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編寫工作計劃書,我們可以清晰地了解工作內容和要求,更好地完成任務。下面是一份優秀的工作計劃書范文,希望對大家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市人大常委會20**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結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梅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規草案審議工作。
按照市委部署,在廣泛征求意見、調查研究、論證評估、統籌協調的基礎上,20**年法規項目安排如下:
(一)報批法規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二)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
(三)預備項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這些立法項目請有關方面搞好調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成熟一個審議一個”的原則視情況在2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
二、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20**年,市人大常委會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依據立法法所賦予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權限,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努力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適應。繼續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報批工作,重點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的起草和審議工作,確保法規按計劃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主導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市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加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與市法制局、法規起草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推動立法進程。加強和改進法規審議工作,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主動進行協調,廣泛凝聚共識。
四、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人大代表參與立法機制,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發揮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五、加強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
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和參與,使立法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過程,為法規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年立法工作計劃
(一)代擬行政法規(4項)。
1、《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條例》(制定)(法規部、信托部)。
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制定)(法規部、處非辦)。
4、《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制定)(法規部)。
(二)規章(11項)。
1、《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2、《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法規部)。
4、《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5、《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法規部)。
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創新部、法規部)。
7、《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農村金融部、法規部)。
8、《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9、《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許可辦理事項實施辦法》(修訂)(信托部、法規部)。
11、《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非銀部、法規部)。
(三)規范性文件(31項)。
1、《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制定)(審慎局)。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4、《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5、《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6、《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7、《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8、《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法規部)。
9、《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后評估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10、《關于規范市場準入工作機制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1、《中資銀行海外機構布局和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法規部)。
12、《關于做好行政處罰工作的若干規定》(制定)(法規部)。
13、《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市場化債轉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4、《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5、《關于嚴防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6、《中國銀監會監管制度法律審查辦法(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7、《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東管理的通知(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8、《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0、《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2、《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3、《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4、《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5、《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6、《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修訂)(大型銀行部)。
27、《養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8、《關于加強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農村金融部)。
29、《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外資銀行部)。
30、《信托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非銀部)。
(一)代擬行政法規(2項)。
1、《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法規部、非銀部)。
(二)規章(5項)。
1、《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辦公廳、法規部)。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5、《信托公司流動性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三)規范性文件(9項)。
1、《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制定)(審慎局)。
2、《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制定)(審慎局)。
4、《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制定)(審慎局)。
5、《關于規范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審慎局、法規部)。
6、《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電子信息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信科部)。
7、《銀行業金融機構云服務應用安全指導意見》(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賃資產風險分類指引》(制定)(非銀部)。
9、《消費金融公司發行二級資本債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非銀部)。
年立法工作計劃
為深入學習《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精神,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宜都市紀委《印發關于開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紀文[20xx]15號),現制定本局《暫行規定》執法情況立法調研階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調研目的。
通過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了解實施成效,總結分析《暫行規定》實施的經驗和不足,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規定》提供借鑒;分析《暫行規定》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問題,總結糧食部門建章立制工作經驗,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奠定基礎;推動《暫行規定》進一步落實,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調研內容。
(一)《暫行規定》實施的效果。
1、《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特別是適用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2、各科室、機關工作人員對《暫行規定》的了解程度和對《暫行規定》實施情況的評價。
3、依據《暫行規定》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追究紀律責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暫行規定》的立法技術情況。
1、《暫行規定》中對損害經濟發展行為的情形設定是否全面、科學、明確,紀律責任追究方式設定是否合理,隨著實踐發展有哪些內容需要修訂。
2、《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有無矛盾的內容,有無不銜接的地方。
3、《暫行規定》體例和框架、條文和字句是否科學、規范。
(三)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和修訂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三、具體安排。
(一)工作啟動(20xx年7月下旬)。
1、局機關組織學習貫徹省、市相關會議精神,制定下發本局具體工作方案。
(二)工作實施(20xx年8月)。
1、深入學習宣傳。組織黨員干部深入學習《暫行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扎實開展立法調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2、總結實施效果。認真總結《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3、廣泛征求意見。召開機關座談會,結合宣講《暫行規定》,認真了解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征求對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4、開展調查研究。對《暫行規定》的實效性、可操作性、適應性和技術性進行分析,提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進一步嚴明紀律、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糾正和查處力度的辦法和措施。
(三)工作總結(20xx年9月上旬)。
1、撰寫《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報告,于20xx年9月7日前報紀委調研室。
2、結合立法調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安監局成立以局長劉青為組長、局班子成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紀檢組,鄒莉兼任辦公室主任,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二)抓好統籌結合。把開展《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別是貫穿于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各項工作中,與“三抓一促”活動相結合,與治庸問責相結合,切實做到統籌推進,確保工作實效。
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鄂發[20xx]21號)和當陽市紀委下發的關于開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經局黨組研究決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以下《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黨的xx屆六中、七中全會精神,進一步鞏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通過對《暫行規定》實施效果、立法技術情況的調研,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奠定基礎,推動《暫行規定》的進一步落實,建立健全經濟發展環境投訴處理機制,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
二、主要任務。
此次活動需重點抓好五項工作:
(一)學習宣傳。通過組織黨員干部集中學習、自主學習、座談會等形式,深入學習領會《暫行規定》;通過宣傳資料、標語、宣傳欄、宣傳牌等多種宣傳形式,在局機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立法調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二)總結分析。了解《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適用情況,認真分析總結實施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規定》提供借鑒。
(三)自查自糾。調動全體機關黨員干部的積極性,結合本單位實際,分析《暫行規定》制定設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滯后、漏洞、不適應等問題,針對《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行為、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如何進一步嚴明紀律、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糾正和查處力度,建言獻策。
(四)交流經驗。召開旅游單位、旅游項目引資企業代表座談會,結合宣講《暫行規定》,收集整理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亟待解決的問題,征求對改進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五)建議總結。針對《暫行規定》的貫徹實施和修訂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具體安排。
從20xx年7月30日開始,至20xx年9月3日結束,為期一個月,活動分為4個階段。
(一)宣傳動員階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動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局長彭永生為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郭亞清、張帆,黨組成員、工會主席國春喜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當陽市旅游局《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方案》,負責日常工作事務,確保立法調研活動的順利進行。
2、8月2日,組織全體機關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暫行規定》,認真領會《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并于制作一期《暫行規定》宣傳專欄,營造良好的輿論與學習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適用情況,并認真分析總結實施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
2、8月9日,針對《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分析討論《暫行規定》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全面性、適應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修定意見和建議。
3、8月13日,結合單位實際,研究確?!稌盒幸幎ā坟瀼芈鋵嵉霓k法和措施。
(三)交流經驗階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開本地旅游企業代表座談會,宣講《暫行規定》,并聽取他們在發展環境方面遇到的問題,以及看法和建議。
2、8月20日,召開旅游項目引資企業代表座談會,宣講《暫行規定》,重點聽取東方國際大酒店項目所遇到的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積極出臺解決措施,力保東方國際大酒店項目順利完工。
3、8月22日,召開關公文化旅游城項目代表座談會,認真聽取和了解他們關于發展環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見,尤其是損害發展環境最突出、對他們影響最大,以及最亟待解決的問題,成立專班研究解決方案,積極組織協調溝通,必要時尋求政府相關機構的支持和幫助,盡一切努力優化發展環境,確保關公文化旅游城項目在當陽落戶生根發芽。
(四)建議總結階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議總結。結合單位實際,根據《暫行規定》的實施情況、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以及本單位確保《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辦法和措施,歸納總結《暫行規定》修訂完善、貫徹落實的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專題調研工作報告上報市紀委。
2、考評。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績效考評。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根據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十三五”發展的主題主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立改廢釋”并舉,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力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決實際問題。據此,對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1、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辦法(草案)》(市環保局起草)。
2、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制定《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起草)。
3、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修改《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住建局起草)。
4、為了規范業主委員會活動,提升業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市住建局起草)。
(二)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無錫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2、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訂《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市質監局起草)。
(三)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集中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市衛計委、市體育局、市國土局等起草)。
2、為了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市工商局起草)。
(四)優化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
1、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制定《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市殘聯起草)。
2、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無錫市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立法開展調研。
(二)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對統計管理立法開展調研。
(三)為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不動產登記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立法開展調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應當盡早落實起草責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項目與相關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項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并就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社會穩定等風險評估。在上報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同時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還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開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調研項目,責任部門應當充分調查,深入研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屬于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項目的,還應當形成法規初稿,未形成法規初稿且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原則上不作為20xx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建議項目;屬于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調研項目的,如立法條件成熟,可以轉為正式項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計劃。
(三)列入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計劃的項目,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無錫市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規定,對立法內容、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按照相關標準、程序和時間要求推進評估工作。責任部門于20xx年3月31日前報送評估工作方案,經市法制辦審核確認后組織實施。評估報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報送市法制辦組織評審。評估工作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xx年度的立法工作,以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根據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十三五”發展的主題主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立改廢釋”并舉,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力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決實際問題。據此,對市政府20xx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1、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辦法(草案)》(市環保局起草)。
2、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制定《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起草)。
3、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修改《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住建局起草)。
4、為了規范業主委員會活動,提升業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市住建局起草)。
(二)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無錫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2、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訂《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市質監局起草)。
(三)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集中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市衛計委、市體育局、市國土局等起草)。
2、為了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市工商局起草)。
(四)優化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
1、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制定《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市殘聯起草)。
2、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無錫市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立法開展調研。
(二)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對統計管理立法開展調研。
(三)為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不動產登記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立法開展調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應當盡早落實起草責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項目與相關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項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并就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社會穩定等風險評估。在上報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同時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還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開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調研項目,責任部門應當充分調查,深入研究,形成書面。
調研報告。
屬于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項目的,還應當形成法規初稿,未形成法規初稿且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原則上不作為20xx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建議項目;屬于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調研項目的,如立法條件成熟,可以轉為正式項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計劃。
(三)列入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計劃的項目,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無錫市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規定,對立法內容、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按照相關標準、程序和時間要求推進評估工作。責任部門于20xx年3月31日前報送評估。
經市法制辦審核確認后組織實施。評估報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報送市法制辦組織評審。評估工作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
市人大常委會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結合,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梅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市委部署,在廣泛征求意見、調查研究、論證評估、統籌協調的基礎上,20xx年法規項目安排如下:
(一)報批法規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二)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
(三)預備項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梅州市清涼山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這些立法項目請有關方面搞好調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成熟一個審議一個”的原則視情況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
20xx年,市人大常委會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依據立法法所賦予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權限,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努力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適應。繼續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報批工作,重點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條例的起草和審議工作,確保法規按計劃提請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市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加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與市法制局、法規起草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推動立法進程。加強和改進法規審議工作,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主動進行協調,廣泛凝聚共識。
探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人大代表參與立法機制,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發揮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和參與,使立法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過程,為法規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立法工作計劃
4、如《辦法》予以保留,則:
(1)《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未按規定實施網上直報及社會調查機構違法調查、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等行為的概念、情節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對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進行細化、量化,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罰款)標準。
(3)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等統計違法行為對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較大,處罰力度是否應該加大。
三、課題分解。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是予以保留,還是予以廢止,以及保留或者廢止后的相關問題(調研課題中3、4兩題)為各地必須調研內容。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課題分解如下:
6、鐘樓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7、戚墅堰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地方統計立法調研將作為今年全市統計法制工作的重點內容,列入對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展所長,各司其責。市局已經成立了由局長陳榮平任組長,分管局長吳志剛、總統計師楊敏等為副組長的省地方統計立法常州市調研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的立法調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選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領導為組長的立法調研組,擬定調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2、深入調研。各地要抓好落實,按照時間節點安排好調研活動。要動員局內各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鎮(街道)統計機構積極參與立法調研活動,使得統計立法與統計工作實際緊密結合;要動員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專業力量,借力發力搞好調研;要采取深入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召開座談會,邀請法學專家召開研討會,走訪相關單位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做到開門立法,集思廣益,確保取得實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要認真梳理調研成果,形成有價值、有分量的。
調研報告。
主要突出“新、高、實”新是指調研報告要是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規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內容,要符合創新要求,人無我有;高是指調研報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論支撐;實是指調研報告要切合統計工作實際,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調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時被采用,或雖未采用但被吸納了精華,將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獎勵各地調研報告分《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部分和《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為深入學習《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精神,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宜都市紀委《印發關于開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的。
的通知》(都紀文[20xx]15號),現制定本局《暫行規定》執法情況立法調研階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調研目的。
通過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了解實施成效,總結分析《暫行規定》實施的經驗和不足,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規定》提供借鑒;分析《暫行規定》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問題,總結糧食部門建章立制工作經驗,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奠定基礎;推動《暫行規定》進一步落實,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調研內容。
(一)《暫行規定》實施的效果。
1、《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特別是適用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2、各科室、機關工作人員對《暫行規定》的了解程度和對《暫行規定》實施情況的評價。
3、依據《暫行規定》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追究紀律責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暫行規定》的立法技術情況。
1、《暫行規定》中對損害經濟發展行為的情形設定是否全面、科學、明確,紀律責任追究方式設定是否合理,隨著實踐發展有哪些內容需要修訂。
2、《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有無矛盾的內容,有無不銜接的地方。
3、《暫行規定》體例和框架、條文和字句是否科學、規范。
(三)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和修訂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三、具體安排。
(一)工作啟動(20xx年7月下旬)。
1、局機關組織學習貫徹省、市相關會議精神,制定下發本局具體工作方案。
(二)工作實施(20xx年8月)。
1、深入學習宣傳。組織黨員干部深入學習《暫行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扎實開展立法調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2、總結實施效果。認真總結《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3、廣泛征求意見。召開機關座談會,結合宣講《暫行規定》,認真了解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征求對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4、開展調查研究。對《暫行規定》的實效性、可操作性、適應性和技術性進行分析,提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進一步嚴明紀律、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糾正和查處力度的辦法和措施。
(三)。
工作總結。
(20xx年9月上旬)。
1、撰寫《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
工作報告。
于20xx年9月7日前報紀委調研室。
2、結合立法調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安監局成立以局長劉青為組長、局班子成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紀檢組,鄒莉兼任辦公室主任,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二)抓好統籌結合。把開展《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別是貫穿于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各項工作中,與“三抓一促”活動相結合,與治庸問責相結合,切實做到統籌推進,確保工作實效。
共
2
頁,當前第。
2
頁
1
2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年度的立法工作,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根據市委十二屆九次全會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十三五”發展的主題主線,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立改廢釋”并舉,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力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決實際問題。據此,對市政府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式項目(10項)。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1、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辦法(草案)》(市環保局起草)。
2、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制定《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起草)。
3、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修改《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住建局起草)。
4、為了規范業主委員會活動,提升業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市住建局起草)。
(二)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無錫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2、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訂《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市質監局起草)。
(三)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集中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市衛計委、市體育局、市國土局等起草)。
2、為了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市工商局起草)。
(四)優化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
1、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制定《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市殘聯起草)。
2、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無錫市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二、調研項目(4項)。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立法開展調研。
(二)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對統計管理立法開展調研。
(三)為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不動產登記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立法開展調研。
三、工作要求。
(一)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應當盡早落實起草責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項目與相關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項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并就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社會穩定等風險評估。在上報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同時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還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開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調研項目,責任部門應當充分調查,深入研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屬于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項目的,還應當形成法規初稿,未形成法規初稿且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原則上不作為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建議項目;屬于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調研項目的,如立法條件成熟,可以轉為正式項目或者列入度制定計劃。
(三)列入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計劃的項目,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無錫市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規定,對立法內容、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按照相關標準、程序和時間要求推進評估工作。責任部門于20**年3月31日前報送評估工作方案,經市法制辦審核確認后組織實施。評估報告于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報送市法制辦組織評審。評估工作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
年立法工作計劃
地方統計立法調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統計工作的重點之一。根據全省地方統計立法工作部署,從4月份開始各地進入立法調研階段,圍繞立法調研工作開展活動,至6月份上報調研報告。為了增強立法調研的交互性和針對性,確保取得高質量的調研成果,圓滿完成調研任務,特制定我市課題調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1、《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基本框架。
《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89年由省人大會頒布實施以來,除1997年省人大會針對與《行政處罰法》抵觸的個別條款進行過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較大修改。在此期間,全國人大會已分別于1996年和20xx年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做了修改。《條例》有些條款已經與上位法相抵觸,多數條款已顯陳舊,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經慎重研究后,省統計局確立了立法思路——徹底改造《條例》的框架體系,即廢舊立新,參照新《統計法》的框架結構,分章節地描述法律規范的內容。
《條例》擬由九章組成,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統計調查管理;第三章統計資料公布與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設;第五章機構和人員;第六章調查對象權利與義務;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2、《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廢立研究。
二、調研課題。
4、如《辦法》予以保留,則:
(1)《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未按規定實施網上直報及社會調查機構違法調查、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等行為的概念、情節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對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進行細化、量化,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罰款)標準。
(3)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等統計違法行為對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較大,處罰力度是否應該加大。
三、課題分解。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是予以保留,還是予以廢止,以及保留或者廢止后的相關問題(調研課題中3、4兩題)為各地必須調研內容。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課題分解如下:
6、鐘樓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7、戚墅堰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地方統計立法調研將作為今年全市統計法制工作的重點內容,列入對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展所長,各司其責。市局已經成立了由局長陳榮平任組長,分管局長吳志剛、總統計師楊敏等為副組長的省地方統計立法常州市調研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的立法調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選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領導為組長的立法調研組,擬定調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2、深入調研。各地要抓好落實,按照時間節點安排好調研活動。要動員局內各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鎮(街道)統計機構積極參與立法調研活動,使得統計立法與統計工作實際緊密結合;要動員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專業力量,借力發力搞好調研;要采取深入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召開座談會,邀請法學專家召開研討會,走訪相關單位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做到開門立法,集思廣益,確保取得實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要認真梳理調研成果,形成有價值、有分量的調研報告。主要突出“新、高、實”。新是指調研報告要是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規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內容,要符合創新要求,人無我有;高是指調研報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論支撐;實是指調研報告要切合統計工作實際,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調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時被采用,或雖未采用但被吸納了精華,將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獎勵。各地調研報告分《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部分和《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地方統計立法調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統計工作的重點之一。根據全省地方統計立法工作部署,從4月份開始各地進入立法調研階段,圍繞立法調研工作開展活動,至6月份上報調研報告。為了增強立法調研的交互性和針對性,確保取得高質量的調研成果,圓滿完成調研任務,特制定我市課題調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1、《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基本框架。
《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89年由省人大會頒布實施以來,除省人大會針對與《行政處罰法》抵觸的個別條款進行過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較大修改。在此期間,全國人大會已分別于和20xx年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做了修改?!稐l例》有些條款已經與上位法相抵觸,多數條款已顯陳舊,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經慎重研究后,省統計局確立了立法思路——徹底改造《條例》的框架體系,即廢舊立新,參照新《統計法》的框架結構,分章節地描述法律規范的內容。
《條例》擬由九章組成,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統計調查管理;第三章統計資料公布與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設;第五章機構和人員;第六章調查對象權利與義務;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2、《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廢立研究。
二、調研課題。
立法建議書
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實效為目標,重點圍繞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為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時圍繞人民群眾最需解決的問題,持續關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審議法規草案3項。
第三十七次常委會會議(5月)。
北京市旅游條例(表決)。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表決)。
第三十八次常委會會議(7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
第三十九次常委會會議(9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二次審議)。
第四十次常委會會議(11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三次審議)。
第四十一次常委會會議(12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表決)。
二、法規草案起草項目3項。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3、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
三、立項論證項目3項。
1、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
3、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四、其他工作2項。
1、做好下屆五年立法規劃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
2、總結本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立法建議書材料
關于自助行為,德國學者拉倫茨的表述為:”為了保證權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許的、具有進攻性的行為,即法律允許的自助?!痹摲N認識突出強調自助行為具有進攻性,從而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防御性區別開來。但其在要件構成中,仍屬于一種權利實現的保全措施。王澤鑒先生的表述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于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稱為自助行為,為法律所容許之權利全保措施,亦不負賠償責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而且非與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實行現有困難者為限?!痹撚^點依然將其作為公權力救濟制度的例外。梅仲協先生認為:“以私力保護自己之請求權,稗臻于安全者,謂之自助行為?!痹撚^點對自助行為的保護對象限定為請求權。
筆者認為,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情勢緊迫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憑借個人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的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使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自助行為一般條款的界定。
生活本身并適應它的瞬息萬變。對于作為自助行為適用基礎的一般條款更應符合社會經濟復雜、潛在風險增加和網絡技術普及等需要。
二、研究自助行為一般條款的意義。
(一)彌補法律漏洞。
規定法律的一般條款,可以與法律概念、法律原則等法律規范共同組建邏輯之網,以避免“具體決疑式”法律規范可能發生的漏洞、缺失和數目過于龐大的問題。因為具體規則勢必導致難以列舉窮盡,出現法律漏洞,或條文數目過于龐大,而自助行為的一般條款可以簡化立法,盡量用最簡單的條文規定最豐富、最大量的自助行為的內容,通過其概括性、衡平性來克服這些局限。一般條款進行法律推理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建立法律邏輯體系不可或缺的環節。
(二)適應社會發展和變革。
一般條款是一種高度的彈性條款,能夠迅速適應社會變革的法律形態,可以給將來自助行為制度的發展留下必要的空間,在短時間內形成一種全新的法律框架,以實現法律調整秩序的功能。自助行為的類型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如果單純采用一一列舉的方式,必然使得將來出現新的自助行為類型時無法為自助行為的具體條款所調整。為避免因法律的頻繁變動而引起的法律體系內的混亂與社會秩序的不穩定,采用自助行為一般條款是明智之舉。
(三)賦予法官的裁判準則的統一。
由于我國法官培養渠道不統一,地域遼闊,各地習慣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因此不同的法官對同一自助行為可能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國司法實踐己經表明,如果將問題完全交給法官自由裁量,則難免出現同一案件審判結果大相徑庭的局面。法制社會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民事主體對行為結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因此通過一般條款的規定,規范統一的裁判標準,從而避免走入司法裁判差異的困境。
三、自助行為一般條款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在正處于民事立法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的三個民法典草案都從不同角度對自助行為予以規定。參照以上三個草案,結合自助行為的發展趨勢及各國立法例和我國的實際,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況緊急,來不及請求政府有關部門介入的情況下,可對行為人的財產進行扣留。實施自助行為造成對方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痹凇吨袊穹ǖ洹で謾嘈袨榉ň幉莅附ㄗh稿》中,將自助行為規定在抗辯事由中,第十八條這樣規定自助行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對加害人實施自助行為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自助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12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將自助行為納入其中。
筆者認為,還是將其規定在總則中比較合適。首先,在我國擔保法中已經規定了在保管、運輸、加工合同中的留置權,在物權法建議稿中也規定占有人的追擊權和防御權。如果不在總則中規定一般自助行為,那么這些特別自助行為將失去依托。其次,民法是權利法,以權利為本位,以個人利益的保護為最高的使命。所以,法律應以積極的姿態鼓勵權利人去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將自助行為規定在抗辯事由中的話,自助行為只能起到消極的防御作用,即在發生侵權行為時發生阻卻違法的效力,使侵害人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不利于債權人民事權利的保護。
自助行為的一般條款與自助行為的具體列舉應當并存。自助行為的一般條款本身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一般條款的模糊性,不確定性和高度概括性與這個深刻變革的時代顯然無法完美契合。自助行為一般條款的實行必須有嚴格的司法程序保證,因此望通過自助行為一般條款解決所有的問題是絕對理性主義的做法。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總則[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568.
[2]【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m](上冊).法律出版社,,(1):358.
[3]楊湘君.論自助行為[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17頁.
立法建議書
一、2017年完成的立法項目(4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4項)。
1、《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條例》(制定)(法規部、信托部)。
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制定)(法規部、處非辦)。
4、《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制定)(法規部)。
(二)規章(11項)。
1、《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2、《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法規部)。
4、《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5、《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法規部)。
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創新部、法規部)。
7、《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農村金融部、法規部)。
8、《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9、《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許可辦理事項實施辦法》(修訂)(信托部、法規部)。
11、《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非銀部、法規部)。
(三)規范性文件(31項)。
1、《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制定)(審慎局)。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4、《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5、《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6、《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7、《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8、《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法規部)。
9、《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后評估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10、《關于規范市場準入工作機制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1、《中資銀行海外機構布局和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法規部)。
12、《關于做好行政處罰工作的若干規定》(制定)(法規部)。
13、《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市場化債轉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4、《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5、《關于嚴防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6、《中國銀監會監管制度法律審查辦法(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7、《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東管理的通知(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8、《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0、《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2、《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3、《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4、《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5、《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6、《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修訂)(大型銀行部)。
27、《養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8、《關于加強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農村金融部)。
29、《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外資銀行部)。
30、《信托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非銀部)。
二、2017年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項目(1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2項)。
1、《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法規部、非銀部)。
(二)規章(5項)。
1、《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辦公廳、法規部)。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5、《信托公司流動性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三)規范性文件(9項)。
1、《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制定)(審慎局)。
2、《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制定)(審慎局)。
4、《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制定)(審慎局)。
5、《關于規范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審慎局、法規部)。
6、《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電子信息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信科部)。
7、《銀行業金融機構云服務應用安全指導意見》(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賃資產風險分類指引》(制定)(非銀部)。
9、《消費金融公司發行二級資本債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非銀部)。
立法工作計劃
新的一年,新的開始,如何制定立法。
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立法工作計劃,歡迎閱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鄂發[20xx]21號)和當陽市紀委下發的關于開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的。
文件精神,經局黨組研究決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以下《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黨的xx屆六中、七中全會精神,進一步鞏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通過對《暫行規定》實施效果、立法技術情況的調研,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奠定基礎,推動《暫行規定》的進一步落實,建立健全經濟發展環境投訴處理機制,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
二、主要任務。
此次活動需重點抓好五項工作:
(一)學習宣傳。通過組織黨員干部集中學習、自主學習、座談會等形式,深入學習領會《暫行規定》;通過宣傳資料、標語、宣傳欄、宣傳牌等多種宣傳形式,在局機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立法調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二)總結分析。了解《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適用情況,認真分析總結實施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規定》提供借鑒。
(三)自查自糾。調動全體機關黨員干部的積極性,結合本單位實際,分析《暫行規定》制定設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滯后、漏洞、不適應等問題,針對《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行為、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如何進一步嚴明紀律、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糾正和查處力度,建言獻策。
(四)交流經驗。召開旅游單位、旅游項目引資企業代表座談會,結合宣講《暫行規定》,收集整理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亟待解決的問題,征求對改進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五)建議總結。針對《暫行規定》的貫徹實施和修訂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具體安排。
從20xx年7月30日開始,至20xx年9月3日結束,為期一個月,活動分為4個階段。
(一)宣傳動員階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動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局長彭永生為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郭亞清、張帆,黨組成員、工會主席國春喜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當陽市旅游局《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方案》,負責日常工作事務,確保立法調研活動的順利進行。
2、8月2日,組織全體機關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暫行規定》,認真領會《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并于制作一期《暫行規定》宣傳專欄,營造良好的輿論與學習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適用情況,并認真分析總結實施過程中的經驗與不足。
2、8月9日,針對《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分析討論《暫行規定》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全面性、適應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修定意見和建議。
3、8月13日,結合單位實際,研究確保《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辦法和措施。
(三)交流經驗階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開本地旅游企業代表座談會,宣講《暫行規定》,并聽取他們在發展環境方面遇到的問題,以及看法和建議。
2、8月20日,召開旅游項目引資企業代表座談會,宣講《暫行規定》,重點聽取東方國際大酒店項目所遇到的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積極出臺解決措施,力保東方國際大酒店項目順利完工。
3、8月22日,召開關公文化旅游城項目代表座談會,認真聽取和了解他們關于發展環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見,尤其是損害發展環境最突出、對他們影響最大,以及最亟待解決的問題,成立專班研究解決方案,積極組織協調溝通,必要時尋求政府相關機構的支持和幫助,盡一切努力優化發展環境,確保關公文化旅游城項目在當陽落戶生根發芽。
(四)建議總結階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議總結。結合單位實際,根據《暫行規定》的實施情況、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以及本單位確?!稌盒幸幎ā坟瀼芈鋵嵉霓k法和措施,歸納總結《暫行規定》修訂完善、貫徹落實的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專題調研。
工作報告。
上報市紀委。
2、考評。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績效考評。
地方統計立法調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統計工作的重點之一。根據全省地方統計立法工作部署,從4月份開始各地進入立法調研階段,圍繞立法調研工作開展活動,至6月份上報。
調研報告。
為了增強立法調研的交互性和針對性,確保取得高質量的調研成果,圓滿完成調研任務,特制定我市課題調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1、《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基本框架。
《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89年由省人大會頒布實施以來,除1997年省人大會針對與《行政處罰法》抵觸的個別條款進行過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較大修改。在此期間,全國人大會已分別于1996年和20xx年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做了修改?!稐l例》有些條款已經與上位法相抵觸,多數條款已顯陳舊,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經慎重研究后,省統計局確立了立法思路——徹底改造《條例》的框架體系,即廢舊立新,參照新《統計法》的框架結構,分章節地描述法律規范的內容。
《條例》擬由九章組成,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統計調查管理;第三章統計資料公布與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設;第五章機構和人員;第六章調查對象權利與義務;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2、《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廢立研究。
二、調研課題。
共
2
頁,當前第。
1
頁
1
2
立法建議書材料
4、如《辦法》予以保留,則:
(1)《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未按規定實施網上直報及社會調查機構違法調查、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等行為的概念、情節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對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進行細化、量化,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罰款)標準。
(3)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等統計違法行為對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較大,處罰力度是否應該加大。
三、課題分解。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是予以保留,還是予以廢止,以及保留或者廢止后的相關問題(調研課題中3、4兩題)為各地必須調研內容。
有關《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課題分解如下:
6、鐘樓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7、戚墅堰區:對統計調查對象不接受統計調查義務的行為,如何界定、處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地方統計立法調研將作為今年全市統計法制工作的重點內容,列入對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展所長,各司其責。市局已經成立了由局長陳榮平任組長,分管局長吳志剛、總統計師楊敏等為副組長的省地方統計立法常州市調研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的立法調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選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領導為組長的立法調研組,擬定調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2、深入調研。各地要抓好落實,按照時間節點安排好調研活動。要動員局內各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鎮(街道)統計機構積極參與立法調研活動,使得統計立法與統計工作實際緊密結合;要動員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專業力量,借力發力搞好調研;要采取深入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召開座談會,邀請法學專家召開研討會,走訪相關單位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做到開門立法,集思廣益,確保取得實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要認真梳理調研成果,形成有價值、有分量的調研報告。主要突出“新、高、實”。新是指調研報告要是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規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內容,要符合創新要求,人無我有;高是指調研報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論支撐;實是指調研報告要切合統計工作實際,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調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時被采用,或雖未采用但被吸納了精華,將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獎勵。各地調研報告分《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部分和《江蘇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報市局政法處。
為深入學習《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精神,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宜都市紀委《印發關于開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紀文[20xx]15號),現制定本局《暫行規定》執法情況立法調研階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調研目的。
通過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了解實施成效,總結分析《暫行規定》實施的經驗和不足,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規定》提供借鑒;分析《暫行規定》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問題,總結糧食部門建章立制工作經驗,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奠定基礎;推動《暫行規定》進一步落實,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調研內容。
(一)《暫行規定》實施的效果。
1、《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特別是適用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2、各科室、機關工作人員對《暫行規定》的了解程度和對《暫行規定》實施情況的評價。
3、依據《暫行規定》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追究紀律責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暫行規定》的立法技術情況。
1、《暫行規定》中對損害經濟發展行為的情形設定是否全面、科學、明確,紀律責任追究方式設定是否合理,隨著實踐發展有哪些內容需要修訂。
2、《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有無矛盾的內容,有無不銜接的地方。
3、《暫行規定》體例和框架、條文和字句是否科學、規范。
(三)對《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和修訂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三、具體安排。
立法調研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工作啟動(20xx年7月下旬)。
1、局機關組織學習貫徹省、市相關會議精神,制定下發本局具體工作方案。
(二)工作實施(20xx年8月)。
1、深入學習宣傳。組織黨員干部深入學習《暫行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扎實開展立法調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2、總結實施效果。認真總結《暫行規定》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取得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3、廣泛征求意見。召開機關座談會,結合宣講《暫行規定》,認真了解損害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征求對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4、開展調查研究。對《暫行規定》的實效性、可操作性、適應性和技術性進行分析,提出修訂完善《暫行規定》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進一步嚴明紀律、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糾正和查處力度的辦法和措施。
(三)工作總結(20xx年9月上旬)。
1、撰寫《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工作報告,于20xx年9月7日前報紀委調研室。
2、結合立法調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意見和建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安監局成立以局長劉青為組長、局班子成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紀檢組,鄒莉兼任辦公室主任,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二)抓好統籌結合。把開展《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立法調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別是貫穿于改進工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各項工作中,與“三抓一促”活動相結合,與治庸問責相結合,切實做到統籌推進,確保工作實效。
立法建議書
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實效為目標,重點圍繞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為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時圍繞人民群眾最需解決的問題,持續關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審議法規草案3項。
第三十七次常委會會議(5月)。
北京市旅游條例(表決)。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表決)。
第三十八次常委會會議(7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
第三十九次常委會會議(9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二次審議)。
第四十次常委會會議(11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三次審議)。
第四十一次常委會會議(12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表決)。
二、法規草案起草項目3項。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3、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
三、立項論證項目3項。
1、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
3、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四、其他工作2項。
1、做好下屆五年立法規劃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
2、總結本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立法建議書材料
一、完成的立法項目(4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4項)。
1、《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條例》(制定)(法規部、信托部)。
3、《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制定)(法規部、處非辦)。
4、《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制定)(法規部)。
(二)規章(11項)。
1、《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2、《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法規部)。
4、《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5、《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法規部)。
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創新部、法規部)。
7、《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農村金融部、法規部)。
8、《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9、《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許可辦理事項實施辦法》(修訂)(信托部、法規部)。
11、《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非銀部、法規部)。
(三)規范性文件(31項)。
1、《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制定)(審慎局)。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審慎局)。
4、《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5、《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
6、《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7、《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制定)(審慎局)。
8、《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工作實施細則》(修訂)(法規部)。
9、《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后評估管理辦法》(制定)(法規部)。
10、《關于規范市場準入工作機制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1、《中資銀行海外機構布局和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法規部)。
12、《關于做好行政處罰工作的若干規定》(制定)(法規部)。
13、《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市場化債轉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4、《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5、《關于嚴防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法規部)。
16、《中國銀監會監管制度法律審查辦法(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7、《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東管理的通知(暫定名)》(制定)(法規部)。
18、《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0、《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試點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2、《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規部)。
23、《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4、《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政策銀行部、法規部)。
25、《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6、《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修訂)(大型銀行部)。
27、《養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大型銀行部)。
28、《關于加強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農村金融部)。
29、《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外資銀行部)。
30、《信托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非銀部)。
二、20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項目(16項)。
(一)代擬行政法規(2項)。
1、《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法規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法規部、非銀部)。
(二)規章(5項)。
1、《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辦公廳、法規部)。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3、《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審慎局、法規部)。
4、《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外資銀行部、法規部)。
5、《信托公司流動性管理辦法》(制定)(信托部)。
(三)規范性文件(9項)。
1、《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制定)(審慎局)。
2、《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制定)(審慎局)。
3、《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制定)(審慎局)。
4、《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制定)(審慎局)。
5、《關于規范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審慎局、法規部)。
6、《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電子信息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信科部)。
7、《銀行業金融機構云服務應用安全指導意見》(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賃資產風險分類指引》(制定)(非銀部)。
9、《消費金融公司發行二級資本債有關事項的通知》(制定)(非銀部)。
人大立法工作計劃
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聽取反貪污賄賂報告列入其中2013-4-276:27:44來源:《人民日報》(2013年04月27日04版)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霍小光、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日前分別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根據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將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等法律案、聽取審議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報告等。
2013年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開局之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加強重點領域立法,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工作機制,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立法調研和論證,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同時,要編制好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統籌安排未來五年立法工作。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初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航道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社會救助法、中醫藥法等法律草案;繼續審議特種設備安全法、環境保護法修正案、商標法修正案、預算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適時安排審議資產評估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此外,列入立法預備項目、視情況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的主要是,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著作權法、行政復議法、紅十字會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事業法、單行稅法等。
在監督工作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著力加強對經濟工作和重大民生工作的監督,綜合運用專題詢問、專題調研、跟蹤監督等方式方法,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增強監督工作透明度。
今年常委會還將聽取和審議關于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城鎮化建設、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等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十二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情況的報告,以及年度計劃、預算、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是人大監督的重要形式,2013年將檢查可再生能源法、氣象法、行政復議法、義務教育法實施情況,圍繞傳染病防治、國家財政科技資金分配使用、農村扶貧開發等開展專題詢問。此外,人大常委會還將圍繞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等開展一系列專題調研,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人大立法工作計劃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委員長會議修改)。
瀏覽字號::大中小來源:中國人大網2013年4月17日。
2014年,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的第一年,是貫徹實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重要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協調發展,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實施,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審議工作。
按照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根據五年立法規劃和常委會2014年工作要點的安排,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對2014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1234環境保護法(修改)(4月)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改)(6月)資產評估法(8月)。
行政訴訟法(修改)(10月)。
預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據情況,適時安排審議。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12安全生產法(修改)(2月)。
關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4月)345678910航道法(4月)廣告法(修改)(6月)行政復議法(修改)(6月)立法法(修改)(8月)食品安全法(修改)(10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12月)證券法(修改)(12月)。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項目初次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項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著作權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刑法等,制定中醫藥法、期貨法、糧食法、網絡安全法、電影產業促進法、國防交通法及單行稅法等。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況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還有一些立法項目,條件成熟時可以視情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調研起草工作,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問題,積極督促、推動有關方面抓緊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好相關法律案的審議工作。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牽頭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聽取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發揮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改革舉措和改革任務,對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設問題,要按照既穩妥又主動的原則,加強研究,盡快啟動,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密切跟蹤經濟社會的發展,充分了解社會需求,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努力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符合客觀規律,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工作機制。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更加注重發揮人大代表的特點、優勢和作用,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同制定、修改法律緊密結合起來,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論證、立法調研、立法評估的工作機制。
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工作。針對立法中重點難點問題,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注意直接傾聽基層群眾和一線干部的意見。探索邀請地方人大常委會同志直接參與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堅持并創新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調研方式,探索建立聽取、收集基層立法意見的經常性渠道,綜合運用蹲點調研、跟蹤典型案例、“暗訪”、隨機訪談、問卷調查等多種調研方法,多層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實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項目論證、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工作。繼續選取若干立法建議項目,對立法必要性、立法時機、立法條件等進行研究論證,提出有關工作建議。繼續完善和認真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工作,對法律草案的科學性、法律出臺時機、立法的社會影響等進行評估,保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的法律草案質量。進一步完善立法后評估工作機制,推動這項工作逐步實現常態化、規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機制。繼續推動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審議稿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常態化,逐步建立健全公眾意見表達和采納情況反饋機制。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對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予以及時回應,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釋。要逐步研究建立針對性強、反應及時、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釋工作機制,保證法律正確貫徹實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規的,有關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階段,應當同時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規,努力做到配套法規與法律同步實施。有關法律修改后,督促有關方面對已有的配套法規及時清理、修改。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加強溝通、緊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規制定的跟蹤督促反饋機制。
抓好立法宣傳和輿論引導。做好法律案起草、審議階段及其通過后的宣傳工作,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和參與,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對于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各方面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準確解讀,掌握輿論主導權。
開展法律理論研究。繼續開展對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等重大問題的研究,指導立法實踐;繼續抓好立法技術規范的研究和補充完善工作。
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繼續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著力培養高素質立法工作人才,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組織保障。加強與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聯系,加大業務指導、經驗交流、工作研討以及培訓力度。開好第二十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委員長會議修改)。
瀏覽字號::大中小來源:中國人大網2013年4月17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的監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精神以及黨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緊緊圍繞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完善詢問、質詢等各項監督工作機制,增強監督實效,推動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推動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情況,以簡政放權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推動經濟轉型、釋放就業創業創新活力情況,健全宏觀調控體系情況,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和治理能力情況,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金融監管和監管協調機制實施情況,健全銀行業審慎監管、化解銀行業不良資產情況,加強證券期貨監管、規范和發展債券市場、風險化解和處置等情況,強化保險償付能力監管、增強保險保障功能、完善資金運用監管等情況,規范“影子銀行”業務、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和處理機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等違法金融活動的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情況,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展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相關的政策措施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近年來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建設和法律實施進展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重特大事故處理情況和原因分析,加強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節能減排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加強節能降耗情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情況,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推動落實“十二五”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4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六)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推進新農村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情況,農村人居環境建設規劃、實施、資金投入及工作推進情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情況,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情況,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國家財政水利資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近年來財政水利建設資金的投入情況,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財政水利資金管理和使用績效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八)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規范司法行為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規范司法公開情況,規范立案、庭審、調解、再審、執行等行使審判權情況,規范司法解釋制定和備案情況,加強司法人員紀律作風建設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九)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行為工作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規范司法公開情況,規范立案、偵查、公訴、民行監督、執行監督等行使檢察權情況,規范司法解釋制定和備案情況,加強司法人員紀律作風建設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計劃、預算、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
(一)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2013年中央決算的報告,審查和批準2013年中央決算。
(二)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以上兩項報告請國務院除按照監督法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提出外,決算報告應當重點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于批準2013年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等;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報告擬安排在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三)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要計劃指標的執行情況,全面深化改革的進展情況,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進展情況及問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四)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報告執行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關于批準2014年預算決議的情況,2014年1—7月份財政收支執行情況等。報告擬安排在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聽取和審議。
上述聽取和審議的四個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查法律的實施情況。
(一)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完善旅游綜合協調機制情況,旅游的市場執法監督、投訴統一受理、安全綜合管理、景區流量控制及門票價格制定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旅游市場的規范情況,尤其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零負團費”、強迫消費、“一日游”等問題的治理情況,旅游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情況,完善旅游公共服務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2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京津冀、東北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情況,污染物排放的綜合治理情況,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和許可制度情況,建立大氣污染監測制度、公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情況,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發展清潔生產技術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10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三)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人身權利情況,依法打擊拐賣、虐待未成年人和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等違法犯罪情況,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8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四)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提高專利質量情況,促進專利運用和推廣情況,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打擊侵權行為情況,推動企業加快技術創新、促進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情況等。執法檢查報告擬提請6月份舉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由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為主負責組織和實施。
四、開展專題詢問。
(一)結合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工作情況的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二)結合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三)結合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于推進新農村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開展專題詢問,要突出針對性,注重實效性,把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突出問題作為詢問重點,推動有關方面改進工作。第一項專題詢問由法律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第二項專題詢問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第三項專題詢問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常委會辦公廳予以配合。
五、開展專題調研。
(一)圍繞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三十年來民族地區在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成就,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建設的情況和問題等。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2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二)圍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建設土地環境質量評估與備案制度情況,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情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情況,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見建議等。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0月底前完成。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三)圍繞部門預算編制管理情況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對提高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編報水平、規范部門預算編制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四)圍繞公務員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題調研。重點調研公務員法實施的總體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公務員考錄、考核與培訓情況,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情況,公務員法配套制度建設情況等。專題調研報告計劃在10月底前完成。由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
六、完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機制。
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制度。加強和改進備案工作信息化、規范化建設。認真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圍繞常委會工作重點和立法工作情況,有重點地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繼續推動地方建立法律制定或修改后地方性法規的常規清理機制。研究探索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反饋等工作機制。結合相關法律的修改工作,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2014年的監督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精神和中央八項規定有關要求,切實改進作風,增強工作實效。專項工作報告要緊扣各方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問題。執法檢查要加大力度,在深入上下功夫,增強報告所提意見建議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專題調研報告,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要按照中央的有關部署,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專題詢問的組織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專題詢問的針對性、互動性、實效性,充分發揮專題詢問對推動工作的建設性、促進性作用。相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要加強對各項監督工作報告所提意見建議、對常委會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督促“一府兩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適當時限內及時落實、認真改進、作出反饋。加大對監督工作新聞宣傳的力度,依法將有關監督事項及成效向全國人大代表通報、向社會公布。
人大立法工作計劃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第一次修改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次委員長會議第二次修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快重點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協調發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為實現“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良好開局、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偉大勝利作出新貢獻。
一、認真落實立法規劃,做好相關法律案審議工作。
按照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根據調整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常委會2016年工作要點的安排,對2016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已通過)。
2.慈善法(已通過)。
3.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4月)。
4.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4月)。
5.網絡安全法(6月)。
6.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6月)。
7.資產評估法(6月)。
8.電影產業促進法(8月)。
9.中醫藥法(8月)。
10.證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1.國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4月)。
3.紅十字會法(修改)(6月)。
4.民法總則(6月)。
5.環境保護稅法(6月)。
6.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8月)。
7.社區矯正法(10月)。
8.中小企業促進法(修改)(10月)。
9.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項目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
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三五”規劃、國防和軍隊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項目。
修改測繪法、礦山安全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檔案法、現役軍官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糧食法、原子能法、外國投資法(修改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房地產稅法、船舶噸稅法、煙葉稅法、公共圖書館法、電子商務法。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還有一些立法項目,視情安排審議。
(四)做好改革試點授權決定相關工作。
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依法及時作出授權決定。
3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分別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由有關方面及時依法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適時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結合相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
正在實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改革試點授權決定,有關方面要認真做好審議試點情況中期報告的有關工作。
二、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4任務舉措等立法項目,要加強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對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督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規,確保法律有效實施。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貫徹實施立法法,嚴格依照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職權。發揮立法機關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論證、聽證機制,建立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咨詢制度。繼續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工作。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研究制定健全憲法解釋工作程序的若干規定。堅持立改廢釋并舉,繼續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建立健全對授權決定到期后的處理機制。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法律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相關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權力。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與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繼續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論證、調研、審議等工作。加強和改進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工作,逐步健全公眾意見采納反饋機制。扎實做好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注重聽取基層群眾和一線干部對立法工作的意見。
進一步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進一步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制,注重發揮各專門委員會在主動審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關規定,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圍繞常委會工作重點和立法工作情況,適應設區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實際情況,有重點地探索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認真做好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理、反饋等工作。
繼續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認真。
總結。
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規律,指導立法實踐。做好法律案起草審議和通過后的宣傳工作,重點加強審議階段的宣傳輿論引導,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和參與,使立法機關依法履職的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加強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導。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地方人大的經驗交流、工作研討,加大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的力度。深入開展對地方立法的調查研究,扎實推進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工作,推動加強設區的市立法能力建設。開好第二十二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繼續舉辦立法法培訓班。
大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按照“三嚴三實”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設為核心,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對干部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誠、干凈、擔當,政治業務素質高的立法工作隊伍。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有計劃、有組織、多層次、多渠道地對立法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創新立法人才培養和任用機制,著力培養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選拔優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機制。加強立法智庫建設,落實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增強立法工作力量。