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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保護管理畢業論文題目
西雙版納傣族傳統自然資源管理及其變化。
論環境倫理學的發展對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的影響。
論我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關于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思考。
論企業環境審計的開展。
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中的政府行為研究。
大湄公河流域合作開發與老撾的對策。
基于cvm的黃山旅游資源非使用價值評估研究。
生態整體主義視角下的自然資源權利體系研究。
交通立法的論文
就環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有“一元論”、“二元論”以及“多元論”等眾多主張和觀點。
持“一元論”者認為環境法的目的僅以保障人體健康為唯一目的。這種觀點在后來已不適應現代生態社會環境、思想發展等方面的需要,因而被拋棄。
“二元論”者認為環境法一方面應當注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保護,另一方面應當促進經濟發展。這樣的觀點均表達了美好的愿望,看似和諧統一。然而,在實踐中卻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比如生態保護與經濟增長的優先次序問題,再比如當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對立時如何進行價值選擇的問題等等。當經濟發展優先于生態保護時,必然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盲目追求短期、一時的經濟增長,使環境保護喪失地位,讓位于經濟發展,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主要是由于我們國家目前經濟正處于上升期,一切以發展為要,作為經濟競爭中的“理性人”,人們勢必會一切向“錢”看,而忽視了環境保護。而環境保護優先于經濟發展可能看似合理,因為環境保護在如今無疑是重要的,而經濟發展次于環境保護看似沒有必要,但實際上是強調作為經濟法的一部分,環境法應當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然而,環境保護優先于經濟發展的觀點實際是過于理想化的烏托邦。原因在于我國目前對于經濟發展期待無比迫切,這不可能孕育出一個能夠保障環境永恒優先于經濟的良好環境。很大程度上,環境優先于經濟發展的期待僅僅是一種的美好愿望,非放之實際而皆準。
“多元論”的支持者主張可持續發展,一方面需要協調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保障代際公平,在保障自己生存資源的條件下不侵犯后代子孫的利益。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法的具體目的分為五個方面: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是合理開發、利用和可持續利用環境資源,四是保障人體健康,五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于這五項目標,有的學者認為這五項屬于一個目的中的各個不同角度,它們之間既互相聯系,又互相補充,沒有必要區分主次;有些則將保護環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以及合理利用資源這三項視為環境法的任務,將保障健康、促進發展這兩項理解為目的;此外,還有一些主張應當將其分為最終目的、基本目的、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具體目的,而這五項則各自對應其中之一。
另外還有一些學者認為保護環境應當是環境法的唯一目的。這一觀點也存在過于理想化導致希望與實際現狀背離的問題。
而從國外的立法來看,美國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將環境立法的目標定為:首先,宣揚國家政策,以促進生產力和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其次,努力防止或減少對自然與生物圈的傷害并保護人類健康與福祉;再次,充分了解生態系統與自然資源對于國家的重要意義;最后,建立環保質量委員會。日本的《環境基本法》規定的目的包括普及環保理念、明確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法人和公民的義務、規定并推進環保政策、確保代際公平、造福人類。法國《環境法典》將環境立法的目的規定為:“對國家共同財富的妥善保護、開發利用、修繕恢復及良好關系到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既可以滿足當代人們對身體健康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危害未來的社會發展和人們的需求,既有助于促進國家持續發展?!钡聡董h境法典》草案規定立法目的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其他自然資源的可利用能力。環境保護的措施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健全?!眹猸h境法的立法目的多集中于:保護國民健康、維護生活環境、代際公平、明確公民和政府責任與義務。不難看出,國外《環境法》或者將環境保護、公民健康等理念立于獨占地位,或者即便出現了經濟發展的字眼,也更重視和強調環境生態保護。比較國外立法和我國的幾種學說,以“二元論”為核心的立法目的是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無疑是一種國際潮流。我國舊《環境法》將立法目的表述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存在的問題是:這確定了環境法的目的首先在于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其次才是經濟的發展。然而在實踐中,昆明滇池污染、松花江污染等一系列的負面消息表明《環境法》并未成為環境和資源的有利保障?!按龠M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表述成為了部分政府、企業犧牲環境而謀求利益的借口,這也導致執法人員一旦遇到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沖突的情況時,更容易傾向于經濟發展優先。此外,在舊《環境法》中也沒有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沒有體現代內公平、代際公平、種際公平、權利公平的理念。
然而,所幸的是,新《環境法》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杯h境與發展的關系主要有三種模式:只追求經濟增長而忽略化境、積極保護環境的零增長方式、可持續發展。無論是認為經濟發展優先還是支持“零增長的環境優先論”,都是以片面、孤立的眼光看待經濟與環境的關系。我們所面臨的并非一道選擇題,即選擇發展經濟還是保護環境,而是經濟發展帶給已經飽和了的環境資源的壓力與環境問題對未來發展的嚴重制約這二者的突出矛盾。要正確處理環境問題與資源發展的關系,必須做到“可持續發展”,包括生態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三者互相影響、互相制約。如今“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的一個發展戰略,這可能看似是一種政治口號,但是“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首先由挪威首位女首相布倫特蘭在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提出。這已經成為一種國際理念和潮流?!翱沙掷m”將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進行了平衡?!翱沙掷m發展”的概念已經被引入了我國的環境法。在實踐過程中的法律實踐者,包括經濟活動中的主體和執法者,都應當注意到這一重大改觀,既要防止再以經濟社會發展為借口破壞環境的問題,充分考慮到環境資源承載力,不以破壞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的發展,又要注意到在環境法立法目的中,環境優先并非一枝獨秀、絕對優先。在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思路和基礎上,以保護公民健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要,才是環境法的目的所在。
略論經濟立法權論文
c.黨代會。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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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定立法權主要包括:(1)制定和變動法律權;(2)解釋憲法和法律權;(3)立法監督權;(4)其他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就是運用這四方面立法權,在它們所能調整的范圍內進行立法的活動。
(一)制定和變動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方面的權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那里所謂“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國人大有權制定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和其他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二,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這是一項十分重大的立法權,但它只能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只能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而不能進行全面的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補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較為充分地行使了這方面的權力,制定和變動了相當數量的法律,為完備中國法的體系和建設中國法制作出顯著的成就。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同行使之前,無權制定和變動法律,那時全國人大是唯一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1982年憲法對此作出重大改變是由國情決定的。中國人口極其眾多,有56個民族和多個縣,各地區、各民族、各階層、各政黨、各方面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數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數多,開會議事就不方便。同時,由于代表來自各個方面,有勞動模范,有英雄人物,有科學家,有藝術家,有運動員,還有華僑代表等,而且不脫產,不象西方國家議員那樣實行專職制。因此,全國人大難以成為經常性的工作機構。這就在必須程度上影響全國人大適應形勢需要及時制定法律。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制度,就彌補了以上不足。因為,人大常委會是經常性的工作機構,人數較適當,開會、議事較方便;它又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代表各個方面,因此能反映全國人大的廣泛性的特點,適合國情。
(二)立法監督。
根據憲法第67、100、116條和立法法第85、86、87、88條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行使以下立法監督權:
其一,與監督憲法實施相聯的立法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憲法實施,自然包括監督其他立法主體的立法行為是否違憲。
其二,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撤銷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撤銷制度是現行中國立法體制中反映各種立法權關系的一個重要制度。它能夠使國家立法權對其他立法權、高層次立法權對低層次立法權的領導關系、主從關系得到保障。
其三,裁決法律之間的沖突。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個性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其四,理解有關立法主體的立法備案權和批準有關規范性法文件權。憲法和有關憲法性法律規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立法法補充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均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制定的規范性法文件,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提出備案要求,也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既有權理解備案,就能夠進行監督;既有權批準,更能夠監督。
(三)解釋憲法和法律。
根據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2)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狀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解釋憲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實施憲法和法律。但解釋憲法和法律本身則屬于立法范疇,透過解釋憲法和法律產生的文件,分別為憲法性文件和法律性文件,是憲法和法律的組成部分。在西方,解釋憲法權通常并不屬于議會。在中國,將這一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顯示了中國最高國家機關在權限劃分問題上有自己的特色,證明了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的性質和地位。解釋法律,包括解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兩者的法律。解釋憲法和法律是一項很大的立法權。這種權力的行使,應當貼合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應當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確定的基本制度。
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其他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制度的框架包括下列要素:
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對必須范圍的事項進行解釋。1954年憲法首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的制度。195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法律解釋問題的決議》,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限范圍予以規定。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盡管條文和資料都很少,但都保留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這一制度。1982年憲法所確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有24項,其中第四項便是解釋法律的職權。到了3月透過的立法法,更是專門以第42條規定了以上所引述的制度。
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應當遵循一些基本程序。一是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立法法第43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能夠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三是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委會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四是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透過。五是法律解釋由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其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立法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能夠行使全國人大授予的立法權。自50年代起全國人大多次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80年代初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和公布《民事訴訟法(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日漸發展和中國在國際舞臺上的作用日漸增大,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一權力的好處也日漸增大。
略論經濟立法權論文
如果僅從字面理解,經濟法立法權即關于經濟法的立法權,但是,倘若進行深入分析,就可發現經濟法立法權蘊含著豐富、深刻的內容。而要正確認識經濟法立法權,首先應該從經濟法立法的概念入手。
由于目前理論界對經濟法立法的認識存在一定誤區,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經濟法立法權的準確把握。
我國理論上至今尚未嚴格區分“經濟立法”/經濟法立法”,把兩者直接或間接簡單混同,替代使用或模糊使用,而沒有注意到兩者存在的區別,人們往往在使用本來意義上的“經濟法立法”時,也以“經濟立法”來替代之,反之亦然。筆者認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立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術語,兩者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區別:首先,從字面解釋上看,“經濟立法”既可指為了調整經濟關系而進行的一切立法活動,也可與“經濟的立法”等同,指關于調整經濟關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經濟法立法”從動態上看是指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進行的專門性立法活動,從靜態上看是指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通過立法活動形成的各種經濟法律、法規淵源。簡言之,經濟法立法指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用以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立法活動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其次,從產生階段看,經濟立法產生時間遠遠早干經濟法立法產生時間。經濟立法作為國家關于經濟方面的立法,始自于國家和法的產生,即自從有了國家和法之后,就有了國家關于經濟關系方面的立法,最早時期的經濟立法在內容上只是整個立法內容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淵源上與調整其他社會關系的法都處于“諸法合體”狀態,并不是特指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現代,“經濟立法”仍泛指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所有具有綜合性特點的立法表現形式?!敖洕⒎ǖ木C合性,是由它包括大量屬于不同法律部門的立法,包括調整經濟活動的一切規范這種情況所決定的。無論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還是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訴訟法等,只要其中含有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的,都應屬于“經濟立法”的范疇,因此,“作為綜合性立法來說,經濟立法是各個部門法規范的某種聚合和聯合,這些規范仍保持部門法規范的特點和性質?!倍医洕⒎ㄊ冀K伴隨著階級社會的整個進程,只要存在著階級和國家,就會存在國家用于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立法。而經濟法立法是在社會發展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后,基干國家宏觀經濟意志化的需要,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管理的目的,作為國家干預、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法律手段逐漸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因此,經濟法立法就是在特定的社會階段由家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進行的立法活動的總稱,再次,從調整對象和邏輯上說,經濟立法是關于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立法體系的總和,而經濟法立法是關于調整一定范圍經濟關系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宏觀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的部門法立法。故經濟立法是包容經濟法立法的屬概念,經濟法立法是包容于經濟立法的種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經濟立法具有更為寬廣的外延。它除包含經濟法立法的內容之外,還包括以其他部門法形式體現的調整有關經濟關系的內容。最后,從立法目的上看,經濟立法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經濟立法調整各種經濟關系,不同部門法和憲法中基于對相關經濟關系進行調整而規定的經濟立法內容的目的各不相同。而經濟法立法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即為了實現政府對宏觀經濟關系的干預、管理,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綜上可見,“經濟立法”與“經濟法立法”l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為了正確認識經濟法立法權,避免產生歧義,應該把兩者嚴格區分開來。這是精確把握經濟法立法權概念的前提。
在對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立法做出比較清楚的分析后,并以此作為界定經濟法立法權的邏輯起點,就不難看出,經濟立法權與經濟法立法權雖有密切聯系,但又不能混淆。經濟立法權指進行一切有關經濟關系方面的立法權的總稱,而經濟法立法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包含于經濟立法權之中。
[1][2][3]。
略論經濟立法權論文
「摘要」內容提要:我國現行憲法和及其相關法明文規定了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方式保留其固有的國家立法權、提回其授出的國家立法權和提取其他立法權由其行使的行為,即本文所概括的國家立法權提留。此概念和國家立法權分配相結合能夠全面描述我國國家立法權的運行機制,反映我國立法體制的本質。
「關鍵詞」國家立法權,國家立法權提留,立法體制。
前言:憲法和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結合立法法的規定,國家立法權[1]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3、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立法權。4、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十項專屬國家立法權中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是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其余為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此類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國務院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并且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現行憲法和立法法通過以上規定,從以下五個方面限制了行政法規制定權:1、保留絕對專屬國家立法權,除國家權力機關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國務院也無權就此事項制定行政法規。2、雖然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將相對專屬國家立法權授權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權在法定情形下提回對該事項的立法權,且國務院負有及時提請國家權力機關提回的義務。3、國家權力機關認為應當由其制定法律的事項,即使在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十八項職權范圍內,也有權將其提取,作為國家立法權行使。4、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保護國家立法權不受侵犯。5、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通過修改、解釋憲法,提取原由國務院行使的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大國家立法權的范圍。
通說認為這是國家立法權對行政法規制定權的限制,但是,在我國立法體制內,從國家立法權的運行來看,卻是國家立法權的保留、提回和提取。筆者試將其概括為國家立法權提留。
二、國家立法權提留的涵義。
有的主權性權力?!癧2]筆者無意界定立法權是什么,僅參考此廣義的立法權說界定國家立法權,認為國家立法權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生成、變更、廢止法,決定法的表現形式和法的內容是否有效的國家權力。
[1][2]。
立法法的品性
???法制日報7月2日。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這些,都只是我們在應然意義上進行。
的表述。事實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狀態經常存在,甚至成為。
民主和法治發展的障礙也不是不可能。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問題。
如果是民主與法治的立法,就會有好的法律―――良法據此而得以。
產生;如果是專制與人治的立法,就會有壞的法律―――惡法據此而。
得以產生。立法的良善,制約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與法治,
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了保證立法的良性,就必須對立法進行民。
主與法治的調控,這也許是立法法得以產生的初衷。這并不意味著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應有的品性,還需要我們在制定。
立法法時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說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須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這一說未見先論,但恐怕也還不是謬論。
來論述,都不可否認,立法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是國家權力的構。
成部分與實現方式。立法作為一種權力的體現和運作過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種脫離民主的傾向與可能。立法法的一個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證各種立法的民主性質?,F在我國的第一部立法法產生了,對于立法。
的民主性質也作出了重要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如何被貫徹實施還特。
別值得我們去思考。立法法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權限的劃分來進行國家。
權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項權力對人民的忠誠顯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過立法與立法沖突的協調來解決權力與權力。
之間的沖突,維護正常的權力構架與權力關系,這對于保證權力的民。
主性質具有特別的意義。一個法律、法規乃至規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質也體現著一定的民主性質。擅自擴大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會反對,就應當宣布其為非。
法而無效。人民在選舉立法機關之后,實際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權委托。
給了立法機關。立法機關一旦背離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難以修正,
而且還將受害于惡法。因此,用立法法來保障立法機關及其對于人民。
的忠誠―――保障民主,制約立法權,防止立法權的濫用,不能不被。
認為是一大建樹。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治。
在專制統治下,在人治條件下,法都還是存在的,而且甚至還發。
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也就說明,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創制立法。
法的目的顯然不在于允許專制與人治,更不是要推行專制與人治,而。
恰恰相反,她要排拒專制與人治。法治的重要特征是保障人權,制約。
權力。立法法應當擔負起的責任也至少包括著保障人權、制約權力的。
兩個方面。立法者在最終的主體意義上或許是人民,而在直接的意義。
上都只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個人。因此對于立法權的制約就。
成為了權力制約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也成為了法治對于立法法的要求。
如果說,司法的不公正主要是以個案的方式存在,立法的不公正則。
都是以普遍的方式存在的。人民可以用種種方式來對抗司法專橫,甚。
至有時可以用合法的方式來對抗司法專橫,但是卻很少有辦法對付立。
法的專橫,更難用合法的方式來對付立法的專橫。立法法的惡性遠比。
某個法律法規的惡性危害嚴重,因此,立法法的價值也就凸現了出來。
沒有良好的立法法就不會有良好的立法權惟此,立法的法治品性。
就沒有制度的保障。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成為立法的民主與法治,這樣最終才能。
保證立法良性化的存在與發展。立法法已經頒布了,她本身也還有需。
要在實踐中總結完善的問題。但是她的被實施卻是一個更為急迫的問。
題。“紙上得來終覺淺,事非經過不知難”。在立法法尚未制定之前,
我們的任務是如何制定一個盡可能完善的立法法,一旦立法法制定出。
來,我們的使命就應當轉化為如何貫徹立法法,并使立法法永遠具有。
其應有的品性―――民主與法治。立法法的品性體現在立法法的條文。
里,更體現在立法法被貫徹實施的行動中。只要立法法關于民主與法。
治的品性沒有失落并能始終擁有,立法法就沒有失去她的本質和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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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科學游戲中如何利用好農村自然資源論文
學前兒童以模仿和想象,通過扮演角色,創造性地反映現實生活的一種游戲。角色游戲是幼兒自然游戲的一種,是幼兒期特有的游戲,它全面反映了游戲的特點。它來源于生活,孩子們耳濡目染。角色游戲能讓幼兒體驗到互相和交往的樂趣,學習交往的技能,幫助他們建立良好的伙伴關系和對家庭的認知能力。教師聰明有效的指導引導、豐富幼兒行為的一種行為。在小班角色游戲中不理解角色的定義,會對角色游戲的質量產生很大的影響,結合小班年齡特點和角色游戲的固有特點,加上教師的有效指導和教師對相關知識的學習,會大大加強幼兒的發展。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方法。
1.觀察法.2.行動研究法.3.經驗總結法。
(三)問題。
1.相關理論知識不清楚。
2.研究思路受限。
(四)解決辦法。
1.通過自身的實習經驗與相關的文獻研究,解決師幼互動中存在的客觀問題并進行理論的分析和探討。
2.通過導師的指導和大量資料查閱,研究方法和手段得到豐富,研究素材得到擴充,為順利完成本論文提供了保證。
三、小幼兒個案研究。
為了研究的更準確、真實、更具有說服力,我觀察了小班幼兒“樂樂”在角色游戲中的行為和表現,并通過三個案例來綜合分析,研究。
(一)第一份觀察記錄。
觀察記錄:樂樂和君君在娃娃家游戲,這時候聽到了有哭聲,我趕緊走過去看發生了什么,我走上前問“樂樂,你怎么哭啦?”、“她搶我的煤氣灶?!睒窐分钢败罢f?!败败澳銥槭裁匆退麚寲|西呀?”我問道、“他不把煤氣灶給我燒菜呀!”、“娃娃家里的每一樣物品都屬于娃娃家,進來的小朋友都要遵守娃娃家的規則,你們都想用煤氣灶,可以君君用一會之后,樂樂再用。并且你們可以一起做飯啊,分工合作,兩個人一起也會做了比較快是不是?再說爸爸媽媽他們在家的時候你看見過他們爭奪一個煤氣灶嗎?”“沒有”“所以啊我們都互相謙讓一點,你們也不希望爸爸媽媽吵架是不是,所以你們也不能吵架啊?!彼麄儌z聽了以后使勁地點了點頭。
結論分析:剛剛進入幼兒園的小朋友對角色游戲充滿了好奇,這種既熟悉又不太清楚的游戲他們非常喜歡又能跟現實聯系起來。他對于“爸爸、媽媽”的角色十分感興趣,爭著搶著扮演“爸爸媽媽”但對游戲不了解,也不清楚要怎么玩,便會出現爭搶一樣娃娃家用具的情況,并且玩著玩著就忘記了自己的角色,只想要模仿爸爸媽媽在家時的狀態去使用娃娃家的用具。
通過這份觀察記錄我發現了小班幼兒在進行角色游戲時產生的問題:
1.小班幼兒不能遵守游戲規則,有秩序的進行角色游戲,出現了爭搶角色游戲玩具的現象。
2.小班幼兒的社會經驗不足,無法分辨爸爸媽媽的角色定義。
3.小班幼兒對角色游戲還處在擺放玩具上,不知如何進行角色扮演。
針對這些問題要求教師在角色游戲開始先講清楚角色游戲的規則和游戲中角色的定義通過多次的告知游戲的玩法,更能清楚的讓幼兒知道游戲的玩法,為之后的游戲做一個良好的鋪墊。明確角色游戲的意義以便更好的進行游戲,增加社會經驗和社會交往,明確角色定義。教師隨時指導幼兒進行游戲,適時的插入,注重安全教育的引導。
(二)第二份觀察記錄。
觀察記錄:這次角色游戲的主角是君君和樂樂,君君媽媽抱起了娃娃床上的小寶寶,邊哄小寶寶邊整理床鋪,哥哥樂樂在一旁協助、幫忙。“我是媽媽,你是哥哥,媽媽給寶寶喂奶,你到廚房里幫幫忙做飯好嗎?”媽媽君君對哥哥樂樂說?!翱墒俏也粫鲲埌?,在家里都是媽媽做飯的?!备绺鐦窐凤@然很不愿意。媽媽說:“可是我現在沒有時間啊,我在給寶寶喂奶,一會寶寶吃完飯就要去上幼兒園了,要不來不及了”“那等爸爸回來燒嘛!(扮演‘爸爸’的孩子正好去吃餅干了)。”我上去參與他們的游戲:“我來做客啦!好餓呀!”。媽媽和哥哥剛開始不知所措,愣了一會,然后哥哥靈機一動請我進屋坐,還給我拿了一個小凳子,媽媽也開始熱情起來,拿了一些水果和蔬菜要請我吃,還悄悄告訴我:這些都是假的不能真吃的。我笑著做了一個假裝吃的動作:“啊嗚啊嗚。”大家都開心的笑了。
結論分析:這個年齡階段的孩子最善于模仿承認,看慣了爸爸媽媽在家里的樣子,學著樣子進行娃娃家的游戲。知道媽媽是燒飯的,哥哥可以從旁協助,但當媽媽提出讓哥哥燒飯時,哥哥表現出不樂意的表現,產生了沖突,使游戲進入僵持階段,這個時候教師適時的介入,解決了沖突,幼兒立刻進入角色狀態開始招呼客人。
總結:通過這份觀察記錄可以看出教師適時的介入會緩解幼兒因為某種原因無法繼續進行游戲的尷尬,解決了游戲中的問題。但教師也應告訴幼兒不可以讓小孩子進入廚房燒菜,燒菜是大人的事,也就是爸爸媽媽。在出現問題時教師及時做出指導,說出其中的`問題,用反問的形式,讓幼兒回答,比直接告知更容易讓幼兒明白和記憶。
四、小結與建議。
(一)小結。
1.環境創設豐富性,完整性。
可以放置一些復雜的游戲玩具,比如需要合作完成的,以此增加團隊的合作能力,增強幼兒心中的團隊意識,合作意識。環境創設需要安全,這個年齡階段的幼兒會下意識的把游戲玩具放入口中。盡可能的投放多的游戲道具,豐富幼兒的游戲環境,接觸更多的現實生活,增強幼兒的社會性。
2.幼兒之間的矛盾。
這個年齡階段的幼兒自我意識過強,占有欲也極強,并且喜歡玩別人手里的玩具,總覺得別人的好玩,這就會造成沖突,教師要從中調解,告知是非對錯,什么是對的什么是不對的。
3.幼兒的自我意識和直覺行動思維特點,注意力不穩定。善于模仿現實生活的經驗。
(二)建議。
1.關注游戲中的同伴互動,拓寬觀察視野。
對學齡前幼兒來說,對于兒童社會適應能力的發展來說,同伴交往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過兒童與成人的交往。角色游戲活動是幼兒社會性發展的良好載體,因此教師應加強對幼兒同伴互動的觀察記錄,了解幼兒之間多種互動的方式,拓寬觀察的視野和認識,及時發現幼兒在社會交往中出現的長處與問題。
2.教師要正確引導幼兒的興趣。
角色游戲能夠極大地激發大班出幼兒對事物的興趣,愛玩游戲本來就是孩子們的天性。幼兒教師最重要的是對他們這種興趣要正確的引導,使幼兒具有初步的社會生活經驗和知識經驗,有參與游戲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交往、樂于合作。
3.善于總結。
游戲結束后,教師要善于對游戲做出總結,對游戲中優秀的行為表現做出有效表揚,并且和幼兒一起回顧游戲中出現的問題,討論解決方案,讓幼兒找到自信,體會快樂,豐富生活經驗,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文勝利.中國高等教育全球化的現狀和對策[j].中國高等教育,2014,01:8-17.
[2]白燕.幼兒父母教養方式調查報告[d].華中師范大學,2015.
自然資源價值的勞動價值論解析論文
摘要:
自然資源是商品生產和經濟發展的基本要素,對自然資源價值的認識、開發和利用,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快速、協調、可持續發展。本文對自然資源的價值問題的認識,基于自然科學技術的進步與唯物辯證法的發展的基礎,對自然資源價值進一步分析。提出自然資源具有哲學意義上的價值,并對哲學上的價值理念與自然科學的融合做出分析。
早在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私有制的形成,為天然產物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創造了條件,人們開始意識到自然物質是“資財的源泉”,從而形成自然資源的概念。
《辭?!钒炎匀毁Y源的定義為:天然存在并有利用價值的自然物,如土壤、礦藏、水利、生物、氣候、海洋等資源,是生產的原料來源,也稱之為“資財之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給自然資源的定義是:在一定的時間和技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稱?!洞笥倏迫珪钒炎匀毁Y源定義為:人類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及生成這些成分的源泉的環境和功能。于光遠把自然資源定義為:自然界天然存在、未經人類加工的資源,如土地、水、生物、能量和礦物等。
基于研究領域和研究角度的差別,自然資源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自然資源是指在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自然界里對人類有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自然環境中與人類社會發展有關的,能被利用來產生使用價值并影響勞動生產率的自然諸要素的總稱。自然資源從本質上來說是自然環境與人類社會相互作用的一種價值判斷,是人類生存的自然基礎,是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是以人類利用為標準的。
狹義自然資源則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實體性資源,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或生態價值,并能提高人們當前或可預見未來生存質量的天然物質和自然能量的總和。其關鍵與核心在于“能夠產生價值”。
價值理論在整個社會科學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幾乎所有社會科學都與價值理論存在著或多或少的聯系。目前,在價值問題上主要存在著兩種認識:一是認為價值是隨著人類的出現而出現的,是由人類的主觀意識來決定的。另一是認為價值一種超現實的規范或理想,事物有無價值在于觀念體系的邏輯規定。根據自然資源的.不同分類,抽象出其本身的特點,對自然資源的價值可以列出如下的特殊性:
自然資源價值的延展性體現在自然資源不僅是人類物質文明的基礎,同時也是人類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的物質基礎,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人類不斷發展和完善對自然資源的認識,由完全經濟意義上的價值取向,逐漸拓展到倫理價值、文化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等方面。
自然資源價值的時間性,包括自然資源用途的時間變化,以及自然資源未來的發展在價值上的體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對自然資源需求增加,使得單位自然資源滿足人們需要的功能越來越大,單位自然資源的價值體現也越來越大,這就是自然資源在時間上的分配及其可用性在價值上的體現。
“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就是人類對自然資源整體性的認識。自然資源是環境的構成要素,自然資源之間的互相聯系不是機械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通過物質和能量的交換及相互轉化共存共榮。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社會價值是統一可分割的整體,經濟價值的不斷開發必然引起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的流失和缺損。自然資源的整體性,決定了三種價值的不可分割性,取用任何一種價值的同時可能甚至必然造成其它價值的流失和毀滅。
自然資源價值內容的多樣性體現在,自然資源的價值可以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可直接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換,體現的是直接經濟價值。二是雖不能直接在市場上進行交換,卻具有間接價值。三是那部分能滿足人類精神文化和道德需求的資源價值,體現的是文化價值。自然資源產品作為特殊的商品,除了顯而易見的經濟價值外,其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往往只具備公共物品的屬性,體現的是信息和服務功能。
一方面,自然資源在地區分布上具有差異性,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地質特征致使自然資源在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豐度,因此不同地區對同一資源的消耗在損失補償上具有差異;另一方面,相同的自然資源在不同區域具有不同的可利用方式、程度和環境效應,因而價值體現也不相同。
自然資源是全社會、全人類共有的財富,其中的相當一部分,原則上不能限制任何人享用。因此,自然資源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多數自然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其外部效應也多轉嫁于社會。人們對自然資源價值的認識水平,對環境保護的關心和重視程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們的自身素質、社會氛圍、受教育程度等社會因素有關。涉及到未來自然資源的利用、子孫后代的利益等問題大多屬于社會公共產品的范疇,因此自然資源價值具有社會屬性。
哲學的研究不是為了直接改造具體的客體,哲學是通過改造我們的主觀需要,來改造客體的。從哲學的角度,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的價值,主客體之間存在著認識關系、實踐關系和價值關系。價值是主客體相互作用過程中客體對主體的效應,最終體現在對于人的生存與發展方面的“肯定或否定”,體現為一種人與社會的和諧。在商品經濟時代,雖然自然資源產品具有商品性質,但卻不能完全簡單地用一般的價值理論分析自然資源價值。要從哲學的角度出發,根據哲學中對價值的解釋,結合現代科學的發展,來理解自然資源的價值。
(一)從自然科學的進步和唯物辯證法的角度理解價值理論。
自然科學作為知識體系,總要求助于一定的理論思維形式;哲學作為世界觀和方法論,又總是不斷地從自然科學中吸取營養,隨著科學的發展而發展。于是,自然科學的新發展,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對人類的生活習慣和思維方式也產生很大影響。當自然科學取得全面的發展時,唯物辯證法的形式和內容也會發生變化,它在各個科學領域中的表現形式也隨著變化。
人類的歷史進程就是自然界的物質系統、生物系統、社會系統在現實中自身作用、相互作用、共同作用的過程。人類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是一個實踐的過程,存在著主客體相互作用,人類根據自身需要,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并且使其成為產品或者服務的一個組成部分,或為生產產品和服務提供條件。自然資源作為一種具有使用價值的物,反映了其作為一種客體對人類的滿足和效用,這也正是哲學角度上自然資源價值的普遍意義。
現代科學研究表明,宇宙間萬物是運動的,在物質的一切屬性中,運動是最基本的屬性。物質的運動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每一個具體的物質運動形式,都存在相應的能量形式,當運動形式不同時,可以相互描述和比較的物質運動特性的物理量就是能量,可以說,能量特性是一切運動著的物質的共同特性。由于任何物質之間的能量傳遞和能量變換,都遵循著“能量守恒定律”,不管物質之間怎么相互作用,總的能量不會發生變化,故可認為宇宙總的物質運動規模不變。
我們生活的地球,是一個相對孤立的非孤立物質系統。一方面,作為一個相對的孤立系統,其內部發生的過程,包括人類的價值增殖過程,即不斷地耗損自然能量;另一方面則是地球與太陽等宇宙天體的能量交換中,得到能量的增量補充。實際上,地球資源的再生,其大部分能量正是源于這種系統外能量的增量。生物是一種典型的耗散結構,人類是一種高度發達的耗散結構。人類相對于地球則是一個非孤立系統,其全部價值增殖的基礎,均來自于其外部的自然世界中之能量補充的獲得。
自然資源是自然系統轉換、貯存太陽能的一切資源;人的智能具有最高能量的能級,人智慧的創造和應用,對價值創造系統的能量,具有最大的反饋調控作用。自然資源與人類的相互作用,使自然物質經過形式變化,被加工轉化為人化自然。對于人化自然的價值來說,其實質就是主體客體化與客體主體化的統一。能量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看,代表社會財富創造與積累的本質。人類社會通過各種能量轉換獲取不同性質的能量,來支撐社會的存在與發展,這其實也就是人類社會價值的深層次內涵。
參考文獻:
西安: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略論經濟立法權論文
如果僅從字面理解,經濟法立法權即關于經濟法的立法權,但是,倘若進行深入分析,就可發現經濟法立法權蘊含著豐富、深刻的內容。而要正確認識經濟法立法權,首先應該從經濟法立法的概念入手。
由于目前理論界對經濟法立法的認識存在一定誤區,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經濟法立法權的準確把握。
我國理論上至今尚未嚴格區分“經濟立法”/經濟法立法”,把兩者直接或間接簡單混同,替代使用或模糊使用,而沒有注意到兩者存在的區別,人們往往在使用本來意義上的“經濟法立法”時,也以“經濟立法”來替代之,反之亦然。筆者認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立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術語,兩者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首先,從字面解釋上看,“經濟立法”既可指為了調整經濟關系而進行的一切立法活動,也可與“經濟的立法”等同,指關于調整經濟關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經濟法立法”從動態上看是指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進行的專門性立法活動,從靜態上看是指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通過立法活動形成的各種經濟法律、法規淵源。簡言之,經濟法立法指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用以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立法活動內容和形式的統一。
其次,從產生階段看,經濟立法產生時間遠遠早干經濟法立法產生時間。經濟立法作為國家關于經濟方面的立法,始自于國家和法的產生,即自從有了國家和法之后,就有了國家關于經濟關系方面的立法,最早時期的經濟立法在內容上只是整個立法內容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淵源上與調整其他社會關系的法都處于“諸法合體”狀態,并不是特指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現代,“經濟立法”仍泛指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所有具有綜合性特點的立法表現形式?!敖洕⒎ǖ木C合性,是由它包括大量屬于不同法律部門的立法,包括調整經濟活動的一切規范這種情況所決定的。無論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還是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訴訟法等,只要其中含有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的,都應屬于“經濟立法”的范疇,因此,“作為綜合性立法來說,經濟立法是各個部門法規范的某種聚合和聯合,這些規范仍保持部門法規范的特點和性質?!倍医洕⒎ㄊ冀K伴隨著階級社會的整個進程,只要存在著階級和國家,就會存在國家用于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立法。而經濟法立法是在社會發展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后,基干國家宏觀經濟意志化的需要,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管理的目的,作為國家干預、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法律手段逐漸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
因此,經濟法立法就是在特定的社會階段由家把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而進行的立法活動的總稱,再次,從調整對象和邏輯上說,經濟立法是關于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立法體系的總和,而經濟法立法是關于調整一定范圍經濟關系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宏觀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的部門法立法。故經濟立法是包容經濟法立法的屬概念,經濟法立法是包容于經濟立法的種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經濟立法具有更為寬廣的外延。它除包含經濟法立法的內容之外,還包括以其他部門法形式體現的調整有關經濟關系的內容。最后,從立法目的上看,經濟立法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經濟立法調整各種經濟關系,不同部門法和憲法中基于對相關經濟關系進行調整而規定的經濟立法內容的目的各不相同。而經濟法立法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即為了實現政府對宏觀經濟關系的干預、管理,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綜上可見,“經濟立法”與“經濟法立法”l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為了正確認識經濟法立法權,避免產生歧義,應該把兩者嚴格區分開來。這是精確把握經濟法立法權概念的前提。
在對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立法做出比較清楚的分析后,并以此作為界定經濟法立法權的邏輯起點,就不難看出,經濟立法權與經濟法立法權雖有密切聯系,但又不能混淆。經濟立法權指進行一切有關經濟關系方面的立法權的總稱,而經濟法立法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包含于經濟立法權之中。
與經濟法立法的涵義相對應,經濟法立法權就是享有立法權的'主體為了實現國家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管理的目的而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的權力總稱,其行使的結果使經濟法形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一方面,該定義揭示了經濟法立法權的含義,表明:
(一)經濟法立法權是立法權的組成部分,與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同,它是享有經濟法立法權的特定立法主體進行經濟法立法活動據以依照或者遵循的法定權力,而不是經濟法管理主體進行經濟管理活動的行政權,也不是國家審判機關進行經濟審判活動的司法權。
(二)經濟法立法權是一個集合概念,它包括不同經濟法立法主體制定各種形式經濟法律、法規的權力,而不僅僅指對某一特定形式的經濟法律、法規的立法權。
(三)經濟法立法權包括經濟法的制定權、認可權、修改權、補充權和廢止權等。經濟法立法作為一種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要活動,表現為一個創制法、變動法和廢除法的動態過程,包括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經濟法的一系列活動,相應地,經濟法立法權也包含了進行上述一切活動的權力。
另一方面,該定義揭示了經濟法立法權不同子一般立法權的特征:
1、目的的特定性。
經濟法是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為了實現政府對宏觀經濟生活的干預、管理而使用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它只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發生作用,即“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干預、管理社會經濟生活過程中,發生了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民由此決定了經濟法立法權的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宏觀經濟意志,實現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效干預、管理,以維護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
2、經濟法立法權以確認政府經濟職權(職責)為核心內容,并兼顧經濟法其他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能夠有效地實現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管理,需要確立政府的管理者地位或者職務,因為“在一個社會組織中,向別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該組織的目標的實現等義務,:總是歸于一定的地位或者職務,即歸于一定角色”民賦予政府各種經濟職權《職責》,包括規劃、決策、審核、批準、命令、指揮、協調、執行、許可、確認、免除、撤銷、檢查監督、褒獎、處罰等,樹立政府權威,并對政府的管理、干預行為予以必要的限制。同時,又要確立經濟法其他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經濟法立法權正是滿足上述要求的最重要的條件和手段,它當然應以此為中心內容而指導立法活動的啟動和展開。
3、內容的綜合性和廣泛性。
盡管就總體來說,經濟法立法權以確認政府經濟職權(職責)為核心內容,但綜觀數量繁多的經濟法律、法規,可以說,它們幾乎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經濟生產的各個環節,每一具體的經濟法律、法規基于其不同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在經濟法立法權指導下通過落實政府經濟職權(職責)以及規定經濟法其他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體現其各具特色的內容和各自的側重點。從此方面看,經濟法立法權的內容又表現出其綜合性和廣泛性的特點。
4、享有主體的多元性。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復雜性和易變動性,客觀上需要制定不同形式的經濟法律、經濟法規分別調整和適用于不同性質和層次的經濟管理關系,而不同經濟法律、法規的立法主體并不是單一和唯一的,而是多元的:既有中央級的立法主體,又有地方級的立法主體;既有專門的權力機關,又有經授權的行政機關,等等。它們在國家立法體制中處于不同地位,各自享有的立法權也各不相同。
5、效力的等級層次性、差別性和制約性。
經濟法立法主體多元化,數量繁多化,形式多樣化,加之多元化的不同經濟法立法主體的地位和級別不同,使得各個立法主體各自享有的立法權效力也呈現出等級層次性、差別性和制約性的特點。一般說來,經濟法立法主體地位的高低與該主體享有的立法權效力的大小以及該主體所制定的經濟法律、法規效力的高低成正比,并且地位高的立法主體的立法權直接制約著地位低的立法主體的立法權。而在同級經濟法立法主體之間,權力機關的立法權直接制約著經授權的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其中全國人大享有最高效力的經濟法立法權,居于最高立法機關的地位。
經濟法立法權在經濟法立法中居于非常重要地位,它理應成為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而對其加以深入研究,這乃是由其以下價值性決定的:
首先,經濟法立法權是進行經濟法立法活動的前提。
經濟法立法權在立法實踐中是立法機關進行經濟法立法活動的依據。如果沒有經濟法立法權,“如果沒有得到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權力作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最高權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為法律所絕對必需的條件,即社會的同意,經濟法立法活動就無法進行和展開。所以,經濟法立法是立法機關在立法權指導下,依據立法權所從事的活動或者結果。經濟法立法權對經濟法立法具有決定性作用,是否擁有經濟法立法權直接決定著經濟法立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其次,經濟法立法權決定著經濟法立法的效力性和協調性問題。
經濟法立法權的內容決定著經濟法立法內容,立法權的效力高低和范圍大小直接決定著經濟法立法效力性的高低和適用范圍的大小。如果經濟法立法權發生沖突、交叉,必然導致立法內容的沖突、交叉。只有明確了經濟法立法權,清晰地劃分不同立法主體享有的立法權限,避免因立法權的隨意性而導致立法權的泛濫或重復,才能使經濟法立法活動有所遵循,有條不紊,從而實現經濟法立法內容之間的協調一致,克服可能產生矛盾和沖突,也才能避免可能產生立法調整的“真空”或空白,更好地發揮經濟法的作用。再次,經濟法立法權是建立經濟法立法體制的基礎,并影響著能否建立科學的經濟法。
三、現行立法上對經濟法立法權限的劃分模糊、混亂。
我國現行《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62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條第二、三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從以上規定中可以推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享有經濟法立法權,但是,兩者享有的經濟法立法權卻界限不清。
盡管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其常設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在不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享有部分補充和修改權。兩者雖然都有權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形式上、字面上的區別僅在于前者為“基本法律”,后者為“其他法律”,但在實質上,“由于有了‘其他的’三個字,基本法律所規范的領域就模糊了”。“基本法律”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差別無法辨別,對于兩者享有的經濟法立法權也就難以區別。這也導致在立法“實踐中由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界限不清,往往難以判斷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越權制定了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入同時,《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等對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經濟法立法權及其相互之間關系等問題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
四、現行立法沒有形成系統、完善的經濟法授權立法制度及其監督制度。
我國現行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對經濟法授權立法的具體內容缺乏規定,如授權立法主體、被授權立法主體、授權立法的內容、形式、范圍、效力等級、限制和監督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除了存在個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做出的特別授權立法外,14一些事實上存在的經濟法授權立法卻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據、必要的限制和監督,這樣就有可能把本應由高層次立法機關享有的立法權隨意授權給低層次的立法機關行使,或者把本應由國家權力機關享有的立法權授權給行政機關行使,從而導致經濟法授權立法權的一定程度上的膨脹和混亂,而且因被授權立法主體可能就是執法主體,從而使授權立法權與執法權統歸于同一主體,被賦予授權立法權的執法主體,往往從本部門的利益和權力出發,在進行授權立法中,一方面想方設法盡可能多地為自己設定權利、權力,另一方面卻盡可能少地為自己設定、甚至不設定義務與責任,執法主體憑借缺乏限制的授權立法權而獲得了幾乎無限制的執法權。
對我國經濟法立法權制度的上述不足,我們應該予以足夠的重視,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
首先,最好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全國人大的經濟法立法權,強化其最高立法機關地位。
為了完善我國憲法對經濟法立法權的規定,應把憲法第62條第三款修改為“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盡可能地詳盡規定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內容和種類,其意義在于:一是更加直接明確地規定了全國人大享有的最高經濟法立法權,使之由原來的默示立法權變為明示立法權,有利于使之更加明晰化,突出全國人大的最高立法機關的地位。二是增加規定全國人大享有的經濟法立法權的內容,能夠使之享有的立法權內容和種類更加全面、更加精確化,也能夠更好地劃清均對不同范圍的經濟關系予以調整的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之間的各自界限,避免產生歧義。
其次,明確劃分經濟法立法權限,建立科學的經濟法立法權限體制。
不僅應在《憲法》第62條中補充規定全國人大享有經濟法立法權,而且應通過修改《憲法》第67條的規定及通過頒布《立法法》等明確劃清全國人大制定、修改的“基本法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的“其他法律”之間的界限,以便更好地辨析兩者享有的經濟法立法權的區別。同時,應通過完善《憲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組織法,對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的經濟法立法權問題予以明確的具體的規定。
再次,建立和完善經濟法授權立法制度及其監督制度。
“立法權力不應該同時又是執行權力或管理者”。為了避免和克服因經濟法授權立法缺乏限制而導致其膨脹無序現象,進而出現一些經濟法立法權與執法權合一現象,應盡快完善經濟法授權立法制度。通過《憲法》、有關組織法的修改和將來出臺的《立法法》確立系統的經濟法授權立法制度,對經濟法授權立法主體、被授權立法主體、授權立法權的根據、授權立法的原則、內容、形式、范圍、效力等級、限制等都做出明確規定,并且應建立和完善經濟法授權立法的監督制度,如完善備案制度、保留批準制度、程序保障制度、實質審查制度等。唯有此,才能充分發揮經濟法授權立法的作用。
自然資源價值的勞動價值論解析論文
一、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不是體力勞動價值論十九世紀中后期,馬克思根據當時無產階級革命的歷史任務,批判地繼承了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勞動價值理論”,在此基礎上創立了他自己的“勞動價值理論”,為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建立打下了基礎.
作者:陳延宏作者單位:刊名:理論界英文刊名:theorycircle年,卷(期):“”(5)分類號:a8關鍵詞:
立法法的品性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這些,都只是我們在應然意義上進行。
的表述。事實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狀態經常存在,甚至成為。
民主和法治發展的障礙也不是不可能。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問題。
如果是民主與法治的立法,就會有好的法律―――良法據此而得以。
產生;如果是專制與人治的立法,就會有壞的法律―――惡法據此而。
得以產生。立法的良善,制約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與法治,
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了保證立法的良性,就必須對立法進行民。
主與法治的調控,這也許是立法法得以產生的初衷。這并不意味著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應有的品性,還需要我們在制定。
立法法時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說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須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這一說未見先論,但恐怕也還不是謬論。
來論述,都不可否認,立法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是國家權力的構。
成部分與實現方式。立法作為一種權力的體現和運作過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種脫離民主的傾向與可能。立法法的一個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證各種立法的民主性質?,F在我國的第一部立法法產生了,對于立法。
的民主性質也作出了重要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如何被貫徹實施還特。
別值得我們去思考。立法法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權限的劃分來進行國家。
權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項權力對人民的忠誠顯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過立法與立法沖突的協調來解決權力與權力。
之間的沖突,維護正常的權力構架與權力關系,這對于保證權力的民。
主性質具有特別的意義。一個法律、法規乃至規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質也體現著一定的民主性質。擅自擴大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會反對,就應當宣布其為非。
法而無效。人民在選舉立法機關之后,實際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權委托。
給了立法機關。立法機關一旦背離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難以修正,
而且還將受害于惡法。因此,用立法法來保障立法機關及其對于人民。
的忠誠―――保障民主,制約立法權,防止立法權的濫用,不能不被。
認為是一大建樹。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
[1]?[2]。
自然資源權利物權化的思考與立法建議自然資源的歸屬權規定
我國憲法的修正案,明確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這在國內外均引起了巨大的反響。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與物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部分。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大大先于物權立法。知識產權立法已經基本完善,物權立法則正在進行。憲法的20修正案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二條中關于私有財產的保護和權利限制的內容的明確與增加,對我國物權立法更有其指導意義。至少,《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等等法律的權利限制條款,都實實在在地有了憲法依據,也都是物權立法中可以參照或借鑒的。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之后的歐、美民事立法中,學術界及立法部門均十分注重新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對古老法律制度的.影響;強調在修正古己有之的民法(或制定他國古己有之、本國仍屬缺失的民法)時,應注意從新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中吸取營養,而不是倒過去把新制度設法套進老民法的框架中去。較典型的,一是歐盟知識產權指令范圍中的“非合同之債規范”對歐盟國家民法的影響;二是德國近年雖多次修改其民法典,但從未考慮過要把知識產權制度納入這部被中國學者視為“最具科學性、系統性、邏輯性”的法典之中;三是美國產品責任法逐步吸收知識產權制度的侵權歸責原則而走向“無過錯責任”的發展過程。
一二百年前,在有影響的法、德民法形成時,較強調對財產權(或物權)的權利保護,而不強調或忽視對這類“絕對權”、“對世權”的權利限制。故在這些民法典中,“權利限制”條款雖然存在,但是其存在方式是散亂的,其表述方式是不合邏輯的。我國由于歷史原因,民法中的物權法制定遠在知識產權法之后,比歐美更有條件借鑒知識產權制度中較先進的內容,也更沒有必要沿襲歐美老法中不合理的內容。我這里并不是說物權中的權利限制與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完全相同,只是說我們也應注意從新發展起的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中吸取營養,以使我們的物權法有更明顯的21世紀的特征,而不僅僅有一二百年前歐洲國家民法典的烙印。
具體講,我國《物權法》中的“權利限制”一章至少可以有下列幾項內容:
第一、相鄰關系的限制。
第二、他人的地役限制。
第四、附隨物權的物上負擔對物權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這一條講的是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拒絕或規避附隨物權的物上負擔。
第五、用益物權人對物權所有權的限制。
這一條講的是用益物權的相對獨立性。它對于我國的國有企業尤其重要。如果國家作為物權所有權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干擾國企(用益權人)的經營,國企永遠不會有良好的發展。
第六、特殊房地產的權利限制。
第七、公共利益對物權的限制。
這是《憲法》修正案為何只講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不講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八、禁止物權權利人濫用權利。
此外,可能還有更多的限制條款。主持立法的同志們可進一步斟酌。
我所建議的條文用語及措辭,還可以進一步推敲。但弄清楚所謂“地役權”、“人役權”(這種本來是講的物權人之相對人的權利)在《物權法》中的性質與作用,則是十分必要的。
[1][2]。
淺析環境稅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則畢業論文
環境立法經濟手段的運用。
陳靜。
協調發展原則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市場機制環境保護。
在市場經濟制度的社會,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廣泛的注意。然而在環境的立法上,主要還是行使國家的職能,加大環境的治理和預防的力度,同時適當的收取與此有關的責任人的相關費用。然而,在市場經濟下,適當的經濟手段也可在此此處使用,讓市場來引導一定的環境保護。
協調發展原則,即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則、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這一原則,正確的反映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指出了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他們之間的關系。
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即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8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環境保護的若干問題的決定》對上述的各項都進行了法律意義上的確立。
在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立法的趨勢似乎不僅僅在行政方面,同時根協調發展原則與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經濟手段的介入環境立法,是環境立法的趨勢。
協調發展原則的貫徹,主要體現在3點,第一,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第二,把環境保護切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三,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前兩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體現,即運用行政權力進行發展策劃。而最后一個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環境經濟的政策,進行獎勵、優惠或者征收之外,個人和企業也可以在生產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經濟或技術的措施。如何使得企業個人投入進采取這方面之中呢?這就需要市場機制的引入進行引導。環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場機制的引導功能,而不是單方的一些獎勵或優惠政策。根據社會的發展,這樣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的貫徹,也主要在以下4個方面。第一,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第二,對超標的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運用經濟手段,促使污染、破壞者積極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的破壞;第四,強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這個原則的貫徹和本文的命題有最重大的關系。
于此,我們得出,社會發展兼顧環境的保護是當代環境的要求,同時市場機制是引導發展趨勢的最好的調節器。根據以上兩個原則,對于社會,可持續的發展和資源的利用是這種經濟手段介入的背景。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環境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企業的環境保護活動(如采用防治環境污染的技術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業的經濟利益或利潤所決定,另一個方面,環境退化主要是各種不適當的經濟活動的產物,機制失靈(又譯為制度失靈)是環境資源退化和發展不可持續性的原因。在美國的法學家波斯納創設的法律經濟學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用同樣多的資源消耗取得較大的效果,這里的“資源”包括通常意義上的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和法律權利等人為資源。我們這里可以從環境資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場機制的基礎。
下面,我將根據這兩個原則以市場機制的引入淺談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們現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為經濟手段和非經濟手段,非經濟手段主要是政府職能的體現,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規劃。經濟手段主要是獎勵、懲罰、征收稅務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談到的經濟手段都是將個人或企業的責任放在征收治理費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們過渡的破壞環境。這樣而來,企業需要減低他們的成本不會在環境的角度。因為無論怎樣,他們對環境的負責是一樣的,不存在一個可以節約成本增加利潤的空間。如果,引進一個量化的交易權的話,就有可能將環境問題與成本掛鉤。例如排污交易權,即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買入和賣出來進行污染排放控制。政府先要設定某區域內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域或空間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面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這樣通過市場手段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社會以最低成本減少排污染物,從而使環境資源得到最有效利用。從這個角度上看,我們還可以借鑒一個環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進消費者退回或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費者購買飲料等商品的同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如果消費者將使用過的這些容器或包裝物退回給原銷售者,則銷售者根據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裝物的數量,退還消費者預先為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費者不退回其已經付過押金的容器或包裝物,則其所支付的押金將不能退還。這是一種強制性的市場機制。除了這兩種制度之外,還存在生產和治理結合的方法。早段時間,新聞上報道了關于計算機廢物的問題。主要是在現在,計算機的更新很快,同時引起了很大的計算機垃圾的問題。然而這樣專業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個普通人具有處理這樣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國的電腦公司引進了一種制度,即在計算機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處理的費用,用戶可以將被淘汰的計算機交回購買的公司,公司進行免費的接受和專業的處理。這樣一方面,減少了使用者對電腦垃圾的處理的困難,另一方面,電腦公司減低了其對計算機垃圾存在的污染責任,因為其負責了主要的處理任務,且費用方面已經加入到成本內,由消費者支付了,其實也就是節省了對環境問題的經濟投入,減低了成本。同時,這樣幫消費者分擔了處理廢物的擔憂,也贏得了消費者的青睞,增加了公司的銷售額度。而在處理廢物的同時,公司因為需要降低成本,不斷地提升其處理廢物的技術和消費以增加利潤減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為,其實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潤,但是在客觀上對環境的保護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也是現代社會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稅的方面,雖然稅收是我們處理環境問題的最主要經濟來源。但是我們往往在稅收方面很少貫徹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即不同的行業對環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貫徹公平原則,應該根據不同的'影響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國家,如美國、歐盟國家都有對環境保護稅收的相關的立法。美國已著手對每噸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稅,并開始征收交通稅,每次行程收稅1――4美元。比利時、德國、英國、丹麥、意大利等國也制定各種生態稅收法,分別針對能源、三廢、產品包裝等征收稅收。
最后,在財政上,我們可以設立更多的輔助制度來引導環境的保護。()很多國家有環境保護資金的設立。歐盟國家通常采用的經濟手段包括環境保護稅收、收費、低息貸款、保險手段、環境標志、環保撥款、補助金、押金、加速折舊、排污許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國《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1980年)規定設立危險廢物基金和關閉后的責任基金。其中,低息貸款是一個很值得借鑒的方法。例如,一個對重視環境保護的企業,必定在成本上有關于環境方面的投入,因此會提高環境成本,與其追逐利潤的目的相違背。若進行對其的低息貸款制度,在貸款上對其進行幫助。一定程度上是一個獎勵的行為,獎勵和鼓勵這種對環境的關注的企業,另一方面,在客觀上,促進了環境保護的進程。設想,進行此種財政上的幫助與對一個不注重環境保護的企業的環境治理所花費的費用相比較,節省了很多費用,符合雙方的行為目的。根據波斯納的經濟法學的理論,法律的作用便是降低社會的交易成本。在此處環境立法起到了這樣的作用。
綜上所述,根據協調發展的原則和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客觀上需要在環境立法上引進市場機制的理論,符合現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并根據市場機制與環境保護的特點,我提出了一些國外實踐證明可用的主要經濟的手段來引導社會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總結下來,主要是四項主要的措施:第一是收費和收稅;第二是可交易的許可證;第三是押金制度;第四是財政補貼制度。
以上是我對協調發展原則和利益和責任原則在環境保護的具體作用的理解。具體與社會的相關適應與和中國具體的國情特殊性相矛盾的問題并沒有進行探討。不過,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問題。
立法法的品性
(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行政法規。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規章。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條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
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法律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一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委員長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四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三條對多部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合并表決,也可以分別表決。
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第四十七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四十九條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六條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條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十九條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淺析環境稅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則畢業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是根據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協調發展原則以及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以及我們現在運用的局限,提出引進市場機制理論,并據此而討論適用于他國實踐的一些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
關鍵詞:協調發展原則,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市場機制,環境保護。
在市場經濟制度的社會,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廣泛的注意。然而在環境的立法上,主要還是行使國家的職能,加大環境的治理和預防的力度,同時適當的收取與此有關的責任人的相關費用。然而,在市場經濟下,適當的經濟手段也可在此此處使用,讓市場來引導一定的環境保護。
協調發展原則,即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則、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這一原則,正確的反映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指出了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他們之間的關系。
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即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8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環境保護的若干問題的決定》對上述的各項都進行了法律意義上的確立。
在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立法的趨勢似乎不僅僅在行政方面,同時根協調發展原則與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經濟手段的介入環境立法,是環境立法的趨勢。
協調發展原則的貫徹,主要體現在3點,第一,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第二,把環境保護切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三,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前兩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體現,即運用行政權力進行發展策劃。而最后一個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環境經濟的政策,進行獎勵、優惠或者征收之外,個人和企業也可以在生產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經濟或技術的措施。如何使得企業個人投入進采取這方面之中呢?這就需要市場機制的引入進行引導。環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場機制的引導功能,而不是單方的一些獎勵或優惠政策。根據社會的發展,這樣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的貫徹,也主要在以下4個方面。第一,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第二,對超標的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運用經濟手段,促使污染、破壞者積極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的破壞;第四,強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這個原則的貫徹和本文的命題有最重大的關系。
于此,我們得出,社會發展兼顧環境的'保護是當代環境的要求,同時市場機制是引導發展趨勢的最好的調節器。根據以上兩個原則,對于社會,可持續的發展和資源的利用是這種經濟手段介入的背景。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環境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企業的環境保護活動(如采用防治環境污染的技術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業的經濟利益或利潤所決定,另一個方面,環境退化主要是各種不適當的經濟活動的產物,機制失靈(又譯為制度失靈)是環境資源退化和發展不可持續性的原因。在美國的法學家波斯納創設的法律經濟學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用同樣多的資源消耗取得較大的效果,這里的“資源”包括通常意義上的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和法律權利等人為資源。我們這里可以從環境資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場機制的基礎。
下面,我將根據這兩個原則以市場機制的引入淺談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們現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為經濟手段和非經濟手段,非經濟手段主要是政府職能的體現,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規劃。經濟手段主要是獎勵、懲罰、征收稅務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談到的經濟手段都是將個人或企業的責任放在征收治理費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們過渡的破壞環境。這樣而來,企業需要減低他們的成本不會在環境的角度。因為無論怎樣,他們對環境的負責是一樣的,不存在一個可以節約成本增加利潤的空間。如果,引進一個量化的交易權的話,就有可能將環境問題與成本掛鉤。例如排污交易權,即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買入和賣出來進行污染排放控制。政府先要設定某區域內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域或空間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面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這樣通過市場手段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社會以最低成本減少排污染物,從而使環境資源得到最有效利用。從這個角度上看,我們還可以借鑒一個環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進消費者退回或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費者購買飲料等商品的同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如果消費者將使用過的這些容器或包裝物退回給原銷售者,則銷售者根據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裝物的數量,退還消費者預先為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費者不退回其已經付過押金的容器或包裝物,則其所支付的押金將不能退還。這是一種強制性的市場機制。除了這兩種制度之外,還存在生產和治理結合的方法。早段時間,新聞上報道了關于計算機廢物的問題。主要是在現在,計算機的更新很快,同時引起了很大的計算機垃圾的問題。然而這樣專業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個普通人具有處理這樣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國的電腦公司引進了一種制度,即在計算機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處理的費用,用戶可以將被淘汰的計算機交回購買的公司,公司進行免費的接受和專業的處理。這樣一方面,減少了使用者對電腦垃圾的處理的困難,另一方面,電腦公司減低了其對計算機垃圾存在的污染責任,因為其負責了主要的處理任務,且費用方面已經加入到成本內,由消費者支付了,其實也就是節省了對環境問題的經濟投入,減低了成本。同時,這樣幫消費者分擔了處理廢物的擔憂,也贏得了消費者的青睞,增加了公司的銷售額度。而在處理廢物的同時,公司因為需要降低成本,不斷地提升其處理廢物的技術和消費以增加利潤減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為,其實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潤,但是在客觀上對環境的保護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也是現代社會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稅的方面,雖然稅收是我們處理環境問題的最主要經濟來源。但是我們往往在稅收方面很少貫徹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即不同的行業對環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貫徹公平原則,應該根據不同的影響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國家,如美國、歐盟國家都有對環境保護稅收的相關的立法。美國已著手對每噸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稅,并開始征收交通稅,每次行程收稅1~4美元。比利時、德國、英國、丹麥、意大利等國也制定各種生態稅收法,分別針對能源、三廢、產品包裝等征收稅收。
污許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國《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1980年)規定設立危險廢物基金和關閉后的責任基金。其中,低息貸款是一個很值得借鑒的方法。例如,一個對重視環境保護的企業,必定在成本上有關于環境方面的投入,因此會提高環境成本,與其追逐利潤的目的相違背。若進行對其的低息貸款制度,在貸款上對其進行幫助。一定程度上是一個獎勵的行為,獎勵和鼓勵這種對環境的關注的企業,另一方面,在客觀上,促進了環境保護的進程。設想,進行此種財政上的幫助與對一個不注重環境保護的企業的環境治理所花費的費用相比較,節省了很多費用,符合雙方的行為目的。根據波斯納的經濟法學的理論,法律的作用便是降低社會的交易成本。在此處環境立法起到了這樣的作用。
綜上所述,根據協調發展的原則和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客觀上需要在環境立法上引進市場機制的理論,符合現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并根據市場機制與環境保護的特點,我提出了一些國外實踐證明可用的主要經濟的手段來引導社會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四是財政補貼制度。
以上是我對協調發展原則和利益和責任原則在環境保護的具體作用的理解。具體與社會的相關適應與和中國具體的國情特殊性相矛盾的問題并沒有進行探討。不過,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問題。
主要的資料來源:
[1]。
[2]期刊網論當代環境資源法中的經濟手段(j)蔡守秋。
[3]環境保護法教程(第四版)(m)韓德培。
武漢大學法學院?陳靜。
立法法的品性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行政法規。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規章。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條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
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法律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一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委員長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四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三條對多部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合并表決,也可以分別表決。
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第四十七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四十九條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六條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條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十九條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法律被修改的,應當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廢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規定廢止該法律的以外,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條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提案人應當予以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當同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議案。
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一條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
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法律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經過修改的法律,應當依次載明修改機關、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條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法律對配套的具體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或者法律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行政法規。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第六十九條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布。
第七十一條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立法法的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人們對慈善事業投入越來越多的關注,尤其是四川汶川地震后民間爆發出巨大的慈善熱情。但是慈善領域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如何促進民間保持持續的慈善熱情,如何正確定位政府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如何應對郭美美炫富引發的慈善組織公信力危機,以及更為根本的是如何加強法制化,解決慈善事業法律法規缺失、滯后的問題等。很多理論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不斷呼吁,應該盡早制定一部慈善法,對慈善事業的基本問題作出統一規定。
9月,民政部提出起草《慈善事業促進法》的建議?!洞壬剖聵I促進法》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這一立法項目的名稱正式確定為“慈善事業法”,并列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是由于慈善法草案對慈善的定義、法律調整范圍還需要很多內部論證工作,所以至今仍處于法律案起草的內部研究論證階段,可能需要一個較長的工作周期。對于起草慈善事業法或者慈善法(以下統一簡稱“慈善法”)而言,綜合整理相關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進行有針對性的思考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圍繞慈善法立法中的一些主要問題點,展開論述如下:
一、立法范圍:慈善的定義。
中西方詞源學上講,無論“仁慈”、“善良”,還是charity、philanthropy,慈善可以說是以人類之愛為基礎對他人的同情、憐憫及幫助。從這個意義上講,慈善活動的范圍非常寬泛。那么在法律上該如何界定慈善活動呢?參照各國慈善法及我國慈善法草案的規定,李芳博士認為“慈善活動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地、不圖私利地(無償或以優惠條件)給予受益者以財物、勞務等幫助的行為”。這一定義在相當程度上化繁為簡,抓住了慈善活動的核心本質——利益給予,同時強調行為而不追究道德動機,在理論上十分精練。然而筆者認為,在法律實務上仍有必要列舉慈善活動的類型,給人清楚的指示,即某一類型的慈善活動是否受該慈善法調整等等。例如,在以立法精細著稱的日本,《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把“特定非營利活動”界定為“附錄中列明的以促進多數不特定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活動”,然后在附錄中詳細列明范圍:“1.促進健康、醫療或者福利事業的活動:2.促進社會教育的活動;3.促進社區發展的活動;4.促進文化、藝術或者體育的活動;5.環境保護活動;6.災害救援活動;7.促進社區安全的活動:8.促進人權或者促進和平的活動:9.促進國際合作的活動:10.促進形成一個兩性平等參與的社會活動:11.促進對青年的健全培養的活動:12.對上述活動的組織進行行政管理,或者提供與上述活動有關的聯絡、咨詢或者協助的活動。”從內容上講,這種類型劃分具有顯著的日本特色,可能不太符合我國的習慣,但是從立法方式上看,這種原則性定義之后列舉種類范圍的做法在我國立法中也多有先例。
民政部起草慈善法草案時,在慈善的定義方面遭遇難題,應該不是簡單理論上的文字和邏輯,而是實務方面需要一一確認,哪些屬于慈善的范圍之內,哪些屬于慈善的范圍之外。例如,在以下兩個問題上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一)慈善與社會救助的界限。由于在救助對象方面有很大的重疊性,慈善與社會救助的立法也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早在16,為解決圈地運動后的流民、貧民以及貧富差距等問題,伊麗莎白女王頒布了《濟貧法》等一系列濟貧制度,呈現出“政府救濟與慈善救濟相結合的特點”,要求有產者以稅收救濟貧困并參與監管,這被視為現代慈善事業的先聲。制定現代慈善法,必須慎重考慮與社會救助法的關系,即明確社會責任與國家責任的關系。比如,社會救助法中對于城鄉低保制度、災民救助制度、農村五保制度,以及包括醫療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教育、司法、住房等方面都有專項救助規定,那么慈善法與行政救助法的調整范圍存在交叉的部分須劃分清楚。
(二)慈善與公益的界定。慈善活動有助于公益目標的實現,但是慈善活動并不等同于公益活動,一般來說慈善活動的范圍小于公益活動的范圍。正是因為大家普遍有這種認識,對慈善的定義與對公益的定義密切相關。例如我國19制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將慈善捐贈視為公益事業捐贈,并在第三條中界定“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近些年來,我國理論界對公益或公共利益研究較多,葉必豐教授更是將“公共利益本位”作為行政法的基本觀點,將行政法定義為“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于公共利益給予極高關注。因此,在慈善法立法中,應對以什么樣的標準和程序認定公共利益,以及政府應當如何促進實現公共利益,怎樣劃分公益與慈善的界限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二、慈善法的目的、原則。
立法目的條款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并非必需,而在我國法律第一條表明立法目的或者宗旨幾乎成為立法鐵律。日本《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也有立法目的條款,在第一條表明:“本法的目的是,通過賦予從事特定非營利活動的組織以法人地位等手段,促進志愿者從事的特定非營利活動以及其他由公民無償進行的有利于社會的活動的健康發展,從而促進公共福利的進步?!比毡镜牧⒎ɡ秊槲覈壬品ㄌ峁┝肆己玫慕梃b,無須模仿我國其他行政法律法規的表述,空泛地講“加強規范管理,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應當進一步加強研究現代慈善法的特征和要求,避免過強的行政管理色彩,突出社會公共福利的內容。
原則性條款在許多主要立法中都有規定,主要用來表達立法所要遵循或者貫徹執行的整體性、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理念、要求和價值。原則性條款既是該法的立法指導和引領,也是該法執行和適用的`靈魂。在慈善立法中,分散立法模式的國家,對慈善(慈善活動、慈善立法等)做出專門原則性規定的并不多見,但是在統一立法模式的國家,大都在慈善法的總則部分對慈善立法原則做出專門規定。例如,《亞美尼亞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慈善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維護社會正義;傳播并促進人道主義原則;維護人類尊嚴;加強時代凝聚力;維護特定的社會政策;排除社會依賴;排除種族歧視。我國慈善法草案(月修改稿)第四條對慈善法的原則作出了規定:“慈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慈善活動應當堅持自愿、無償原則,不得以慈善名義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進行與慈善宗旨無關的活動?!惫P者認為,我國對于慈善活動遵循的原則,應當在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捐贈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研究,針對慈善事業的特性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例如保護慈善組織獨立地位,是否可以發展成為慈善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三、慈善組織。
作為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載體,慈善組織是慈善法最重要的法律主體。目前我國慈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典型的有四類:一是社會團體,如以中華慈善總會和各級慈善總會為主體的慈善會,目前在全國有2000家左右。二是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是指一些民辦醫院、學校、福利院等。三是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如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等;以及非公募基金會,如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河仁慈善基金會等。四是“草根性”慈善組織,一般存在于城市社區,組織規模不大,且多數沒有履行合法登記手續,因此變化較大。目前我國慈善組織存在官辦色彩濃厚、政策扶持少、經費嚴重不足、社會公信力差、專業管理工作人員缺乏等問題。筆者認為,為適應現實需要,慈善法應著力解決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注冊登記:降低門檻。
我國制定慈善法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大量草根性慈善組織面臨合法性困境。我國慈善組織注冊登記,采取的是雙重管理體制,即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注冊程序主要包括自我審查、業務部門初審和登記主管部門的正式審查。按照這種注冊管理規定,很多慈善組織都會遭遇無法注冊的條件限制。首先是達不到注冊登記規定的資金和人數的要求,其次是即使達到資金和人數要求也難以找到主管單位而無法登記。因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全國性、地方性社團在資金和人數上分別作出要求,并且明確規定社會團體必須要有業務主管單位,且只能是政府機構或者政府授權的機構。而這些機構往往害怕承擔風險,不愿意承擔起主管單位的責任。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申請設立基金會,也會面臨同樣情況。有學者提出,注冊登記等設立程序上的種種限制,必然導致權力濫用、尋租與社會不公,結果必定是抑制了慈善組織的發展,應將目前的雙重認可和管理原則轉變為認證原則,即只由民政部門統一認證,并在設立條件方面降低門檻。如此一來,制定慈善法還必須修改完善配套法規,降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注冊登記條件。
(二)內部治理:走向獨立法人。
實踐中我國慈善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多為官方機構,他們往往有干涉慈善組織的權力,如影響負責人的推薦、任免甚至慈善項目的實施。政府與慈善組織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即通常情況下的上下級關系,慈善組織的內部管理也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這種官方背景和行政色彩如果利用得好則在短期內有利于推動慈善事業高速發展,但是時間一長很容易就墮入體制僵化的弊病中,變得越來越不符合現代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的發展要求。這種傳統管理體制需要法律的重新界定。在管理體制改革中,除了確立慈善組織的獨立法人地位之外,還要探索慈善組織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借鑒公司治理理論來提高慈善組織內部管理效率。在非營利組織中引入公司治理的概念,較多出現在西方研究文獻中,彼得·德魯克(peterdrucker)就是大聲疾呼和身體力行的代表人物。明確的組織使命感以及可以界定的董事會和有效的經理層等組織架構,可以有效提高慈善事業運營管理的效率。在慈善組織的經費管理方面,允許慈善組織提取管理費,用于維持機構運營的開支,包括雇員工資、設備、差旅費用等,有利于慈善組織的去行政化。遵照國際紅十字會的慣例,管理費提取不得超過經費的10%。慈善組織也可以從事一些經營活動,但是獲得收益必須用于所有受益人,慈善組織領導層和管理層無權分配收益。
(三)監管模式:提高透明度,鼓勵社會監督。
我國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和審計,采取的是行政為主的多主體模式:一般來說民政部門承擔依法登記管理和依法監督職責,業務主管部門側重對慈善組織的業務指導和具體的日常管理,審計部門重點監督慈善組織的財務狀況。這種分工理論上是明確的,實踐中如果有健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制約也是可以發揮一定監督作用的,但是在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行政為主的監督(媒體和社會較少介入)很容易陷入監督的隨意性、消極性弊端。有的監督主體往往把監督視為一種權力而非職責和義務,不但不能履行監督職責,反而向慈善組織收取管理費,甚至挪用善款,從而在不同程度上損害企業與公眾投身慈善事業的信心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但是,行政監督的積極作用仍然不能放棄,尤琳教授建議,立法應該賦予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對慈善組織行使監督權。由于慈善組織管理人轉移資產甚至欺詐行為等造成公益財產損失的,檢察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管理人予以賠償,而賠償的款項將由檢察院追回并交回慈善組織。
當然,維護好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最根本的還是自律監督,努力完善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提高公開透明度。與其他組織相比,慈善組織的最大優勢就是具有獨立于政府之外的公信力。喪失了公信力,慈善組織就會喪失資源、喪失力量,甚至喪失存在的價值。因此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確保慈善組織公開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關鍵點。慈善立法要在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利益沖突規則、財產管理和使用等各個方面設計出相應的制度,以保障公開透明機制能夠有效建立起來。應當保護公民知情權,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對捐贈款物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例如,為了增強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感,慈善組織賬目必須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很多學者開始關注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議建設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平臺、慈善捐助信息系統等。
此外,還要大力發展社會監督,包括社會輿論、民間評估機構及公民個人監督等。對慈善活動的監督只有政府的監督是遠遠不夠的,應當鼓勵社會民間性的專業評估機構,對慈善組織的公信力進行評估,允許其把所出具的測評報告向社會公眾發布,社會公眾以此作為是否向該慈善組織捐贈的標準。應當確保媒體和公眾對慈善活動監督渠道暢通,例如郭美美事件、萬元餐費事件等社會輿論熱點在某種程度上將對于促進慈善事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也是件好事。
四、政府在慈善法中的定位:與慈善組織的關系。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政府在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的發展中居于主導地位,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反過來也成為制約社會慈善事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政府成為慈善組織的直接參與者、組織者和管理者,這種政府功能過于強大、民間慈善組織發展規模和數量明顯不足的局面,顯然與慈善事業民間性、社會性的特點是不相符的。雖然也有像新加坡那樣主要靠行政手段推動、政府主導的慈善事業發展模式,但是由于我國人多地廣,政府財力有限,必須積極發揮民間慈善組織的主體作用。要鼓勵慈善組織成為慈善事業的獨立主體,就需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在慈善法中對政府的職能正確定位。政府應盡快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將更多人員納入到社會保障系統中。對于社會慈善事業,政府應當起推動、促進作用,采取各種方式引導和幫助慈善事業的發展,制定政策予以鼓勵,并依法予以監督規范。
在公共事務多元化治理過程中,政府與慈善組織已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是平等合作的伙伴關系。政府對慈善組織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政府根據相關的法律政策處理與慈善組織的關系,并非隨意地干預慈善組織的內部運行。政府對慈善組織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財稅政策等特定方式和手法實現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和引導。在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領域,政府必須減少對慈善組織的控制,強化與慈善組織的合作,盡可能對慈善組織采取邀請、授權、委托等方式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一方面政府需要慈善事業來彌補公共政策手段(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推動社會道德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另一方面,慈善事業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接受政府法律法規的規制,實現慈善行為有賴于政府力量的保障。要形成政府與慈善組織間的良好互動關系,政府必須認識清楚慈善組織是獨立于政府、獨立于市場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第三部門,而不是政府的附屬機構:政府只能是慈善事業的扶持者、調控者和監督者,而不能是慈善資源的提供者與組織者。
五、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是指社會組織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募集捐贈活動。由于慈善資源的有限性,石佳友教授提出,慈善法應當對公共募集行為進行嚴格規制,并對捐贈人的權利和募捐人的義務進行有意義的探索。那么,哪些組織可以成為慈善募捐的主體?經過民政部統一認證的慈善組織自不待言,其他可以進行募捐的組織必須有法律法規授權,否則不得擅自開展慈善募捐活動。那么法律法規可以授權慈善組織以外哪些組織進行慈善募捐,新聞媒體可以嗎?開展慈善募捐活動是否應當向政府申請獲得許可,如果申請許可政府應當以怎樣的程序作出決定?以及慈善募捐活動中存在的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行為,應當如何杜絕?慈善募捐的組織方應當在信息公開、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具有哪些義務?這些問題的研究都將非常有意義。
六、慈善事業的扶持與保障:稅收優惠等。
我國雖已頒布出臺《公益事業捐贈法》、《企業所得稅》等涉及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但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很大缺陷,尤其缺乏具體的可供操作的扶持與保障慈善事業發展的系統性配套政策。如有關慈善公益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稅前扣除比例偏低、稅收優惠政策不具體、配套稅收政策不到位、辦理手續復雜等不足之處。為了鼓勵企業更加積極主動地投身公益事業,實現多捐贈多扣除,我國于1月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納稅扣除額度,由3%提高到12%。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具體實施是由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通過個案審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民間慈善組織以免稅資格,仍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另有學者建議,慈善法應當拓展可以列入稅前扣除的內容,將捐贈實物納入可扣除范圍。當然,很多人都同意最理想方案是規定,無論個人還是企業,凡是向慈善組織捐贈,都可以獲得相對公平的稅收優惠,并建立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免稅程序。這涉及現實中各級慈善組織公信力,以及我國稅務制度的一些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稅收優惠以外的其他扶持與保障措施也很重要,例如政府補貼、政府采購對于慈善組織予以照顧: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機構等單位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對有突出貢獻者予以表彰與獎勵制度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經常在發展慈善事業的論文中提及,但是慈善法中能否予以推動,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除以上幾點,慈善法立法中的關鍵點還有很多,如慈善(公益)信托、志愿者服務、涉外因素等等。盡管這些問題都比較有研究價值,但目前在實踐和理論方面仍有待進一步摸索。
淺析環境稅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則畢業論文
立法原則是指導立法主體進行立法活動的基本準則,是立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確定立法原則時要考慮這樣一些關系:
(1)需要與可能:立法的階段性,立法的具體條件(社會、政治、經濟)的配套;。
(2)歷史、現實與未來:立法的超前問題,立法的繼承問題;。
(3)客觀與主觀:人的能力問題,客觀認識把握與主觀表達;。
(4)整體與部分:各個利益集團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統一性、和諧性;。
(5)專家與社會:專家意見與社會要求,“精英”與一般民眾的認識差距;。
(6)本國國情與全球化:本國的國情與他國發展的`歷程,人類發展的趨同問題。
我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為:(1)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2)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3)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4)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由此可以認為,當代中國立法的原則為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一)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立法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要求一切立法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符合憲法的精神;立法活動都要有法律根據,立法主體、立法權限、立法內容、立法程序都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立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二)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
立法應當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狀況,根據客觀需要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注意總結立法現象背后的普遍聯系,揭示立法的內在規律,避免主觀武斷、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則。
立法應當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應具有開放性、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群眾路線。
(四)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恰當處理各種關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應高度重視立法的技術、方法,提高立法的質量。
淺析環境稅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則畢業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中國互聯網的迅速普及和發展,電子商務在我國貿易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不容忽視。及時制定并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鼓勵、引導、維護電子商務沿著正確軌道前進,是當前我國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本文就研究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以及解決措施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電子商務及特點。
電子商務(e-commerce),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指商事主體使用互聯網(internet)、內部網(intranet)等計算機網絡實施的各類商事行為的總稱。廣義的電子商務指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網絡方式將顧客,銷售商,供應商和企業員工聯系在一起,將有價值的信息傳遞給需要的人們;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給予數據的處理和傳輸,利用開放的網絡進行的商業交易,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易活動。本文所稱的電子商務是取其狹義。
電子商務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交易虛擬化。
通過internet為代表的計算機互聯網絡進行的貿易,貿易雙方從貿易磋商、簽訂合同到支付等,無需當面進行,均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完成,整個交易完全虛擬化。對賣方來說,可以到網絡管理機構申請域名,制作自己的主頁,組織產品信息上網。而虛擬現實、網上聊天等新技術的發展使買方能夠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廣告,并將信息反饋給賣方。通過信息的推拉互動,簽定電子合同,完成交易并進行電子支付。整個交易都在網絡這個虛擬的環境中進行。
2、交易成本低。
電子商務使得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體表現在:
(1)距離越遠,網絡上進行信息傳遞的成本相對于信件、電話、傳真而言就越低。此外,縮短時間及減少重復的數據錄人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2)買賣雙方通過網絡進行商務活動,無需中介者參與,減少了交易的有關環節。
(3)賣方可通過互聯網絡進行產品介紹、宣傳,避免了在傳統方式下做廣告、發印刷產品等大量費用。
(4)電子商務實行“無紙貿易”,可減少90%的文件處理費用。
(5)互聯網使買賣雙方即時溝通供需信息,使無庫存生產和無庫存銷售成為可能,從而使庫成本降為零。
3、交易效率高。
由于互聯網絡將貿易中的商業報文標準化,使商業報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將原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申報等過程無須人員干預,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傳統貿易方式中,用信件、電話和傳真傳遞信息、必須有人的參與,且每個環節都要花不少時間。有時由于人員合作和工作時間的問題,會延誤傳輸時間,失去最佳商機。電子商務克服了傳統貿易方式費用高、易出錯、處理速度慢等缺點,極大地縮短了交易時間,使整個交易非常快捷與方便。
4、交易透明化。
買賣雙方從交易的洽談、簽約以及貨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都在網絡上進行。通暢、快捷的信息傳輸可以保證各種信息之間互相核對,可以防止偽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許可證edi系統中,由于加強了發證單位和驗證單位的通信、核對,假的許可證就不易漏網。海關edi也幫助杜絕邊境的假出口、兜圈子、騙退稅等行徑。
淺析環境稅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則畢業論文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只是在一些稅種的規定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環保因素。下面擬就環境稅立法中的主要問題談談我們的幾點思考。
一、“環境稅”的征稅客體和法定名稱問題。
環境稅是旨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國家稅收,環境稅應該是我國整個稅種體系中一個獨立的稅種,其法律地位是與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等同的。在環境稅法定名稱的尋找上,可否作如下考慮:
1.“環境稅”:它是以環境中的物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碍h境稅”的內容廣泛,可看作一個廣義的概念。它下面還可分為污染物稅、環境能源稅、環境資源稅、環境關稅等。而且,每一個名稱下面還可再分,如污染物稅可分為噪聲稅、垃圾稅、二氧化碳稅、硫稅、有毒化學品稅等。上面提及的環境資源稅,也可稱為生態環境稅。
2.“環境污染稅”:它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環境污染和公害的行為,可以確定為征稅客體。這些環境污染行為包括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廢熱、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行為。環境污染稅的計稅依據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濃度或總量。這個名稱還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稱為環境保護稅,不過這是從狹義上來解釋的,它的課稅客體不包括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
3.“環境消費稅”:以消耗某種環境資源為征稅對象,如美國對消耗臭氧的化學制品征稅等。我國現行消費稅雖然將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車和小汽車等污染環境的消費品納入課征范圍,而且對小汽車按照排氣量大小確定差別稅率,這在控制污染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對含鉛和無鉛汽油、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的車輛加以區別,降低了稅收對控制污染行為的作用。筆者提議的環境消費稅,消耗的環境資源不僅僅包括汽油,還應包括天然氣、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體范圍可由稅法確定。環境消費稅在環境資源的生產和消費環節征收。
4.“環境資源稅”:它以開發、使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其名下有:“開采稅”、“開發稅”、“采伐稅”、“土壤保護稅”等。其納稅主體是開發、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礦產、地熱、海洋等自然資源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計稅依據由自然資源的稀缺程度和開發利用的程度共同確定,對不可再生、本國稀缺的自然資源可以課以重稅。以行為作為課稅對象的環境資源稅,可以冠名為生態環境補償稅,或叫生態環境稅。
環境資源稅也可設計為以物為課稅對象,名稱包括化學燃料稅、水資源稅、礦產資源稅、森林資源稅和草原資源稅等,主要體現環境資源的使用成本或價值。
以上陳述的幾個環境稅名稱中,“環境稅”的名稱顯然范圍過大,包羅萬象,立法中難以界定其具體內容,實踐也不好操作?!碍h境消費稅”以幾種消費的環境資源為課稅對象,范圍過于狹窄,對其他幾種常見的污染行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聲等不聞不問,也違背了環境稅的立法宗旨?!碍h境資源稅”只顧及自然資源的維護與利用,忽視了以稅收手段抑制排污行為的作用。而“環境污染稅”與“環境資源稅”正好相反,忽視了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環境稅立法,可以冠名為“環境保護稅”,其具體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環境污染稅,對污染物或排污行為征稅;二是環境資源稅,對稀有資源或利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征稅。環境保護稅這兩部分內容,還應該包括環境稅收優惠的法律制度。鑒于我國環境稅立法仍處于醞釀階段,沒有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加之國外的情況和我國也不盡相同。因此,筆者還認為,環境稅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的、嚴重的環境污染物、稀有資源、污染行為或生態環境破壞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單獨立法,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行,如制定《固體廢物(垃圾)處置稅暫行條例》、《水污染稅暫行條例》、《空氣污染稅暫行條例》、《汽油稅暫行條例》、《噪聲污染稅暫行條例》以及《水土保持稅暫行條例》等等。環境保護稅法律體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上述環境稅種的單獨立法,都是環境稅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步驟。
環境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環境稅主要目的應當是為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服務。這里,稅收是手段,運用這個經濟手段控制環境污染和保護改善環境、維護人類健康是環境稅的立法宗旨。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在經濟建設中基本上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可以說,我國此時的經濟效益是以犧牲環境效益為代價的。開征環境稅雖然不是環境保護的唯一經濟手段,但它卻是一種規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應該是最重要的一種經濟手段。這種手段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還可以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環境稅立法確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適宜的。
1.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環境稅中的體現主要有兩層含義:一、發展經濟不能犧牲環境。開征環境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對經濟的發展會有一定的影響,但基于保護環境的理念,我們仍然要開征環境稅,尤其是對于那些嚴重的污染行為和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更是要課以重稅,在這種情況之下,要優先考慮環境的保護。二、環境保護要考慮其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開征環境稅不能不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因此對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環境稅立法中應科學的設置環境稅的納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運用環境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尤其是現在我國企業的稅負整體偏重,大量國有企業處于虧損狀態,在保護環境,開征環境稅的同時,要把環境稅對經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2.稅負和污染相適應的原則。
一般實行動態稅率,即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有些國家對具體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動態稅率的實行是稅負和污染相適應原則的直接體現。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邊際污染成本的稅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會成本)內在化,使其面臨真實的社會成本和收益;最終必能抑制或減少污染量,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這一原則的實施也有利于避免企業環境稅負的畸輕畸重,實現稅收的公平目標。
3.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預防是指預防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造成的損害;所謂治理是指對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所進行的治理。環境稅的開征并不是簡單的為環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資金,其首要的作用還在于防止污染。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是稅收宏觀調控和籌集資金雙重功能的體現和運用。
四、中國環境稅法規范的內容問題。
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體系,設計其基本內容,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綠色稅制改革的重點應是目前與環境資源有關的資源稅和消費稅。另一方面,我國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環境稅法的立法經驗,引入能源稅、水資源稅、含鉛汽油消費稅附加以及臭氧耗損物質(ods)稅,2同時考慮從排污收費到污染稅的可能改革。下面,筆者擬在前述的環境保護稅的名下,選擇幾個主要的環境稅種,就其內容作一些設想,當然,這還不能概括環境稅法體系的'全部內容:
1.垃圾稅:是一種以抑制環境污染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體廢物)為課稅對象的稅種。垃圾稅稅率為定額稅率,課稅對象是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納稅人為產生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垃圾稅可規定一個起征點。征收的垃圾稅稅金,應該相當于處置垃圾所花費的資金(與此相適應,垃圾稅也可稱為垃圾處置稅或固體廢物處置稅)。如奧地利聯邦政府從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稅。按照規定,每噸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噸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鉛汽油稅:含鉛汽油稅是一種具有行為調節功能的稅收,它是汽油消費稅中的一個稅目,應視為一種消費稅附加。其征收對象是供機動車船使用的所有標號的含鉛汽油和70#低標號汽油。納稅人是中國境內生產含鉛汽油和70#汽油的生產廠家。其稅率的確定應主要以在我國高標號汽油中占比例較大的90#汽油為依據。
3.污染排放稅:是指根據污染者排放物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征收的一種稅收,也是最能直接體現環境稅本質的一種稅收。其征收依據是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納稅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產有污染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的觀點,排污收費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稅。不過,這種轉變的前提是大大簡化現行的收費標準,從以污染物排放量為征收依據轉變到以產品生產或消費數量為征收依據,或者只征收少數污染物的排放稅。污染排放稅稅率宜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稅額的確定,以足夠支付治理污染的費用為基準。
4.企業環境稅:企業環境稅以生產或排放有毒性物質的企業為納稅人,課稅對象是有毒性物質或其排放會造成污染的物質。稅率為從量定額稅率。
5.水資源稅:是對水資源的開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征稅對象是對水資源的開采、使用行為以及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和地表水資源。我國現行的水資源費可改成水資源稅,并在現行的水資源費費率基礎上,根據各地區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確定差別幅度稅率。全面提高水資源稅稅率。
上述的垃圾稅、含鉛汽油稅、污染排放稅和企業環境稅,可以歸屬于環境保護稅名下的環境污染稅,而水資源稅則歸屬于其名下的環境資源稅。
五、環境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也包含了一些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不過,現行稅制中考慮環境保護因素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因此,筆者主張,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可做如下考慮:
首先,在關稅方面,對出口的環境保護設施、材料可采用低關稅率,以扶持該類產品的發展。對國內目前不能生產的污染治理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以及環境無害化技術等進口產品,減征進口關稅;在農業稅方面,對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維持耕地面積、植樹造林等有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減免農業稅;在營業稅方面,對工業企業自銷的綜合利用產品、環境保護政策性虧損的經營活動等實行減免營業稅或緩征營業稅;在消費稅方面,對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獲得環境標志和能源效率標志的家電產品和汽車,減征消費稅;另外,對經營環境公共設施的企業,在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方面給予優惠。
其次,為鼓勵企業開發利用防止污染、節約能源等方面的設備、機器,保護環境,政府應采用加速折舊的方式來實現其環境目標。目前,我國的加速折舊制度,不僅加速折舊方式少,而且,相關規定也不明確。我國應該允許清潔能源企業、污染治理企業、環境公用事業以及環保示范工程項目加速投資折舊。
再次,擴大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政策的適用范圍,準確界定零稅率調節稅的適用項目類型;界定朝陽產業――環境保護產業的范圍,在規定期限內對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對工業企業購入的環境保護設施允許扣減進項增值稅額等,也是屬于環境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
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有不少都沒有同國家產業政策結合起來,與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國策也缺乏系統地銜接。因此,稅收優惠政策亟待在產業政策導向和規范化監管上加強,要對與環境保護不一致的地方及時修正,逐步建立健全系統、全面、科學、有效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
整個稅法體系中發揮其積極作用。
徐孟洲譚柏平謝增毅。
淺析環境稅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則畢業論文
摘要:隨著國民經濟的進一步增長,國家也加大了對環境保護方面的力度,尤其是涉及到環境審計方面。做一種新的環境保護機制,我國也順應時代的潮流以及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開始不斷地接觸并研究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審計制度。本文主要從近些年來我國對環境審計的重視程度來分析環境審計的可行性以及它的重要性。
關鍵詞:環境審計;可行性;重要性;實行機制。
環境審計從上世紀興起之后不斷開始在各個國家開展,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也開始開展環境審計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護人民的生活環境,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由于我國在環境審計方面起步較晚,所以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問題。開展環境審計工作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為了做好這一工作,國家也在不斷的開展環境審計立法的可行性研究,本文主要從這一方面來分析它的可行性研究的方向和問題。
一、環境審計概述。
傳統意義上的審計制度是指根據特定的組織對相關部門的財政收支及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從而達到監督約束的目的。用它來解釋傳統意義上的環境審計就是指特定的部門對所負責的區域進行的一定時間內的審核工作。但是雖然我國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力度在不斷加大,但環保部門對與環境的保護是不徹底的`,他們往往注重的是面子工程,沒有實際去保護環境?,F代環境審計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它是對公共建設項目的決策的可行性研究單位所進行的審計。旨在監督相關環境保護部門所做的環境保護工作。
環境審計興起于上世紀的加拿大和美國,隨著環境審計的效果不斷明顯,各國也相繼開展了環境審計工作,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維護環境保護工作的權威性。我國在環境審計方面起步雖然比較晚,但我國對環境審計的重視程度卻很高,尤其是十八大之后,國家再一次強調了生態文明、社會文明等五大方面,中央政府也重申了加大環境審計的力度的決心,我國相關部門也逐漸制定出了相關的環境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環境審計的實施。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環境審計工作在不斷順利地開展,期待在環境審計的制度下,我國的生態環境會更加優美。
二、我國在執行環境審計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在一九九八年的政府機構改革中,審計部門再一次將強調了審計部門的具體職能,具體的分別設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等。十八大之后,中央政府再一次強調進行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梢姡醒胝畬τ谔岣呶覈沫h境的重視程度是很高的,但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門私自挪用環境保護的費用,造成了上面一直強調,環境依舊惡化的局面。另外法律道德的缺失以及管理機構的不完善都是我國在執行審計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當國家把用于環境審計方面的資金下達給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時,由于管理機構的缺陷以及責任的不明確,致使資金的具體流向不明,從而使環境審計工作僅僅只是落實在各級文件上,為了避免和改善這種狀況,國家不斷地進行立法工作,明確環境審計部門官員的職責,防止貪腐,使每一筆錢充分用到環境保護上。并積極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文,但是這些條文中卻未明確環境審計的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也就是說,國家所制定的相關法律僅僅是規范了各級官員的職責,卻未明確規范環境審計的內容,這又造成了新的問題,即環境審計的實施喪失了法律的后盾,從而使他的權威性受到沖擊和爭議。為了彌補之一法律上的空白,相關部門開始開展環境審計的立法工作的可行性研究,逐步完善環境審計方面的立法。
三、環境審計立法的重要性。
1.為貫徹落實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前提。開展環境審計工作旨在規范環境保護方式,通過合理的環境保護工作來達到節約資源、減少浪費的目的。環境審計工作將環境資本列入到審計的范疇,它與一個國家的gdp和企業生產成本緊密的聯系起來,它使得我國在核算經濟成本的時候能夠更加全面、更加完整。
2.環境審計立法為環境保護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工作規范的不完善使得環境審計在全國各地的標準不統一,種種問題的出現更加凸顯出加強環境審計立法的重要性,立法有利于規范環保部門的工作流程,明確環保部門各級干部的職責,同時也能夠充分的保障環境審計工作的執行,使環境審計工作切實落實到行動中去。
3.通過立法明確企業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通過環境審計立法工作,明確規范企業在環境保護中起到的作用,明確指出超標排放污染物以及其他渠道造成環境污染的后果和將會受到的懲罰。只有企業真正的明確了在環境保護中的主體地位,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污染,從而減少治理環境的費用。通過立法明確企業對環境保護的職責,有利于減少資源的浪費以及降低環境的破壞程度。
四、環境審計的可行性分析。
1.目前具有相關環境審計的法律條文。隨著國內外對環境保護的進一步的重視,我國目前已先后簽訂了部分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的天文和國際公約等。例如有:《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國際捕鯨公約》、《森林法》、《國際熱帶木材協定》、《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憲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等。這些條文和公約顯示了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力度,證明了我國對環境保護決心。同時這些法律條文也對環境審計的推進提供了依賴,起到了引領作用。
2.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有利于環境審計立法的進行。隨著各種政策的不斷推進以及國家對于生態保護的不斷重視,全國部分地方政府分別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條文為環境審計保駕護航,有的地區甚至將環境保護與政府干部的政績和調任聯系在一起,進一步明確責任到個人,通過成立一個考察干部對環境保護工作力度的環境審計工作組,來具體評定干部在環境審計方面做的工作。這對提高干部對環境保護的認識是極其有利的,對于環境審計立法工作的執行也是及其有利的。
五、總結。
十八大以后,我國政府更加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環境審計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意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節約資源、杜絕浪費,這十分有利于我國的可持續展戰略的實施。未來我國會繼續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力度,環境審計制度也會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充分起到保護、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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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的品性
[摘要]立法法作為一部完善和規范立法活動的國家基本法律,其起草與制定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們仔細分析就不難發現,立法法既未能解決現行立法體制及立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同時其規定本身也不盡合理,甚至有違憲之嫌,其預期效益也難以實現,從而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與此同時,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來立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設租與尋租,以及立法的隨意性等重大問題。
一、引言:眾多的期待。
立法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始其論證和起草工作的,歷經數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帶著理論界與實踐部門人士的眾多期待,終于于3月15日正式出臺。由于被賦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負著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臺理應引起學界熱烈的評論與贊語,但與以往國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臺所引起的熱烈反響相較,立法法出臺后,學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無疑問,立法法的出臺,使立法體制中存在的某些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但是,在歡呼雀躍的同時,我們是不是也應當理智地對立法法的內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過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筆者認為,這種反思并非是毫無意義的。
二、先天不足:合憲性問題的困擾。
古有瑕不掩瑜之說,筆者卻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來評價立法法,可能是再恰當不過了。立法法的出臺雖使如立法權限的分工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卻是無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問題是其整體上與某些具體規定的合憲性問題。在立法法出臺之前對草案的討論中,學界對此即有不同的認識,大多數學者認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憲性問題,[4]但也有學者認為,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法自行進行立法權限的劃分本身就違背了基本的憲政原則,而且,全國人大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監督權”實質上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剝奪,同樣是違憲的。[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并非是毫無道理的。立法法對有關國家機關“立法”權限的劃分,因涉及各國家機關的關系而從根本上說屬于“憲法”問題,應當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處理,全國人大雖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也只能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全國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過制定立法法來對它自身與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劃分這一問題作出規定,其憲法依據是不充分的。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