譬如,調整了穩定資產的價值要求(每單位),并且以資本折舊的方法來核算,以此真實映射穩固資本的價值現狀,這相對于舊制度來說,實用性有所增強。另外,新制度還將高校會計核算的科目也進行了細致劃分,譬如,高校財會核算中還包含了政府收支分類以及部門預算等等。
(一)審計類別審計類別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內容為依據可分為4種:財務預算、收入和支出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1]。然而,在新的財務會計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內容使得審計工作內容也有了不小的調整。譬如,新財會制度中更加重視財務預算審計工作,嚴格把控預算的收入、執行以及支出過程,這對高校相關部門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將審計固定資產的工作也納入章程中,保障其過程的完整、嚴謹性。另外,也擴充了新財會制度中的審計報告范圍,既保留了原先的審計評價,又評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風險。
譬如,逐條審查補助收入情況以及科研教育、經營收入的情況,規整明晰每項條款。在審計高校的支出情況時,務必將經營和事業支出分清、分離,其中的事業支出在新財會制度中還包含有科研、教育、后勤保障和刑偵管理以及離退休這5部分的支出情況,審計時需要仔細核對驗證。對于年末的結余,需要將其合理規劃和分配,保障賬目條框合理符實。至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諸如報廢和捐贈或轉讓等情況的,也要嚴格遵守新財會的制度,不可出現亂支出的情況。
自從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施行以來,高校的重心便開始向審計職能的防范性遷移,這也對相關的審計部門提出了要求,需學會轉換角色,將監督角色換為管理角色,既要能監管學?;顒佑忠苷_引導學校策略的制定與施行。所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嚴格性、防范性,從而有效提升財務管理水平,降低風險發生率。
本篇文章主要探討了新財會體制相對對高校內部審計的影響,作為一種關鍵因素,在高?;顒又?,它切實地保障了整體活動的正常展開。對于每個單位而言,內部審計既有著監督的功能,又有著風險防范的作用。如今,新財會制度發展趨勢日增,各高校也已經開始吸納其宗旨和精神,將其與自身的審計相結合并適當調整,進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審計工作效率,并不斷促進著新財務會計制度的發展。
內部審計制度
第1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建設項目、改造、維修等工程的管理,規范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集團各單位(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全資、控股和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
第3條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等審計。改造、維修及零星工程審計以開展工程造價審計為主。
第4條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1、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2、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3、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
第5條建設項目開工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保障情況等開工前的準備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6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依據: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暫行辦法》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7條審計內容:
1、審查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
(1)檢查項目是否具備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調查報告是否經過充分論證;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有關文件的編制、審批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是否符合集團公司關于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3)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完整、科學。
(4)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內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5)設計、監理、施工、物資(含設備)供應等承建單位的資質等級、資信能力、技術服務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要求,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6)土建項目的征地拆遷、施工現場“四通一平”等前期準備工作是否已準備就緒。
2、審查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保障情況。
(1)資金籌措方式是否科學,資金來源是否安全,資金成本是否經濟,前期資金是否到位。
(2)建設資金來源為自籌的部分,審查建設單位的財務報表和建設期間的財務預算,根據經營和積累情況,測算建設期間可能籌集到的建設資金是否可以滿足投資需要。
(3)建設資金來源為貸款的部分,審查是否簽訂了貸款意向或協議書。
(4)建設資金來源為合資經營項目的部分,審查合資企業合同中資金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時間。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3、審查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內容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適用,費用計算是否合規、準確。
4、嚴格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規范招投標行為。
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招標,招標方式、程序和評標辦法是否符合集團有關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3章建設工程管理審計。
第8條工程管理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工作進度、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和投資控制所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審查和評價建設項目工程管理環節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9條工程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施工圖紙;
2、與工程相關的專項合同;
3、網絡圖;
4、建設單位指令;
5、設計變更通知單;
6、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10條工程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進度控制的審計。
(2)檢查是否有對設計變更、材料和設備等因素影響施工進度采取控制措施;
(5)檢查有無管理不當造成的返工、窩工情況;
2、工程質量控制的審計。
(1)檢查有無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2)檢查是否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對會審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嚴格進行落實;
(3)檢查是否按規范組織了隱蔽工程的驗收,對不合格項的處理是否適當;
(4)檢查是否對進入現場的成品、半成品進行驗收,對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對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是否進行分析,其責任劃分是否明確、適當,是否進行返工或加固修補。
(5)檢查工程資料是否與工程同步,資料的管理是否規范;
(6)檢查評定的優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驗收規范,有無不實情況;
(8)檢查工程監理執行情況是否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3、工程投資控制的審計。
(3)檢查設計變更對投資的影響;
(4)檢查是否建立現場簽證和隱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第11條工程造價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全部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造價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檢查工程價格結算與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是否存在虛列工程、套取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的行為等。
第12條工程造價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經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咨詢部門)審核過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預算;
2、有關設計圖紙和設備清單;
3、工程招投標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價款支付文件;
6、工作變更文件;
7、工程索賠文件等。
第13條工程造價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圖預算的審計。
施工圖預算審計主要檢查施工圖預算的量、價、費計算是否正確,計算依據是否合理。施工圖預算審計包括直接費用審計、間接費用審計、計劃利潤和稅金審計等內容。
2、合同價的審計。即檢查合同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包括固定總價合同的審計、可調合同價的審計、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審計。檢查合同價的開口范圍是否合適,若實際發生開口部分,應檢查其真實性和計取的正確性。
3、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審計。
(1)檢查實行清單計價工程的合理性;
(4)檢查由投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報價目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
(5)檢查標底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范。
4、工程結算的審計。
(2)檢查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清單費用與清單外費用是否合理;
(3)檢查前期、中期、后期結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價。
第14條竣工驗收審計是指對已完工建設項目的驗收情況、試運行情況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的檢查和評價活動。
竣工驗收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竣工圖;
3、施工圖設計及變更洽談記錄;
4、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
5、有關管理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文件;
6、施工合同;
7、技術資料和技術設備說明書;
8、竣工決算財務資料;
9、現場簽證;
10、隱蔽工程記錄;
11、設計變更通知單;
12、會議紀要;
13、工程檔案結算資料清單等。
第15條竣工驗收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竣工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專業結構和分工;
(2)檢查建設項目驗收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規范,包括環境驗收規范、防火驗收規范等;
(3)對于委托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應檢查監理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的有關資料;
(4)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提供齊全有效的施工技術資料;
(5)檢查對隱蔽工程和特殊環節的驗收是否按規定作了嚴格的檢驗;
(6)檢查建設項目驗收的手續和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7)檢查保修費用是否按合同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和控制;
(8)檢查驗收過程有無弄虛作假行為。
2、試運行情況的審計。
(2)檢查試生產產品收入是否沖減了建設成本。
3、合同履行結果的審計。即檢查建設單位、承包商因對方未履行合同條款或建設期間發生意外而產生的索賠與反索賠問題,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現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第16條建設工程開工設計、管理審計、竣工驗收審計程序。
1、法審部根據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編制工程審計計劃,報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由法審部組織實施。
2、審計部門在接到審計任務后,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由審計組負責人編制審計方案。審計組應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并附上所需資料清單。
3、審計組進駐后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全面、如實地向審計組提供與審計相關的資料。
4、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向法審部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將審計報告報送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17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程序:由施工單位編報結算表送建設單位初審,初審后的結算表送集團有關部門審核,法審部有權對任何工程結算進行審計,通過審計后出具工程結算審計決定,作為撥付工程結算款的依據,未經審計,財務部門不得結算付款。
第18條由集團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工程審計,由集團公司出具審計委托書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計。
第19條審計組根據審計結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20條工程價款結算按審計決定進行調整。
第22條工程建設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中反映出的有關管理問題,及時加強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審計將對企業有關整改工作做好后續跟蹤審計。
第23條本辦法集團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提出結論和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后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
:在經濟轉型發展的當下,宏觀經濟面臨著“換擋”和轉型,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發展態勢,企業面臨著的微觀經濟環境也發生著較大的變化,這就要求企業在當下復雜的經濟環境中積極適應,做好相應的對策和措施預案。房地產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投入、長周期的特點,其風險主要來源于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因此,房地產企業在經濟新常態的當下面臨著更加復雜的局面,其風險管理能力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壞直接決定著企業的運營狀況。我們在詳細闡述了當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現狀之后,通過案例分析,總結了基于風險管理導向的內部審計的措施和對策,以期能夠在房地產企業提升內部審計水平和效果,在積極引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和措施的過程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使得經濟正在經歷著換擋。在這樣的特殊階段,房地產企業的風險特別是資金風險變得越來越大,對其資金風險管理的能力要求越來越高。在企業的資金管理過程中,企業的內部審計是重要的環節之一,是及時發現其資金風險點以及采取相應應對措施的重要基礎。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改進自身的內部審計方式和措施,引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全面提升企業的資金管理能力,提升審計效果,規避企業風險。
在市場經濟和現代管理理念的雙重作用下,內部審計已經成為眾多企業進行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的標準手段之一。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講,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層都深知這一點,因此在內部審計制度建設方面的動作比較頻繁。但是,在眾多的房地產企業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另外一方面是制度對于企業本身的適應程度。對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當下的房地產企業由于受到自身知識水平、技能以及經驗的限制,在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方面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制度的完整性方面缺乏事前審計和事后監督評價,制度的更新頻次較低,導致制度的設計逐漸落后等等方面。對于制度對企業自身情況的適應程度方面。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或多或少會對先進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和方式進行學習和借鑒,但是也正是這樣的借鑒可能會導致其脫離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形成沒有實際效果和實踐意義的“空制度”。
良好的人才資源和儲備是科學的制度建立的基礎。房地產企業在制度建立的過程中,通常受到人才技術的限制??傮w來看,當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問題主要集中在質量上面。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企業在面臨新的經濟環境時需要及時的調整相關的管理方式和策略,同時,隨著管理本身的發展,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理念及方式也在不斷的更新和進步,這幾點要求企業的內部管理人才就需要具備較強的學習能力以及持續不斷學習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企業的人才結構和人才所帶來的知識和技能不會落后,也就從基礎上防治制度和執行方面的不科學合理以及脫離實際。我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結構就存在著一定的落后的問題,一方面是企業的人才更迭機制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人才自身的惰于學習,以至會導致并使得在經濟環境和管理目標變化時,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顯得較為落后和能力不足。
在激勵和控制方面,這是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切實落地的過程,是內部審計發揮其應有效果的過程。在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執行過程中,由于房地產企業項目復雜度和周期交錯度較高,其建造的設計、材料等價格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內部審計結果可能涉及相關人員利益等,這就給內部審計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也是房地產企業亟待提升內部審計能力的重要原因??傮w來看,當前的房地產企業在內部審計的執行和監督方面,有一些流程化的東西,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形式重于實質”的現象。針對房地產企業項目的地域跨度大、信息不流暢的問題沒有著手解決,對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較為隱蔽的舞弊行為沒有提前預判,導致企業的內部審計流于形式,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作為中國房地產企業集團——恒大地產,其在經營過程中顯示出來的前瞻性和穩定性是毋庸置疑,其在內部審計完善和優化方面也必然有值得借鑒和學習的地方。在今年的年度工作會議上,恒大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家印先生發表講話,其在談到20xx年的重點工作時,就以單列的形式強調了內部監管和約束機制的建立,而在內部監管和約束中,內部審計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由此可見,盡管恒大集團擁有很強的資金管理能力以及內部控制能力,但是仍然將以內部審計作為重要環節的內部控制和約束作為工作重點。具體來看,恒大集團今年在內部審計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內部審計部門自身的建設,這包括制度建設、流程建設、隊伍建設等等;二是加強巡視和專項檢查力度,最后是強調相關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打鐵必須要自身硬。從恒大集團的相關措施來看,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完善和健全,主要從制度完善,強力執行和人才學習等方面進行。房地產企業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借鑒和學習其適合自己的地方,提升企業內部審計能力。
針對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科學合理性以及切合實際兩方面的不足,企業應該著力從制度入手,建立和不斷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和流程,提供通暢的運行通道和流程。具體來講,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把握當下經濟形勢下的管理目標和方向,在國家抑制房地產泡沫的大背景下積極加強自身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一方面,房地產企業應該和具有良好關系的兄弟企業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系,相互探討和研究關于風險管理的制度設計和執行工作,并且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遵循自身企業發展規律,因時因地制宜,建立起本地化的內部審計制度。另一方面,企業應該深刻認識到房地產業務過程中的資金信息隱蔽性,做好各個環節的公開和可追溯,建立起追溯體系及追溯責任制,使得相關的審計工作能夠在“可查”的基礎上進行,提升內部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打鐵要自身硬”,這是恒大集團內部控制管理針對人才培養和優化方面給我們的重要啟示。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由于行業特性,顯得較為復雜和多變,一方面需要扎實的專業知識技能,另一方面也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房地產企業除了在人才引進方面做好工作外,還要加強內部的學習、交流和培訓,營造進步氛圍,打造相關的學習體系,保持人才結構和人才知識的新鮮度。一方面企業可以與本地高校相關學院建立良好的溝通交流機制,做好人才和知識儲備;另一方面,企業可以與關系良好的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取長補短,共同培養內部審計人才,達到內部審計能力提升的共贏。
在激勵和控制方面,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踐行相應的內部審計制度,并且在實踐中不斷的總結和摸索,逐步優化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具體來講,一方面企業應該建立相關的執行和時間流程,做好各個環節的責任制下放,環環相扣,做好監督和審查,獎懲并舉,做好激勵工作;另一方面,企業要結合人才方面的措施,著力提升執行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執行和實踐的效果以及反饋能力,為后期的總結和優化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房地產市場深入發展的今天,經濟增長方式發生著較大的改變,房地產市場面臨著較大空間的泡沫抑制以及政策調控,各家房地產企業需要審時度勢,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積極適應這樣的大情勢、大背景,在做好外部轉變的同時積極進行內部管理的優化和完善,進一步練好內功。內部審計工作是企業內部管理重要的一環,總體來講,企業應該立足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優化,逐步探索和研究相關課題,為后續的制度完善提供理論和經驗支撐。同時,企業應該做好人才方面的優化,在做好人才引進的同時逐步建立內部培訓體系,達到企業的長期人才戰略和短期人才戰略的并行和融合,促進人才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最后,企業應該做好后續的執行和監督工作,以期達到總結經驗和激勵執行的效果,為房地產企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練好內功作出應有的貢獻,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我們要不懈的努力,任重而道遠。
[1]王玉寶.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j].中國商論,20xx(17).
[2]秦霖.基于企業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控制理論研究[j].財會學習,20xx(14).
[3]李強.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在房地產開發貸款中的應用[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xx(05).
內部審計制度
企業集團和普通企業差別很大,他要求內部審計水平必須比普通企業高得多,這主要是由他自身復雜的結構和運營要求決定的。通常來說,企業集團和下屬企業之間存在著大多數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可能會引起企業集團和下屬企業之間的沖突,也會影響著下屬企業間的關系,嚴重的還可能導致整個集團的經營活動受阻。如今,我國的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還存在一些詬病,對企業集團的財產安全和經營都有著不利影響。針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現狀,我們有必要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根本癥結所在,為企業集團提供可操作性的對策。
企業集團需要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制度,這是由企業集團自身的特殊性決定的。和普通企業相比,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的要求要高得多。舉個例子說明,假設普通企業的管理層級只有n個,而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有m個,其中下屬企業的管理層級與普通企業一致同為n個。這樣的企業集團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就要考慮m*n個管理層級,而普通企業只需要考慮n個管理層級,因此,企業集團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必須復雜得多。在這種高要求下,我們去探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就相對嚴格了。
一方面,現在大多數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就存在很多不合理性?,F代企業大多數都將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分開的,企業自負盈虧,管理自身的經營活動,其內部審計應該更多以企業自身為主導,可是事實上,有相當部分企業集團,特別是國企,對政府審計的依賴性很大。主導者由企業自身轉移到了政府身上,這樣的審計工作主導者的變化,不利于企業集團直面自身問題并優化經營。同時,大部分企業集團的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這表現在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只是一個部門的工作,這個部門的所有人、物、財資源都由企業集團調配,企業集團抓住了審計部門的“命脈”,審計部門受企業集團的控制,因此,缺乏相當的獨立性,這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制度能客觀監督集團出臺政策的落實,能提供準據的審計數據和報告,進而提升企業經營的效率,增大效益,但這需要高效科學的方式來支持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制度。通常在企業集團內部,專門從事審計工作的員工數量不多,員工與審計工作的相關技能和素質都有待提高。同時,審計工作又是一個耗時耗人力的一個工作,因此,效率不高,由于企業集團審計意識的不強,在信息科技發達的今天,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集團并未在審計工作中運用足夠的信息技術,使得審計工作的效率一直提不上來。
近幾年,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外部化的呼聲越發強烈,許多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要求,從單一的財務審計慢慢走向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并舉,與此同時,內部審計機構缺乏自身的獨立性,在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極難保證客觀公正,加之內部審計發展受阻,相當數量的企業尋求內部審計外部化。要推進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外部化,就不能繞開外包商這個話題。外包商,是企業集團尋找的外部審計單位,簡單說,就是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在企業集團開展審計工作。在我國,企業集團在選擇外包商時通常會考慮會計師事務所,但是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參差不齊,給企業集團審計帶來了不小的風險,另外,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監督,企業集團和外包商之間可能有利益勾結,審計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就令人懷疑,因此,在我國現在這種大環境下,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約束。
(一)將內部審計工作以標準原則的方式確定下來,加強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主要是指通過一定的監督來對自身的財務狀況以及經濟活動進行相應的評測,來促進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企業集團的下屬企業都有著自身的特點,且他們之間關系十分復雜,利益相關的聯系非常緊密,要在審計工作中處理好這些下屬企業的關系是不易的。因此,企業集團需要一個針對每一個下屬公司都適用的審計工作標準,并將這些標準原則的方式確定下來,以統一的標準開展審計工作。如此,才能良好的開展集團內部審計工作,合理利用資源,實現審計工作的目的。
此外,必須加強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從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上下手,一個是要使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處于超脫地位,不參與經營活動,另一個就是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自身的經濟利益與最終的審計結果脫離聯系,以保證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同時可適當利用外部審計的力量,利用內部審計機構和外部審計機構相配合的方式,控制審計結果的準確性。我國有相當一部分集團公司使用這種方式,例如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的內審部門就會參考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在認真查清情況的前提下,上報并督促部門落實工作,這不僅提高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同時增強了審計工作的準確性。
(二)做好信息化審計的課題,有效利用高科技、信息資源。
為了提高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信息化審計是企業集團應做好的課題。在信息化的今天,我們的科技水平已經達到了一種高度,不斷推進審計工作的信息化,是新時期審計工作發展的趨勢。傳統的審計工作是在現場進行的,有相當長的時間花在了數據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上了,這種審計方式有很強的滯后性,已經不能適應企業集團的審計工作了,而將審計工作信息化,能有效避免這種滯后性。因此,眾多企業集團在不斷推進信息化審計工作。例如,中國光大銀行在20xx年利用軟件系統的方式,將現場與非現場審計結合起來,有效避免了可疑數據,為企業集團的財產安全提供了數據支持。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則選擇成立審計信息系統建設項目組,對其審計信息化產品進行認真分析,并著重對審計信息化產品的數據采集、預警分析等18項功能進行詳細的比較,經綜合考慮最終確定審計作業。
(三)把好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的人才關,優化素質結構。
內部審計作為現代企業集團組織制度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能夠更加全面地發揮其降低剩余損失方面的作用。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人員,一定程度上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工作有影響,直接制約了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水平。一方面,現代企業由于多元化經營方式的改變,所要求的審計人員脫離了單純的財務人員,慢慢轉變為需要具備廣泛的學科知識,涉及多方領域的審計人員。另一方面,審計人員應有合理的聘用、培訓、升職的制度。除了利用社會招聘方式,聘用專業的審計人員外,同時也要加強對已有審計人員的培養。除了開展方式多樣、內容廣泛、針對性強的培訓課程,也要強化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的學習意識。通過職位調整等激勵方式,鼓勵審計人員主動參與企業內部培訓,積極開展自我學習。企業集團公司也應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給審計人員提供進修、交流的機會,打開其眼界,擴寬對企業審計工作的認識。如此,來把好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的人才關,優化企業集團審計人員的素質結構。
參考文獻:
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控制機制并不是僅靠領導層就能夠施行起來的,其需要企業內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企業全體員工共同來施行。隨著時代的前行,企業內部組織形式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與此相對應的,內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斷的發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經歷了點狀結構的內部牽制模式、直線結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結構的內部控制結構、立體三角錐結構的內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結構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等幾個不同的階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內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國全國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下屬的發起人委員會,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別是內部控制的環境、對企業經營風險的評估、企業內部控制的活動、企業內部各活動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以及對企業內部各活動的監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該委員會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礎上添加了另外三個要素,分別是對企業目標的設定、對運營風險的識別以及風險來臨時的應對措施。
二、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
內部審計機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環境要素之一,其又對其它內控的要素起到了監督和評價的作用。這兩種機制的最終目的均是在于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控,提升企業內部管理能力和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時也是為了完成企業相應的運營目標。因此可以看出,內部控制和企業的內部審計是相輔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進的關系。其具體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內部審計是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一項重要的手段,企業在施行內部控制工作時,不能忽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促進作用,另外,內部審計工作的切實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內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創新;其二,內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進行內部審計時的基礎和保障。一個科學、完備的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地為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制度、機構以及人員基礎,其可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平穩、高效地運行,反之則會導致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運行不暢或缺失,對公司整體運營造成巨大影響。
三、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
目前國際經濟正在從第三次經濟危機中逐漸恢復,因此各行各業的發展也在向著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石油企業作為世界經濟中的支柱類企業之一,其在現階段需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滿足公司外部和內部的監管要求,促進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發展,實現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機械能源之一,我國從建國初期便已經開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現在的石油企業內部員工很好的繼承了老一輩石油工作者艱苦奮斗、堅韌不拔的優良傳統,并且在新時代的發展下培養出了良好的創新意識和發展觀念。同時當代的石油公司審計人員對于石油企業的運轉、經營以及生產等情況的熟悉程度均要超過以往,其對我國石油的實際情況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對公司運營成本控制工作較好。但目前我國石油公司的審計人員還是存在著一些不足的方面,在進行工作時由于公司內部利益關系,使得審計工作的客觀性以及獨立性有所降低,同時優秀的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明顯不足,人員數量亟待補充。另外審計人員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會降低審計預算,這也就使得審計工作整體涵蓋率下降,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外部環境現狀。
在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企業經營者所重視,這也就使得內部審計工作在石油公司內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時,金融危機的到來也使得石油公司對于內部管理的力度逐漸加強,現在雖然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但各企業管理層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力度還沒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發達的信息網絡系統也使得石油公司對各資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質上的提升,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已經逐漸向著世界級的水準邁進。但目前國際原油價格正處在波動狀態,美國對俄羅斯的制裁等政策對原油價格影響較大,這在給石油公司提供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風險。但我國目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中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還沒有到達應付這種情況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對審計制度的完善。
四、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
內部審計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動態性、開放性以及協同性。由于目前我國石油企業應該選擇的發展策略為增長型策略,因此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則。強化企業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標的實施;其次是增強動態性原則。讓企業內部審計機制滲透到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項活動中去,進而推動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動態化,使得相關工作脫離靜止狀態,多點結合,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第三是提升開發性原則。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本身就是一個開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單純財務管理的范圍之內,應該將內部和外部的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為石油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礎條件,使得審計工作向著開放性方向發展;其四是完善協同性原則。將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部門進行合理整合,摒棄過去部門獨立的經營理念,加強各部門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門合作機會,這樣才能夠實現公司內部信息交流,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進展。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具體策略。
結合審計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則,筆者提出了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幾點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資的審計、完善經營成本的審計、強化產品質量的審計、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應變速度、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信息化發展進程、推動公司審計工作的協調發展[7]。
五、結語。
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內部控制機制,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F階段,我國石油企業正處于不斷發展上升的階段,因此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深化內部審計機制,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對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與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進一步促進我國石油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石油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鐘志華單位:青海油田天然氣開發公司審計監察科。
內部審計制度
伴隨商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幾經變遷,從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的行政領導負責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業銀行時期的行長領導下的總稽核負責制、總稽核向法人代表負責制等兩次較大的體制轉型,目前,正朝著董事會領導下的一級內審體制努力。應該說,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變遷歷史,就是一個以提高審計工作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核心,內部審計由依附于同級行轉向一個獨立、專業、垂直運作、向董事會負責的體制演變歷史。但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體制尚處于轉型過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而言,國有商業銀行面臨以下約束:
(一)成本約束。
內部審計要考慮運作成本,當一項制度運作成本大于運作收益的時候,就失去了建立這項制度的意義。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融跨國銀行和社區銀行功能于一體,經營規模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服務層次龐雜,導致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審計業務量較大。以審計人員數量為例,盡管在信息技術幫助下內審技術有了較大進步,但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各自擁有一支數量龐大且監管部門仍認為數量不足的審計隊伍。按審計人員占員工總數的!q計算,每家銀行內審人員平均有,"""人左右,有的行已超過%萬人。如果將這支隊伍直接交由總行內審部門管理,先不說他們在行際間調度、專業分工和審計任務分配等活動安排(其實這些工作更難操作),僅他們的晉升、子女就學、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訓等就是一個巨大的壓力,管理成本將會很高,操作難度太大。而國外銀行如花旗銀行的內審隊伍僅有&""人,大概只有我國四家銀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運作相對容易,成本也較低。
(二)組織架構約束。
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次多,委托———代理鏈條較長,很多分支行行長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擔有一定的機構管理職能。如此縱深的機構層次使一級審計體制很難與其配套。盡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管理技術進步推動了組織機構的扁平化,但對大型公司來講,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制約,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級分行為例,一級分行要管理二級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三到四個層次,這使一級分行行長從客觀上需要一支轄內內審隊伍,他本人對內審組織產生了需求,從而在客觀上限制了一級內審體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內審局’內控合規部”體制就類似于一個兩級法人制度下的內審組織制度,對總行來講,內審局是垂直獨立的,歸董事會領導;對一級分行來講,內控合規部是垂直的,歸分行行長領導。
(三)權利配置約束。
國外銀行大多實行“大總行、大部門、小分行”的架構,總行集權程度較高,許多業務集中在總行職能部門,分行權限較小,職能單一,多數分行只是一個營銷中心,分行行長主要負責協調工作。與此相反,我國商業銀行采用“塊塊強、條條弱”的權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權限比較大,分支行作為成本、利潤、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中心,是事實上的經營主體、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功能完備的組織主體和具有相對獨立行為能力的經營主體。分支行行長作為“封疆大吏”,在組織和協調資源、開拓市場、管理風險等方面發揮著較大的作用。這種狀況使得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過多地分布于組織層次較低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迫使審計人員等審計資源向這些單位配置。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人員集中于二級分行而難以集中到總行和一級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項約束條件均不是通過商業銀行自身努力所能解決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其中有些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有關,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較小。如由“弱總行、強分行”轉向“強總行、弱分行”,即從所謂“塊塊”管理為主轉向“條條”管理為主,先拋開這種變化對銀行內部穩定造成的巨大沖擊不說,還要取決于各級政府職能轉換進程,客戶和項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銀行敢削分行的權?如果不考慮這些約束條件,一味追求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要么付出極高的接軌成本,要么事與愿違,事倍功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審計體制應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斷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更要立足于國情行情,循序漸進,對癥下藥。而且,內部審計制度的內涵十分豐富,不要只盯著獨立審計組織體系的建設,要兼顧內審制度自身各組成部分和相關配套機制的建設,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從現代股份公司治理實踐看,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最重要的專業委員會之一,是改善董事會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團董事會設有執行、審計、人事與薪酬、治理與提名、公共事務等五個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地位僅次于執行委員會,具體負責集團資產保護、合法合規情況和財務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員全部由通曉公司財務的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每年開會次數平均%"次左右,其主席津貼比其他委員會主席每年多%萬美元。
在我國,受銀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國法制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狀況約束,可以預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將是一個漸進且不斷改善的過程。從目前四家銀行的進展情況來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工行、農行建立了行長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會體制過渡,雖然兩行已經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還必須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應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制衡機制為目標,圍繞提高董事會自身治理水平和獨立性,明確劃分董事會和管理層各自的權責以及相應的運作規則,為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創造條件;二是制定符合審計委員會制度內在要求的《審計委員會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使命、成員、職責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運作;三是從獨立性、個人資歷和專業素質等方面,選擇合格的審計委員會組成人員。筆者贊賞中、建兩行從境外引入獨立董事作為內審委員會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為境外專業人士專業經驗豐富,引入他們可以在短期內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為“外人”,沒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種人情關系干擾,比較客觀,獨立性較強,發生共謀問題的概率較低。
內部審計并不意味著內審工作全部由銀行內部人員來承擔,除內部人員外,還可以采取選擇合作伙伴、外包等兩種方式。對電子銀行、銀行卡、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技術色彩較濃且發展比較快的領域,通過聘請有關專家,借助他們豐富的審計經驗和專業知識,既可以提高審計結果的可信度,又可以節省審計人員培訓成本和時間;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投資銀行等新興業務,通過支付審計費的方式外包給專業審計機構,既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也有利于銀行學到新技術和最佳操作實務。對商業銀行來說,任何一種審計組織方式均有利有弊,關鍵是要擺正心態,尊重分工,克服內部審計人員包攬一切的做法,對不同的審計項目,區別對待,采取較合適的審計組織方式。
(三)建立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
審計工作自身也應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和透明化,以便于決策層、各分支機構、各業務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監管部門了解和監督評價,鞭策內審部門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面對同一審計對象和同樣的事實,按照制度化的審計程序和判斷標準,不管誰來審計都會得出同樣的結論,不因審計人員偏見和個人感情影響而歪曲事實并得出很難令被審計對象信服的審計結論,以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樹立并不斷提高審計部門的聲譽。應加強內部審計基礎制度建設,形成一整套包括內審工作原則、計劃、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考核評價等制度和實施細則體系,使每一個審計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作支撐。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隨意性,維護審計工作的嚴肅性,規范內審行為。
(四)建立職業化的審計師隊伍。
目前,國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已經走上職業化發展道路,審計人員基本上全由職業審計師組成,并建立了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內審工作的機制。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屬于“冷門”專業,內審部門作為“清水的衙門”,控制權收益很低,貨幣化收益與其他專業部門一樣,從而導致對專業審計人才留不住、引不來,這主要與商業銀行重規模擴張輕風險控制的發展模式、內部審計部門職能定位過低、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因素有關。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這些制約因素已經開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條件下,為提高內審質量,保障審計獨立性和客觀性,國有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及國內審計準則、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知識的職業審計師,可通過招聘、鼓勵員工參加專業資質考試’擴大內審隊伍中擁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注冊金融分析師等資質的人員比重。還可參照國外銀行做法’從業務部門引入客座審計師’及時學習、了解業務專業知識。同時,在改善內審人員激勵基礎上,應建立內審人員進入和退出制度,使審計人員結構與審計需要相符合,使審計工作成為一項人人仰慕的事業。
一是加強外部審計,以外部審計促內部審計。目前,對四大國有銀行的外部審計主要由國家審計署承擔,這種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難以公平反映各類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由民間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商業銀行外部審計職能已成為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內在要求。當前的關鍵有兩點:一方面,要加快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盡快提高我國獨立會計師的執業水平和市場信譽,提高中資中介機構審計服務供給能力;另一方面,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對商業銀行選擇的外部審計機構,監管部門從其執業水平和信譽角度考慮,應擁有否決權,要嚴厲懲處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勾結、串謀行為,使中介機構將取得對商業銀行的審計資格作為體現其競爭能力的重要標志。
二是要處理好內部審計、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關系。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報告應報送監管部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必須經監管部門核準并備案。外部審計機構應主動與監管部門溝通,審計報告要提交監管部門,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匯報,否則,審計機構將失去審計資格,銀行高層也應受到相應處罰。同時,內部審計、外部審計還可就監管政策向監管部門提出調整或完善建議,以實現三者互動。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每年對全局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由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負責,抽調本單位熟悉財會工作的人員組成內審組進行審計。內審采取自查和調賬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四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的財務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賬薄設置是否健全合規,憑證手續是否完備,賬務處理是否符合財會制度規定。
(三)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應繳預算收入及其它費用、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應撥付資金是否有人為延誤現象,有無未經批準擅自撥款或截留挪用行為。
(四)賬戶設置及資金管理以及報銷、審批使用是否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泰興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
(五)財務執法管理是否到位,有無因玩忽職守導致資金流失現象發生。
第五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必須責令相關科室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將視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第六條內審工作結束,內審組應向局黨委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